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陇:剥夺的艺术:公私合营中的清产核资

1989-06-04 作者: 孙陇 原文 #这样走过 的其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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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的艺术:公私合营中的清产核资

--作者:孙陇

1956年初,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达到了高潮,各地各行各业基本上都宣布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完成了改造。这个改造是以运动的方式进行的,中央号召,全党执行,瞬间就将在中国存在至少几十年的“民族”资产阶级从资本的角度上消灭了。在这样一个规模性的改造运动中,因为所面临的是形形色色的资本家,而每一个资本家的各种具体情况又有所不同,都具有特殊性,如何处理好所出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如何核定清查资本家的资产这样关键性的问题,究竟哪些是属于资本家的资产哪些又不能属于资本家的资产?这就需要上级机关出台一个“改造”的范本,以便具体工作人员执行,不至于犯政策方面的错误。

笔者手中有一份1955年12月29日武汉市商业局印发的《私营商业在全行业合营工作中有关清产核资存在问题和处理的意见》,这份《意见》比较全面细致地把在公私合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核资清产的问题基本上都论述到了,《意见》共分七个部分:(一)核资范围;(二)资产作价;(三)债权债务处理;(四)股权处理;(五)账务处理;(六)利润分配;(七)其他问题。在这份《意见》的封面上印有“内部文件,注意保密”的字样。武汉市商业局作为武汉市资本主义商业改造的领导部门,所印发的《意见》自然具有权威性,也必然是遵循了上级部门的指令和政策要求,文件中的规定或处理问题的原则是与中央、省的相关政策一致的,在五十年代中期这个已经形成对中央绝对服从社会的时期下,我们把这份《意见》内容所反映出的情况看做是当时全国一般性做法是没有问题的。

这份《意见》对如何清产核资共列七大项四十三条,内容十分具体和繁杂,但还是可以从这些具体的内容中总结出《意见》所遵循的原则和策略:

首先,以剥夺资产阶级全部资产为目的。在清产核资中凡是被核资的资产都是将要并入合营后新企业的资产,而并入后的新企业虽然名义上是公私合营,但实际上资本家已丧失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在第一条第一项中明确提到“资本主义商店或合伙店凡企业使用和购置的财产,一律列为企业核资范围。”一般来说这些财产包含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这里仅以原企业固定资产的房屋为例来看,第七条、第八条是如此规定的:

七、有关企业房屋应如何核资。

意见:

1、凡企业建造、购买,或以投资方式作价入股,房屋产权属企业所有者应一律核资。

2、家庭店、独资店、企业与个人共同使用的店屋难以划分者,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1)企业使用的店屋,新企业需要,业主自愿投资者列入核资范围。

(2)企业需要,个人可以不要者可动员列入核资。

(3)企业需要个人也需要者,应动员说服先尽企业使用进行核资,但新企业应负责适当解决其住房问题。

(4)企业不需要个人必需者,可交个人使用,并为个人财产。

(5)如个人使用的店屋有多余而企业需要者,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核资与否。

(6)独资店自有房屋,以前企业规定每月出租,新企业商业网需要,可继续承租或动员入股。

八、企业在外埠所有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意见:除根据就地改造原则处理外,如外埠无分支机构,或在小集镇租给私人居住时,新企业不要,可作为待处理资产不核资,当地政府作为代管,代管期间,租金除修缮并缴纳税款外,应作为原企业增资。

社会主义改造的目的就是消灭经济领域中的私有成分,公私合营就是要将资产阶级的资产化为公有,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意见》很好地体现了党的政策。

其次,最大限度限制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公私合营不但使得资产阶级丧失了对企业的所有权,而且在公私合营过程中通过清产核资还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资本家的私有财产,《意见》中有许多内容通过核资、动员、强制等手段将原本属于资本家个人财产如红利、公债、私有住房等变为公有,以资本家所应取得的红利为例,《意见》中是这样规定的:

四十、五五年红利如何分配?

