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秋:护产 OR 正名 周作人后人维权录

1989-06-04 作者: 赵晓秋 原文 #这样走过 的其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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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产 OR 正名 , 周作人后人维权录


--作者:赵晓秋


中国现代文学要掌握三个人,一是周氏兄弟,二是胡适。 这句话来自《周作人传》作者钱理群。这里的周氏兄弟即鲁迅、周作人兄弟。


周作人是鲁迅的二弟,也是中国现代著名文学理论家、文学批评家、散文家、翻译家、诗人、中国民俗学开拓人。而在历史上,周作人是一个有争议的人物--是五四新文化运动有影响的代表人物之一,其文学方面的主要贡献一在小品文,二在翻译 ; 抗日战争期间,出任伪职,成为 失节 文人,但同时对保护北京大学校产、掩护国民党地下工作者等也做出了贡献。


1967 5 6 日,在历史进退间几经沉浮、毁誉参半的周作人孤独地离开了人世,享年 82 岁。


2017 年,因身背 失节 之名,在周作人逝世 50 周年之际,并没有相关的纪念活动,仅有几家刊物刊发了有关周作人的专栏。除此之外,由其长孙周吉宜提起的一场诉讼,也算是对周作人的一种另类纪念。


1995 年,为证明周作人享有著作权,其后人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此后的 22 年里,在秉承法律规定下,因为坚信周作人去世后其遗产、遗物、知识产权等依法由其家人继承,周作人后人发起了 6 场著作权诉讼、 4 场物权诉讼。在著作权诉讼节节胜利时,另外正在进行的有关周作人演讲手稿、印章及鲁迅家书的相关物权诉讼却陷入 死结


1994 年嘉德公司推出首个名人手迹拍卖专场起,名人手迹拍卖一直站在十字路口:一边是手迹价格上扬的市场躁动,另一边是所有权归属与物件流转的法律纷争。对此,法律又是如何为其设立 红绿灯 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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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吉宜在整理多年来的判决书


1 周作人后人追讨被拍卖的流失印章


2017 6 28 日上午 10 点,顶着酷暑,周作人长孙、中国现代文学馆原副馆长周吉宜和代理律师赶到北京市东城区第 23 号法庭门口,静候开庭。


为了追讨祖父周作人一枚下落不明的自用寿山石印章,周吉宜将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嘉德公司 ) 诉至法庭。相比之前的几次诉讼,这次诉讼开庭前,周吉宜略显轻松,其微笑表情流露了对追回周作人印章的乐观。作为唯一到庭的媒体,本刊记者旁听了此案的庭审。


流失印章现拍卖预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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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庭审可知,案件涉及的这枚寿山石印章,尺寸为 2.4×2.4×5.9 厘米,印文为 知堂八十岁以后作 ,边款为 知堂先生八十大庆,方纪生、金禹民敬祝


方纪生,广东普宁人, 1908 年出生,在民俗学方面颇有研究,早年与周作人相识;金禹民, 1906 年生于北京,曾为故宫博物院书法篆刻专家。 知堂 是周作人的笔名。


1963 10 27 日,为祝贺周作人八十大寿,方纪生、金禹民将这枚寿山石印章送给周作人。 祖父周作人生前曾收到很多印章。他每次收到印章,便会在日记中予以记录。 据周吉宜展示的周作人日记显示,周作人用 40 余字记录了收到友人赠送的寿山石印章一事,该日记页上方空白处还加盖了这枚寿山石印章。


周吉宜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周作人非常珍爱这枚印章,并将印章作为自己创作作品的标记。 1964 12 15 日,周作人所作的、赠送给日本学者松枝茂夫的《周作人八十自寿诗》上也加盖了这枚印章。周吉宜说: 这表明该印章并非为闲章。祖父不会在生前将印章赠送他人。但在 文化大革命 期间,周作人家被红卫兵查封,其存放在三间居室里的所有物品都被抄走,此印章就此下落不明。


2016 6 16 日,周吉宜从一位朋友处得知,周作人生前珍爱的这枚寿山石印章在北京国际饭店会议中心举办的嘉德公司拍卖预展上出现,估价为 2.5 万~ 3.5 万元人民币,并计划在 6 20 日进行正式拍卖。


得知这个消息后,周吉宜按捺不住复杂的心情,立刻致函嘉德公司,表示这枚 金禹民刻周作人自用寿山石印章 原是祖父周作人自用,属于周作人的合法财产,一直由周作人收藏。 文化大革命 期间,此印章因抄家而暂时脱离周作人及其亲属,至今仍未收回。根据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周作人去世后,该印章依法应当由其后人继承。嘉德公司公开展览以及即将拍卖该印章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和势必侵犯周作人后人的合法权益。


