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性与关系合同

1999-07-16 作者: 刘世定 原文 #天则双周论坛 的其它文章

嵌入性与关系合同

时 间: 1999-07-16

地 点: 天则经济研究所会议厅

主讲人: 刘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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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

今天讲的题目是我们做的关于中国的制度变迁和市场交易中的人际关系网络问题研究中的一部分。我们在社会学方面需要做一些经验研究,在经验研究之前,通常进行理论搜寻,对理论的基本概念和命题进行研究来设定经验研究的一些基本假设。今天讲的题目是在做理论准备的时候写的一个比较偏于理论方面的工作论文。

一、基本概念:嵌入性——视角与操作性

嵌入性最早由经济史学家卡尔﹒波拉尼提出。他在做经济史研究时,于1944年发表重要论著《大转变》。后来他又发表了一篇论文"作为制度过程的经济",这篇论文中他提出了一个概念:嵌入性。他认为"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他认为把宗教和政府放到经济研究的过程中去可能是非常重要的,"宗教和政府可能像货币制度或减轻劳动强度的工具与机器的效力一样重要"。 实际上,这一命题对经济学家来说,特别对于古典经济学家来说,并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命题。而在后来的新古典理论中,对制度问题的关注相对来说要弱一些。波拉尼当时主要是针对新古典理论醉心于竞争模型研究的状况,同时结合他自己对经济史的研究,强调了对制度的关注。因此,这个命题提出后,并没有引起经济学家的注意,他们认为这是个非常古老的命题。但是对其他社会科学家和历史学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80年代中期,美国新经济社会学的代表人物格拉诺维特在一篇论文中重新提出"嵌入性"问题,"嵌入性"视角得到更为广泛的重视,并成为目前美国新经济社会学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在格拉诺维特的命题中,对嵌入性的具体关注已经有了一定的转换,不仅仅是把它放到所谓的制度架构中,而且是放到人际关系网络中去讨论。也就是说,他理解的"嵌入性"不象波拉尼认为的"经济活动嵌入于制度",而是侧重于把经济活动放到人际关系的背景下予以考虑。这个思路与他1974年写的《找份工作》相一致,而后者现在被视为美国新经济社会学带有大纲性意味的著作。美国新经济社会学的主要纲领就是在运用传统社会学家所习惯的传统当中所凝结的视角、工具来和主流经济学家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他这种研究策略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对贝克尔的"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回应。因为按他们看来,经济学家已经跨越了传统的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界线,进入了传统社会学的研究领域提出他们的视角和方法。作为对此行为的回应,一些社会学家跨越原来的社会学领域,进入经济学家比较关心的领域,比如说市场。当时格拉诺维特选择的是劳动力市场,他的主要对话对象是斯里格勒的"搜寻理论",他的基本命题是说在经济学的供求分析中,假定供求之间可以很顺利地见面,同时供求主要依靠价格信号来作出调整。他认为这个命题忽略了匹配问题,即供给和需求究竟是怎么碰在一起的,他认为仅仅从斯里格勒认识到的"搜寻是要付出成本的 "这一点是不够的,因为没有把机制说出来。因此他研究劳动力市场时,认识到劳动力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人际关系网络来解决的。对于人际关系网络他又进一步分析通过怎样的关系来实现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协调。他认为分两类:一类是强关系,另一类是弱关系。对于强关系,他列出几个指标,其中较重要的是互动的频率。就是说,常常在一起的是强关系;偶尔联系的互动频率低的是弱关系。他发现在劳动力市场这个网络中主要是弱关系在发挥作用。对此,他又做了解释。他认为通过人际网络能解决信息问题。信息本身是有质量差异的,在人际网络中的信息质量通常比在陌生人之间的信息质量要高,因为涉及到信任之类的问题。在人际网络中传递信息的时候,如果是强关系,通常信息的同质性较高(大家常在一起,互相了解,没有新鲜事),这样不太容易建立供求之间的匹配关系。如果是弱关系,通常信息的异质性较高。所以找工作是要解决信息的差异问题。他从信息角度对为什么通过弱关系来找工作作了解释。他的研究引起了许多社会学家对嵌入性问题的兴趣。在他看来,劳动力的合约、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是通过经验研究来说明它是嵌入到人际关系中去的,这样的话,嵌入性命题就开始在社会学中得到关注。