意见:

1、有盈余者一律按四马分肥办法分配,资方所得不得高于22%。

2、资方分得的红利,应扣还所欠企业的借支,其所得现金部分如股金较大,付现应不得超过股资的百分之三——四,其多余部分应动员购买公债,如股金较小,扣还借支后不多亦可交其自用。

3、资方所得红利,扣借后尚有不足,允许酌给部分现金以照顾其积极性,如其自愿偿还借支者同意其偿还。

4、资方所得红利,扣付借支时,一般应先扣长支,多余时再扣短支。

5、五四年前未分配的红利,参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企业欠股东红利,而红利为五三、五四年旧欠,已参加商品流转,应作为资金,不再分配,但对个别生活负担较重者,可酌予照顾。)

1953年国家规定,私营企业每年结算盈余,其利润分配依照“四马分肥”的方式,即将利润分为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工人福利费、资方红利四个方面进行分配,资方红利大体只占四分之一,企业利润的大部分归国家和工人。国家税金约为30%,公积金约为10——30%,工人福利5——15%。这种利润的分配形式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资本家所得的利润,通过《意见》的内容可以看到就是这种仅仅进行了三年的“四马分肥”还是没有认真的落实并且大打折扣。

新政权自1949年后就提出人人平等,不过这种平等不是权利、自由的平等,而是要让普罗大众在财产上的所谓平等,对资产阶级资产、财产的剥夺与对地主、富农的土地的剥夺一样都是实现这个平等的手段之一,让被剥夺者都成为“无产阶级”。

第三,清产核资本身就是一场阶级斗争。有些资本家通过当政者1949年以后对资本家一系列的措施已经感觉得到,在最后的改造中为避免以后由于资本家的身份而惹起祸害,提出放弃或退股等要求:“三十一、资方要求放弃股权者,如何处理。意见:一般不同意,但对已参加革命工作者如要求放弃且数字有限,可同意其申请由政府接受。三十二、股东要求退股,如何处理。意见:一般不予退股。”这样的要求自然不会得到允许,政府确实不能为实际已经到手的资产再“贪图小利”而落下“强取豪夺”的罪名。但对于企业的劳方,政府却可以理直气壮地以阶级的名义获取他们的财产:

三十、店员在五反前是企业小股东,五反后已归队,其五二年前的股金如何处理。

意见:

1、资本家腐蚀工人阶级,模糊工人阶级意识而投入之干股,一律不还给资方,应动员店员划清界限,交给国家。

2、企业欠发职工工资,或以积存之工资,作价入股者,一般对资金不多者可以退股,自愿放弃者,同意其申请,继续保留者,同意其保留定资。

3、湘绣业有一店员自一九一七年在店做饭,并给人挑水到一九四四年才买了100元股票,其股款如要求退股者应予退股,如股金较大要求退给一部分者,同意退给一部分保留一部分。

4、资方通过其爱人,转交店员投资的股款,如现在股权已属店员所有,要求放弃者,同意其申请,但不准转股。

5、店员参加私营企业工作,资本家以入股为条件,现在店员要求放弃股权,可同意其申请。

当然,执政党虽然总是自称自己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但有的时候还是把自己和“无产阶级”自觉的分开,把自己比做第三方,比如:(二十条第二项)职工借支:职工借支不能列入合营企业资方的债权,而应该作为原企业资方的债权,由资本家自行清理,可由合营前职工未分的奖金或盈余滚存中扣除,如不能还清则列为企业呆账,原资方有索还的责任,这样可以避免职工和我们的直接矛盾。

网络上有人总结执政党六十年执政的特点,前三十年是把经济当做政治来搞,后三十年是把政治当做经济来搞,说的有道理,政治的含义最主要的特点就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来处理社会上出现的任何问题。

1957年1月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至于说城市政策右了,看起来也有点象,因为我们把资本家包了下来,还给他们七年的定息。七年以后怎么办?到时候还要看。最好留个尾巴,还给点定息。出这么一点钱,就买了这样一个阶级。这个政策,中央是仔细考虑过的,资本家加上跟他们有联系的民主人士和知识分子,文化技术知识一般比较高。我们把这个阶级买过来,剥夺他们的政治资本,使他们无话可讲。剥的办法,一个是出钱买,一个是安排,给他们事做。这样,政治资本就不在他们手里,而在我们手里。我们要把他们的政治资本剥夺干净,没有剥夺干净的还要剥。”(毛泽东选集第五卷P337)