周吉宜要求嘉德公司立即停止公开拍卖该印章,立即停止为拍卖该印章而举行的任何公开展览、研讨。因没有得到嘉德公司回应,周吉宜迅速委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朋于 2017 6 16 日以 物权保护纠纷 案由将嘉德公司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6 19 日,周吉宜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印章予以查封。当天下午,法官赶到嘉德公司查封了该印章。 原定于 6 20 日的拍卖便不能成行, 周吉宜说, 我们同时向法院申请立案,调查这枚印章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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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作人


双方争议印章所有权人


2017 6 28 日,周吉宜诉嘉德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为原告,周吉宜提出四项诉讼请求: 1. 判定嘉德公司停止拍卖周作人自用寿山石印章; 2. 嘉德公司向周作人后人披露印章拍卖委托人信息; 3. 判令嘉德公司返还周作人自用寿山石印章; 4. 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嘉德公司承担。


对此,嘉德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因印章被法院查封,原定于 2017 6 20 日举办的拍卖会已取消,这意味着嘉德公司 停止拍卖 该印章。但嘉德公司坚持认为,此次拍卖是合法的,原告要求停止拍卖的诉讼请求是不当的。嘉德公司还认为,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印章是在 文化大革命 抄家时脱离周作人及其亲属掌控的,也不能证明其是印章的合法权利人;嘉德公司只是拍卖企业,并不是印章所有权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印章于法无据。


作为拍卖企业,嘉德公司还表示,该印章拍卖委托人在 2016 年从拍卖市场以 2.3 万元的价格公开拍得该印章后,又在今年委托嘉德公司再次进行拍卖。所以,该印章是合法流通的。根据《拍卖法》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的规定以及嘉德公司《拍卖规则》的约定,作为受托人的拍卖企业对拍品委托人负有保密责任。所以,嘉德公司不能披露印章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对此,周吉宜的代理律师陈建朋指出,嘉德公司提交法庭的有关该印章曾被拍卖的拍品图录和拍品网页证据仅记录了印章的尺寸、价格和预展时间,且这两个证据都是嘉德公司自己制作的。《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规定: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如果该印章曾经在嘉德公司拍卖过,那么,该公司应有上一次拍卖该印章的记录、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但本案中,嘉德公司没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印章的拍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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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无法达成调解


法庭上,周吉宜还提到两个文件:一个是 1984 6 22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妥善解决 文革 中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通知》,另一个是 1984 7 16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统战部、全国政协机关党组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 文化大革命 中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意见》。这两个文件中均提及-- 文化大革命 期间查抄或者自交的财物,凡原物还在的,除国家现行规定的违禁物品外,一律退还被抄人或自交人 …… 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抄、拿、借、调等方式占用的查抄财物,不论何时经何人批准,均应全部退出;原物丢失、损毁的,要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根据政策,妥善处理。个人占用的查抄财物,凡是主动退出的,可不追究责任;如隐匿不报或拒不退出,经说服教育无效,要强制退出原物,并给予纪律处分。


既然该印章属于抄家物品,它的流转就是非法的。对查抄财物的占有就是涉嫌犯罪的行为。 周吉宜强调。陈建朋律师也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在嘉德公司没有提供拍品印章的委托人信息和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也无法证明嘉德公司对印章的占有是合法的。


庭审时,法官询问原告周吉宜和被告嘉德公司能否就纠纷达成调解时,周吉宜表示只要对方能返还原物,他们可以接受调解。嘉德公司则表示拒绝调解: 这是委托人的东西,我们怎么能给 ( 原告 ) 呢?我们作为拍卖企业无权处置 ( 印章 )


截至本文发稿,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2 周作人长孙的 22 年维权征途


通过诉讼方式、以原告身份追讨祖父周作人自用寿山石印章,维护其合法权益,周吉宜不是第一次这样做了。从 1995 年至今,周作人的著作权被某出版社侵犯起算,这 22 年里,周吉宜等周作人的后代已经打了 6 场著作权官司以及 43 场周作人演讲手稿、印章、鲁迅家书所有权确认诉讼官司。对于一个曾长期遭遇政治牵连的家族,这其中的艰辛和冷暖旁人无法体会。 2017 8 4 日,就过往的维权经历,周吉宜在自己家中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


以诉讼确认周作人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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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作人《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


周吉宜,生于 1949 年,周作人的长孙。接受记者采访时,这位年近 70 岁的老人说自己一生经历了多种职业--上山下乡时做了农民,回城时成为工人,之后又练成工程师,退休后则 被迫 成为一名准文史研究者。


1995 年,周吉宜的一位朋友告知,在书店发现了由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 以下简称广电出版社 ) 出版的周作人作品。对此,周家人表示毫不知情。


