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如宏:1983年“严打”中的流氓罪

1989-06-04 作者: 温如宏 原文 #这样走过 的其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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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983年“严打”期间,山西黄河流域一个小镇的广场上正在对犯有“流氓罪”等犯人进行的“公开处理大会”。 凌飞摄

1983年“严打”中的流氓罪

--作者:温如宏

1983年9月,24岁、正在河北完县外景地拍摄《金不换》的长春电影制片厂演员迟志强突然被公安民警逮捕。当蹲在完县看守所的监房里时,迟志强还不知道,他已陷入“严打”的包围圈。

30年前,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为配合此次行动,国家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流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拐卖人口、传授犯罪方法等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确定为打击重点,均可判死刑。由此,“为期三年、三大战役”的“严打”斗争就此打响。

1983年的“严打”秉承的是“从严从重从快”的原则,在迅速打击了一批犯罪分子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争议。最典型的、当时适用比较多的是“流氓罪”。演员迟志强正是因“流氓罪”而被判刑。

一个黑色星期里的“流氓”事件

迟志强对河北完县这个地名应该终身难忘。在他后来的回忆中,他反复跟别人强调说,完县的“完”,就是“完蛋”的“完”。

迟志强被拘捕的那天,他正和同事在宾馆的房间里打牌,完县当地曾协助他们拍电影的派出所民警来敲门,平时和蔼客气的民警,此时完全换了一种态度。他叫迟志强出来一趟。迟志强后来回忆道:“我还没出门,就这么一探头:一走廊的公安局警察!齐刷刷的蓝制服红领章一大排!这是干什么?我脑子一下子闪现到南京。果然,民警告诉我,他们接到南京方面的电话:抓捕迟志强。”

迟志强是哈尔滨人,当时是长春电影制片厂的演员,他与南京素无瓜葛。但此次导致他被拘捕的原因是他1982年在南京一个星期的“流氓”生活。如今,在南京市档案馆里,保存着当年迟志强的涉案卷宗――“84刑一字8182号档案”的刑事档案,这份档案里记录了迟志强的“犯罪”行为。

1980年代,迟志强是中国最红的男演员之一,他因主演《小字辈》、《夕照街》等影片,而成为当时的银幕新星。1981年,他和刘晓庆、唐国强、陈冲、潘虹等11位演员一起被评为全国优秀青年演员。“电影院每个月都有我的戏,《大众电影》上月月有我。”迟志强这样形容自己当时的走红程度。

1982年,这位当红的演员来到南京拍摄影片《月到中秋》。迟志强事后回忆说:“我在南京拍电影的过程当中,认识了一些‘铁哥们’、‘铁姐们’,在我的业余时间,我就跟他们在一起玩。但是后来的发展,就出问题了。”在拍摄电影的3个月里,他和“铁哥们”、“铁姐们”混在一起,而在其中的某一个星期里他做了一些让他悔恨终身的事情。迟志强后来管这个星期叫“黑色星期”。

据迟志强自己回忆,在那一个星期里,他去参加了一个朋友的家庭舞会。在当时的社会意识中,交际舞就是耍流氓,邓丽君是靡靡之音。在家庭舞会上,他和一帮朋友听着邓丽君的《甜蜜蜜》,跳贴面舞。“当时有个女孩跳舞的时候抱我抱得挺紧的,还偷偷告诉我,明天到我们家去玩吧……后来在她家待了两个多小时,跟她有了性关系。”迟志强回忆说,“这个星期里头,还有一次,我们3个男青年一块儿,开着红旗轿车,到紫金山,一人带一个姑娘,都是跳舞时认识的舞伴,牵着手,抱上车,在红旗轿车里,一人腿上坐一个。”

那是一个新生事物不断进驻,但周围环境依然保守的年代。交际舞、邓丽君、红旗车等,这些不是出现在普通百姓生活中的东西,迟志强一一体验到了。他在南京品尝到这种生活方式带来的自由而新潮的愉悦。

银幕上的明星,生活中的罪犯

戏拍完后,迟志强就走了。1983年,这些已经过了将近一年的事情,被他们当时跳舞的那家邻居向公安局揭发,说他们就是流氓窝,“跳光屁股舞”,“集体搞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中还有电影演员迟志强。而迟志强“轻率地与一个女孩子发生了性关系”更被视为流氓行为。时值“严打”期间,南京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很兴奋,枪打出头鸟,他们立马立案,抓捕了迟志强。