如果执政者的权力不受任何力量约束和监督,财富对于拥有者来说只是暂时的,执政者可以任意剥夺一个企业的资产,可以任意剥夺一个阶级的政治地位。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对于当今社会的财富拥有者来说,这样的威胁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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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私营商业在全行业合营中有关清产核资存在的问题和处理的意见》全文: gg2.jpg

(一)核资范围

一、在清产核资中,企业与个人共同使用的生财家具应该如何划分:

意见:

1、资本主义商店或合伙店凡企业使用和购置的财产,一律列为企业核资范围。

2、家庭店的财产划分,应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凡企业使用的财产,应列入核资范围,

(2) 凡企业使用的财产,个人亦需要否则影响其生活起居者则适当交给个人的必需部分,如床、五斗橱、炊事用具等。

(3)凡企业可以不要的,亦可适当交给个人使用。

(4)如企业用不着,而个人又用不了的生财家具,可作待处理资产,俟变卖后作为投资。

3、独资店中企业与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虽基本划清,但某些共同使用零星生活用具,一般价值较小,资方需要,而企业可以不要或有多余时,个别可酌交资方自用。但只限于生活资料。

二、企业或私人向外借用的生财家具等,从来没有折价入股,如何处理。

意见:应不算企业财产,尽可能进行内部调剂,设法归还,不能调剂而企业需要者,可继续租用,并出租金。

三、无主财产,如过去由别人存放的家具物件或向外借用的,现在业主死亡或无主认领,如何处理。

意见:作代管处理,以后业主凭确凿证明认领,在未认领前不得作为资方私有,应由新企业继续代管。

四、企业自有或租用公家与个人店屋中进行安装玻璃橱窗及铁栅门者,应否核资,如何核资。

意见:

1、承租公家房屋进行装修,根据房地产公司规定有使用权,但不能拆走者,应列入费用,不予核资,如要进行核资时,必需取得房地产公司证明,以残余价值定资。

2、承租私人房屋进行装修者,按原订协议处理,如以费用处理者,一般可不予核资。

3、在企业自有店屋内进行装修者,一律不另核资,列入固定资产科目,应转为费用处理。

4、借地造屋者,按协议或合同处理,原协议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者,一律不予核资。

5、在店屋内装修的残存价值,不满100元者一律作费用处理不予核资。

五、外埠在本地所设之分支机构,其店屋产权属总公司或总管理处所有,原企业承租按月支付房租,如何核资。

意见:根据中央规定就地改造精神,应由房屋所在地进行核资,如总公司及管理处已列入核资时,应联系划归武汉。

六、无价财产,如文具用品等已作费用处理,应否核资。

意见:如新企业有使用价值者,按原有成本核资,惟在100元以下者不予核资。

七、有关企业房屋应如何核资。

意见:

1、凡企业建造、购买,或以投资方式作价入股,房屋产权属企业所有者应一律核资。

2、家庭店、独资店、企业与个人共同使用的店屋难以划分者,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1)企业使用的店屋,新企业需要,业主自愿投资者列入核资范围。

(2)企业需要,个人可以不要者可动员列入核资。

(3)企业需要个人也需要者,应动员说服先尽企业使用进行核资,但新企业应负责适当解决其住房问题。

(4)企业不需要个人必需者,可交个人使用,并为个人财产。

(5)如个人使用的店屋有多余而企业需要者,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核资与否。

(6)独资店自有房屋,以前企业规定每月出租,新企业商业网需要,可继续承租或动员入股。

八、企业在外埠所有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意见:除根据就地改造原则处理外,如外埠无分支机构,或在小集镇租给私人居住时,新企业不要,可作为待处理资产不核资,当地政府作为代管,代管期间,租金除修缮并缴纳税款外,应作为原企业增资。

