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戏”的出现与流传
[ 2000年第11期 “包公戏”的出现与流传 作者:张全明 ]
自宋以来,人们把包拯尊称为“包公”。一提起包公,人们就会自然想到戏曲舞台上那个铁面无私、刚正不阿、为民除害的清官形象。在宋元明清以来的戏曲舞台上,不但关于包公的剧很多,而且还专门为他设计了独特的舞台形象:蟒袍、玉带、纱帽、朝靴,同时勾画着日月阴阳脸谱的“包黑头”。因此,包公成为我国宋末元明以来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的清官代表。这些艺术作品,流传到国外,又使包公成为一个具有世界影响的人物。像元曲中的部分包公戏就曾先后被译为法、德、日等国文字。这类小说、戏曲和民间传说中的艺术形象,脱胎于历史人物包拯,而且极为生动形象地反映了包拯清廉正直、无私无畏的可贵品格。这类包公戏或包公小说,是我国历史上影响最广、民间最为流行的传统反贪文化或清官文化的一部分,反映了广大百姓盼望沐浴清官政治氛围的良好愿望。
包公戏的出现
据研究,“包公戏”来源于包公类小说又多来源于宋代的话本。史载,宋、元间人罗烨新编的《醉翁谈录》目录公案类中就有《三现身》。有人认为,这应是《警世通言》里《三现身龙图断冤》出现的源头。甚至有人认为,包拯生前就已经出现了一些有关他的“神话”的流传。譬如,他“知开封府,为人刚严,不可干以私。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吏民畏服,远近称之”(《涑水纪闻》卷十)。所以有人指出,这些说话人所说的故事,可能在包拯生前、至少是在南宋时代就已流传,又都是民间喜闻乐见的,因而流传很广,所起的作用也很大。以后演成戏剧或改成小说,因而其宣传的力量更大,包拯的故事也就完全夸张到神化的程度(钱剑夫:《谈“清官”和“青天”包拯》,《学术月刊》1979年第7期)。据考证,元代无名氏创作的优秀杂剧《陈州粜米》,是最早出现的包公戏,它与《铡包勉》等剧一样,也是最能反映包公清正廉明、铁面无私、不畏权贵的传统清官戏。
《陈州粜米》的内容是陈州大旱、民不聊生,朝廷低价粜米,降恩于民,但赈粮官小衙内和杨金吾贪赃枉法,自恃皇亲国戚,无法无天。他们私自将钦定的赈灾米价五两银一石加倍出售,还掺泥砂糠秕于其中,收银肥私。灾民张古为人耿直,买米时与之理论,直陈其贪赃勒索之罪,竟被小衙内用御赐紫金锤当场打死,引起灾民公愤。不久,包公以钦差大臣的身份,带着御赐金牌赴陈州查赈,用计依法审判,督斩了小衙内和杨金吾,从而惩除了贪官,为民除了害。此剧经过多年传演,不断丰富变化,故有同类剧《包公下陈州》等名,有剧种京剧、豫剧、川剧、汉剧、湘剧、滇剧、秦腔、同州梆子、河北梆子等十余种,至今上演不衰。此剧以“正末”扮包公,塑造了一个比较丰满的包公形象。剧中的包公,不仅是一个铁面无私的智慧超群的审判官,而且从一开始就以权贵政要的死对头自任,“和那权豪们结下了山海似冤仇”。作者在剧中提示了刚正不阿、为官清廉的包公勇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的真实性格,同时又在一些具体情节上赋予了主人公以浓厚的民众幻想的清官色彩,其包公形象充分地反映了普通百姓的理想和愿望。自宋元以来,淮阳等地一直流传着包公放粮的故事,虽与戏剧不完全一致,但主要人物、情节却大同小异。
可以认为,包公戏与包公形象的塑造,虽高于生活,实际上也源于生活。史载,包拯曾多次给朝廷上奏请求赈济陈州(治今河南淮阳)、河北、江淮等地的饥民。但当时京西转运使等官非常贪酷,千方百计贪赃,想方设法害民,恰遇其辖地陈州受灾,以致引起许多百姓被盘剥勒索而死的惨状。包拯下陈州访闻到这帮家伙是“阎王爷不嫌小鬼瘦”的实情后,气愤填膺,立即上书仁宗,揭露其贪赃枉法之罪,弹劾他们“于灾伤年份二倍诛剥贫民”,折变时花样翻新,变本加厉,是“非常暴敛”,要求依法惩贪,重置典刑。(《包教肃公奏议》卷七《请免陈州添折见钱》)。结果“陈州公(指包公)监粜之处,除奸革弊,民受其惠”,“民赖其活”。因此,这些奏折及其所记载的内容即成了《陈州粜米》剧的最原始的根据,反映了包公惩贪肃贪、陈暴安良、为民排忧解难的基本史实。
