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张海默之死的两份资料

1989-06-04 作者: 原文 #民间文本 的其它文章
分类:

有关张海默之死的两份资料

张海默(1923-1968)简介: 笔名海默,男,汉族,山东人。中共党员。1941年赴晋察冀华北联大文艺学院学习,1944年调延安鲁艺戏剧系学习,历任热河胜利剧社创作组干部,冀察热辽鲁艺文学系教员,中南文工团创作部主任,中南文联创作组长,北京中央电影局剧本创作所编剧。40年代开始发表作品。1955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著有长篇小说《突破临津江》,独幕剧剧本《粮食》,歌剧剧本《十五的月亮》(4幕),话剧剧本《矿山的主人》、《火》,电影文学剧本《草原上的人们》、《母亲》、《春城无处不飞花》、《深山里的菊花》、《血染的哈达》等。

北京电影制片厂关于给予郭XX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郭XX,男,1917年生,河北雄县人,家庭出身中农,本人成分农民,1938年参加革命,同年7月入党,原为北影演员,文艺七级,现已离休。

一九六八年五月初,北京电影制片厂“破私立公造反团”勤务员王XX找到北京电影学院“井冈山文艺兵团”张X、朱XX(当时电影学院学生)等人商定,成立了张海默“联合专案组”。

五月十四日晚八点钟,按照事先安排,采取突然袭击,秘密绑架的方式将张海默同志抓到电影学院摄影棚,私设公堂刑讯逼供,轮番毒打,边打边问张海默是不是“反革命”,但张海默同志毫 不屈服,严词拒绝。在审讯中,郭XX跳了出来,手持约两米长捅下水道的竹劈子狠抽张海默同志的背部和臀部,边抽边喊:“我叫你硬!看你还硬不!”当张海默拒不回答张元的追问时,郭 XX又是一阵抽打,竹劈子断成几截,就用拳头打张海默的腰部,他们就这样边打边审,从晚上九点一直持续到夜里一两点钟。

五月十六日晚七点半左右,两个看守听见屋里扑通一声,进屋一看张海默仰面倒地,距床一米多远,他俩观察约十分钟,发现不正常便去报信。郭XX闻讯赶到现场,竟然还踢了张海默两脚 ,喝道:“海默,起来,别装蒜!”王XX、张元随后赶到,才将张海默送北医四院。经北医四院大夫和见证人证明张海默同志被毒打得左眼眶青紫,半边脸肿得无法辨认,右上肩青肿,胳膊 、腰部、臀部、大腿都有一块块青紫斑,背部一道道紫血印子,血迹印在衬衣上,全身哆嗦,剧烈疼痛使他不能翻身,伤势十分惨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晚十点三十分死亡。在整个事件中,郭XX是毒打迫害张海默同志致死的主要责任者。郭XX本人供认,毒打张海默时“有多大劲,使了多大劲”。按照中发[1984]17号文件规定,郭XX属于“在‘文革’中搞刑讯逼 供,摧残人身,迫害干部群众,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人。”

根据部党组文党字(85)第55号文件“关于张海默同志被毒打迫害致死一案的审查结论”,郭XX所犯的错误和罪行,已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品德和立场,民愤很大,给党造成了极坏的 影响和无可挽回的损失。为严肃党纪,挽回影响,平息民愤,经离退休干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整党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决定,按部党组决定执行,开除郭XX同志的党籍。同时,经整党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讨论决定:撤销郭XX同志一九八四年向上浮动的一级工资。

中共北影整党领导小组中共北影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五月

北京电影制片厂关于给予王XX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决定

一九六八年五月初,中央美术学院XXX等,将逼供信搞来的所谓张海默问题的材料,提供给北影厂“破私立公造反团”勤务员王XX。王认为有搞头,便派人搜集、摘抄海默的所谓“罪证材料 ”,并决定弄到厂外去搞。王找到北京电影学院学生“井冈山文艺兵团”的张X、朱XX等人商定,成立了张海默“联合专案组”,采取突然袭击,秘密绑架的方式将海默同志抓到电影学院,置他 于人地两疏的恐怖感之中,迫使其交代问题。从绑架、审讯的程序、方法、追问内容、双方力量部署以及时间等都经过他们精心策划和周密安排。

五月十四日晚九点钟左右,王XX派人将张海默同志从北影厂用武力强行绑架到电影学院摄影棚内,进行残酷毒打、刑讯逼供,打得海默同志满地乱滚,边打边审一直持续到夜里一两点钟。

被毒打后的海默同志,左眼眶青紫,半边脸肿得无法辨认,右上肩青肿,胳膊、腰部、臀部、大腿都有一块块青紫斑,背部一道道紫血印子,伤势十分惨重。十五、十六日王、张等人不顾海 默同志伤势严重,还进行提审,并几次逼他写交代材料。十六日晚七点左右,海默不省人事。九点左右被送进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十点半死亡。在此后王等人一直诬称海默同志是“现行 反革命,畏罪服毒自杀”。 在十四日晚对海默同志的残酷刑讯逼供中,王XX一直躲在暗处,并给张元递条子,提醒追问内容,在审讯前并嘱咐北影厂的人说:“你们在后边别上去,别让海默看出你们是北影的。学院什 么行动,你们别搭腔。”十五日有人对绑架、毒打海默行为持异议时,王XX却说:“现行反革命,不抓不打,他能老实交代问题吗?”五月十七日上午,王XX又召集联合专案组成员在电影学 院碰头时说:“大家振作起来,进监狱我一个人去,死一个反革命怕什么,厂里如有人追问的话,说明他们跟海默有联系。”还对张元、朱建民说:“海默的事,你们不要怕”,“出了问题往我身 上推,你们不负责任。”

在整个事件中,王XX是非法绑架、刑讯逼供、毒打迫害张海默同志致死的主要责任者。按照中发【1984】17号文件规定,王XX属于“在‘文革’中搞刑讯逼供,摧残人身,迫害干部群众,情节 恶劣,后果严重的人。”根据王XX的罪行和错误,经我厂整党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讨论,一致同意中共文化部党组文党字(85)第55号文中,对王XX的处理决定,给予王XX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两 年的处分,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留用察看期间,按所负担的工作,每月给予劳动报酬。

中共北影整党领导小组中共北影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五月

注:本刊编辑隐去了文中姓名


转自《民间历史》网( www.mjlsh.usc.cuhk.edu.hk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二维码分享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