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陇:文革杂碎事之革命不是请客吃饭

1989-06-04 作者: 孙陇 原文 #这样走过 的其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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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杂碎事之革命不是请客吃饭

----作者:孙陇

文革开始后,局面渐渐混乱,虽然在1966年9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要文斗,不要武斗》,但此时当政者或许出于默认,或许是因为失控,自1966年12月大规模的武斗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自1967年达到高潮,此时的中国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保卫着同一个革命领袖、喊着同样的革命口号、为了同一个革命目标的两派却刀枪相见,大动干戈,非要将对方置于死地。武斗规模越来越大,参加的人数动辄成千上万,有些地方还动用军舰、坦克、高射炮等军事物资,可以说此时的中国又陷入了战争状态。
如此大规模的武斗,自然有大笔的开支,在理论上政府是不支持武斗,自然也不会专门拨款用于武斗,那么这部分开支从哪里来呢?根据一些资料,这部分开支一方面是造反派头头们打着革命的旗号向政府强行索要,在1977年对贵州“红卫军”造反派头头李铁乃的判决书上提到:“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一九六七年元月十八日,以李犯为首的一小撮坏分子,先后制造了五起抢夺枪弹事件,抢走我公安、保卫干部、民兵和解放军执勤战士的各种枪支十二支、子弹一百八十三发。一九六六年十月下旬至一九六七年元月下旬,李犯等制造种种事端,胁迫原省委负责人签字批条,攫取现金八万九千余元、粮食一万多斤,以及其他大量物资,供其挥霍。”另一方面,在造反过程中通过打、砸、抢、抄等手段来补充经费,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地区的银行甚至都被抢。当然,在当时混乱的局面下,筹集经费会有许多种办法,而造反派利用暂时获得的权力,会命令一些部门解决武斗时所遇到的一些诸如吃、住问题,据陕西省洛川县的县志记载的1968年武斗情况:“联总”武斗人员进城后,住一月余,办武斗灶5个,挥霍粮食7.9万余公斤,粮票1万余公斤,食油1200余公斤,粮站花生1200余公斤,损失麻袋14000余条。制武斗服用布1100余米,用各种纸张37令,合计7600余元,从县银行提取现金27000余元,损失各种药物215种,合计1万余元,使国家财产蒙受极大损失。
文革前两年的混乱局面,使得国家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国家财政收入受到很大影响,1967年、1968年连续两年下降,1966年国家财政收入为558.7亿元,1967年为419.4亿元,下降25%。面对这样的状况,当政者也只有采取措施来挽救经济,平息动乱的事态。首先是制止各地武斗,特别是制止武斗中抢夺国家物资的行为,1967年9月,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严禁抢夺国家物资商品,冲击仓库、确保国家财产安全的通知》(又称“九一三”通知),通知指出:
最近,有些地区不断发生抢夺国家粮食、现金、各种物资、冲击仓库和拆毁机器设备的严重事件。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违法行为,必须立即严加制止。为了严禁抢夺国家物资商品,确保国家财产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一九六七年六月六日《通令》中所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绝对不可侵犯,革命群众都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侵占,不准砸抢,不准用任何借口进行破坏。”各地必须根据这一规定,坚决制止抢夺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事件发生。

二、对于已经发生的抢夺国家财物的事件,要严肃处理。已抢夺的国家财物要一律追回。原物在的,要退还原物;损坏了的,要酌情赔偿;吃掉用掉了的,除按价退还现金外,还要按数退还粮票和布票。抢夺的现金,要如数追回,用于个人生活,一时归还不了的,要分期从本人工资中扣还。对于参与抢夺事件的受蒙蔽的群众,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错误,可以不追究责任。对于煽动闹事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带头抢劫的少数坏头头,以及混进来的地、富、反、坏、右分子,要实行专政,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制裁,首恶者,必须严办。

三、人民解放军、公安机关、革命群众组织,要对保护国家仓库、金库、物资、财产的安全负责。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冲击、砸抢国家的仓库、金库、油库、冷库、营业场所和生产企业,不准侵占、抢夺和破坏国家的商品、劳保用品、仓库物资和财产,不准外部人员和无关人员进驻国家的仓库、金库和存放物资的场所。

四、对外出串连和从原地出走的群众,要动员他们回去就地闹革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生产岗位。已经掌权的革命群众组织,对于其他革命群众组织的职工群众,不得因观点分歧,克扣他们的工资和粮票,已经克扣了的要补发。

