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民主化的第一步
[ 1999年第11期 中国乡村民主化的第一步 作者:辛秋水 ]
民主化是中国乡村社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主题,而民主化的进程又具体地落实在一些民主程序和民主制度之上,其中表现人民当家自主的最佳方法及完美程序,莫过于民主选举。因而民主选举是中国乡村民主化的重要起点和突破口。
目前,全国各地乡村选举基本上是仿照或借鉴基层“人大”的选举方法,采取平行选举(或分别选举)的方法同时选举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从选举制度本身来看,它只注重个体素质的选择,却忽视了整体的优化组合,并形成如下的民主悖论:在提名上越是充分发扬民主,越是难以形成协调合作的班子。事实上,由此产生的班子不团结、聚合力差、工作效率低等现象屡见不鲜。据一项权威调查表明,全国处于“松散、瘫痪”状态的村委会占1/3以上。我们认为,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与选举制度本身深层次的不合理性不无关系。
中国乡村社会完全不同于城市社会,由于人口流动性差,农民大都是世代定居在一地。由于这一基本特点,村民之间遍布血亲网,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也是由于这一基本特点,某些邻里、门户之间往往世代“冤仇”,见面就眼红,说话就顶撞,如果采取平行选举(或分别选举),一些血亲很近的人,如父子、兄弟、郎舅等很可能同时选到一个村委会班子里。这样,各种家庭、宗族力量就很容易干扰、操纵选举,滋长反民主、反现代化的分离性权威;而把世代冤家对头选到一个村委会班子里,更无法工作。由此可知,这些都是传统选举制度无法克服的弊端。
为此,我们安徽省社科院对乡村选举制度进行了长达10年的探索、试验,积累和创造了一套“组合竞选”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所谓“组合竞选”,就是首先由村民自由推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然后由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在村民推选的副主任和委员人选中进行“组合”,即提名各自的竞选班子,参加竞选角逐。为了争取村民的信任,谁也不敢把自己的“九亲六族”拉进来,更不会把名声不好、明显带有某种集团(如宗族、自然村落)利益和经济利益关系的人,作为自己的竞选伙伴,否则他就会丢失选票。当然,他们也不会把同自己谈不来的人提名到自己的竞选班子中来。这样,无论谁当选为村委会主任,他都能驾驭自己的班子,不至于变成“散”班子、“软”班子、“烂”班子,从而达到优化组合的目标。
十年来,我们采取“组合竞选”的办法,先后在安徽省岳西县腾云村进行了三次村委会选举,在来安县邵集乡全乡8个村同时进行试点,都取得了成功。现已经扩展到阜阳、滁州等地。值得一提的是,地处贫困山区的腾云村前后三次民选的村委会主任都不是本村大户,这就充分说明了即使如腾云村这般封闭落后的山村,也并不是某些人担心的那样:宗族、宗派势力会严重干扰民主选举,地处穷乡僻壤的农民没有民主能力。由此看来,社会转型中乡村民主化完全能够健康发展,关键要在某些民主程序、民主制度上进行改革,以适应转型社会的特点。
其实,社会转型问题并不是乡村民主化的主要障碍。我们认为,主要障碍是传统的乡村权力(利益)结构。
现在学术界有一种流行的观点,很有代表性。这种观点认为:农民文化低,没有民主能力,加之农村家族、宗族力量的回潮,必须加强“国家力量的介入、干预(或曰‘指导’)”。“通过国家权力支撑下的公共权威的作用,抑制家族力量对村民自治的渗透”。可是,为什么1978年以前人民公社强大的行政干预,未能消灭家族力量?恐怕这不仅仅是一个政治性问题,而是一个文化、伦理的问题。因而,仍然采取过去的办法,显然是无用的,只能是重蹈覆辙。在乡村民主化之前,将家族及其营造的传统文化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主要障碍,而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将国家的权力渗入、扩展到乡村社会的各个角落,重新组织了一个“政社合一”的准军事化组织。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国家权力无限扩张,非但没有推进中国乡村社会的现代化,相反使乡村社会更加凋敝、落后、贫困化。同时,它也导致了国家权力自身的危机。
然而,后来的以村民自治为主要特征的乡村民主化却开辟了另一条道路,它不仅给中国乡村社会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促进了乡村社会的复兴、繁荣,而且还挽救了处于危崖的基层政权的危机,这是一条唯一的道路。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民主的不断演习、不断训练,乡村民主化中的许多问题必将在村民自治中逐渐得到解决。村民自治就是广大农民在自己的社区内当家作主的最好“学校”、“训练班”、“操练场”。
大量的事实说明,现在不是国家“政治输出”的不足,而是“政治输出”过多和不恰当,阻碍了乡村民主化的实际进程。例如在村民选举中,乡镇采取各种形式干扰、破坏,许多地方选举是“新瓶装老酒”,与以前指定、委派村干部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别。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村委会的候选人大多是由乡镇考察的,也有的是由村党支部提名,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查批准确定。选民只能在拟好的候选人名单下划圈圈、打叉叉。选举村委会核心人物的主任一般不搞差额选举,即使实行差额选举,也是找一个与之悬殊明显的弱者陪选。据调查,大多数村委会选举,其候选人基本上是原班人马不动。我们在一个县调查时发现,某村的村委会选举一开始就是由村党支部书记一个人操纵的,他提名的村委会候选人是在原村委会人员的基础上,找了两个近亲做差额。试问,这种选举与过去指定、委派村干部有多大差别?而建立在此种选举制度上的村民自治还有什么意义?
这些指定、委派的村干部只对上级负责,而无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上级要他们多提留,他们就会加倍地提留,以至于农民负担有增无减。一旦实行了村民自治,由村民自己来选举自己社区的领导人,这种权力(利益)结构就会发生变化,村委会的权力来源不是乡镇,而是人民群众。民选的村干部认识到自己头上小小的“乌纱帽”是人民给的,不是上级封的,他们就必然会对人民群众负责,争取人民群众的信赖。这样就从根本上割断了传统的乡村之间利益上的依附关系。
再从政治上分析,国家权力的过多介入势必造成社会的僵化和对个人的压制。“权威”的东西多了,自治的东西必然减少,民主是以尊重个人价值为基础的。政府应在其合法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能超出这个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是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任何组织都不得指定、委派或随意撤换村委会成员。如果我们为了避免家族、宗族等乡村力量的干扰而去求助于另一个“权威”,那么,一个集权怪物便又会卷土重来,而将中国“草根民主”的希望彻底压碎。
我们应当看到,尽管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推行已有十余年了,但传统的乡村权力(利益)结构并未很快地退出历史“舞台”,现实的村委会毕竟是从人民公社制度中脱胎出来的,它仍然或多或少地带有“政社合一”的遗迹和准政权的功能。很显然,这种新旧社会结构交织的情形将会持续相当长的时期,传统的乡村权力(利益)结构仍然具有强大的惯性作用。因此,最后我们主张:清除乡村民主化的路障,必须适时进行乡镇一级的民主改革,其突破口就选择在乡镇长的竞选、直选上。只有乡、村同步进行民主改革,才能真正推进中国乡村民主化进程。 (责任编辑:李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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