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贪史的启迪
[ 2000年第11期 中国反贪史的启迪 作者:白 钢 ]
自从私有制产生,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贪污就与人类形影相随。即如前辈著名经济学家王亚南所揭示的:一部廿四史,“实是一部贪污史”。贪污,是公共权力的运用越过了制度、法律、乃至行政伦理规范的边界,而成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私利手段的一种表现。贪污,关系着国家的治乱兴衰。因此,反贪也就成为人们的永恒话题。
“兴废由人事,山川空地形”。贪污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个恶魔,不受时空、国别的限制,主要取决于有没有遏制它的制度及其机制。最近四川人民出版社推出的王春瑜研究员主编的 《中国反贪史》,以历代反贪的实践与经验,雄辩地说明了这条真理。
无数经验事实表明,贪污与“权力”是一对孪生子,二者伴随着整个政治过程。当“权力”的供给与人们对“权力”的需求发生矛盾的时候,经济学上的“设租”与“寻租”的理论便支配着整个政治过程。掌权者用手中的权力设租,甚至直接出卖手中的权力,造成“官以财进,政以贿成”的局面。从这个意义上说,贪贿只是政治腐败的必然反映。所以,反贪不能只查经济账,更重要的是要查贪贿赖以形成及愈演愈烈的原因。否则,就会按下了葫芦浮起瓢,越反越多,越反个头越大。乾隆皇帝反贪的决心不可谓之不大,惩治贪污的法令不可谓之不严,然而,实际效果如何?正如薛福成所说:“乾隆朝诛殛愈众,而贪风愈甚”(《庸庵笔记》卷3《入相奇缘》)。他虽然处治了像甘省折监冒账案(此案陆续正法者56犯,其中总督、巡抚、布政使各1人,知府、道员5人,同知、知州8人,通判2人,知县35人,县丞3人。免死发遣者46人,以知县居多)、云贵总督李侍尧贪纵营私案等等大案要案,但却放过了清朝有史以来最大的贪官和坤、直到乾隆帝病逝,嘉庆帝继续进行反贪事业,才把这个“贪鄙成性,怙势营私,僭妄专擅”的“群臣之首”和坤拉下马。清朝的反贪不是越反越大吗?!
《中国反贪史》还系统地描述了历代反贪斗争与王朝兴衰隆替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揭示了在君主专制时代,反贪斗争不可能走出轮回怪圈的尴尬。这实质上是一条不依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传统的官僚政治体制,或由行政长官统摄赋役财政,这就赋予官吏以政治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方便条件。历代开国之初,反贪斗争往往卓有成效;中期以后,贪贿之风就愈演愈烈;到了王朝末年,“蠹盛则木空”,贪污贿赂便成为王朝覆亡的掘墓者。其所以如此,归根到底,是制度问题。邓小平同志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根本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君主专制政体,皇位是世袭的,恩荫制度代代相传,官吏任用则是任人唯亲,这就决定了历代王朝只能是“家天下”。专制制度的这种劣根性,必然导致有限的监察机构及其职能属于自己监督自己的性质,只能形同虚设。这样,贪污腐败就成为不可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了。这就使历史上的反贪斗争犹如“割韭菜”,割了一茬,又长出一茬。
几千年来,人类一直在关注着反贪斗争。古今中外的贪污腐败有许多共同点,按照寻租理论或“公共选择理论”,贪污贿赂是租金在政治市场中的一种存在形式。只要有租金,就必然有寻租行为。改革的任务,就是要设计出用来遏止那些志在获取和保留现存租金竞争的各种制度,关键在于避免建立会引起寻租行为的规制和规制机构。在权力配置上,应当走出“自己监督自己”的误区;为了杜绝寻租行为,就需要认真进行宪政改革。从权力配置,到制度安排;从规则的制定,到机制的建立,都要符合宪政理论的规范。——这是《中国反贪史》所提供给我们的最有益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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