为了维护周作人的著作权,周吉宜试着与广电出版社沟通。可他被对方告知,周作人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其出版自由已被剥夺。因拿不准该说法是否正确,周吉宜一时不知如何应对。


这期间,周吉宜在中关村某科技开发公司担任总工程师兼副总经理。因为业务关系,他与时任清华大学专利事务所所长丁英烈相识。有一次,两人聊天时周吉宜无意中提到广电出版社擅自出版周作人作品一事。丁英烈当即指明出版方的说辞站不住脚, 一个人的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是两码事 ,并表示愿意担任周家的委托代理人替他们提起诉讼。


周吉宜坦言,虽然他们家曾多年受到政治压力和牵连,但周家人决定 打一场官司 的思想负担并不重。 文化大革命 结束后,周吉宜不仅被单位评为先进工作者、保送上大学、工作成绩得到北京市政府的表彰,而且还被吸收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 这些积极的信号让周家人相信党和政府,相信法律,敢于维权。于是,以周作人长子、时年 83 岁的周丰一为代表的 7 位周家人以 出版社未经我们同意,编辑出版发行了周作人的部分作品,且未支付报酬,被告侵犯了我们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和报酬权 为由,将广电出版社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北京日报》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25 万元等,周吉宜和丁英烈以周丰一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起诉书上。


对周作人后人的诉求,广电出版社坚持认为没有政治权利的周作人的出版自由已被剥夺,只同意 适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 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广电出版社在 1992 4 8 月,未经原告同意,编辑、出版发行了《周作人散文集》第一至四集 ( 发行 2.01 万册 ) 、《周作人妙语录》 ( 发行 1.8 万册 ) 、《周作人小品散文》 ( 发行 1.1 万册 )6 本书,未支付稿酬。 6 本书共计 2140 千字。这 6 本书封面上印有 二十世纪中国文化名人文库 中国现代文豪妙语录 的字样,并署名周作人著,且这些作品均已发表过。


法院对周作人后人的身份经查明确认--周作人 (1967 5 月死亡 ) 与其妻周信子 (1961 年死亡 ) 生有原告周丰一、周静子 (1984 4 月死亡 ) 及次女 ( 幼年夭折 ) 。周静子与其夫 (1963 9 月死亡 ) 育有 5 个子女,其长子杨某某 (1993 8 月死亡 ) 育有 2 个子女。


法院认为,周作人去世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由其法定继承人、原告享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编辑出版发行周作人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上述权利,为此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在《北京日报》上公开向 7 名原告赔礼道歉;二、赔偿原告人民币 15 万元;三、被告库存的涉案的 6 本书,不得再行出版。


后广电出版社提出上诉。 1996 4 19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 维持原判 的终审判决。


如今,回忆起这场带有 首例 标签的诉讼,周吉宜的兴奋之情依然溢于言表, 我们通过这场官司确认了周作人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


未授权出版周作人书信案周家人获胜


周吉宜向记者表示,第一次著作权诉讼胜诉后,又出现了不少侵犯周作人著作权的纠纷。这些纠纷,或经周家人与对方协调或委托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与对方调解而得到解决。此后 10 年,周家人再未遇到侵犯周作人著作权的纠纷,周吉宜以为自己不会再因周作人著作权问题上法庭了。让他没想到的是, 2005 年,因为一本名为《周作人与鲍耀明通信集》的书,他不得不又一次步入一场诉战。


鲍耀明,中国香港地区翻译家,于 1920 年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县,曾在日本读书; 1960 年,任香港《工商日报》、新加坡《南洋商报》驻日特派员; 1960 1981 年,任日本三井洋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 1976 1981 年,任香港理工学院 ( 香港理工大学前身 ) 教学咨询委员。


1950 年,新加坡南洋商报社在香港中环旧东亚银行九楼设立驻港办事处,并以 创垦社 的名义发行不支付稿费的同人杂志《热风》。该杂志的撰稿人有徐吁、曹聚仁 ( 民国时期著名记者、作家 ) 等;也有写外稿者,如周作人等。


在《热风》同人的一次聚会中,鲍耀明向曹聚仁问起: 知堂老人 ( 周作人 ) 近况如何? 曹聚仁反问: 你是否想认识他? 鲍耀明答: 我正是有这个意思。 曹聚仁说: 既然如此,我替你写信给他。不过,最好你自己也给他去封信。 从此,鲍耀明与周作人开始通信。周作人给鲍耀明的信,自 1960 3 月算起,到 1966 5 21 日止,共 402 封,后集成繁体字版的《周作人晚年书信》。