迟志强在完县被抓后,不久就被押到南京。据2008年《新京报》发出的一篇调查报道文章称,当时南京市公安局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取证,决定不对迟志强追究刑事责任,并致函长影厂内部处理。然而,迟志强在南京关押期间接受了媒体的采访,谈了他在南京期间的一些活动。很快,某报以《银幕上的明星,生活中的罪犯――记迟志强从堕落到犯罪》为题发了一则报道,报道称迟志强有强奸、聚众淫乱等“流氓罪行。

迟志强一事立刻在全国上下掀起了轩然大波。全国各地的电话、电报,不断打进南京市公安局,一些人还要求判处迟志强死刑。南京市公安局曾经对于该文章两名记者的失实报道提出了抗议,但碍于举国上下已被报道激起的民愤,审理迟志强案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得不重新给迟志强一案定性。
在当年涉案的档案卷宗中,有一张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上一共有8名被告

人,年龄在22岁至29岁之间,迟志强位列第三,除他以外,其他7人均居住在南京。判决书中指出:“上述被告人因流氓一案,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不公开审理。”

作为此流氓团伙案的主犯王某被法院认定为“利用其驾驶的公用小轿车多次勾引妇女,恣意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已构成流氓罪”。而迟志强和其他被告人也被认定为“各自采用不同手段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恶劣,均已构成流氓罪”。

但法院认为迟志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给予轻判。1984年5月2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迟志强等人进行了判决:王某被判有期徒刑15年。迟志强因犯流氓罪获刑4年,刑期自1983年10月18日至1987年10月17日。

迟志强“流氓罪”案宣判后,《电影通讯》曾在1984年第6期上发表了本刊评论员文章:

最近,《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和其他一些报刊揭露了青年电影演员迟志强堕落犯罪的经过,令人震惊:一个曾经在银幕上扮演过好几个正面人物,并荣获过文化部优秀青年创作奖的青年演员,竟然成了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的流氓团伙分子,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震惊之余,我们从迟志强的犯罪应该引出什么样的教训呢?

《中国青年报》上的一篇署名文章以《何故?》为题写道:“严于前才能不失于后。对于迟志强从‘银河新星’,堕入监狱,我们的青年演员,‘闲话之余应自省,此期恶习染来无?’迟志强的所在单位、借用单位、父母家庭应当自责,迟志强被‘关’进监狱之前,谁好好‘管’他来着?”这个问题提得好,提到了关键处。

从此,迟志强的电影明星之路画上了一个句号。

何谓“流氓”

迟志强在1983年的“严打”中,因其知名度高,而成为当年宣判的“流氓罪”中较为典型的一个。在当年的“严打”中,一些人因“流氓罪”而被捕入狱,甚至被执行了死刑。

迟志强在完县被抓,关进当地的看守所时,就遇到了同囚室里的两个流氓犯。“当天就把我投到完县看守所:一个小土房子,里面已经关了两个人,地上都是草,一个戴着手铐,另一个在地下坐着,到处都是臭烘烘的。我从那么高档的宾馆,一下子就被投到这里。他们俩一看见我很兴奋:迟志强!你不是迟志强吗?你怎么进来啦?!可以想到我当时多丢人。我再一问,这两个人:一个偷看女厕所,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一个,强行搂抱了一个女青年,叫猥亵,判了4年。”这是迟志强后来的回忆。

“流氓”一词,作为罪名的出现是在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即1979年刑法中。该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1983的“严打”中,“流氓罪”的刑罚变成可以处死刑。

作为“严打”两个重要法律文件之一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其中对流氓罪是这样规定的:“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从此,流氓罪的刑罚最高刑为死刑,与故意杀人罪相同。

除了刑罚加重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11月2日)》的规定,所谓“其他流氓活动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的”有6项内容,其中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以玩弄女性为目的,采取诱骗等手段奸淫妇女多人的;或者虽奸淫妇女人数较少,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勾引男性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影响很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而这些情况,在今天看来,并不构成犯罪。

一场“流氓罪”的论争

正因为“流氓罪”存在界定方面的模糊,在1980年代初期,社会上和法学类刊物上关于“流氓罪”的讨论和论辩很多。

1983年《法学杂志》第2期刊登了《这种行为构成流氓罪吗?》(成兴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一文引发了广泛讨论:

我们这里遇到一起流氓案件,在定性上有分歧意见。为了更好地理解刑法中的流氓罪,保证案件定性的准确,现将此案的案情寄给你们,供大家讨论,以帮助我们进行学习,提高认识。案情如下:

郭×(社员、18岁)在某村村口处遇到两名过路女青年,上前用言语挑逗,要求和她们“交朋友”。两名女青年不予理睬,郭即离去。之后,郭在村中又与这两名女青年相遇,同样用言语挑逗,她们仍是不理,郭又自动离去。当天中午,两名女青年工作完毕,在该村村口公共汽车站等车时,又被郭看见。这时,郭让同行的彭××(临时工,19岁)骑自行车和他一起赶到她们面前,用车拦住去路,继续用言语调戏,约她们去玩,在这遭到拒绝后进而用淫秽下流语言对这两名女青年进行侮辱。正当这两名女青年受辱又不能走脱的情况下,恰逢一名解放军战士和四名行人路过,于是就向这些人求援。行人弄清情况后立即出面制止郭、彭的拦截和侮辱行为,让他们二人走开。郭、彭当即忿然离去,并扬言“让这些人等着瞧!”没多久,郭、彭二人果然引来了十余名男青年,见到解放军战士等五名行人就用砖头、石块、土坯等物投打。当场,解放军战士和其他三人被打后躲走,其中只有一名行人进行还击,结果身上被打伤多处。该人的伤情是头皮被打破两处,腰部被打肿一处,右小指未关节被打骨折。(经治疗现已痊愈)郭、彭等人见打伤了人,这才四散逃走。

对于这样一个案件,我们这里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认为郭、彭拦住两名女青年不让走,还用下流语言侮辱,当有人出面劝阻时反被他们聚众打伤,因此情节恶劣,已构成流氓罪。

与此相反,另一种意见认为郭、彭不构成流氓罪。持这种意见的理由是:(1)他们的行为只是对女青年进行语言侮辱、拦截调戏,并没有侵犯人身的猥亵行为,也没有暴力威胁恫吓。所以,对女青年的行为只是一般的流氓行为,构不成流氓罪。(2)聚众殴打包括解放军战士在内的五名行人是因为这些人干涉了他们的流氓行为而进行的报复,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和预谋,况且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3)按照刑法第160条的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流氓罪,而郭、彭的行为只能说是情节一般。

从我们这里对这个案件的定性问题看,如何理解刑法第160条中所说的“情节恶劣”,明显反映出各自的认识不一致。究竟应该怎样理解才对,我们很希望就这个案例争论一下。

这篇文章在当时引发了热烈讨论。在随后《法学杂志》第4期上,集中刊发了几篇讨论文章。其中,《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流氓罪》(陈平,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礼兴,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这种行为已构成流氓罪》(周景盛等,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等文章主张郭×等已犯“流氓罪”。只有《郭×的行为构不成流氓罪》(林建华,武汉军区后勤部军事法院)一文并不主张郭×犯有“流氓罪”。

可以说,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的罪名过于笼统、抽象,包含的客观内容复杂,“情节恶劣”缺乏一个一致的标准,所以因此引发了当时的人包括法律工作者的一些热议。另外,司法实践中往往以是否“具有流氓动机”作为确定“流氓罪”的界限,而“流氓罪”的流氓动机是什么,同样缺乏法律依据和界定标准,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正因为如此,“流氓罪”的存在遭到了刑法学界的质疑。主持第一部和第二部刑法起草的高铭暄教授在刑法修改前最后一次中国刑法学年会上说:“人为地把一些仅有下流作风的行为也网罗进去(尽管条文中有“情节恶劣”这个要件,但有的人厌恶下流作风,也就将之认为是情节恶劣),这不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处理。”(《刑法修改建议文集》,高铭暄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997年,刑法进行了修改。1997年刑法(也称新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取消了“流氓罪”这个罪名。新刑法将原司法解释中一些仅属下流作风的行为从犯罪中排除了出去,体现了刑法的“宽容精神”。

三十多年前的“流氓罪”已经废除了,但时至今日,用刑法打击解决道德问题的思维仍然在不少国人的心里存在。美国学者戈尔丁曾经说过:“一个多文化社会的核心特征,是对程序和制度而不是对道德舆论和价值的共同意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刑法观念的变迁,反映的是一个社会的心态,宽容精神的培育需要时间与环境。几十年后再来看今天的一些观念,就如今天回首看迟志强的罪一样。


转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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