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污的水中有没有婴儿? ──论中国二十年经济改革后的现状

2000-03-31 作者: 冯圣葆 原文 #當代中國研究 的其它文章
血污的水中有没有婴儿? ──论中国二十年经济改革后的现状
1、国有经济是如何成为日益沉重的包袱的?
2. 资产流失还是产权流动?
3. 从贪污与浪费看改革企业的内部激励机制
4. 国有企业改革:“十五大”以来的尝试
【注释】
二十年来,中国大陆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经济的增长是世人共睹的。但同时,三年实现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的愿望远未实现 [1] ,中国也确实面临着国有资产流失和严重的腐败现象。至于对非国有企业是应当大力扶植、还是仍然视之为国有经济的附属成份,也未形成共识。

这些重大问题的存在,使人们对体制转型的前景、以及如何评估改革的代价,产生了理所当然的疑惑。西方的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的渐进改革是逐步走向官僚资本主义、权力经济或权力资本主义,这样的判断是否符合中国的实际?是否夸大了腐败现象?而在国内,则出现了极左派对改革的批评,他们用教条主义的有色眼镜看问题,引用大量的一般人得不到的内部材料,表面上是在捍卫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其实只是为了推销他们固有的结论──否定中国经济进步的变化。

对于中国当前在体制转换过程中所面临的一连串前途未卜的、涉及二十一世纪前景的、命运攸关的问题,应该从多种角度全面地加以分析,而不能以偏盖全。恩格斯有一句名言,不能把婴儿随同有血污的脏水一起泼掉。中国的改革过程正在诞生新体制的“婴儿”,如何让这个刚刚问世的、从“血污”中抱出来的“婴儿”茁壮成长,是中国当前改革中的中心问题。笔者从这一角度出发,在此文中分析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和问题,同时也提出自己对资产流失和腐败问题的评价。

1、国有经济是如何成为日益沉重的包袱的?

国有经济现在已成为国家日益沉重的包袱,这是个不争的事实;但如果过份地强调“甩(掉国企这个)包袱”,则又可能产生一系列问题。从建立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究竟政府和公有经济应该在经济活动中起什么样的作用,目前这还是个争议甚大的问题。若对此事的认识含混不清,显然会造成对国企改革过程评价上的歧异,也会增加国企改革的障碍。

一些学者强调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例如,王绍光认为,首先,政府应当提供“公共财”,(即一经提供、任何人都可享受、而投资人不一定得益的设施和服务,如国防、道路、桥梁、污染控制等),当这些行业尚无法赢利、因而不能充份引入市场竞争时,只有国家可以、也应当充份地向这些领域投资。其次,国家应当通过投资使经济的“外部性”内在化。所谓的“经济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实体的行为使他人收益(正外部效应)却得不到补偿、或使他人受损(负外部效应)却未付出应付之代价。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就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其前期开发效益不明显、风险很大,很难完全靠市场配置资源,国家应实行鼓励政策,如提供税收和贷款优惠、设置或鼓励创业─风险基金;而其后期开发则可能有所收获,国家应为研发者的成果提供专利权等保护。而负外部效应的典型例子便是公害,只有靠国家的行政性干预才能制约公害,国家也可通过参与资源配置来缓解公害。第三,国家应当用财政和金融政策来调节总需求,以实现充份就业、相对稳定的物价和适当的经济增长。最后,国家还要限制垄断、调节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弥补市场的不完全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 [2]

按照这些意见,从现代国家应当发挥的功能来看,在中国,国家并未充份发挥应有的作用。现代化分工的前提就是合理地配置国家和社会分别控制的资源,国家要发挥上述作用,就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把有限的资源合理地分配运用;但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执政党却全面插手控制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甚至每个单位,管了过多的不当管之事,却放弃了许多应当管的事。建国初期主管国民经济计划的薄一波曾在一篇内部意见书中指出,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全国只有数量不多的大企业,中央尚可直接管理企业、用计划安排有限的投资项目。六十年代以来,全国的大小企、事业单位已达数十万个,仍然实行这种体制,一切投资靠国家计划、所有企业都由国家管理,其结果只能是,名义上国有企业全部抓在政府手里,实际上政府根本无法驾驭、“照顾”不过来,于是企业经营不善、日益衰败、亏损面越来越大,最后成了国家用财政和银行资金永远也填不满的无底漏洞。目前,这种状况已经恶化到如此之地步,即令国家倾全力也无法再把全部国有企业都包下去了,单单是冗员和下岗职工的包袱就令政府头痛不已。王绍光曾指出,国家财力的缩小实际上已严重影响到非经济领域的正常发展。 [3]

