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王”之女忆“中威船案”

1989-06-04 作者: 原文 #这样走过 的其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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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王”之女忆“中威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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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顺通: 1895 年出生于宁波, 14 岁闯荡上海滩,由见习水手成长为船长。因救过国民党元老张静江,被举荐为国民航运公司经理。 1930 9 1 日,陈顺通成立中威轮船公司,此为中国第一家独资海运公司,以两万吨的总吨位成为“船王”。后来的香港船王、香港特首董建华的父亲董浩云曾是其助手。

历史事件

中威船案: 1936 年,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向中威公司租赁了“顺丰”和“新太平”两轮,为期一年。日本租船期满后,“顺丰”与“新太平”下落不明。其实,一轮触礁沉没,一轮在战火中被毁。而“新太平”的保险金也被大同海运株式会社领走。

经过陈家三代人的不懈诉讼,这场诉讼从抗战胜利一直打到 2014 4 月,在上海海事法院强制执行下,日方才支付赔偿款。

近期,网上以《对日民间索赔第一案:中国商船被日强征求偿难》为题,纷纷转载台湾大学博士生、东京大学研究员萧明礼先生,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主办的 2016 年第 1 期《抗日战争研究》期刊上的题为《对日求偿“顺丰”、“新太平”两轮强征案的历史考察》的学术论文。

萧先生的文章,还原了两轮对日索赔的最为原点的历史真相,第一次如此详细地讲述了父亲陈顺通先生在抗战前与日商大同海运分别签订租船合同的缘由,以及抗战爆发后,两轮为何遭日方扣押。

我作为涉案“顺丰”、“新太平”两轮船东陈顺通先生的女儿,读完《对日求偿“顺丰”、“新太平”两轮强征案的历史考察》一文,对抗战胜利后父亲忙忙碌碌的场景历历在目,恍如昨日。


1930 年代,以四艘轮总吨位两万吨而享“船王”之誉的陈顺通

萧明礼先生在论文中提及“陈家保留足够多的证据使陈家能持续进行对日索赔”,事实也证明了父亲整理的两轮的索赔资料最终成为东京、上海审理“中威船案”的关键铁证。

这些留有明显国民政府烙印的铁证是如何为陈家一直保留?陈家在东京的诉讼遇到困难又是如何解决的?这也触发了我对家族往事的回忆,其中还要许多不为人知的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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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 8 月,“源长”轮同和其他 22 艘商船、 12 艘舰艇、 8 艘趸船、 185 艘民用船只,共计 63800 多吨,一起作为军事防御工事自沉于江阴要塞

时间回到了 1958 年,人民政府在得知知我家对日索赔之事后,便精心安排,使这些铁证能顺利带到香港。

1958 年大哥陈甫康因卷入为邪教组织私套外汇、安排人员往来、代为联络等反革命罪行遭逮捕。在狱中,陈甫康向人民政府立下要继续向日方索赔“顺丰”、“新太平”两轮等的“立功计划书”、“具结书”,要求向人民政府戴罪立功,以及处理父亲在美国、日本、香港、台湾等地的巨额外汇,获得了“宽大处理,予以释放”。

出狱后,人民政府同意陈甫康接受我们母亲戴芸香女士之委托到香港定居,并处理父亲遗留下在各地的数百万美元的巨款,陈氏家族的这些财产成为陈家一致对日诉讼的重要资金保障,自父亲过世至今,我们兄弟姐妹没有分过家。

1958 年陈甫康到香港定居后开始两轮的对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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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 6 27 日,“太平轮”的船长同时收到了两封电报,第一封电报是将“太平轮”沉没的指令。另一封是陈顺通要求船长在沉船时挂好国旗,务必将“太平轮”的船首朝向他的家乡方向

值得一提, 1958 5 月陈甫康出狱后,对母亲说:上海市公安局黄赤波局长亲口告诉他,‘你到香港后,与香港交通银行的樊先生联系,同时购买好去广州的火车票之后,请告诉我,我要通知罗湖口岸,对你携带的文件等不做检查而予以放行’。