80年代中期,他又有一篇在社会学界获奖的论文,把嵌入性问题放到更抽象的层面上来。他想用嵌入性视角来挑战当时两个主流学派:以新古典理论作为代表的主流经济学和主流社会学。他认为主流经济学和主流社会学中的假设都有些偏颇。在他看来,主流社会学关于人的行为的假设是过度社会化的,就是把人看作是完全社会的人,而忽略了人行为中可能产生的选择行为的差异,完全把人视为社会结构的被动产物。主流经济学处于另一个极端,将人的行为假设为不充分社会化。当然他的理解经济学家不一定都同意,他的表达也不一定非常准确。他认为把嵌入性命题提出来(就是把经济行为嵌入于社会网络)就有可能避免过度社会化和不完全社会化这两个假设的偏颇。嵌入性成为社会学家炒得火热的概念,最后重新回到社会学界比较古老的看法:经济嵌入于社会,就流于一般化了。

我们的研究当然希望使命题可操作,在经验及实证的研究中可以获得一些可检验的资料,因此我们选择了关于合同的研究,这也是我们前几年做乡镇企业制度变迁过程中比较关注的一个视角。研究合同的好处是可以得到可讨论的、可检验的资料。我们通过访谈、问卷得到难以有客观指标的资料获取时的材料凭据。比如说拿到合同后,我们可以去问合同究竟是如何运作的,在运作中是否完全按照合同来做。如果有偏离,原因是什么。企业家和政府之间签定的合约与大的制度环境之间有什么差异,有什么默契,都可以通过文本合同极其实际运作中获得较多的信息。

法律社会学家麦克内尔提出"关系合同"的概念与古典的法律理念相区别。在他看来,关系合同的重要特征按经济学家(特别是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的理解,关系合同与古典合同有很大差异,古典合同假设合同是完全的,关系合同假设合同是不完全的,古典合同中可能也意识到合同中有不完全性,但是这种不完全可以通过完全的合同法来弥补,因此制度运作可以在比较完全的法律或正式制度构架中运作。而关系合同的视角强调关系第一,有不完全性,不能通过合同法完全弥补,合同法本身也不完全,因此还需要人际关系来弥补,使合同得以运作。通过波拉尼影响到社会学家影响到法律社会学家再影响到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这样一个脉络,我们感到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特别是威廉姆森的论述对我们进一步的研究非常有用。

二.威廉姆森的关系合同理论:交易特征和基本假设

威廉姆森对于合同的研究,是在治理结构的视野下展开的。他的理论基于两个重要的行为假设,即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他的关系性缔约理论与这两个假设是结合在一起的,他把治理结构的不同方式与交易的特点联系在一起。他认为交易的特征,主要取决于三个要素,即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次数。这三个要素中,威廉姆森特别重视的是资产专用性,而他资产专用性问题是与他的机会主义防止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并且是和治理结构问题相互沟通的。威廉姆森认为,在没有专用性投资并且交易次数不多时,交易双方维持长期关系的意义不大,双方的具体身份也不重要,所以市场治理是相对有效的方式。但在有高度专用性资产而且需要多次交易时,情况则不同。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交易失败导致专用资产拥有者的损失越大,他对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伤害的承受力越脆弱。在这样的条件下,关系的持久性是有价值的,它对于防止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伤害非常重要。因此在具有高度专用性投资且交易需要经常进行的条件下,关系性缔约较之市场治理更有相对优势。这种关系性缔约形成的合同就不接近于古典合同,而接近于关系合同,是嵌入关系中的,用关系来保护专用性资产拥有者较少受到机会主义的伤害。威廉姆森的理论对我们的研究有很大启发,他提出的关系合同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载体,而是和一系列重要变量(如资产专用性、交易次数)联系在一起的,变得可操作、可检验、可证伪的命题了。

但是他的关系合同理论也存在着一些重要的隐含假设。如果不注意的话,我们运用此理论做经验研究时,就可能会发生较大误差。

他的理论中有以下几个重要假设:

1.威廉姆森的关于不同治理结构的相对优势的分析,建立在一定的制度背景条件下。为什么在资产专用性程度比较低的条件下进行的交易,市场治理具有相对优势,这里有一个基本的假定:具体而言,在一个社会中,要求存在着至少使没有专用资产而且次数不多的交易在不依靠特殊人际关系的条件下顺利进行的合同法体系,以及其他一般社会道德伦理体系。如果这个基本假定不存在,很难设想威廉姆森所说的"市场治理"能够成为相对优势。如果社会没有有效的法律和一般社会道德的约束,为了防止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没有专用资产、且效率很低的交易也常常会嵌入到特殊人际关系中进行。如果人们没有在有效法律保障下不受欺骗的预期的话,人们可能在一次性交易中也会注重关系,关系中的熟人之间的伦理可能会更重要。他的治理结构的相对优势的分析仍然离不开一定的制度背景。

2.在威廉姆森的关系合同理论中,是与交易成本联系起来讨论的。在他看来,具有特定身份的人际关系是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的,人际关系和成文合同之间事实上被假定为没有摩擦。这一假设和他对于关系的发生学的看法有关。在他看来,在存在专用性资产和多次交易的情况下,因为关系的维持具有价值,从而双方有形成持久关系的需要, 所以关系将会自然发展起来。也可以说他把关系看作是由资产的专用性诱导出来的,或者说是资产专用性的一个因变量。对于人际关系和成文合同之间的差异,他并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

3.当威廉姆森将关系看作由资产专用性和多次交易的需要诱导出来时,他对于专用投资何以发生的条件并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事实上,这里存在着一个重要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一定的人际关系存量及与此相关系的对未来关系可持续发展的预期作为前提,要作出专用投资决策风险很大,因为不知道决策作出之后有没有良好的关系保证它不受到机会主义的伤害。

威廉姆森的关系性缔约固然有一些非常有启发性的视角,由于这些隐含的假设,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一些问题难以解释。比如说,为什么在满足了关系性缔约活动所需要的条件下,同样形式的合同会出现不同的实施结果。

三.合同治理结构和嵌入关系结构

对威廉姆森理论的讨论引出一个关注点是,在经验研究中要考虑关系合同中文本合同所确定的治理结构和它所嵌入的关系结构之间的关系。威廉姆森认为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关系可以被需要引导出来。而对于我们研究中国目前制度的结构、运行、变迁,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因此我们在接受他关于关系会在某些交易特征(特别是专用性投资和多次交易)下发育这一命题的同时,还需要增加一些基本的理论假定。这些假定包括:约前关系对交易特征的影响、多元关系属性、对关系属性的有限控制。

1. 约前关系对交易特征的影响。威廉姆森对关系的讨论中并没有认真区分关系究竟是约前的还是约后的。在某种意义上说,他更重视约后的关系。就是说,由于做出了专用资产投资、需要建立一种相应的合同治理结构,然后会引导出一些关系发育,这就比较侧重约后关系。在我们看来,约前关系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一定的人际关系存量,需要依托人际关系来保障日后实施过程的专用资产投资决策是很难做出的。所以我们认为,约前关系对于交易特征的影响是必须考虑到的。而不仅仅像威廉姆森认为的交易特征会引导特有的关系。

2. 多元关系属性。人际关系存量作为先赋因素和后天诸多因素的综合积淀物,其属性是多元的。当我们说,两个人或若干人之间存在着特殊人际关系时,常常包含着多方面的内容。例如,在信息方面的相互了解(包括对相互间大量微妙信息的辨识,对对方行为的预知等),在道德方面的相互责任感,在规范方面的相互认同,在影响力方面的相互认可等。对研究者来说,这诸多的属性虽然可以在理念上抽象地分开来,但在现实的当事者关系中是交织在一起的。因此,"人际关系"应被理解为一个具有多元属性的关系丛,只有单一属性的关系应被里列为一种特例。

3.对关系属性的有限控制。当若干人存在关系时,实际上有多元属性。但在经济活动中、在合同的签署中,人们常常需要某些方面的关系,而不需要其它方面的关系。比如说,从纯经济的需求上来讲可能需要信息而不需要先赋的辈分关系,但是因为人本身也是有限理性的,对双方关系的控制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我们认为人们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对关系属性也只能进行有限控制。因为既要运用关系又要控制某些关系不进入合同实施过程是要付出成本的,搞得不好,这种成本甚至会大到使关系破裂的程度。比如说达成君子协定,双方要有默契,策略性地阻止某些属性进入要付出成本,因阻止可能导致摩擦和不愉快。