现在,国有企业背负着沉重的包袱,冗员多、离退休职工多、社会福利设施负担重;于是,企业资金日益短拙,只好欠债不还,不但三角债继续扩大,还拖欠工资和退休养老金,更谈不上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了。这实际上是国家长期垄断经济的后遗症。昔日政府长期专注于政治运动,又盲目投资形成了扭曲的经济结构,只求表面的低效益的增长速度,不顾企业和国家的底子被越掏越空,多年来寅吃卯粮、欠账过多,使得今天国有部门日益衰败,政府也深受其累、不堪负担。与此同时,国家在履行王绍光论述之必要职能方面也捉襟见肘、困难重重。虽然自1997年起,政府从国家预算中拨出300亿元、冲销了煤炭、化工等四个部门八十年代“拨改贷”以来拖欠的债务,然而,杯水车薪,其实并无助于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相反,这种单纯地冲销积欠的政策却产生了“饮鸩止渴”的作用,使得更多的企业不思自救、反而等待着政府出资来冲销自己的债务。

只要国有企业仍然是政府部门的附属物 [4] ,大多数国有企业便不可能办好。一方面,政府部门不可能真正为企业的经营结果负最终责任,国有企业经营不善时,实际上没有一个政府部门的官员会因此减薪撤职或被查办;另一方面,多年来政府总是关怀照顾国有企业,在政策上向它们“倾斜”,让他们吃偏饭,而对国有企业中的困难企业就更是格外关爱;殊不知,越是这样,国有企业越不可能有起色 [5] ,它们互相攀比、坐等偏饭吃,始终缺乏转变管理机制的动力。

要走出这样的困境,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必须缩小国有资产的总盘子,这样才能增强国家的作用。国家退出经营性的国有经济领域,并不是削弱国家的职能,而是为了恰当有效地加强国家的必要职能。目前,政府正考虑设法变卖一大批国有资产,以增加政府财力,试图尽量发挥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必要作用、尽可能地办好必须由国家全部控股的少数国有企业和一大批国家仍然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并偿还社会福利方面的历年积欠(使国家能负担企业职工的离退休金、并能培训企业的冗员使之转岗)。同时,只有加快企业外部环境向市场经济的转化,才可能促进企业内部体制的转变。

2. 资产流失还是产权流动?

什么是资产流失?产权交易并不等同于资产流失。我们不但需要认真地界定资产流失这一概念,而且对资产流失的数量不能言过其实。 [6] 1995年初,中国开始了产权交易的试验,但不久就因议论纷纭而中断,反对的理由之一就是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当年夏,产权交易渐渐被正式允许。中共“十五大”关于国企资产转制的精神更推动了产权流动。中国的产权交易市场正在逐步形成 [7] ,但目前仍远未规范化。

社会上对产权交易有若干误区。其一,一些人拘泥于旧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教条,视国有资产转移到非国有机构为蛀蚀社会主义之根基、动摇国有经济的绝对优势地位。其二,人们往往只看重实物资产,因而把实物资产转变为货币资产的活动视为资产流失,这是一种源于马克思的简单再生产理论的糊涂观念。其三,以为国有资产不流动就能保值,实际上国有企业的资产每日都在亏损贬值之中,其数额也未见得比真正的资产流失量小,国有资产不流动照样会不断地因亏损贬值而流失。其四,误把国有资产的帐面价值当做其实际价值,其实,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只有在产权的市场交易中才能确定。如果在正常的产权交易中估产的价值低于原来的帐面价值,其中的差额并非资产流失,更不是产权交易造成的,而是资产原已贬值、现在只是在交易中暴露出了长期隐藏着的资产贬值而已;若产权交易中资产的估值已成负数,则这样的资产转移实际上是卸掉了国家的债务包袱。其五,如果在产权交易中因化公为私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正是产权空置、产权交易未能市场化的结果。由于没有正常、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产权的转移往往通过行政手段实现,在“黑箱”中作业,才造成了利用产权交易中饱私囊的那种资产流失。解决此问题的办法应该是规范产权交易市场,而不是因噎废食、杜绝产权交易。