2004 2 15 日,河南大学出版社 ( 以下简称河大出版社 ) 与鲍耀明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出版简体字版的《周作人与鲍耀明通信集》。该书提要中称:该书收录周作人在 1960 1966 年,同鲍耀明的来往书信有 745 通,同时收录周作人晚年日记 837 则,是研究周作人晚年生活状况、创作译事进程、处境心态及社会交往等方面的一手资料。


发现河大出版社出版的这本书后,周家人曾联系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与对方进行协商。 2004 12 8 日,河大出版社在答复中提到:出版社于 2004 2 15 日与该书编著者鲍耀明签订了出版合同,签约的前提是针对书中周作人的书信及日记,鲍耀明已获得周作人版权继承人周丰一的授权。河大出版社认为周丰一的授权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当时,周丰一已于 1997 年逝世,以其妻子张菼芳为代表的 12 位周作人继承人不认可河大出版社的答复,而认为 1967 5 6 日周作人先生去世,其作品之发表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 (1967 5 7 日至 2017 12 31 ) 依法由周作人后人继承。《周作人与鲍耀明通信集》书中大量刊登周作人尚未发表的日记和书信。就该作品的出版事宜,河大出版社曾向周家人送来出版合同一份,后双方因日记的选用以及稿酬等存在分歧而未能立即签约,周家还在等待河大出版社的反馈意见。河大出版社在未取得周家人的同意、未订立书面出版合同、未为周作人先生署名、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发表和使用了周作人先生的日记和书信,侵犯了周作人及其后人的合法权益。随后,周家人将河大出版社等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对此,河大出版社辩称:出版的涉案书籍已在香港出版过,这次出版只是把繁体字版翻为简体字版,鲍耀明对此书信进行了编写,出版社已支付了稿酬,河大出版社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2005 11 10 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周丰一没有给鲍耀明出版授权,鲍耀明的同意不能代替周作人家属的同意;张菼芳等 12 名原告是周作人的法定继承人,河大出版社未经张菼芳等人的许可出版发行周作人日记、通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因书籍中有可能贬损和破坏周家亲属之间关系的内容,侵犯了原告的相关权益;因而判决河大出版社为 故意侵权 ,在删除侵权内容之前停止对《周作人与鲍耀明通信集》的出版发行;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张菼芳等人公开致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298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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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作人在八道湾故居前


周作人著名演讲手稿拍卖纠纷案


2017 8 29 日,一起由周作人撰写、鲁迅批校的演讲手稿--《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引起的纠纷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前,周吉宜等 16 位周作人后人将唐弢的 7 位后人告上法庭。唐弢为我国著名作家、文学理论家、鲁迅研究家和文学史家,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在这次诉讼之前,因为这份手稿,周家人已与嘉德公司进行了长达 5 年的诉战。


2012 五一 期间,已从现代文学馆副馆长位置退休 3 年,致力于收集和整理周作人的遗产的周吉宜看到一则消息--一份由周作人撰写、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珍贵手稿亮相嘉德公司春拍。看到遗失的祖父手稿再现社会,周吉宜心中五味杂陈 …… 他知道,《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为周作人于 1918 7 月在北京大学发表的著名演讲稿,后全文刊登于《新青年》第 5 卷第 1 (1918 7 15 ) ,是中国现代小说理论的奠基之作。这份手稿内多处留有鲁迅批校修改的字迹,末页留有周作人的字迹-- 此稿经过鲁迅修改,文中添注涂改的字,都是他的手笔 ( 也有几个例外 )”


得知该手稿的拍卖信息后,周吉宜等周作人继承人立即与嘉德公司交涉,称该手稿疑似为 文化大革命 期间周家被抄走之物,物权归周家后人所有,希望嘉德公司立即以撤拍或停拍等方式中止拍卖涉案手稿。嘉德公司方面则表示: 根据对方目前提供的情况,不足以使我们做出撤拍的决定。 ”2012 5 12 日,这份手稿被以 184 万元拍卖。


2012 8 月,周吉宜等 16 位周作人后人将嘉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拍卖行为无效,并返还手稿。但因嘉德公司不提供委托人信息,致使诉状不能明确列举被告而被裁定不予立案。此后,周吉宜又开始了漫长的争取立案的历程。


2012 10 月,享年 91 岁的张菼芳去世后,周吉宜觉得自己有责任梳理家族一直没有解决的诸多遗产问题。梳理中,他记起一件事: 1990 5 5 日,周丰一举家回老家绍兴观光、扫墓后,曾将 文化大革命 期间被抄家拿走又返还的鲁迅给周作人的 17 封家书委托绍兴鲁迅纪念馆代为保管。 2013 7 29 日,周吉宜给纪念馆发邮件,要求其提供所代管的鲁迅 17 封家书的照片。 8 6 日,绍兴鲁迅纪念馆通过电子邮件向周吉宜提供了鲁迅 17 封家书的照片,并告知他,周丰一先生已于 1991 9 月递交其个人署名的《捐赠声明》,将这 17 封家书捐赠给了该纪念馆。


