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福东:谁在剥削?--广西平乐县整风运动小人物志(5)
谁在剥削?
--广西平乐县整风运动小人物志(5)
作者:韩福东
“李德,男,广西柳州市人,回族,伪职员出身,伪职员身份。解放前曾任伪电信局主任,报务员、报务班长、(管)理员、复核员等伪职,1949年解放后留用,现在平乐县邮电局报务员。”
“李有光,男,22岁。广西平乐县沅头乡人,农民出身,学生成份。一九五五年十月加入青年团,一九五五十一月参加工作,现在沅头粮所任营业员。”
李德在中华民国的电信局工作过,共和国的前三十年,因为不承认民国政府,基本都将解放前在政府工作称为“伪”职。其实,抗战的时候,中共名义上也是效忠国民政府的,内战开始后,兵戎相见导致出现承认的合法性问题,但在新中国建政前,南京国民政府无疑是唯一的正统。一般的老百姓不会想到,在具有合法性的正统政府里任职,会在政权翻覆后遭遇那么大的麻烦。
按照当时的宣传口径,李德曾工作过的所谓“旧社会”,存在着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压得人民群众喘不过气来。毛主席带领共产党推翻了三座大山,消灭了剥削,让人与人之间变得平等起来。
平等事实上是不存在的。毛泽东信奉“把颠倒的历史再颠倒过来”理念,那些曾经“压迫”人民的剥削者,现在就要成为被压迫的对象了。
按照平乐县人民委员会的认定,在整风中,李德“到处散布谬论,歪曲党的政策,散布变天思想,在职工中特别是在旧人员中煽动说:‘调整劳动组织机构,是裁员的前奏,审干和反胡风的学习是制造裁员理论的根据,收来被开除和挨整的还不是我们伪人员倒霉?!’甚至在叫喊‘只有世界大战,国民党回来,才能挽救伪人员的命运’,诬说‘报房增加新同志,旧人员不久就被撵出来’,是“象征着毛主席说的百花齐放、推陈出新’。”
从李德说过的这些话中,可以看出他身为“伪人员”内心的惶恐,一旦裁员将首当其冲。只要国民党没有打回来,他们的命运不会改变--这大抵算是新中国生活工作了十年后的经验之谈。在大跃进前后,全国各地都在裁员,比较著名的例子是江苏江阴的吴仁宝,他也是那个时候由乡里的财粮委员兼会计,变身为华西村支书。
除了担心被裁员,李德还被认定歪曲党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称当时强制“收购余粮”的行为是“竭泽而渔”。国家企业在劳动竞赛时订立保证条件,被他“污蔑”为“好比孙悟空的紧箍咒,是和资本家榨取工人血汗一样,增加劳动强度。”
这些批评,都是颠覆性的。新中国号称推翻了剥削人的三座大山,但李德却坚持认为,政府在农村将农民仅有的余粮都强制“统购”,以致闹出人命,是剥削;国企以劳动竞赛的名义,强迫工人加班加点干活,也是剥削。整个社会制度由“私”变为“公”后,剥削终归还是剥削。
“伪人员”的素质的确不一样。除此之外,他还在批判“反革命分子”胡风的时候,替他的“罪恶事实”辩护。在贝利亚(苏联政治家,秘密警察头子,1953年被斯大林清洗,秘密枪决),“高岗、饶漱石反党事件”(1954、1955年爆发)公布后,很淡定地表示“任何政党都有争权夺利。”对训练班培养干部的学习,他偏要说是“劳动改造”。党下放干部政策,他也“污蔑”为是“变相的裁员”。总之,这个伪人员能在歌舞升平的社会中发现很多问题,他“两面三刀挑拨离间,破坏领导与职工之间的团结,打击党团员积极分子,拉拢后进职工,为坏分子打抱不平。”听上去有“无恶不作”的感觉。
李德于是真的被裁员了--开除公职。这还不算,他被划为右派,送劳动教养。
李有光没有李德这么“罪恶深重”,但他也有共同之处,认为新中国存在剥削。他曾经“恶毒地公开骂‘领导是地主,拿我来当长工’,丑化领导是‘三角眼’。”在新中国塑造的经典恶霸地主中,从周扒皮到刘文彩,几乎无一例外都是“三角眼”;现在李永光居然在形容领导是“地主”的时候,也把这一套搬了过来--虽然这一次或许是领导真的长着“三角眼”。
李有光是在粮管所工作,他称自己的单位是“劳改队”“没有一点自由”,甚至将粮所工作服上的“粮工”改为“粮奴”。“粮奴”二字在工作服上招摇过市,相当于一个活动的大标语,这让当局多难堪!粮管所在当时应该算是不错的单位,但大跃进期间,法院职工都要下乡劳动跃进,粮管所怎么可能例外,这是李有光所谓“劳改队”的原因所在。
在当地精简机构时,李有光对“临时干部”说:“你们一定快要回去了。”他说的是实话,精简或许是从伪人员最先开始,但临时干部一般也难逃此劫。此行为被认定具有“煽惑”性,引起临时干部思想不安而影响工作。
作为一连串罪证的最后一条,李有光“打击积极分子,煽动职工不要向国家工农业建设投资。”一直到前几年,各地政府和村委会还时不时以修路、建学校和做慈善等名义,向民众做各种强制性的募款,其实这种行为最晚可追溯到共和国早期(再往前追溯,民国时也有此种情形),抗美援朝要捐款,国家工农业建设也要大家投资,如果严格按照彼时审视旧中国的观点,这也算是一种变相的剥削了。
李有光捅破了这层窗户纸,他因此被“行政上记大过处分”。
注: 本文主要事实部分,依据《平乐县人民委员会关于李德的行政处分决定》(59)案决字第28号,1959年2月4日;《平乐县人民委员会关于李有光的行政处分的决定》(59)案决字第82号,195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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