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形态转换是正常的经济运营方式;只要是真正的公平交易,交易中原有资产的帐面原值可能缩水、也可能增值,并不一定必然出现所谓的资产流失问题。至于社会主义是不是应以国有资产占绝对优势为前提,在中国现已不是个理论问题,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来衡量,结论是非常清楚的。从生产力的发展速度及质量来看,中国改革以来的经济体制明显地优越于旧体制,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体制毫无疑问地对生产力的发展长期起着阻碍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国家所有制经济的比重呈逐年下降之势,其产值早已低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四分之一。如果把维持国有资产在经济中的优势地位列为首要考虑,而不是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为标准,就不啻维护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旧体制。现在,中共中央已通过修改宪法、承认了这一观点 [8] ,只有那些极左派的忠诚拥护者才会对此耿耿于怀,中共“十五大”前,国内极左派给中央的四份“万言书”就反映出这一倾向。

若进一步从企业发展的规律来看,不论西方或中国的实践都表明,规模经济的形成主要靠企业的资产重组;而且,这种重组不能靠行政命令来实现。最近,中国在总结了本身的实践经验并吸取了东南亚、特别是韩国的教训后,已开始限制那种人为地组建特大企业集团的做法。中国要形成企业的规模经济,必须先形成产权交易市场;没有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就很难形成规模经济。

3. 从贪污与浪费看改革企业的内部激励机制

中国腐败现象的恶性膨胀的确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不可忽视的现象。有人认为,是改革引起了腐败;也有人认为,腐败是改革的代价和润滑剂。笔者以为,腐败不仅是道德问题,它还有体制性根源,可以说是向新体制转化过程中、旧体制消亡前的回光返照。在今天的中国,人们往往较多地讨论腐败现象,但却较少提到制度性浪费现象,似乎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浪费是可原谅的,而且目前这类现象也确实多半是合法的。究竟贪污和浪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孰轻孰重,现在并没有准确可靠的统计数字可资分析;不过,后者的数量未见得比前者少。

如果把贪污和浪费现象放在一起考虑,似乎可以从这样的角度来分析。即把干部和企业家排个队,A表示生产好、赢利,B表示亏损、欠债,C表示廉洁,D表示贪污,那么,可以从下图中看到:

(赢利)A____________________C(廉洁)

(亏损)B----------------------------D(腐败)

显然,最好的情形是AC,最坏的则是BD,这是有社会公论的。至于如何看待AD和BC,则现行体制下似乎有这样的评价:即只要通过不被准许的手段为个人牟益(AB或BD类),就应当惩罚;而那些亏损企业的懒惰而又官僚主义习气积深之企业主管人员(BC类),不管他们如何不适任,都不触犯党纪国法,因而照样可以安然自在地享受高官厚禄,在一处失败后仍可异地做官、甚至升官。而在贪污分子当中,究竟有多少是赢利企业内的贪污分子(AD类),多少是亏损企业内富了和尚拆了庙的贪污分子(BD类)?对两者的处置是否应当有所不同呢?从这样的角度出发,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如何改革国企内部的激励制度问题。

a.风险与成功:BC的社会恶果远超过AD

任何企业每一项新产品开发的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风险,在企业的创业阶段尤其如此。在国有企业旧的企业文化的支配下,目前企业里许多主管人员都宁肯亏损、而不愿冒开发性风险。现在之所以有大量的科技成果无法开发成为生产力,企业主管们不愿承担风险是一个重要原因。中国已经基本上结束了短缺经济,许多行业都出现了产能过剩现象,如果不利用高新技术、不开发新产品,企业到哪里去找新的市场呢?中共十五大已确定了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朱总理宣布了“本届政府的主要任务是科教兴国”。但是,如何才能落实这一战略,使企业家敢于承担风险,使企业能在市场上冒着风险创业呢?