突闻 代管 捐赠 ,周吉宜深感 诧异和遗憾 。面对市场对鲁迅、周作人作品的热捧,周吉宜开始加快速度进行家族遗产和物品的保护工作,并委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庞红兵将绍兴鲁迅纪念馆告上法庭。


本刊曾在 2016 年第 22 期上刊登《 17 封鲁迅家书命运多舛》一文,对该案进行报道。 2016 6 15 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周吉宜等继承人要求绍兴鲁迅纪念馆返还代管的鲁迅 17 封家书的诉讼请求。周吉宜等继承人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受理后作出裁定:原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组织了合议庭,于 2016 12 16 日开庭重审,目前尚未宣判。


2013 11 22 日,《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所有权纠纷案在各方的协调下终于获得立案并一审开庭。庭审后期,周吉宜获悉唐某某姐弟为手稿拍卖委托人,便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法院认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共同被告,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所以法院没有处理该申请。


2014 6 18 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现周美和 ( 周作人长孙女 ) 等原告、嘉德公司均认可手稿《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已经拍卖,嘉德公司已不占有该手稿,对周美和等人要求返还手稿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驳回了周吉宜等人的起诉。


一审判决后,周吉宜提出上诉。 2014 年年底,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法院认为,嘉德公司基于第三人的委托对诉争手稿进行拍卖,其本身对诉争手稿负有保管义务。在不能确认委托人对诉争手稿为非法占有、周吉宜等人为手稿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要求嘉德公司返还手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但是,考虑案件和审理过程的复杂性,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周家人与手稿拍卖委托人的物权纠纷可以另行诉讼解决。如今,他们与唐弢后人、嘉德公司的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讼正是上一轮诉讼的延续。


2017 8 29 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周作人后人诉唐弢后人《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所有权确认案开庭审理。作为原告之一,周吉宜受其他 15 位周作人后人的委托出庭,要求唐弢后人返还涉案手稿。唐弢的 7 位后人没有现身法庭。


庭审前,周吉宜提交了一封唐弢于 1963 6 19 日写给周作人的信。信中写道: 先生 ( 周作人 ) 拟将鲁迅修改过的讲稿捐赠,足见关怀鲁迅手泽,也是对学术界的贡献。此件或由先生直接交给文物局,或由我转,都无不可。但得先睹,自是快事。 之后几天,周作人在日记中记录了让人给唐弢寄件一事。周吉宜认为,该信证明了周作人曾将涉案手稿邮寄给唐弢,但没有赠送给对方的任何意思表达。


周吉宜方委托律师表示,涉案手稿脱离周作人控制存在三种可能:一是唐弢借阅后没有将手稿归还周作人,唐弢去世后此手稿由其继承人持有或拍卖;二是出版社相关部门管理失职,致使手稿流落社会后被唐弢取得;三是红卫兵对周家抄家时,致使手稿流落社会,后被唐弢取得。无论唐弢以上述何种方法取得手稿,都是违法的,唐弢后人应就手稿的合法取得提交证据,即是以何种事件和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手稿。而嘉德公司也没有尽到合理的法律义务,对涉案手稿予以拍卖,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面对该说法,唐弢后人委托律师认为:原告无法证明上述信件中的 讲稿 就是涉案手稿。而原告非涉案手稿的合法所有权人,因为涉案手稿不是周作人的遗产。周作人于去世之前,已经把涉案手稿赠送给唐弢。根据《物权法》规定,涉案手稿作为动产应该以 公示公信 作为占有原则。而涉案手稿在拍卖之前,由 7 名被告通过继承占有,原告主张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应获得支持。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3 回望周作人


如何评价周作人,是一个太过庞大的问题。


大时代的弄潮儿


1885 1 16 日,周作人出生在浙江绍兴都昌坊口,幼年时在家乡的私塾接受传统汉学教育。 1901 年,受国内新学风潮影响,周作人进入位于南京的江南水师学堂管轮班读书,有了英文基础。后来,周作人考取官费生,与哥哥鲁迅、好友许寿裳 ( 许季茀 ) 等人留学日本。


