丁东:有关顾准、戴煌、许良英、牟宜之命运的一份史料
有关顾准、戴煌、许良英、牟宜之命运的一份史料
——《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对106名右派分子处理意见》研究
作者:丁东
最近,读到史义军先生保存的一份1958年2月9日发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对106名右派分子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反右派斗争史的一份颇有价值的史料,本文作一初步研究。
一、《意见》概况
这份意见为铅印16开,共118页。前面有几点说明,开宗明义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国家机关薪给人员和高等学校学生中的右派分子处理原则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中右派分子的具体条件,对106名右派分子的处理意见,发给各单位整风领导小组参考。”也就是说,列出106个案例,供各单位比照处理本单位右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国家机关薪给人员和高等学校学生中的右派分子处理原则的规定》是1958年1月30日发到县一级的文件,不登报,不广播,但可以在有右派分子的单位宣布。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于国家薪给人员中的右派分子,按以下六类办法处理:
1,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实行劳动教养。其中情节特别严重,态度特别恶劣的在劳动教养的同时,还应当开除公职。应行劳动教养的人,如果本人不愿意接受劳动教养,也可以让他自谋生活,并且由他的家庭和所属居民委员会负责在政治上加以监督。
2,情节严重、但是表示愿意悔改,或者态度恶劣,但是情节不十分严重的,撤消原有职务,送农村或其他劳动场所监督劳动。对于监督劳动的人,在生活上可以按具体情况酌予补助。
3,情况与第一类第二类相似,但是由于本人在学术、技术方面尚有专长,工作上对他还有相当需要,或者本人年老体弱,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的,撤消原有职务实行留用察看,并降低原有待遇。
在上述第二类、第三类情况下,如果本人既不愿意接受监督劳动,又不愿意留用察看,也可以让他们自谋生活,并且由他的家庭和所属居民委员会负责在政治上加以监督。
4,情节较轻,愿意悔改的,或者情况虽与第一类、第二类相似,但社会上有相当影响、需要加以照顾的,撤消原有职务,另行分配待遇较低的工作。
5,情节较轻,悔改较好的,或者情况虽与第一类、第二类相似,而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或者在学术、技术方面有较高成就,需要特殊考虑的,实行降职降级降薪。如原有兼职较多,应当撤消其一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务。
6,情节轻微、确已悔改的,免于处分。
《意见》就是这个规定的具体实施样本。106人分六类处理,第一类处理劳动教养18人,其中11人开除公职,劳动教养,为王象崐、李汝静、赵文仲、刘林顺、郑世康、穆昶、林厚祺,7人不开除公职,劳动教养,为王金湘、张澄清、刘治平、孔嘉、张永昌、郑白涛、张宗禄;第二类处理撤销原有职务,监督劳动21人,为顾准、彭达、范四夫、吕兴廉、王仲文、黄先驯、王留庆、许继业、刘立达、尹华、于干、周镇、孟明、王耀溥、伊洪、戴煌、许良英、童富生、李克刚、李维华、叶华湛;第三类处理撤销原有职务,留用察看10人,为罗青等;第四类处理撤销原有职务,另行分配待遇较低的工作21人,为张子敬等;第五类处理降职、降级、降薪22人,为牟宜之等;第六类免于处分14人,为路云等。免于处分的只是免于行政处分,但开除党籍、团籍、军籍。
内文用5号字,每人占1页,前面简介性别、年龄、籍贯、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学历、党派、参加革命或参加工作的时间和现任职务级别。其中许继业最年轻,当时18岁,杜镇远最年长,当时68岁。级别最高者为刘惠之,1928年入党,行政8级。
下面有三项,一、主要反动言行。二、斗争中的态度。三、处理意见。“主要反动言行”篇幅较大,多则千余字,少则数百字。“斗争中的态度”文字较短,开除公职,劳动教养者均为:“态度特别恶劣,无悔改表现。”不开除公职,劳动教养者均为“态度恶劣,无悔改表现。”撤销原有职务,监督劳动者均为“表示愿意悔改”。撤销原有职务,留用察看者均为“承认错误,表示愿意悔改”。撤销原有职务,另行分配待遇较低的工作者均为“低头认罪,愿意悔改。”降职、降级、降薪者有“悔改较好”,“承认反党罪行,愿意悔改”和“低头认罪,愿意悔改”三种。免于处分者均为“检讨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处理意见”也很短,除了六种处理,有人附带说明开除党籍、团籍、军籍。