既然技术改造和开发新的高科技项目已成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企业家就必须越来越多地利用创业投资资本,这在西方被称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任何产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预估的成功机会都不小,但据统计,西方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项目中95%以上是失败的。这表明,企业家必须敢冒风险,即敢于承担失败的责任,否则他们就只能无所事事、坐等失败。企业家的风险意识是无法由政府按道德准则或政治觉悟等来规范的,例如,政府不能硬性规定风险投资的成功率为4-5%;若有了这样的规定,企业家就会生依赖之心,则其责任心会更差、失败率会更高。为了使企业主管成为有胆略的企业家,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在体制上让他们有一个独立自主地工作的环境,在激励制度上鼓励他们承担风险、也享有创业成功的收益。西方的企业主要就是靠激励制度,而不是靠企业内烦琐的处罚制度(至于违法之惩处则由法律规范);所以,企业家最大的风险是失败而丢掉好职位,而因贪污而受惩罚则并不多见。

在中国的现行体制下,干部和企业管理者不愿意承担风险;相反,若无所作为却反而可以高枕无忧。长期以来,很多科技开发项目的资金并未能专款专用,有些机构获得这些资金后,借口原定科研项目成果的开发风险太大,结果把科技开发资金转作他用。目前缺乏可靠的统计,不知道类似这样的挪用究竟有多少,又延误了多少新科技发明的开发和投产。即便有少数敢于承担风险的人,他们也很难成功,因为要创业就必须违反现行体制的许多常规,如不实行平均主义式的分配,而是违背常规地支付激励性报酬,这就会遇到制度上和社会上的重大阻力,极易被罗织为贪污浪费或违反财政法纪等罪名。中国从未形成一种承认并激励科技天才和能干的企业家的分配制度,这是体制性的癌症!

在中国,政府若设立创业风险基金,比用财政拨款填补国有企业的亏损要好得多。目前,中央和地方试图设立创业风险资金,但应当充份研究前车之鉴。多年前政府就曾用财政拨款建立过一家中创公司以支持创业投资;结果,该公司虽在几个项目上获得成功,但由于不能像在西方那样及时地在证券市场上出售股票、从而从创业性投资转向正常性商业经营,最后这家公司实际上变成了长期性投资基金、主要从事机构性证券投机,最后以严重亏损而告终。

b.缺乏激励与贪污:不落实“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正反面后果

目前的工资制度是一种缺乏必要的激励的体制,由此又滋生出腐败的温床。虽然国家放开了对工资的统一管制,但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工资仍由上级封顶,国有企业多数负责人的名义工资都很低,即使是那些贡献大的人也是如此;谁要是在现金收入上越雷池一步,就可能被戴上贪污犯的帽子。但另一方面,企业负责人却利用职权享有许多实际利益,其实际收入并不低,如在分房、用车、吃宴请、手持移动电话或笔记薄电脑等方面,往往超越规定大笔为个人开支。这种分配形式不仅为政府所默认,而且上行下效、越演越烈,不仅赢利企业的负责人如此,亏损企业的负责人也不甘落后、常以工作需要为名掏空了企业。如果把企业赢利的百分之一公开地奖给对企业经营有贡献的企业家,象西方那样实行经理的高工资制,企业也许会办得更好,同时严惩贪污也会有更好的效果。这样做其实与“十五大”提出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分配原则是一致的。

c.改进激励制度的关键是让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共担风险

在一定意义上,中国的所有权概念中,由于存在着一个空洞的高于个人的“国家”这一神圣的所有者,反而造成了生产者的地位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世界里的“被压迫、被剥削者”。随着以高科技为基础的知识经济的发展,这种状况正演变成一个更尖锐的问题,即是否尊重创造性劳动。同时,这种把国家(实际上是政府)的利益置于企业职工利益之上、实际上不尊重员工权利的做法,也落后于发达国家。西方的企业雇佣员工时,创造性工作可以得到较高的报酬,还有一些企业也用本企业的股权来激励员工,使得员工更关心本企业的发展,这种做法在高科技企业更常见。同时,西方也高度重视管理精英的作用,承认高级主管(即CEO)对企业兴衰的决定性作用,因此付给企业的管理精英非常高的薪水,也给他们一部份企业的股票,从而使高级主管的个人职业生涯和命运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现代企业越来越需要员工的主动和创造精神,成功企业的企业文化不是单靠管束,而是更注重员工的参与和主动精神。西方的企业让高级职员或普通员工持股的实质就是共担风险、共享成功,这是企业成功的关键。中国的企业职工名义上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但实际上既没有真正的参与权,也没有充份维护自己利益的机构和机制,从来就没有当过主人翁。而那些据说是代表他们利益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虽然并不真正关心企业职工的利益,却有权利用各种办法分享、占有企业的收益,但又从来不为企业的兴衰承担任何责任;一旦企业经营不良而破产,政府部门和官员从不分担任何风险和代价,却把失败的风险和代价完全推到了普通职工头上。在这样的政企关系、官员─工人关系下,只会产生对立,根本无法形成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激励效应。

4. 国有企业改革:“十五大”以来的尝试

a.国企转制:如何卖和送?