周作人通日语、英语、古希腊语、世界语;与章太炎一起学过梵文,仅听两课就停止了;有意学习俄语,未如愿;欲学法语,被鲁迅劝阻, 缘法文不能变米肉也 。鲁迅和周作人早年的译介,既为理想,也为谋生, 留学费是少得可怜,也只是将就可以过得日子罢了,要想买点文学书自然非另筹经费不可,但是那时稿费也实在是够刻苦的,平常西文的译稿只能得到两块钱一千字,而且这是实数,所有标点空白都要除外计算 。为此,周作人还记着: ( 鲁迅 ) 老催促我译书,我却只是沉默地消极对待。有一天,他忽然愤激起来,挥起他的老拳,在我头上打上几下,便由许季茀赶来劝开了。


1911 年,周作人从日本回国后曾在浙江省立第五中学教授英语,同时任绍兴县教育会会长; 1917 9 4 日,周作人收到北京大学的正式聘书,上面写着 敬聘周作人先生为文科教授,兼国史编纂处纂辑员 。之后,周作人便在北京大学担任希腊罗马文学史、欧洲文学史、近代散文、佛教文学等课程,并创办北京大学东方语言文学系,并出任首任系主任,后因中日战争爆发而停办。


在新文化运动蓬勃进行时,周作人以 战士 的形象出现在五四新文化阵地上,并在当时青年学生中享有极高的威信。周作人的《人的文学》刊出后,傅斯年将其与胡适的《易卜生主义》《建设的文学革命论》以及陈独秀的《文学革命论》同列为 文学革命的宣言书


与此同时,周作人还广泛参与社会活动: 1919 年,任中华民国教育部国语统一筹备会会员,与马裕藻、朱希祖、钱玄同、刘复、胡适 5 位北大教员兼国语会会员在会上联名提出《请颁行新式标点符号议案》,经大会通过后颁行全国; 1922 年,与钱玄同、陆基、黎锦熙、杨树达、胡适、沈兼士等会员任国语统一筹备会汉字省体委员会委员 ( 16 ) 1925 年,在北京女子师范大学风潮中支持进步学生,与鲁迅、马裕藻、沈尹默、沈兼士、钱玄同等人联署发表《对于北京女子师范大学风潮宣言》,并担任学校校务维持会会员。


抗日战争期间的 下水


1937 年,卢沟桥事变后,北京大学撤离北平。周作人没有同行,而是与孟森、马裕藻、冯祖荀成为四名 留平教授 ,受校长蒋梦麟的委托看护校产。


1939 年元旦,周作人在家中遇刺。所幸,子弹被衣扣挡住,他没有受伤。此后不久,他接下华北伪政府治下国立北京大学图书馆馆长的聘书,于 3 月应聘兼任北京大学文学院筹办员,开学后兼任文学院院长。


1940 10 月,伪华北教育总署督办汤尔和突然去世。据现在公开资料,当时,领导北京地下抗日工作的王定南、张东荪、许宝骙就曾议论过汤尔和的继任者问题,并一致认为 反正周作人已经当上伪北大文学院院长 …… 一条腿已经下了水,那么,我们就无妨顺水推舟,让他进一步出任伪督办,以抵制为祸最烈的缪斌 ( 政客、汉奸,后于 1946 5 21 日被当时的国民党政府枪决 )” 。当时,王定南是中共北平特委书记;张东荪本属国家社会党 ( 后改称社会民主党 ) ,与燕京大学校长、美国人司徒雷登有着非一般的关系;许宝骙既不是共产党员,也不是国民党员,却与两党上层领导以及日伪上层有着密切关系,抗战中多次去重庆报告工作并接受指示。


围绕着这一政治方案,许宝骙亲自登门游说周作人。因此,当周作人终于出任教育督办的伪职后,在许宝骙做东的宴会上,司徒雷登、沈兼士 ( 辅仁大学文学院院长,秘密的国民党市委会委员 ) 均在座。显然,周作人的 下水 ,实际上是当时华北沦陷区内除缪斌等铁杆汉奸外,中、外各方势力所共同乐见。但在鲁迅和周作人研究者、北大中文系教授、《周作人传》作者钱理群看来: 周作人事实上已经成为当时十分复杂的国际、国内政治斗争棋盘上的一粒棋子,这对于以独立的自由知识分子自居的周作人,确实是一个最大的历史悲剧。


1945 12 月,周作人因汉奸罪被逮捕入狱。后来,北京大学校长蒋梦麟在回忆录 ( 《西潮》和《新潮》 ) 里谈道: 抗战的时候,他留在北平,我曾示意他说,你不要走。于是,他果然没有走。后来因他在抗战时期曾和日本人在文化上合作被捉起来关在南京。我常派人去看他,并常送给他一些需用的东西和钱。记得有一次,他托朋友带了封信出来,说法庭要我的证据。他对法庭说,他留在北平并不是想做汉奸,是校长托他在那里照顾学校的。法庭问我有没有这件事?我曾回信证明确有其事。结果如何,因后来我离开南京时很仓促,没有想到他,所以我也没有去打听。