《铡包勉》一剧,是写包公对于犯有贪污受贿罪的侄儿,面对其情深义重的嫂嫂说情,也毫不通融,依法处死的故事。这一戏剧情节虽正史无考,但包拯倡廉戒贪的史实与其所立的《家训》中是包含有其历史的影子的。《宋史·包拯传》载,包拯多次“请重门下封驳之制,及废锢赃吏”,“数论斥权幸大臣”,“又上言天子当明听纳,辨朋党,惜人才”,“请去刻薄,抑侥幸,正刑明禁,戒兴作,禁妖妄。朝廷多施行之”。他在执法过程中对亲朋故旧、宗族同乡也一视同仁。包拯不仅敢于对权贵严格执法,而且对其亲友犯法者亦依法予以严惩,不殉私情。至和二年(1005年),包拯任庐州知府。庐州是他的家乡,有他的许多亲戚朋友。有的亲友以为有包拯作靠山,便有恃无恐,胡作非为。包拯非常憎恨这种恶劣习气。他的从舅横行霸道,触犯了法律,包拯依法断罪,当堂打了他的从舅一顿。这一来,原来扰乱官府或其它违法的亲友,也都收敛、老实了。这种铁面无私的行为在当时产生了较好的重大影响。据《涑水纪闻》记载:“包希仁知庐州,庐州即乡里也。亲旧多乘势扰官府。有从舅犯法,希仁挞之,自是亲旧皆屏息。”他还自立一则《家训》,以表示与贪官赃吏水火不容的决绝态度。《家训》说:“后世子孙仕官,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仰工刊石,竖于堂屋东壁,以诏后世。”从这则《家训》可以看出,他将子孙做官不得贪赃枉法作为一条铁的家法,令其务必遵守;若违反此训,永远不能再回包家,也就是开除了族籍;即使死亡之后也不能入包家的祖坟。并指出,不自奉廉洁而贪赃者,他就不承认他是自己的子孙。后来《铡包勉》和《包公赔情》等戏中依法斩杀犯有贪污罪的侄儿包勉或许即渊源于上述史实。此剧情节并不复杂,但却深刻、丰富地反映了包拯痛恨贪污、铁面无私的性格。自然,此剧从出现以来,一直受到了希望公平、公正执法,喜爱清官戏与包公形象的广大百姓的欢迎。后来,京剧甚至干脆易名为《铁面无私清官谱》。汉剧、豫剧、徽剧、秦腔、吉剧、川剧、粤剧、河北梆子等剧种中至今都有此剧上演,只是有的戏名不尽相同。如粤剧名《包公截侄》,川剧名《铡侄》,吉剧名《包公赔情》等。
包公戏的流传
包公戏的产生和流传,是自宋末元代以来各种社会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具体而言,主要是当时贪官污吏多如牛毛,贪赃枉法之事不可胜计,处于死亡线上挣扎的广大民众,满腹含冤,无法申诉,于是就把希望寄托在能同贪官污吏进行斗争、为民请命的清官身上。正是在这样的政治背景和社会条件下,加上由于包公戏的作者也是身处在社会底层受歧视和压迫的普通读书人,在元朝“诸妄撰词曲,诬人以犯上恶言者,处死”(《元史》卷一百四《刑法志》)的严酷刑律规定下,为避免触犯严密的法网,便采取借古喻今的手法,利用历史题材来反映老百姓的痛苦和愿望,并抒发心中的抑郁愤懑和对贪官污吏的痛恨之情,于是,包公戏便应运而生,继而广泛流传。元曲著名的戏剧作家如关汉卿等,所采取的正是这种艺术手法。其所写的包公戏《鲁斋郎》与《蝴蝶梦》等,可谓包公戏的代表作。剧中同样反映了包公不畏权贵、严惩贪赃枉法之徒的清官艺术形象。
据载,元杂剧中有大量以包公刚正不阿、依法惩贪、为民除害、平反冤狱为故事的戏。明代臧晋叔编的《元曲选》中就选了十种:《包待制陈州粜米》,《包待制智斩鲁斋郎》,《包待制三勘蝴蝶梦》,《包待制智勘后庭花》,《包龙图智赚合同文字》,《包待制智勘灰阑记》,《王月英元月留鞋记》,《包待制智赚生金阁》,《神奴儿大闹开封府》,《叮叮当当盆儿鬼》。另外,元末钟嗣成编著的《录鬼簿》中还载有《包待制判断烟花鬼》、《包待制双勘丁》、《风雪包待制》等多种包公戏。这些包公戏由于大都反映了元朝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造成的冤狱重重的社会现实,因而受到了群众的喜爱而流传甚广。
明清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文化、戏剧的传播,清官戏日益深入人心,故包公戏在当时流传更广。不仅如此,自从明代《龙图公案》、即《包公案》等小说出现以后,人们往往把许多离奇古怪案件的故事和传说,统统加在包公身上,使包拯被逐步夸大乃至神化。因此,石玉昆述之《三侠五义》、俞樾之《七侠五义》,以致《警世通言》中《三现身龙图断冤》,《初刻拍案惊奇》中《张员外义抚螟蛉子、包龙图智断合同文》等小说及其衍生出的更多的剧目,都是以包公为中心。近代《小说丛考》指出:“包公一生,不独能破前朝之案,且能破清代之案,其‘平反’之功,宜累牍书之不尽矣。”《曲海总目提要》认为:“其事有载于它书者,有传于案谳者,亦有凭空杜撰、全无根据者。”