“十五大”前后,中国刮过一阵买光送光国有资产之风,后来被制止了。 [9] 笔者认为,这一试验的要害不是可不可以送和卖,而是如何送和卖,更重要的是,国有资产转让(特别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后又如何管理?国企转制成功与否的衡量标准是,转移产权后企业是否重获活力,国家在财务上是否有损失、税收是否增加。

是否实行国有企业的“零资产转让”(即俗称的“送”),就必然是化公为私呢?笔者并不这样看。八十年代对国有企业改行“拨改贷”以来,很多新建企业完全依靠银行贷款建厂,债务负担沉重;自从经济增长速度放慢后,往往陷于困境,甚至负债大于净资产,已经资不抵债;若按市场价格来评估,这样的企业如果偿还了银行债务,其资产不是所剩无几、就是一无所有。把这样的企业按“零资产”转让,实际上是卸掉了国家的债务包袱,而不是把国有资产送了出去。最近国内报纸曾介绍合肥市财政局推动国企改革的经验,他们在“送”企业时还陪上“嫁妆”,结果是“这些原先缺资金、缺技术、缺管理、缺市场的困难企业‘送’出去后,不但依靠优势企业启动了存量资产,这29家企业重组共盘活24亿资产 [10] ;同时,优势企业也实现了低成本扩张”。从地方财政的角度讲,赔钱的企业不必贴钱了、税收增加了,是一种越“送”越赚的“买卖”,而且推动了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的转变。

所谓的“卖光”,多数成功案例(如在山东省诸城县)主要指卖给职工,其成功是与职工的参与联系在一起的。凡是职工被迫出资认股、官商的利益和权力毫无“流失”的,都不成功;职工虽获得了企业的股权,但原领导班子未改组的,也不可能成功。中国现在需要总结职工当家作主、参与管理的经验,更需要制定保障职工股权及相关利益的法规,而不是停止这种转让,也就是说,需要有一个不同于企业法的股份合作法。

b.“政企脱钩”动真格?

1998年中共中央在国企改革方面主要做了两件事。一是要求军、警、公检法机关与其开办的商业组织脱钩;二是鼓励政府机构所办企业与机关本身脱钩。到1998年底,前一任务已取得很大进展,而后一任务至今却只在内部紧锣密鼓地进行。所谓的企业与军警政法及政府部门脱钩,除了可减少贪污的根源、禁绝走私外,还有所有权转制和政企分开的含义。中央初步拟定的方案是,中央政府只保留对一批大企业的管理权,集中归吴邦国为首的一个委员会领导, 分别由由财政部、经贸委和计委管理,其他的企业则脱离中央政府各部门、转归下一级政府部门管理,并允许将部份资产转让给职工和企业主管人员。不过,目前地方政府并不愿意接受中央政府欲交出的全部企业,其主要兴趣是增加地方税收,却不愿接受亏损企业。

c.中共中央关于国企改革的新“决定”意味着什么?

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此前,江泽民曾亲自主持召开过几次重要会议,几个智囊机构也发表了一系列文章;但主管经济的朱扁基却似乎置身事外,因此令不少人产生了疑虑。这个“决定”涉及到本文讨论的一些问题,但更象个颇具意识形态色彩的文选,很难说它将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起多大的作用,因为从中看不出中共中央将为贯彻该“决定”采取何种有力措施,也不清楚在方针政策上有什么重大的突破。