九、原企业自有房屋,新企业不需要,是否可退还资本家作为生活资料。

意见:原则上一律列入企业核资范围以内,如根本不适合新企业需要,而资本家个人需要者,可酌情划给资本家自用,不列入核资范围。

十、资本家私有房屋,合营中要求作为增资,投入新企业,是否接收。

意见:如房屋适合新企业需要者,可以接受,不合需要时,一律不接受。

十一、敌伪财产,过去隐瞒未报,现在清出者,如何处理。

意见:按国家规定处理,没收为国有。

十二、包装旧料、废坏商品及待处理财产,如何处理。

意见:待处理财产及包装旧料等有价值商品,应尽量由新企业协助处理或变卖,变卖后价款,作为旧企业财产予以核资,失效变质商品,为免引起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如失效药品可统一交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十三、某些与企业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的核资问题,如英文打字机等如何处理。

意见:目前不要将来需要者,仍列入核资范围,如目前不要将来仍不要,可作待处理。

十四、待处理财产过大,相近或超过现有流动资金是否妥当,如湘绣业过去盲目经营造成残次冷背商品过多等。

意见:待处理资产应尽量减少,可修理削价出售者,按质论价予以定资,如确属无法出售或无法作价者,作为待处理。

十五、经销店牌子,应如何核资。

意见:原则上按质论价,但过去未计价者,可不予核资。

十六、公债是否应列入定资范围。

意见:公债作待处理资产,先交新企业代管,还本付息后作为投资。

(二)资产作价

十七、生财家具评价,由于使用年限、新旧程度不同,质量规格不一,在作价中,标准很难一致,如何处理。

意见:

1、可采用“以一点推广全面的办法”,每区找一个试点,由公司临时雇用一个拍卖行职工或专营旧家具的人员,会同进行初评,再由市级公司统一研究作价标准然后按质论价,计价办法,一般以目前市场收购旧货价计算。

2、可采取资方提建议价,劳资互评,同业资方、同业劳方互评及协商作价等几榜定案办法进行。

3、房屋及特殊商品的作价,可商请有关部门协助评议。

十八、过季、残次商品,如何作价。

意见:

1、过季商品,如未变质,应照规定价格核资。

2、残次商品原则上按质论价,必须化验者化验后作价。

3、有些商品需要俟找到销售对象进行化验,鉴别作价,否则影响商品使用时,可作待处理。

十九、积压商品如何作价。

1、短期内可以销售者,应作价核资。

2、长期不能销售者,应协商削价拍卖或代处理。

3、使用效能,有一定有效期限的商品在期限内可销售者不作积压论,超过期限才能销售者,对能使用的按质论价,根本不能销售者作代处理,影响身体健康者,交卫生部销毁。

(三)债权债务处理

二十、劳资双方个人向企业借支的长支、短支、寒衣款等扣抵补助办法如下:

〈一〉扣借办法:

1、资方借支:有些是抗拒社会主义改造的斗争办法之一,也确有由于家庭困难补助家用的,合营时,如允许其从资本中扣除就等于承认了抽资的合法化,为了防止资本家抽资,原则上确定全部偿还,一般可由合营前分得红利或盈余滚存中扣还,其不足部分,今后在每年分得的股息中扣除。

2、职工借支:职工借支不能列入合营企业资方的债权,而应该作为原企业资方的债权,由资本家自行清理,可由合营前职工未分的奖金或盈余滚存中扣除,如不能还清则列为企业呆账,原资方有索还的责任,这样可以避免职工和我们的直接矛盾。

3、个人长期借支款项,目前及今后确属无力偿还者,可准股本中扣还。

〈二〉红利及奖励金扣付借支办法:

1、盈利户合营时资方分得的红利、或劳动奖励金,应尽可能扣回个人向企业的借支。

2、劳资双方向企业借支较多,奖励金及红利扣抵不足时,可准其酌留部分现金交个人使用,以照顾其积极性,不足部分列为企业呆股,由资方负责索回。

3、无奖励金与红利分配者,可在其他项下扣还。

4、资方红利扣还借支后,剩余较多时,可动员购买公债或与资方协商作为增资,或同业互助。

〈三〉以个人私有资产偿付借支办法。

1、劳资双方在企业的借支,如有以私有公债偿还者,必须在还本付息到期后抵付,公债可先交新企业代管。

2、如原以私人财产(包括房屋、商品、物资等)偿还借支时,新企业需要,可准其抵付,多余部分,如资方主动申请可作为投资。

〈四〉补助或减免办法。

1、劳方向企业借支,如生活确实困难无力偿还者,可在福利金项下酌予部分或全部补助,无福利金或福利金不足时,可与资方协商在企业滚存中减免。

2、资方借支,如生活困难,或发生资不抵付可酌予在原企业滚存中酌予部分或全部减免。

3、家庭店、独资店,在行业改组中已进行并店,其原企业退财补税款转为个人借支,而又无力偿还者可参照第二十七条处理。

〈五〉几个情况说明。

1、离店职工、资方、股东,向原企业的借支款项,其借支扣回可参照上项办法处理,应补助减免者,补助减免,不应补助减免者,无力偿还者,应由资方负责收回。

2、借支人如已死亡,家属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者可通过劳资协商在原企业中全部减免或补助,但有股东及红利或财产者,可分别不同情况参照上项协商处理。

3、私营商业过去想转入工业,劳资双方均发给三个月生活费,后转厂未成所付生活费应作借支款项处理。

4、家庭店“五反”前家店不分,既拿工薪,企业又承担家属伙食费,五反中规定对家属伙食费算为借支,可参照借支办法处理。

5、五反中资本家抽资未归还者,应不同于一般借支处理,进行催收,确属无力偿还者,按借支办法处理。

二十一、企业欠债如何处理。

意见:

1、企业欠发职工工资,企业无现款偿还时,在核资前,国营可收购其部分商品,以现款偿付工资或转入新企业偿还,如转入新企业必须在核资时,减去企业负债数字。

2、企业欠公家房租,企业无现款偿付,可由新企业酌情收购部分存货付现款缴纳,在核资时,予以剔除。

3、企业欠股东红利,而红利为五三、五四年旧欠,已参加商品流转,应作为资金,不再分配,但对个别生活负担较重者,可酌予照顾。

4、资本家将个人工资存入企业作为周转金,而企业有力偿还者,予以偿付,如企业无力偿还可动员其申请作为增资。

5、资方和职工存款,有些资本家为了避免投资,以在柜上存款的方式拿高额利息,有的并以高额利息拉拢职工存款,这都是对付改造的方式,因此,应严肃处理。资方存款动员其投资入合营企业,职工存款全部还给本人,如因数目较大,一次退还影响企业周转,可分期归还,并按银行存款利息付息。

6、企业积欠公私债务时应先偿还公款,有余时再行偿还私款。

二十二、企业积欠公款,要求将个人财产抵偿,是否可以。

意见:如新企业需要,可以抵偿多余部分并可由其申请作为增资,如有以公债抵偿时,公债必须在还本付息到期后始能抵付,旧企业所欠债务必须俟新企业收到公债款项后始代为偿付。资不抵债户,上项财产可以抵付者,可暂不以破产户处理。

二十三、股东要求放弃企业积欠工资、红利,如何处理。

意见:如股东自愿放弃旧企业积欠工资,可准许其申请,但股东红利一般应作为增资,不接受其捐款。

二十四、过去因赊销而发生的企业呆账,如何处理。

意见:作待处理的资产,统一由新企业监督资方负责处理收回转作私股,不能收回者审查后处理。

二十五、资本家在五反时将手表、衣料作为增资,迄未处理而资本家已死,侄儿在店内工作,可否抵作侄儿向店内的借支。

意见:不能抵付侄儿的借支,存物可作价入股。

二十六、企业欠债,资不相抵,无法偿还者,如何处理。

意见:

1、企业亏欠公款过多,无法偿还者,可按资不抵债户处理。

2、资不抵债户,企业所欠公款(包括银行、税局及国营公司)由所在地商业科召集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处理。

3、企业欠私人债务,由法院处理。

4、资不抵债户,同业可进行互助。互助后即可不以破产户论。

5、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企业经营正派,资本家表现积极,有显著成绩并有代表性者,其资不抵债数目不大,可不以破产户论,积欠之公款视其性质,可酌予减免者适当减免。

二十七、五反中企业的退财补税款如何处理。

意见:原则上应进行偿还,处理办法如下:

1、五反中企业所欠退财补税款,过去和现在都认为恰当合理的,资本家无词可辩,应在合营清财核资中偿还,如资不抵债,可破产偿还,并按破产户论。

2、退财补税,在五反中认为合理,现在认为过严者,且资方有一定的代表性,而数额不大,可以酌情照顾,由各区商务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3、过去计算较严,目前偿还有困难,可酌予减免。

