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陇:起义之后

1989-06-04 作者: 孙陇 原文 #这样走过 的其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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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义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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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5月17日,共产党部队进入武汉,在这之前国民党湖北省政府已由武汉迁往鄂西恩施,7月

根据国民政府国防部命令,在恩施的湖北省政府所辖部队统一改名为湖北省绥靖总司令部,由湖北

省政府主席朱鼎卿任司令官。但随着解放军的进攻,绥靖司令部一路西迁至川东,1949年11月初国

防部再次发出命令,将所有以湖北军政名义的机构,一律撤销,改为第三兵团,下辖暂编第八军、

第九军和独立旅,第八军下辖暂22、23、24师,第九军辖暂25、26师,总兵力约三万余人。在解放

军的不断进攻之下,第三兵团一路西撤,至12月26日第三兵团在总司令朱鼎卿的率领下,剩余的七

千余人在金堂宣布起义,1950年2月经过整编,原国民党第三兵团加入解放军第六十军建制,六十军

后入朝作战。
根据第三兵团的发展史来看,这个兵团中集中了国民党在湖北的最后一批军政精英,高级将领

大多都曾经是抗日英雄,参加过武汉会战等一些著名的战役。投诚之后,第三兵团的官兵或被送去

学习,或解甲复员回乡,或继续留在军队。按照中共曾经对投诚起义官兵许诺的“既往不咎”政策,

这些投诚起义的官兵本以为能够平安地度过后半生,但1950年10月,风云突变,当局公布《关于镇

压发革命活动的指示》(又称“双十”指示),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镇反运动开始了,“既往不咎”政

策成为一纸空文,这些投诚官兵的命运随之改变。
在第三兵团的高级将领中,曾经在抗战中参加过常德会战的第三兵团副司令中将彭旷高于1951

年9月26日在湖北天门以反革命罪被处决;黄埔二期、曾担任北伐先遣军湖北前敌总指挥兼军事指导

员的第三兵团副司令中将曹勖于1951年在湖北京山被枪决;抗战中屡立战功的暂第八军少将副军长

曾宪成于1951年5月在湖北钟祥被枪决,时年39岁;1937年就参加抗日忻口战役的暂第八军少将参谋

长朱有凯于1953年被处决;1925年就参加过广东国民政府第一次东征、后又参加过武汉会战的暂第

八军少将参谋黄天玄于1951年12月被处决;参加过抗日战争的暂第九军少将副军长王胜泌于1952年8

月被处决。这是我能查询到被镇压处决的第三兵团高级将领们,也许被镇压的还不止这些。同时,

还有一些虽然没有被处决,但也被当作战犯被关押起来,第三兵团中的暂编第二十四师少将师长张

整军、暂编第二十五师少将师长宋少华,暂编第九军少将参谋李国齐等都在镇反运动中被逮捕。
高级将领的命运尚且如此,起义投诚的中下级军官命运更是悲惨,杨奎松老师在《新中国“镇压

反革命”运动研究》一文(《史学月刊》2006年第一期)中提到:“在许多地方,除去大批起义投诚

人员之外,很难找到更多的打击对象。因此,为了达到上级所要求的数字比例,在一些地方,各级

干部不可避免地要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甚至包括曾受中共领导,但具有灰色掩护的地下武装人

员,列入到‘杀’、‘关’、‘管’的名单之中”。第三兵团的中下级军官有多少被镇压不得而知,但以高

级将领被杀比例来看,应该也不会少。笔者收集到一份第三兵团的一个下级军官的改正平反判决书

,而这个下级军官已于1952年被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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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6)利法刑二再审字第013号
原审被告人:赵济华(又名赵学载),男,时年三十二岁,汉族,湖北省利川县人,家住利川

县谋道区长坪乡蚂蟥村十三组。

原审被告人赵济华,一九五二年四月因政治土匪一案,利川县人民政府以法刑字第52009号刑事

判决书,判处死刑。因赵系起义人员,本院对此进行了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原审被告人赵济华,解放前历任伪联队副、区员、乡长、县参议员等职。任职期间,犯

有强奸妇女,杀人等罪行。一九四九年七月参加为三兵团独一旅一团一营,在任少校副营长期间,

于同年十二月随部在四川省新都参加起义,并被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川西军区教二团十三连。一九