在这三个假设的条件下,威廉姆森对于文本合同和嵌入关系之间无摩擦的假定难以成立。由于约前人际关系的导入,由于关系属性的多元性及对它们的有限控制,致使合同治理结构和成文合同所嵌入的人际关系结构之间的关系,将变得比威廉姆森设想的更为复杂。我们的论文中把合同治理结构和嵌入关系结构之间的不同的对应关系做了简单的分类。

合同治理结构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权威治理,即合同认可剩余控制权由一方掌握;另一种是双边治理,此时合同认可剩余控制权由双方掌握,当出现了合同中事先未加明确规定的问题时,由双方协商解决。从合同嵌入的关系结构来看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影响力对称结构,双方关系平等。比如单纯的朋友关系。另一种是影响力不对称结构,即一方认可另一方有更大的影响力。比如说父亲与儿子、长期形成的老上下级关系。这四种形式可以在合同治理结构和嵌入关系结构间构成四种组合。组合中有一部分是同构的,一种是合同采取权威治理结构时,嵌入关系结构也同向不对称。比如说一个人创办的公司中,他的副手恰恰是他以前的下级,这两个人签署的合同是权威治理结构,同时在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结构中,也是处于一方比另一方更强的位置上。另一种是合同采取双边治理结构,嵌入关系是对称结构。比如说买卖双方具有朋友关系。

同构的条件下,通过关系来弥补合同的不完全,不产生结构性摩擦。威廉姆森考虑的关系性缔约大致就是在这个范围内。

但是既然约前关系要进入而对此关系又不能完全控制,因此就不能使文本合同和人际关系的特征恰好吻合,就会出现非同构的复杂情况。一种情况下,文本合同是权威治理结构,但是嵌入于双方对称的关系中。比如说,甲和乙是朋友,在公司里,甲又是乙的老板,甲可能就不太好发号施令,关系就复杂了。再比如说,甲雇佣他的叔叔丙,认为丙可靠,但是他要求丙履行各种义务、责任时就可能比较难办。另一种情况下,合同采取双边治理结构,嵌入关系却不对称,即一方认可另一方有更大影响力。如果违约就不好追究。在非同构条件下,通过关系来弥补合同的不完全时,会出现结构性摩擦。关系合同还会产生合同约束软化。为了维持长期关系,常常要在合同实施的严格性上做出让步。合同约束软化意味着对与合同相联系的预期利益的调整,它既会导致生产成本提高,也会有交易成本存在。将合同软化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与因陌生人的介入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相抗衡,是关系性缔约决策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同样形式的合同何以会出现不同的实施过程和结果"的问题,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文本合同的结构特征和它所嵌入的关系结构之间的关系。同一种合同治理结构可以嵌入不同的关系结构,就可能产生不同的作用,导致不同的结果。

四.经营代理人的"二次嵌入"

当我们想进一步贴近中国当前制度变迁的现实时,还需要考虑经营代理人的问题,嵌入性问题就更复杂了。除双方的文本合同和嵌入的关系结构之外,还有"二次嵌入"的问题。威廉姆森强调对治理结构的"过程特征"的分析,即强调制度的实施非常重要,在"过程特征"的分析中强调"根本转变"。他所谓的"根本转变"的原本涵义是指,即使缔约前存在着为经济学家们所推崇的多人竞争局面,但在此后的合同执行阶段,会因为专用性投资的产生而使缔约者比其他竞争者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从而使多人竞价局面不能持续下去,这样,多人竞价转化为少数人间的交易。

类似的思路可以用于经营代理人选择的分析。对委托人来说,通过应聘者的竞争可以恰当地选择出代理人。在合同缔结后的过程中,随着经营代理人对业务日益熟悉,委托人对代理人日益了解,他们之间的默契日益形成,专用性人力资产得以发展。由于专用性人力资产的存在,使已缔结合同的经营代理人比其他潜在竞争者处于有利地位,因此最初的竞争局面被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二人交易取代。使他们之间的多次交易持续下去的合同是关系合同。威廉姆森式的分析到此为止。他的分析非常重要,但还不够。