(四)股权处理

二十八、资方股权,是否可以转移。

意见:股权一概不准转移,并不准分散,如过去以父亲名义入股者,合营中不得转给儿女、亲友,如有转移股权时,目前概不接受。

二十九、股东已死,是否可以落股。

意见:股东已死,暂以原股姓名发给股票,不能落股,亦不得转换姓名。

三十、店员在五反前是企业小股东,五反后已归队,其五二年前的股金如何处理。

意见:

1、资本家腐蚀工人阶级,模糊工人阶级意识而投入之干股,一律不还给资方,应动员店员划清界限,交给国家。

2、企业欠发职工工资,或以积存之工资,作价入股者,一般对资金不多者可以退股,自愿放弃者,同意其申请,继续保留者,同意其保留定资。

3、湘绣业有一店员自一九一七年在店做饭,并给人挑水到一九四四年才买了100元股票,其股款如要求退股者应予退股,如股金较大要求退给一部分者,同意退给一部分保留一部分。

4、资方通过其爱人,转交店员投资的股款,如现在股权已属店员所有,要求放弃者,同意其申请,但不准转股。

5、店员参加私营企业工作,资本家以入股为条件,现在店员要求放弃股权,可同意其申请。

三十一、资方要求放弃股权者,如何处理。

意见:一般不同意,但对已参加革命工作者如要求放弃且数字有限,可同意其申请由政府接受。

三十二、股东要求退股,如何处理。

意见:一般不予退股。

三十三、企业代管之私股或代管股及其所购之公债,如何处理。

意见:仍作代管股及代管公债。

三十四、资方要求以过去囤积之商品,作价投资入股如何处理。

意见:如确为私有,同意其变卖后投资入股,商品可由有关经营单位化验或鉴别后,按质论价予以收购。

(五)账务处理

三十五、公积金、福利金如何处理?

意见:公积金作为待处理转入新企业作暂存款项,福利金转入新企业,为新企业的福利金。

三十六、有的商店过去将公债及公债利息收入都列为公积金项目,应如何处理?

意见:公债及其利息为企业收入者,不能作为公积金,旧企业应进行转账。

三十七、企业将五三年公积金内划出500元作为股本,应如何处理?

意见:应转入公积金项内,待处理不能作为股本。

三十八、企业公积金抵补企业亏损,是否可以?

意见:企业公积金可以参加周转,扩大企业再生资但不能抵付亏损。

三十九、旧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金,如何处理?

意见:作旧企业资产科目结算。

(六)利润分配

四十、五五年红利如何分配?

意见:

1、有盈余者一律按四马分肥办法分配,资方所得不得高于22%。

2、资方分得的红利,应扣还所欠企业的借支,其所得现金部分如股金较大,付现应不得超过股资的百分之三——四,其多余部分应动员购买公债,如股金较小,扣还借支后不多亦可交其自用。

3、资方所得红利,扣借后尚有不足,允许酌给部分现金以照顾其积极性,如其自愿偿还借支者同意其偿还。

4、资方所得红利,扣付借支时,一般应先扣长支,多余时再扣短支。

5、五四年前未分配的红利,参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处理。

四十一、全行业五五年盈余很少,分红后期末资金少于初期资金,是否可以分红?

意见:按第一条办理,红利照分。

(七)其他问题

四十二、家庭店企业占用楼下房屋,楼上为资方住家,商业网需要此点,家店如何处理?

意见:目前暂准居住不得强迫搬迁,待以后新企业或资方找到适当房屋,经资方同意后搬移。

四十三、企业借地造屋,约定八年期满后作为地皮主所有,五三年已期满,企业早经付租,合营中税局有意见,公方暂停付租,而地皮所有主又为企业股东之一,应如何处理。

意见:

1、合营过程中及合营后房租照付。

2、如股东愿将店屋投入企业,同意投资。

后记:

一、本处理意见,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局随时补充之。

二、在执行中如有修改时,同意由本局修改。


转自《共识网》


转自《民间历史》网( www.mjlsh.usc.cuhk.edu.hk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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