纵观这六类被处理者的“主要反动言行”看,互相之间的差别并不明显,从第一类到第六类,都有人质疑“党天下”的政治体制,主张自由、民主、人权,批评肃反等运动造成冤案,从字面看,区别主要在于他们对反右斗争态度不同。其实,对中国当年政治运动有体验的人都知道,所谓态度,主观成分很大。同样的情况,领导人既可以说成是“态度特别恶劣,无悔改表现”,也可以说成是“检讨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各单位运动主持者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其实,从更宽的范围看,所谓认罪态度也不是区分处理方式的绝对依据。比如当时的大右派章乃器,是有名的拒绝低头认罪的硬骨头,1958年第一次处理为撤销粮食部长职务,撤销全国政协常委、全国人大代表,行政级别由四级降至十级,保留全国政协委员。1963年第二次处理为撤销全国政协委员,生活费降到150元。文革初,生活费又降到50元,1975年恢复为150元。章乃器当年是“七君子”之一,国际影响太大。如果比照这个文件作一类处理,当政者还是不无顾忌。民盟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被打成右派的共59人,其中章伯钧、罗隆基、叶笃义、沈志远、马哲民、郭翘然、曾昭抡、费孝通、黄药眠、潘大逵、潘光旦、钱端升、韩兆鹗、王国松、王毅斋、刘王立明、朱裕璧、何公敢、吴景超、宋云彬、李士豪、李子健、李伯球、罗忠信、陈仁炳、陈敏之、陈新民、姜震中、许德瑗、曾庶凡、费振东、黄琪翔、杨子恒、杨希尧、钱伟长、鲜英、王文光、李化方、李则纲、李健生、陈仰之、徐雪尘、浦熙修、梁若尘、陶大镛、陆钦墀等均为四、五类处理,既降职、降级、降薪,或分配较低工作,只有中央委员范朴斋、张志和为三类处理,留用察看,中央委员彭文应、中央候补委员丘克辉、吴春选、杜迈之、陈新桂、舒军为二类处理,监督劳动,中央候补委员李康为一类处理,劳动教养。按第六类处理免于处分也只有候补中央委员张广标一人。反右斗争的重点是民盟,但对民盟上层人士的处理却多为四、五类,而非一、二类。一方面因为这些人年龄偏大,另一方面也可能考虑到他们的国际影响。
《意见》开篇也特意作了三点说明:“列入第四类的右派分子,有些情况与第一类第二类相似,他们在社会上也没有较大影响,但是考虑到有些人是较高级的工程技术人员,或者考虑到工作上的需要,也把他们列入了第四类。”第四类多数为工程技术人员,也有法学、教育、出版方面的专业人士,对他们采取原单位撤职另行分配待遇较低工作,和第五类处分相似。这其实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思路。因为他们的专业知识还有用。而第三类年龄偏大,大部分已经年过50,在当时,50岁的人就算年长的了。劳教的18人只有1人48岁,绝大多数在40岁以下,2、30岁的居多。由此或可管窥政策设计者区别对待的初衷,但实际上处理结果往往宁严勿宽,宁左勿右。
二、劳教教养与监督劳动
1957年7月18日,毛泽东提出,要搞个劳动教养条例,除了少数知名人士之外,把一些右派都搞去劳动教养。李维汉在《回忆与研究》一书中说:“全国55万余被划为右派分子的人,半数以上失去了公职。相当多数被送劳动教养或监督劳动,有些人流离失所,家破人亡。”(《回忆与研究》P839)可见第一、二类处理比例相当高,后四类处理的比例不高。原安徽省公安厅副厅长尹曙生在《劳动教养和反右派斗争》一文中也说:“全国55万右派分子中,有多少人被劳动教养?大约是45至50万人。被打成右派分子的人,被判刑劳改的是少数,继续留单位的也是少数,绝大多数是被送去劳动教养。以安徽省为例,就可以说明问题。在反右派运动中,安徽省一共有31479人被打成右派分子,除987人外,都送到劳改、劳教场所劳动教养。因为当时专门的劳教场所少,绝大多数人是被送往劳改农场、工厂,和已经判刑的犯人关在一起,被管教干部统称为‘三类人员’(劳改犯、劳教分子、刑满就业人员)。被劳动教养人员没有触犯刑事法律,受到的是行政处罚,可是在实际对待上,同判了刑的罪犯,没有多少区别。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被逮捕判刑和批准劳动教养的人员大量增加,看守所、拘留所、监狱,人满为患,于是在大西北地区广建劳改、劳教场所,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福建等沿海省市劳改犯人、劳教人员被送往西北各省。以青海省为例,3年内先后有20多万犯人和2.5万名劳教人员从全国各地送来,被安置在58个劳改、劳教场(厂)。塘格木劳改农场,先后送来600名劳教分子,其中455人是因右派问题被劳教的。把他们和已决犯人混合编组,同吃、同住、同劳动。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没有规定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限(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才规定劳教期限一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劳教人员等于被判了无期徒刑。可是,对这么多劳教人员总得有个处理办法,于是每年由中央下达对劳教人员解除劳教比例,使劳教人员有个盼头,不至于绝望、走绝路。但是中央每年下达的解除劳教比例很小,下面又不认真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很少。1959年,中央给全国下达劳教人员解除劳教比例为3%,而青海省只给45人解除劳教,占劳教人员总数0.2%;1960年中央下达劳教人员解除劳教比例为5%,而青海只解除805名,占2.37%。而被解除劳教的人,在中央提出的所谓‘多留少放’政策指导下,能够回家、回原单位的人极少。所以有人说解除劳教留场(厂)就业,是第二次劳教。所以很多1957年被划为右派送去劳动教养的人,20多年后才随着所谓‘纠正’错戴右派分子帽子才被解除劳教。青海省地处高寒地区,严重缺氧,加上饥饿,还要进行重体力劳动,大批劳教人员被饿死、冻死、虐待致死。3年中死亡劳教人员4159人,占劳教人员数的26.5%,其中3000多人是右派分子,他们没有能活到被‘改正’的那一天。”(见《炎黄春秋》2010年4期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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