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福东:宋妻之死(上)--1952年天津三反运动实况(7)
宋妻之死(上)
--1952年天津三反运动实况(7)
作者:韩福东
宋云甫是天津永清县三反工作队发现的一只“老虎”。他被指控贪污了1500万元(旧币),但是赃物赃款的去向一直不明。执法者决定从他的家属进行突破。

(资料图:工作人员布置“三反”“五反”检举接待室。图片来源于网络。)
宋云甫家位于永清县二区南二堡村。他是一名党员,曾任西养马庄一区社主任,涉案前为生产部的副经理。1952年3月26日,合作社分会派吴秀、沈克效二人去他老家承办此事。
吴秀是天津霸县苍上村人,男,时年22岁,中农成分,学生出身,1940年在苍上村读书,7年后参加工作,任村青年干部。1949年12月,脱产在永清县合作社任业务员。组织上认为他工作积极,因此1950年吸收他为青年团员,并选他为机关支部委员。三反运动开始后,他成为合作社节约分会委员。
沈克效比吴秀大10岁,永清县东郝家场村人,也是中农成分。1929年在村里上学,后务农。抗日战争快结束的1944年,他参加村游击小组,任组长。两年后,成为区剿匪大队长。1947年,因病回家。次年又到区里任民兵连长。后在永清县武装部工作,任区武装部干事、部长等职。1951年2月回家任村自卫队长,这一年9月,他和吴秀一样,成为合作社的一名业务员。他是一名中共党员。
这两名积极分子,在前往南二堡村途中,就开始商议对策。“咱们去后,就用打拉的方式。”吴秀对沈克效说。“打拉”的字面意思,就是“有打有拉”,“打”类似于如今所说的刑讯逼供,“拉”则类似于“坦白从宽”的政策感化。在接下来对宋云甫家属的“查赃对证”过程中,他们采取了软硬兼施的手段。
下午赶到南二堡村,吴秀与沈克效向村长、支书和副支书说明来意,进一步研究了逼供的策略。他们被告知,宋云甫的父亲是一个“土棍”,“什么都不怕,一说就动刀子”,难以突破,于是计划从宋云甫32岁的妻子入手。据说他们公媳关系不合,更易于被利用。
当天晚上,宋云甫的妻子就在村公所接受了讯问。吴秀和沈克效的策略是,先“动员”,动员不成就“威胁”。“吴秀负责打,沈克效和村干就负责说劝”。但终究没有太大收获。宋妻表现“顽抗”,“总是说‘什么也没往家拿。’”最后也只说拿回家一丈七尺布,任凭他们怎样动员,终于不再说了。
吴秀说:“宋云甫早坦白了,你只要坦白说实话,和老宋坦白的一样,就从宽。否则连人都见不到了。你俩感情很好,你是要人呢,还是要钱呢?你不说就加重处理老宋。”宋云甫的妻子仍不言语。
吴秀、沈克效和村干部进行连夜分析研究,认为她存在心理顾虑,是怕交代后被公公责备打骂。而且赃款转移到了娘家一部分,如退赃怕牵连到娘家。
经过一个晚上的斗争。第二天,他们又“针对其思想顾虑,着重了揭穿”:“如果你要听公公的话,朱云甫就会受到严惩,因他在县早已坦白了,你们不说,即是加重他的罪恶。”“朱贪污并没有你娘家多大关系,只要你说清在那里存多少款,政府决不会处理你娘家的。”
在这种文攻武吓之下,宋云甫的妻子打破沉默,谈出大约一千万元。这一千万元中,有大约300万元被转移到了娘家,给弟弟娶媳妇、妹妹出嫁办喜事花了。官方的汇报材料称,这和朱云甫的交代差不多。
但可疑的是,所谓部分赃款转移到娘家,宋云甫的父亲根本不知情。交代后的晚上,宋云甫妻子放出,被公公痛骂一顿:“你怎么承认这些,咱上哪里弄去?”“就是没有嘛,一文钱都没有,扣到公安局、法院去也没有,你怎么承认这些个,你怎么了?”
第二天一早,宋云甫的父亲找到村长,称儿媳的供述是假的,“没有那么回事”。
在吴秀与宋父对质时,宋父说,都是吴秀的逼迫,导致产生假话。
“干部的追,公公的逼迫”,让宋云甫的妻子“从此愁眉不展,存有自缢之心”。到了3月29日,她开始否认之前的供述。
面对翻供,吴秀进一步威胁宋妻说:附近的里澜城镇“就住有公安局、法院、政府的人,我给他们去信,处理你等。”凑巧的是,当天刚好有永清县武装部康庆昌、检察署冯德玉二位同志赶来南二堡村了解另一“老虎”田耀南的材料,在村长家与吴秀、沈克效相遇。康庆昌问:“你们俩来了好几天,怎么着了?”吴秀答复说:“翻供了。”
正在言谈间,村长已将宋云甫的妻子带来。吴秀指着武装部穿军装的康庆昌说:“这是公安局里的。”又指着冯德玉说:“这是法院里的。这是来解决你这问题来的,你再不说就带你走!”吴秀进一步以宋云甫妻子的娘家弟弟与“杀人犯”存在关联,来实施恐吓。宋妻当场吓得浑身哆嗦,蹲下低头不语。康庆昌和冯德玉也参与到威胁性质的逼供中去:“你站起来,放下手去!”
涉嫌贪污的是宋云甫,他在被隔绝的审查中做了交代。可以推知,宋云甫会遭遇更严重的“打拉”--威逼与诱供,但其所交代的内容,仍无法确认所谓“赃款赃物”的取向。很可能,他的供述亦非真实。但执法者当时考虑的并非逼供可能导致供述失真,反而进一步试图从宋妻那里取得一致的口供。并非犯罪嫌疑人的宋妻,经历连夜的审讯和穿军装干部的恐吓,终于承受不住,选择了自杀。
( 作者注: 本文事实部分,主要依据《永清县在对证查赃中发生家属自杀事件的专题报告》(一九五二年三月卅日)、《永清县关于查赃对证工作中发生家属自杀事件向地委的专题报告》(一九五二年四月二日)、《永清县委关于吴秀、康庆昌、冯德玉、沈克效在查赃对证中逼死家属事件的处理决议》(一九五二年四月八日)。笔者查于河北廊坊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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