1949 1 月,南京解放前夕,暂由李宗仁任代总统的国民党政府决定疏散监狱在押人员,有期徒刑犯人可以担保释放。 1 26 日,周作人被保释出狱,当时有报纸报道说,保人是胡适。


走出监狱后的日子


出狱后第二天,周作人在友人尤炳圻的陪同下乘火车去上海。从 1949 4 月起,周作人重新开始写日记,恢复了正常的生活状态。 1949 8 14 日,经过多方联系和安排,周作人回到北平,暂时住在太仆寺街尤宅。两个月后的 10 18 日,周作人在儿子周丰一陪同下,回到他阔别三年多的八道湾家中。经历了抗战胜利后的被捕、坐牢、逃难,周作人终于恢复了往常的生活方式,开始重新翻译英国作家劳斯的《希腊的神与英雄与人》,后改名为《希腊的神与英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周作人 专政对象 的身份没有根本改变过。 1953 12 月,法院决定,自即日起剥夺周作人的政治权利。虽然 1956 年出现转机,《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开始登载他的投稿,国家开始安排他去各地参观,但是, 1958 4 25 日,周作人向法院寄去申请书,要求恢复选举权,最终被驳回。派出所还不断要他写自传、写材料、写改造计划,直到 文化大革命 爆发。


1955 1 月起,为了养家糊口,周作人不得不勤奋译书。从 64 岁到 81 岁,他一共翻译了 400 万字,写作 200 万字,这在他的同代人和下一代作家中是绝无仅有的。因为这些文字出自一位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不时要到派出所接受传问和写思想汇报的管制对象、始终缺钱又时常为病痛所困的老人之手。据家人回忆,周作人的书房总是窗明几净,书桌上井井有条地摆着笔砚、稿纸;参考书和工具书用完必归原处;他每天伏案工作 10 个小时以上,自己研墨,用毛笔写正楷;极少打底稿,总是考虑好了才下笔;他埋头翻译时,常脱下深度近视眼镜,用放大镜查考字体细小的外文资料。


萧乾之妻、翻译家文洁若在《周作人及其儿孙》一文中写道: 我头一次见到周作人,是在 1959 年,当时他已 74 岁。不论冬夏,他都穿着干净朴素的中式裤褂,稀疏的花白头发推成平头,腰板挺得直直的,身子骨看上去还硬朗。他态度拘谨,话语简洁,隔着镜片 ( 眼镜也是老式的 ) 以锐利的目光冷峻地看着你。他给我的印象是:他始终也不曾忘掉早年享有的盛名。他同我打交道时,喜怒哀乐从不形之于色,常常使我想到日本古典能剧演员所戴的面具。谈工作时,他的话语多一些。如果谈完工作,我还想扯上几句别的,总是我问一句,他客客气气地答一句,决不饶舌。每次我告辞,他总要亲自送我到堂屋门口,目送片刻方回转身去。然而,我不曾看到他哪怕是出于礼数而朝我露出一丝笑容。


1965 年,周作人在翻译完路吉阿诺斯的《对话集》后,感觉自己的心愿已了,精力也已消耗殆尽。 4 26 日,他重立遗嘱: 余今年已整 80 岁,死无遗恨,姑留一言,以为身后治事之指针尔。死后即付火葬或循例留骨灰,亦随便埋却。人死声销迹灭最是理想。余一生文字无足称道,唯暮年所译希腊对话是五十年来的心愿,识者当自知之。


人生最后一程


在少时的记忆里,周吉宜认为自己一直是在阳光下成长的。因为聪慧,他一直得到家人和师长的喜爱。学习之余,他还是班级的体育委员、校足球队队长、校冰球队队员,他还喜欢射击、航模 …… 对爱好广泛的周吉宜来说,生活给他的感受是积极向上的。但随着全国阶级斗争形式的严峻,升上初中的周吉宜突然感到了压力, 初一上学期老师家访时,还让我赶紧和其他班委做好开学工作。下学期就突然 变脸 。这种感觉在 1966 8 22 日达到了顶峰。当天,周作人被抄家。次日,周作人写下了他此生最后一篇日记: 晴,廿二度。上午阅《毛泽东论文艺》,下午吉宜为寄耀辰信。


8 24 日, 82 岁的周作人被红卫兵拉到院中大榆树下用皮鞭、棍子抽打,进行批斗,家也被查封。后经儿媳张菼芳向红卫兵求情,总算在厨房里给周作人搭了个床铺,让浑身是伤的他躺卧在那里。 寿则多辱 ,周作人两次向派出所递交 呈文 ,恳请恩准他服用安眠药,进行 安乐死 ,早点儿结束对他来说痛苦不堪的生命。