现在回想,因为陈甫康携带的父亲生前所有的文件,如“顺丰”、“新太平”两轮的对日索赔全部资料、“太平”、“源长”两轮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等,其中先祖父的讣闻有许多民国时期风云人物,如林森先生、张人杰 ( 张静江 ) 先生、蒋中正先生、虞和德 ( 虞洽卿 ) 先生、秦祖泽 ( 秦润卿 ) 先生、太虚大师等人的题词、挽联。在 1950 年代,如被查到,陈甫康又将出“大事”。

1960 年代,陈家在东京地方裁判所提出对日索赔的诉讼。但 1970 年代,日方突然要求提供父亲陈顺通先生、母亲戴芸香女士的亲属关系证明,否则,陈家的诉讼将被驳回。

当时正值“文革”时期,日方认为中国不可能出具这样的证明,便能以此理由驳回陈家的对日索赔之诉。

然而,陈甫康在香港联系了交通银行,香港交通银行即刻联络上海中国银行,并由上海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亲赴我家通知陈干康,“让戴芸香、陈干康于 1971 11 11 日到福州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证明。”母亲戴芸香女士还亲口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如果向日本反动政府索赔成功,要将她以及其他子女的份额汇进国内”。

正是这种安排、支持、帮助,母亲戴芸香女士和陈干康的申请经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几个月多次与当事人的谈话、调查取证等,最终于 1972 2 18 日出具了 (72) 沪高法证字第 6 号我家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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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军审发字第 63 号函,明确了陈顺通遗孀戴芸香对陈家轮船的所有权

同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函外交部领事司 (72) 沪公军审发字第 63 号函,“本市居民戴芸香拟由其香港的儿子陈洽群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其父陈顺通在抗日战争期间被日寇强占后之两艘轮船沉没事”。

更明确了母亲戴芸香女士对陈家轮船的所有权,明确了是母亲让其长子办理陈家对日的赔偿之事。

这样,母亲戴芸香、幼子陈干康申请的陈顺通先生亲属证明书,保证了陈家的诉讼能继续顺利进行,打破了东京地方裁判所的刁难。

1974 年东京地方裁判所只能以“时效灭失”判决我家败诉。

所以,从这个细节也看出:中国历届政府在我家对日索赔两轮之事上,是高度一致的。这些历史事实让我深刻体会到:两岸毕竟同属一个中国,所以两岸在维护中国公民权益上才能有高度一致,而这种一致跨越了 1949 年,又进一步生动诠释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

从我家内部看,中威船案是陈家一致对外的过程,父亲陈顺通准备的索赔证据成为陈氏家族对日索赔的关键证据、陈顺通身前留下数百万美元遗産成为陈氏家族对日索赔的重要资金保障、母亲与陈干康申请办理的 (72) 沪高法证字第 6 号证明书更保证了陈家的诉讼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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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王”陈顺通三子陈乾康展示 1939 年“太平轮”自沉前的照片

我一直表明: 2014 4 月“中威船案”的执行完毕,深感只有国家强大,才能实现。

许多媒体在近来也报道了陈家内部的分家、继承纠纷一事。目前,我家内部对该赔偿款的分割、继承有巨大分歧,罪魁祸首是日方不按时履行两轮的租船合同,两轮从 1936 6 月、 10 月分别出租,直至 2014 4 月在上海海事法院强制执行下,日方才支付赔偿款, 历经 78 年。可惜的是,当年的船东--我的父亲以及母亲、庶母都已过世,那所得的赔偿款就必然有分割、继承问题的发生;而陈甫康 ( 陈洽群 ) 一方却认为赔偿所得是他们一房的,与母亲、庶母无关,更与弟弟、妹妹们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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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中威船案”庭审休庭后部分律师团成员合影

如果,抗战胜利后,中国一直是统一的国家,那么父母亲们健在时,我家的索赔之事早就解决,也就不会有现在的“陈家分家、继承纠纷”了。 我们不愿再看到由于两岸暂时没有统一,类似我家这样的悲剧又在其他家庭中上演。

我已年近九旬,父辈的故事让我深刻认识:两岸终究同属一个中国,只有早日统一才是全体炎黄子孙的最大的福祉!也是我们海外侨胞最大的期盼!

转自《我的历史》


转自《民间历史》网( www.mjlsh.usc.cuhk.edu.hk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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