五、因武斗而造成停产的单位,从停产时起到生产恢复之日止,一律停发工资。经查明以后,未参加武斗的人员,他们的工资以后再行补发。

六、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向广大群众、干部和职工进行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宣传教育,造成“保护国家财产光荣,破坏国家财产有罪”的强烈社会舆论,发动广大群众起来保护国家财产,监督和检举坏人。对于保护国家财产有功的群众和职工,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方面制止武斗的抢夺行为,来保证国家财产,另一方又不能不继续革命,因此1968年5月中共中央又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坚决节约开支的紧急通知》,采取紧缩开支、缩减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加强税收等措施,在通知中仍然强调对文革中的资金使用的管理问题:今后,出省上访和参观,必须从严控制,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军管会或军区制定批准办法。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借支和报销各种费用。有关单位不予接待。过去串连、上访、参观人员借支的现金、粮票和物品,凡能归还的,要主动归还。借出单位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清理,应当收回的,要限期收回。
中央的指示,地方上坚决执行,各地纷纷出台具体的做法,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处理相关问题。笔者搜集到一份“安徽省蚌埠市革委会文化革命经费物资清理组”关于清理物资经费的报告,全文如下:
关于因武斗抢夺和动用国家经费物资回收处理意见的报告

市革命委员会:

我市在文化大革命的前一阶段,在一小撮阶级敌人的挑动下,两派群众多次发生武斗。在武斗期间抢夺和动用大量国家经费、物资,仅在去年七月和十二月两个月内,据粮食、商业和供销部门初步统计,抢夺和动用国库粮食二十余万斤,以及其他商品物资价值达二十余万元。在当前大好的革命形势下,大部分单位根据中央、省清理文化大革命经费、物资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斗、批、改对前一阶段文化大革命经费、物资进行了清理。不少单位根据中央《九一三》通知精神,通过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充分发动群众,对于被抢夺的物资已开始退还;对于武斗期间武斗人员吃的伙食费和其他各种食品进行了登记。为了做好这项物资和现金的退还和处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抢夺、动用商品物资的有关部门,要全面进行清理,查明物资商品去向,主动地向原批准动用人和经办人以及强行提取物资商品的负责人的有关单位联系催收。有关人员所在单位要树立整体观念,有责任督促有关人员,负责清理回收。

二、在武斗期间经办武斗人员伙食的单位,要负责清理落实数字,清回钱粮。对于本市参加武斗和其他就餐人员的伙食费(包括农民进城食用的伙食费),要转知有关单位清理回收,对于外地来我市参加武斗的就餐人员,要按地区、单位、人员姓名、食用的钱粮,造具清册(有借据的要附上借据)报市经费、物资清理组统一转寄,由当地收回入库,单位经报批后,凭以核销。

三、各有关单位对于参加武斗人员或其他集体就餐人员的伙食费,为便于统一掌握,可暂按本人定量收回粮票,每人每天按四角收回伙食费,不足一天者按餐计算。在武斗期间武斗人员的夜餐按每人每餐粮票二点五两,人民币二角收回,在饭店吃的伙食以及非法动用的国家商品,如烟、酒、饼干等等,应一律按现行价格退还现金和粮票。各有关单位对于收回伙食费的粮票和现金,迳交原经办伙食单位,由伙食单位直接与有关部门结算;收回的其他现金和粮票可按项目直接交还有关单位。

四、对于收回抢夺、占用的国家、私人财物和武斗期间经办武斗人员伙食单位剩余的钱、粮、物的处理,除前“市革委会”拨给武斗人员伙食用的剩余经费和用此经费购置的物资,除上交市经费物资清理组外,其他收回和剩余的粮、款、物应直接退还有关部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级革命委员会执行。

蚌埠市革委会文化革命经费物资清理组

一九六八年十月十七日
蚌埠市革委会于1968年10月21日批准了这份报告并以市革生字(68)017号文件下发各单位,要求按照报告内容贯彻执行。如此,在最高领导人大手一挥就起来进行革命的这些革命同志和造反派,在武斗中不但牺牲了不少战友的生命,而且还要为这么一场革命运动买经济的账单,破坏了国家经济发展的罪名要承担,而且那些本以为为革命可以不惜生命的革命同志,到最后清算的时候,你连吃了几顿公家的饭都要跟你算清楚,几毛几分,都不能少。这仅仅是经济的清算,在文革以后,对参加造反派的人的政治清算也开始了,不少人因此被戴上“三种人”(即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的帽子被审查、隔离直至判刑,而真正的始肇者却还没有被追究。
毛泽东在1927年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提到:“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
确实,他做到了。对于这些参加造反的人而言,革命,真不是请客吃饭,要吃也是吃自己的。

转自《共识网》

转自《民间历史》网( www.mjlsh.usc.cuhk.edu.hk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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