该“决定”强调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但是,由谁来执行呢?从“决定”的内容来看,国有资本的所有权仍属各级政府、由出资人(机构)代表,这并非新的提法。“决定”中笼统的规定很难对建立出资人制度有大的推动;“决定”也难以让“出资人”把他们所控制的企业主动让渡给非国有的所有者,以真正实现国有资产战略布局的改变。从各地党组织为贯彻该“决定”的精神所发表的文件来看,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显然不高,它们的说法甚至比中央“决定”的精神更模糊、更淡化,实际上还是在不遗余力地保住国有企业。根据国际经验,要真正转让国有资产,必须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有目标、有步骤、有监督地逐步推行,但“决定”并未如此安排,其主要原因可能还是未下决心大张旗鼓地解决这个问题。“决定”所设想的让渡国有资本的办法之一是,通过上市的国有公司向个人或非国有持股机构转让法人股、然后将所得上缴国库,这样做往往会增加炒作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机会,实际上可能把不良资产转嫁给投资者,让投资人上当,导致股市不稳定,继而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

“决定”要实行的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是建立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政府部门与企业脱钩后,由各级政府把国有资本委托给出资人代表,让他们进驻企业、变成企业的股东、董事,对国家承担资本增值的责任;同时,政企分开、政府部门转变职能、从微观管理中解脱出来,不再干预企业的经营,只在外部保障国有企业的法人独立经营。可是,“决定”仍然没有对“出资人代表”作具体的规定。其实,上海和深圳早在1997年就有类似的试点,笔者在上海听到的企业反映并不好,企业的厂长经理们表示,“多了一个婆婆,而且是当董事长的、要高工资的婆婆”。至今国内也未见到有关这类试验成功的报导。“决定”公布一个月后,“国有企业改革与下岗职工研究组”曾发表过一份关于“政府干预制约企业发展”的报告,该研究组对上海宝钢集团的“资产授权经营”作了典型调查后认为,这一试点是失败的。现在至少可以这样说,上海的试验至今尚不成熟,无法提供可资参考的模式,其中未能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避免出资人制度走老路。

“决定”发表的第二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副主任陈清泰发表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的长文,作者似乎是把“出资人代表机构”视为一种委托管理机构。可是,过去政府的部委机关实际上本来就是一种委托管理机构,这样的托管关系一向存在。现在,改革应着重解决如何规范现实中早已存在的委托管理问题,而不是仅仅把政府部门实行了几十年的管理方式换个委托管理的名称。

笔者认为,如果被委托者(机构)不能人格化,仍然是层层机构重叠,这种代理必定重复旧路。只有按照市场竞争的原则,把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直接委托给企业董事会以及与董事会配合的经营班子。实行合理的委托管理的关键在于,要改革激励机制,受托人完成资产增值任务后不仅应有工资增额、而且可以分享股权;同时要实行强有力的监督,以保障国家和公众利益。为此,国家必须设立负责国有资产战略转移的专门机构,以便组织各有关方面安排招标、并监督受托方依法律执行合同;另外,应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或者国家专门设立托管审计法院。德国为东德的体制转型所设立的托管局就曾履行过这样的职能,但它是过渡性的,把东德的国有企业通过托管卖掉后就解散了。在中国实施国有资产的托管、转让有一个障碍,即可能有人会担心,当国有资产增值后、董事和经理们会分享股权。正是在这一点上,上述“决定”回避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

上述“决定”把目前存在的经营管理制度弊端缩小为“经营管理者素质”问题,显然忽视了这一弊端的严重性。现在,中共内部仍然有很多人未真正认识到,“十五大”已肯定的“生产要素”这个概念,不仅包括资金、土地、厂房、设备,也包含经营管理才能、科学技术的运用。在一定意义上,在企业的资金、厂房、设备既定的情况下,那么经营管理就决定着企业的命运;所以,不仅应该给优秀的企业家高报偿,还要把他们的个人前途和利益与企业的资产增值挂钩,他们的收入中相当大的一部份可以是股权,但在一定时期内应不准许套现。其实,规范得当的股权分享制不仅是利益分享,而且也是一种最好的风险共担制度,它有助于克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可以制约损公利私的经营方式,也有利于精明的企业家的成长。让善于经营的企业家得到必要的报偿,结果国家和所有的投资人都会得益更多,这不属于国有资产的流失。由于目前国内的舆论非常重视防范贪污腐败,所以该“决定”规定,“凡是由于违法违规等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但是,“决定”却未考虑到,不舞弊贪污的企业经营者,未必就必然是好的合格的经营者。正如本文已分析过的,企业经营者可能并不违法违规,但同样也不愿意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仍然沿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的积弊,毫无创新精神,这样的经营者其实同样糟糕。