周吉宜说,从抄家那天起,祖父的三间房就被贴上封条,再不许家人进入。直到 1968 7 月他去北大荒插队,那三间房依然上着锁、贴着封条,只是不时有人来开锁、撕下封条、进屋、取走物品,再重新封门,但来人从不作任何说明。两年后,周吉宜第一次回北京探亲时,看到三间房里的全部物品,包括家具、文具、书籍、手稿、书信、收藏品以及生活日用品都已消失得干干净净,屋里住进了不认识的人家。


1966 年岁末,周作人的友人孙旭升到访, 在我进去的时候,知堂已经从炕上起来,穿着黑色的短棉袄裤,帽子也不戴,俯着头默默地站立在炕那边的地上。我从他的样子可以看得出,他一定以为又有什么人来找他麻烦了,所以预先做出 挨斗 的姿势,默默地站立在那里 …… 我看他脸容黄瘦,精神萎顿,像是正害着不轻的病 ……”


1967 5 6 日,周作人走到了生命的终点。那天中午,老保姆为他端来熬好的玉米粥,他照例吃得干干净净。下午两点多钟,邻居隔窗发现他趴在铺板上一动不动,姿势极不自然。家人被叫回来后,发现周作人已经浑身冰凉,没有了气息。周作人的骨灰,没能保存。


1967 2017 年,在周作人逝去的 50 年里,人们对他一生功过是非的研究,一直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而他留存的手迹、译稿和著述,正在各处彰显各异的价值。 ( 部分资料来源《知识分子在 1949 》人民出版社、《周作人之 》南方人物周刊、钱理群《周作人传》华文出版社 )


4 名人手迹流转和权益归属的法律 红绿灯


就在周吉宜积极准备于 2017 8 29 日开庭的周作人《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所有权确认纠纷的庭审时, 8 16 日,茅盾后人也因一起茅盾手稿纠纷案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 1 5 日,茅盾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在南京拍卖市场被以 1207.5 万元的高价拍走后,茅盾之孙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在第一次庭审后,原告追加了拍卖委托人张某为第二被告。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执行了包括复制、展览、发表、发行和互联网传播等一系列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张某不是手稿的合法所有人,涉案手稿系遗失物,张某无权展览和委托拍卖;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 万元。


1994 年嘉德推出首个名人手迹拍卖专场算起,名人手迹拍卖一直站在十字路口:一边是手迹价格上扬的躁动,另一边是事关物件流转与权益归属的纷争。对此,法律又是如何为其设立 红绿灯 的呢?对此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熊丙万给予了解答。


记者:最近,在北京、南京,几乎同时进行了两场相似的诉讼,一场是周作人后人因为周作人手稿、印章被拍卖问题在北京法院分别提起了所有权确认诉讼,另一场是茅盾之孙因为祖父手稿被拍卖问题在南京法院提起了诉讼。这几起诉讼的原告均称各涉诉争手稿、印章为遗失物。请问,对于遗失物的物权问题,法律有何规定?


熊丙万:《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但上述手稿或印章不是《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 遗失物 ,而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因为历史遗留问题而产生的动产权属争议问题,当前的动产占有人应当被推定为动产的所有人。毕竟,法律不能要求动产占有人自己去就历史上的转让关系进行证明。例如,当初因历史原因被抄家的动产进入二手市场,被有收集兴趣的人购买。这种购买行为应当认定为善意,应当予以保护。当然,如果最初所有人的继承人的确有证据证明占有人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另当别论。


记者:近年来,因为名人手稿、书信被追捧,导致拍卖名人手稿、书信的纠纷时有发生。那么,对于名人手稿、书信的著作权与物权处于分离的状态,法律该如何做出平衡?


熊丙万:对于动产,要区分物上是否涉及著作权或者隐私权等其他权利问题。印章就是一个普通的动产,而手稿涉及著作权、书信涉及著作权和隐私权。所以,在法律意义上,有价值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原所有人的著作权、隐私权与动产的当前所有人物权之间的冲突。对于作者未同意发表的手稿,即便现在的手稿所有人有权转让手稿的所有权,但是不得公开发表。即便当时投稿的作品可以推定同意公开发表,也不得改编原来的作品内容。


关于书信,不仅涉及著作权,还涉及死者生前的隐私及其保护问题,不宜公开拍卖。虽然书信本身作为财产可以转让,但这一转让行为很可能涉及泄露作者的隐私问题。如果死者家属以保护死者隐私为由,要求法院判令不得转让,法院应当支持。毕竟,书信是写给特定对象看的,不是谁都可以看的。



转自《法律与生活杂志》


转自《民间历史》网( www.mjlsh.usc.cuhk.edu.hk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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