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陇:反攻倒算的地主们

1989-06-04 作者: 孙陇 原文 #这样走过 的其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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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攻倒算的地主们

---- 作者: 孙陇

“反攻倒算”是个现代词,源出于丁玲的小说《在严寒的日子里》的第四章。至今学生用的最多的商务版《现代汉语词典》中仍有对这个词的解释:“指被打倒的地主阶级借反革命势力反过来打击农民,夺取经革命政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财产等。也指被打倒的阶级敌人对群众实行打击报复。”这个词从产生开始就已经赋予了政治含义,但是恐怕就连发明者也没有想到这个词汇还会成为法律词语,成为无数地主、富农被再次专政的罪名,而且这个罪名的使用贯穿了整个二十世纪的后半个世纪。

在五十年代,随着政策性的失误渐渐增多,人们对这个新生政权的不满也渐渐日益增长,为维护政权,执政者采取了强硬的专政手段,当然最有理由被专政的对象是被已经划为剥削阶级的地主分子和富农,而最容易找到的理由自然就是“反攻倒算”罪了。笔者收集到了一些有关“反攻倒算”这方面的材料,下面的材料是其中的一份

开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法刑字第一六三号

本院于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由审判员刘修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游内然担任记录,在审判庭公开审理了受审人汪兆菊破环生产反攻倒算一案。

查受审人汪兆菊,女,年25岁,地主出身,汉族,四川省开县人,现住镇东乡五通二社,务农职业,无前科。

本案经本院审理完结,现查明:

被告解放前不劳而获,剥削维生,解放后不但不痛改前非,反而破环生产,反攻倒算。一九五七年6月份不服劳动调配,生产队长罗正友分配该剪红苕秧,去了不满,将剪了红苕秧37把抛在一边被晒死,影响红苕即时栽种。被告在本年6月6日以自己儿子拜干爹为名,拉拢青年和共青团员等八人,并说自己不应该评地主成份,都被拉拢的都同情她,结果公开否认自己地主成份。甚至反攻倒算,被告在五五年,借原佃户肖仕×红苕280斤,直到现在未还,反说你土改时分了我的财产的,那红苕我就不得还你。被告一贯腐蚀我干部……,并在鸣放时恶毒攻击说“留粮标准380斤——450斤,根本不够吃。并煽动落后群众及社员,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极为愤恨,因此才由正东乡人民委员会送来我院。

前列事实认为:该被告汪兆菊,解放前不劳而获,解放后应该老实守法,从事劳动,但被告毫无痛改前非,竟敢破环农业生产,拉拢和腐蚀干部,情节严重,本院为了严肃国家法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特依法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汪兆菊管制三年,在管制其中剥夺以下政治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担任国家机关行政职务之权;三、参加人民武装及人民团体之权;四、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移及示威游行之自由权;五、享受人民荣誉之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修斋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游内然

这是一个当年只有25岁的女地主的法庭判决书,按照年龄来计算,这个新政权建立时女地主汪兆菊只有十六、七岁,可见这个地主的身份很可能来自于家庭,或者娘家或者夫家,她可能还没有真真享受到地主的“剥削”生活就被戴上了这么一顶帽子。按照“夺取经革命政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财产”来解释反攻倒算,她说的“你土改时分了我的财产的,那红苕我就不得还你”这句话确实是“反攻倒算罪”了,虽然牵扯到案件中的仅仅只是价值十几元的280斤红苕。

同样的案例还有一份:

城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58》刑法字第502号

本院于1958年3月17日由审判员王正瑞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蔡振海、李树华组成审判庭,书记员鲁子伯担任记录,在代检察员王致明德参加下,在审判庭公开审理了受审人王运伯不法地主一案,查受审人王运伯,男,64岁,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现住南乐区南坎营乡大树村,务农职业,无前科。

本案业经本院审理完结,现查明:

被告王运伯系一地主阶级分子,敌伪时期,曾充文书、校长,伪联保主任等职务,1951年因抗交公粮被管押50天,嗣后仍表现不规,1955年乱大风时,把分给农民党洪贵房上的瓦吹落,而该犯将十几页瓦拾去,盖在自己房上,1957年霸占党洪贵庄基三厘种菜,同年二月又将已入社的一分地未经社内许可,私自种菜,并且又先后拔去农民王全恒渠边柳树四根、王玉新柳树一根,李东城柳树2根,王建有李子树一根,同年三月,先后偷盗社内青胡豆三升,被干部抓住批评,被告不但不很好认罪,反而逃跑在外致使其妻在干部家中耍赖,遂经侦查终结,公诉到院。

查王运伯在改造教育后仍表现不法,进行反攻倒算,欺侮农民,损害渠边树木属实非法,故应依法判处王运伯徒刑五年(刑期由宣判之日起,前羁押之日期,应由主刑内扣除,应于1963年2月16日刑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付本上诉于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正瑞

陪审员:李树华蔡振海

1958年3月17日

根据这个审判书,64岁的王运伯确实是进行“反攻倒算”的不法地主:虽然只占了农民三厘地来种菜,但这地曾经是他的,符合“夺取经革命政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这一项;虽然只拿了农民十几片瓦,但这瓦曾经是他的,符合“夺取经革命政权分配给农民的财产”这一项。

原本认为这些案例都是发生在五十年代,是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发生的,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具有强烈的时代特点,是段过去了的历史,但是看到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对“反攻倒算”案件的答复时,顿觉这段历史还在继续。转录这个答复的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反攻倒算”案件的答复

(1991年7月12日 法<研>复<1991>2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请(1991)16号《关于“反攻倒算”活动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近几年来,你省部分地方发生了一些在土改、镇反中被没收财产或被镇压的人的亲属公然向当地政府或当年的干部、积极分子反攻倒算的事件,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应予认真对待。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对你们《关于“反攻倒算”活动处理意见的请示》,答复如下:

一、对于一些地方发生的,过去土改、镇反中被我没收财产或被镇压的人的亲属,公然向当地政府、基层组织,或者当时的积极分子反攻倒算的案件,必须认真对待,严肃处理。绝不能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进行“反攻倒算”活动,更不能让“反攻倒算”活动蔓延开来,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二、鉴于已经发生的“反攻倒算”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具体处理时,应根据“反攻倒算”活动的情节、影响和危害程度,分别采用行政处分、治安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等方式予以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进行“反攻倒算”活动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什么罪,就应按什么罪处罚。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反攻倒算”活动的,应按刑法反革命罪的有关规定处罚。对按刑法处理的“反攻倒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公开审理、宣判。并可以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地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揭露此类违法犯罪的性质和危害,鼓舞群众进一步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决与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四、你省的“请示”中,对抢占土改、镇反中被没收的房产,提出按“抢劫”定罪。这个问题因涉及对不动产能否按抢劫定罪的问题,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请你们再作进一步研究,根据不同情况,具体案件具体处理。

现在的刑法中没有“反攻倒算罪”,但进入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在一些所谓的爱国者心里还存有这样一个罪名,他们以现有体制的维护者自居,动辄就以反攻倒算来攻击他们认为的汉奸、叛徒,俨然继承了五六十年代的话语体系和词语,在他们看来中国永远存在着阶级斗争,只要还维持五十年代对地主富农、资产阶级的土地、财产剥夺的土改运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结论不变,那么“反攻倒算”的词语就不会过时。

小时候看过无数遍的电影《闪闪的红星》里有段地主胡汉三的经典台词:“各位父老乡亲,嘿嘿嘿嘿,没想到吧,我胡汉三,又回来了!这里还是我胡汉三的天下!过去谁拿了我的什么,给我送回来;谁吃了我的什么,给我吐出来!有人欠我的帐,那可得一笔一笔地慢慢算。”红色电影在我们幼小的时候就给我们植入了提防阶级敌人反攻倒算的思想,给我们灌输了今天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的观念,所有的地主即使是像汪兆菊、王运伯一样在解放后已经失去了土地、财产,已经老老实实在改造,但是他们的形象都和胡汉三一样,罪恶、不甘心,他们时刻在想着反攻倒算!经典的台词,也是对“反攻倒算”经典的演绎!

“反攻倒算”一词,在政治意义上来讲,是对阶级斗争的肯定,是对过去历史的维护。

转自《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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