委托—代理式的经营活动的特点,不仅在于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会有持续的交易,而且在于代理人有一个由合同所赋予的独立的经营活动合同。因此"根本转变"会在两个方面发生,一是多人竞争转变到二人关系,二是出现"二次嵌入",在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同缔结之后,经营代理人在相对独立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和他的经营伙伴缔结合同,并使合同嵌入于他们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假设这两次合同中所嵌入的人际关系之间是完全直接连通的,也就是说,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经营伙伴之间也有直接的密切联系。

但是,这种假设只是一种现实性程度很低的极端状态,通常情况下,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经营伙伴之间没有直接关系。这就使在再缔约过程中代理人的谈判地位将比初次缔约时更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因二次嵌入而变得微妙。从交易成本的角度看,这时可能出现此低彼高现象。当代理人将二次合同嵌入于他和经营伙伴的关系之中时,可能会降低他的交易成本(和与陌生人交易相比)。另一方面,由于二次嵌入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注入了新的不确定性,因此从再缔约的角度看,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交易成本都可能提高。

二次嵌入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将会促进一些制度和组织安排的发展。比如委托多个代理人,增大了每一个代理人的可替代性,从而有利于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控制。或者加强对企业"品牌"的宣传来淡化在业务上对代理人个人的依赖。

以上的讨论假定制度为常量。但是中国本身制度环境处于变化过程中,那么,代理人的二次嵌入可能引导出一些新的组织演变现象。

在变迁的制度环境下,依赖原制度环境而形成的委托人权力会软化和动摇。因此,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关系合同的实施和维护将更多地依靠关系。在这种条件下,如果形成了代理人的二次嵌入,并由他独占主要经营伙伴的关系资源,那么代理人在日常经营中权利扩张的弹性、在再缔约中对委托人形成的压力,都将比在制度环境稳定时更大。这种状态甚至会演变为委托人权力旁落的代理人控制。由此产生了"内部人控制 ",即代理人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而外部人(如股东)很难校正他们的行为。

博弈论中终结博弈的逻辑指出了长期关系在最后阶段破裂的可能。对关系合同来说,终结博弈问题的重要含义不在于当文本合同接近结束时当事人可能出现欺骗行为,而是在于,当事者是否认为关系需要保持下去。当某一方不打算继续保持关系时,利用合同的不完全性把事做绝的行为便会出现。

五.应用分析:中国乡镇企业的关系合同

嵌入性视角和关系合同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现实经济运行中的许多组织现象。可以对乡镇企业的某些组织特征进行分析。

1。嵌入结构和合同关系软化

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前期乡(镇)办和村办企业普遍实行了经营承包制。从乡镇政府和承包者之间缔结的承包合同来看,大都采用的是双边治理结构。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能严格按合同执行即合同约束软化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主要表现为:(1)乡镇政府或村领导单方面修改合同规定的经营指标。对此,企业经营者尽管不情愿,但也表示接受。(2)根据合同规定计算的经营者收入如果被乡镇领导或村领导认为过高,则不能完全兑现。(3)在经营者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经营指标甚至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乡镇政府和村领导不严格实施惩罚。

对这种现象的流行解释是所谓的产权不明晰。如果产权指的是正式制度安排,那么,这种解释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这里面临的问题恰恰是,为什么在文本合同中已经明晰的权利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软化?流行的解释显然不得要领。

嵌入性视角下的关系合同理论对此能提供更有说服力的解释。这个理论引导人们重视缔约背景,包括正式的制度环境(如法律体系)和嵌入的关系特征。从法律制度环境来看,在司法决策受政府权力很大影响的条件下,企业经营者通过法律解决和乡镇政府的纠纷决非好的选择。从嵌入关系的角度来看,则需要从特定关系的长期维持来理解合同关系的软化。