五一年七月复员回家。原判认定破坏五一年秋征不能成立。

本院确认:原审被告人赵济华,起义前有历史罪行属实,起义后,破坏秋征的事实不能成立。

根据“既往不咎”的政策精神,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九五二年利川县人民政府法刑字第52009号刑事判决书;

二、对赵济华宣告无罪。

利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

审判长冉广德

审判员李宗蔚

审判员陈绍荣

一九八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毛万松
根据判决书所述,赵济华以前至少是个乡绅,他是在国民党湖北省政府于1949年7月迁到恩施后

才加入国民党军队的,他可能没有想到短短的五个月的国民党军队生涯,却给自己惹下了杀身之祸

。赵济华只是第三兵团中下级军官的一个代表。
在1980年1月5日,中央六部委联合发出了《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中

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等六部门关于落实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若干问题的说明》通知

:“对建国初期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再复查,但个别确实完全搞错了的,现在本人或其家属提出申诉

的,可以受理。对已经处决或死亡的人员,经复查纠正后,恢复其起义、投诚人员名誉,不开追悼

会,不做经济退赔,要正确对待其家属子女,消除影响,一视同仁。对现在尚在管制、关押、劳改

的人员也应恢复名誉,宣布纠正。复查纠正的案件,原来经法院判决的,均应由法院按照法律手续

撤销原判。未经法院判决而以集训、管训等形式直接送劳动改造机关的,由原送单位复查,做出结

论。原单位已合并、撤销的,由合并后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受理。复查结论由县以上党委审批。”复

查工作在全国展开 “仅湖南一省,经认定身份列入复查的17145人中,就有13530人得以撤销判决,

恢复名誉,约占复查的79%”(杨奎松《新中国“镇压反革命”运动研究》) ,因牵扯到的人数众多,这

项工作拖延的时间比较长,至少赵济华的平反是在通知发出后的六年之后。笔者还收藏有一份第三

兵团暂编第八军暂二十四师少将师长张整军的平反判决书,全文如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鄂法(85)刑二再字第18号

申诉人张度男,现年五十岁,现任利川县忠路区城池中学教师。系原审被告人张整军之长子。

原审被告人张整军,男,1903年3月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因反革命一案一九五三年二月

二十四日经本院判处无期徒刑,投入抚顺战犯管理所学习改造,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经最高

人民法院特赦,释放回湖北省利川县。一九六六年六月病故。其长子张度以其父是起义人员为由,

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查明:

原审被告人张整军曾任位排、连长、中队长、主任副官、少校团长、伪军委会主任参谋、中训

团少将队长、少将参议,伪国防部少将部员、伪武汉行辕高参、参谋长、旅长、师长等职属实。但

张整军在任伪三兵团暂二十四师少将师长期间,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四川省新都率部起

义。根据对国民党起义人员“既往不咎”的政策,原判对张整军定罪不当。据此,特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一九五三年二月二十四日(53)特刑字第44好刑事判决,对张整军按起义人员政策既

往不咎。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长张立树

审判员罗立影

审判员许立奎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  鸣
张整军,湖北孝感人,黄埔四期学员,与林彪同属步兵科二团,林彪在3连,张整军在8连。抗

战时期曾任军事委员会办公厅第一处少将科长,国共内战后期被调回家乡任职,后被编入第三兵团

。张整军与许多同僚相比还是比较幸运的,至少在镇反中没有被杀,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度过了十一

年之后,在1964年底与暂编二十五师师长宋少华、少将参谋李国齐一同被特赦,特赦后没有被安排

到家乡孝感而是到了鄂西的利川县,1966年去世。
第三兵团起义人员的遭遇还不是最悲惨的,在现在所能看到的资料中,北平傅作义、长沙陈明

仁起义后的部下被镇压的更多一些。
小时候看“革命战争”电影,电影中当革命军队最后获胜冲锋时总能听到一句“缴枪不杀”的喊声

,对待投降的俘虏尚能不杀,而对待起义的人员却是残酷的镇压,许诺的“既往不咎”却成了“秋后算

账”,信义何在?而三十年后,重提“既往不咎”,很多人却已经没有“既往”了,有的是无法“咎”的屈

死灵魂!

转自《共识网》

转自《民间历史》网( www.mjlsh.usc.cuhk.edu.hk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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