该“决定”强调了中国经济将进一步多元化,却没有明确地规划国有经济的未来前景。这就留下了幻想的空间,或许还有人视依靠非国有经济发展只是权宜之计。现在,一些人强调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础时,却从不认真回答,为什么国有经济不如非国有经济更具生命力。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的一份报告认为,“国有企业在工业产业中的份额下降到了28%,但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占了55%的份额......这种高投入低产出的局面严重拖累了经济增长......国企至今仍耗用了银行三分之二的贷款”。 [11] “决定”并未体现出明确的决心去改变这种状况。如果这种局面继续下去,那么,非国有经济营造的巨大成就仍然可能被国有经济的跌落所抵销。不久前,在“99财富论坛”的讨论中,一些学者就指出,“去年扩大内需,只有0.87%的资金流入私营部门,这应引起政府的密切关注”。 [12]

目前,一切新的改革都涉及体制上的深层矛盾,如果没有政治改革作保障,将寸步难行了。比如,政府要“放小”、并把留下的大企业委托给“出资人”管理,这都触犯了原主管部门的既得利益;而且,在设立新的机构实行托管时,各机构都可能挑肥拣瘦,会热衷于如何安插有利于自己的人员、如何重新分配资源等,造成一系列干扰。如果这些运作仍然是不公开的、又没有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地方上的“父母官”仍然只愿意卸掉某些国有企业的包袱,却又垂涎成功的非国有企业、以各种手法把它收归自己名下,他们可能还会采用让原企业经营者退出、改由党的组织部门委派董事长和总经理、把企业纳为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名下的手法;那么,就连非国有企业都会产生不安全感,可能导致部份民营企业千方百计把资金转移至境外。这种很可能出现的局面正是国内一些学者呼吁修宪的根据。

1998年就有一些中央领导身边的“内部人”在议论,认为1999年不得不出台政治改革了,否则经济改革也搞不下去了,“就看江泽民怎么下决心了”。但是,年复一年,总是把“力求稳定”当做首要之务,那么,究竟到何年才会具备稳定的环境来推行必要的政治改革呢?不完成经济改革能有真正的稳定吗?

【注释】
[1] 近来,开始采取“债转股”的办法,与四大商业银行对口成立了四个专门接管大企业不良资产的公司,把银行的债权(即企业的负债)接过来变成股权。这样,企业顿时释去债务重担、摆脱了困境,却并未改善经营状况。而把大量不良资产剥离的办法其实也一样,被剥离的那块不良资产仍然是未解决的问题。
[2] 王绍光,“国家在市场经济转型中的作用”,载吴国光编,《国家、市场与社会──中国改革的考察与研究,1993年至今》,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
[3] 笔者对王绍光在这方面的论述有所保留,主要是不同意他把现状比照成不如文革时期或类似南斯拉夫垮台前夕,也不同意他对放权让利的基本改革思路的否定。
[4] 究竟各国有企业的具体所有者是谁呢?恐怕谁也讲不清。有人称这种状态为“所有者不到位”;原国有资产管理局研究所所长魏杰认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有时高达46个,但这些政府部门却没有一个真正负责任。笔者认为,其实现在这些与国有企业相关的46个政府部门也并非所有者,而只是国有企业资产收益的分享者。
[5] 从五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积累的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来看,这是个普遍规律,世界银行出版的许多出版物都曾有生动的描述。
[6] 近年来,国有资产管理局多次评估过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当对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批评越来越多时,估算结果显示,国有资产的总值也越来越大。
[7] 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1995年举办的托管研讨会上杨启先等的发言。
[8] 按新宪法修订的条文来看,“国有”已经改为“公有”,而公有还包括集体所有;同时也将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地位从“从属”抬高到“重要地位”。若把“集体经济”和个体及私营经济合在一起来看,显然社会主义宪法的经济基础已发生了巨大变化。
[9] 这一年里,很多地方领导起初对资产转换的理解是简单化的,后来朱扁基强调了“不是一股就灵”,接着又限制了“放小”的进度。
[10] 记者集体报导,“‘送’出来的聚宝盆”,《中国经济时报》1999年10月6日。
[11]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与制度变革”,《中国经济时报》,1999年9月20日。
[12] 《中国经济时报》,199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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