在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乡镇社会中长时间积淀下来的层级依附—庇护关系。在改革背景下,虽然出台了某些保障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法规,并据此签订了有着双边治理结构的文本合同,但是合同仍嵌入于层级依附—庇护关系中。这时,在层级关系中处于下方的企业经营者面对居于上方的政府机构的违约行为,考虑到和政府关系的长期维持,宁可接受下来;而对于企业经营者的失败,乡镇政府、村领导从关系的维持出发也不严厉追究。

2。二次嵌入和非正式的排他性

乡镇办和村办企业的经营者在占有企业资产时,只是有限方位的排他。但不少经营者在他们的经营活动中,由于充分利用人际关系资源,因而使企业的运营有了私人化的特点,使他自己成了难以替代的人物。。这样,他们占有的排他性得以强化,排他方位更加完全,乡镇政府、村领导这些过去参与占有的主体常常也被排斥在外了。这就意味着,由于经营者将二次合同嵌入于他自己的人际关系网中,并在很大程度上阻隔了乡镇政府、村领导和这一网络的直接连通,因此构建了特殊的非正式排他性。在这种条件下,经营者实现了对企业的更强的控制。

3。终结博弈和资产控制权交易

自90年代中期以来,以政府退出对企业资产的控制而将控制权转向经营者为核心的"改制",在原乡镇办和村办企业占主导地位的地区迅速推进。这种形势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这类企业的亏损、负债状况日益严重。而这种状况之形成,除了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为追求政绩而进行的不负责任的贷款和投资等因素之外,经营者通过各种途径将资产转为个人财产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根源。改制的重要原因之二,是许多对企业拥有很大控制权的经营者已不满足于代理人的地位,而希望变成所有者,将非正式的排他性占有转变为正式的排他性占有。这两个原因都涉及经营者的离心倾向。将这种离心倾向的原因归于委托-代理合同的不健全也是不够的。同样的不完全合同,在80年代乡镇企业迅速崛起时并未带来90年代中后期的同样结果。

讨论部分:

张平:

刘教授把乡镇企业理论化到这一层次上很不容易,把现实中的复杂关系转化成理论语言是非常可贵的。对于中国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崛起过程中很多用正统经济学无法解释的问题,用这一套关系合同理论能够给予很好的解释。这一理论中熟人社会的特征非常强,与西方市场经济下运作的二人对等关系不太一致。熟人社会的缔约背景、关系的后持与陌生人社会不太一致,那么,控制有限性等问题的差别很大。

第二个是所谓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经济学家和经济社会学家都在讨论这个问题。"二次嵌入"问题与经济学家讲的内部控制问题其实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致的。代理人与委托人产生信息不对称。股份制建立后,这个问题就更大了。每一个投资人并不一定真正拥有股权,对内部经营无控制权,只根据股价来决定是否拥有股权,进入和退出市场的频率很高。哈莫尔的《垄断的企业》中提到企业控制是垄断的核心。西方由于股权分散化,并不关心内部机制,是用市场方式(外部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如果股市上不行,就没有人投资。这是解决内部控制的一个途径,也引发了市场方式怎么解决目前土崩瓦解的问题,目前是争夺最终产权的时候,政府力量、"红帽子"已经没意义了,产权是否要从原来的治理结构转化为接近于现在的股份制市场的方式运作。政企关系可能由原来的保护关系转为市场关系。原先熟人社会,每个人都受到监督,如果做得不好,会被熟人看不起,因此农村信用非常好。现在长期政府关系价值在下降,流动性变大,使陌生人加入更可能。原有的靠熟人监督的控制方式已不能解决,由此导致了崩溃。很多乡镇企业核心领导层(除老板极其家族成员外)很多都是外地人,清理产权时比较顺利。

这一模型进入熟人社会确实很有用,但未来社会将更市场化,更具有流动性,某种新的制度安排可能会替代传统熟人社会的制度过程。这个改变值得进一步探讨。

王水雄:

刘老师提出的"按照合同形成的合同治理结构与嵌入性关系结构两者交叉可能具有不对称关系"是一种静止的模式,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虽然合同治理结构存在,嵌入性关系结构也存在,但是在具体的场景中,用的一方面不同就会造成缔约后的差异。他对威廉姆森的补充的重要一点是提出了缔约前关系。威廉姆森的前提是在法律规范的社会中合同自己发生作用,即使是不完全合同,但是有非常好的操作。中国社会中合同不是不完全合同,而是合同本身就不完全,表现为法律制约不完全有效,不完全按照合同执行。

刘世定:

我注重于人际网络,主观上并非要忽略法制建设,法制建设确实很重要。大家觉得传统关系作用在下降,就要明晰产权。从现实来看,熟人关系中的道德约束与法律所提供的约束存在着一定的替代关系。正式规则土崩瓦解时,人们一方面会呼吁法律等正式规则的建立,另一方面由于要具体运作每一份合同,如果无法依靠法律、道德,就会更加依赖人际关系,就又可能产生"杀熟"等问题。

于纯乾: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终还是经济利益关系,要根据产权、物质利益等来确定。产权明晰是要确定主体是法人还是某个人。原来的乡镇企业是共同共有,而改革的方向是现代企业制度,达到产权明晰、按份共有。中国人情社会的嵌入关系将向法制化、市场化发展。我们原来社会是以纵向的行政关系为主的权力关系,平等的关系是不存在的。法制大多数情况下是约束强者的,而强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首先毁约。

管益忻:

经济学研究中往往剔除社会性、伦理性因素。实际上每一个交易都不仅是经济内容,还涉及伦理学、社会学、美学等。每一个合约的签定,实际上是人造的新的关系嵌入到原来的关系中去,而原有的关系是已经存在的,无法修改了。

中国的内部人控制的概念与西方也不一样。我们的内部人有二重身份,即是打工的也是所有者。西方的内部人只是打工的。

张曙光:

关系资源是有价值的。我们现在很多人都在利用这种资源来达到目的。乡镇企业的经营者调动了周围很多的关系资源后才使企业发展壮大、脱颖而出。乡镇企业的经营中不仅利用了很多物质条件,还利用了很多关系资源,比如员工大多选用当地人。关系资源的利用是乡镇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对于关系资源可以进一步讨论。现在的人际网络中,一种是非正式的传统关系资源,另一种是正式系统中的关系资源,这两种有差异。许多乡镇企业的经营者将这两种资源都运用得很好。我国许多民营企业家都担任着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为此他们有所付出,但同时他们也利用这个名誉增强其调动关系资源的能力。关系就是一种能够调动资源的资源。

对于"终结博弈",我觉得是一种相应的变迁。以前政府可以调用其管辖内的企业的汽车,政府的某些费用也可以到企业报销。股份合作制改造之后,政府拥有大部分股份,而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少了,政企关系并不是很僵,只是从一种关系转向另一种关系,向规范、明晰的方向转化。如果是终结博弈,企业就可能发展不下去了。我国即使是真正市场化了,也和西方的情况不太一样,还得运用关系。

张平:

中国的纵向关系和西方平等化的平面关系非常不一样。平衡传统关系和正式关系是乡镇企业持续发展的根本。好的企业,这两种关系都处理得很好,产权转变也很顺利。

张曙光:

由乡镇企业变为私人产权,产权就明晰了,同时还维持着与乡镇企业良好的关系。乡镇政府知道要保护企业,这与过去的支持、保护还不太一样。

茅于轼:

关系的存在不一定能提高契约的效率。关系使信息更对称,跟熟人定契约,效率更高。但由于存在特定关系,契约约束软化,又会降低效率。把特定关系延伸到一般的制度背景中去的研究是很有意义的。市场有效率在于两个原因。一是契约双方是平等的,二是在竞争环境下使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使契约体现出双方平等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使契约是同构的,所有的条款同时适用于双方。在雇佣合同中,佣方承担工作的义务,同时得到报酬,可见市场能够最有效率地配置资源。社会就是靠市场配置资源才能够富起来。从市场的基本安排出发,如何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款是很重要的问题。

有些制度的背景应该说得更清楚,就是使其透明化。比如刚才提到有些竞争者被排除在外,那么是如何排除的。如果说明白了,再要操作就比较难了。

刘世定:

关于这个理论的适用范围的问题。我认为在知识社会学层面的问题不能直接引到科学理论上去。在社会科学层面,可以设定某一命题存在的前提条件,至于在这种条件下,是能够解释西方现实还是能够解释中国现实,就是另一回事。并不是说我的研究是中国特色的。

天则经济研究所 丁世艳

(根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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