其实,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历史上和民间有很多这种事情:一个为人们所喜爱的好人,凡是好事总归属于他的名下;一个为人们所痛恨的恶人,凡是坏事也都归属于他的名下。不是人们没有分清甲乙丙丁的能力,而是好恶之情大致如此。故庄子说:“两喜必多溢美之言,两怒必多溢恶之言”(《庄子·人间世》)。大量戏曲中之所以有被神化的包公,甚至在一些穷苦百姓的眼中,包公故事越夸张越好,包公越神化越好,大体皆源于此。而且事实上多有史为凭,并非无端妄说。正如《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中所说:“在旧社会,就人民方面来说,他们喜爱‘包公’这个不避权贵、执法不阿的形象,是寄托一种幻想,希望有人出来为他们申冤。这种幻想,往往曲折地反映了一定的客观实际。”所以,清官包拯的经历与行为等,就附会流传成了许多包公类的小说和戏剧。而且,“在封建社会里,在民间存在期望清官和喜爱清官的心理同时,封建地主阶级从巩固他们的统治出发,也常常提倡官吏的清正”(见《人民日报》1978年7月13日)。因此,包公既有被夸大和神化的社会基础,又有其一定的阶级根源。
包公戏广为流传的原因,除上述之外,更主要的是:包公戏的主人公有许多值得肯定之处,这是包公戏能够出现并广为流传的最根本的原因。有人认为,在封建统治阶级中,确曾有过这样一种人,他们从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出发,执法不阿,铁面无私。从包拯一生来看,这是其最大特点,也是最值得充分肯定的一个方面。如史载,包拯曾六弹国丈张尧佐,七劾贪官王逵,甚至为此“反复数百言,音吐愤激,唾溅帝面”(朱弁:《曲洧旧闻》卷一)。
包公戏的不衰
同时,包拯还经常注意普通民众的疾苦,多次上书“为民请命”,赈灾济民,并以“私访”的形式了解老百姓的冤情,为民申冤除害,从而使一些群众的疾苦得以解除,冤案得以上诉甚至化解,这也是包拯为官的一大特色,反映出了其清正廉洁、勤政爱民的一贯作风。史载“拯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童稚妇女,亦知其名,呼曰‘包待制’。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旧制,凡诉讼不得径造庭下。拯开正门,使得至前陈曲直,吏不敢欺”(《宋史》卷三百一十六《包拯传》)。或许正因为如此,时人欧阳修就曾赞扬他“清节美行,著自贫贱,谠言正论,闻于朝廷”。吴奎为他作的《墓志铭》也道:“峻节高志,凌乎青云。人或曲随,我直其为。人或善容,我抗其辞,自始至终,言行必一。”明朝的胡俨在为包拯奏议新版作的《序》中也说:“公在当时,为人峭直,其忠孝大节,议论风采,著于庙堂,闻于天下,传之后世,载诸史册者,章章矣。”“观其敷奏详明,谏诤剀切,举刺不避乎权势,犯颜不畏乎逆鳞;明当世之务,务引其君于当道,词气森严,确乎不拔,百世之下,使人读之,奋迅其精神,发扬其志节,炳炳琅琅,光前振后,焕乎其不可掩也。”所有这些,都可谓明证。
此外,包拯虽生性刚直,然处事尚平和;虽嫉恶如仇,然存心崇宽厚;虽与人不苟合,不伪辞色悦人,然待人推以忠恕。但面对掠财残民以逞的贪官酷吏,则力主依法严惩,不讲情面。这也是包拯为官、为人的一大特点。包拯曾在奏折中就批评当时的官吏对“孤弱无援者,则按以深文;权势豪猾者,则纵而不顾。内则徇一身之利以植其私,外则窃振职之名以图其进。效尤无耻,唯恐不及。至有公清守节之人,或不曲事左右、为众所嫉者,即被加诬,构成其罪。遂使守己之士,或负终身之玷,可不痛惜哉!且治平之世,明盛之君,必务德泽,罕用刑法”。因而,他反对“专用刻薄好进之吏”,以免“民不聊生”,要求转运、提刑等职,“精选廉干中正之人,以充其职;苛细矫激之辈,屏而不用”(《包孝肃公奏议》卷四《请不用苛虐之人充监司》)。不仅如此,包拯还力主对民“慎刑”,对贪官污吏严格“正刑”。慎刑,是为了不冤枉一个好人;正刑,是为了不放过一个坏人。他在《乞不用赃吏》等文中,即较明确地表达了这一点。他说:“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今天下郡县至广,官吏至众。而赃污发,无日无之。洎具案来上,或横贷以全其生,或推恩以除其衅。虽有重律,仅同空文。贪猥之徒,殊无畏惮。昔两汉以赃私致罪者,皆禁锢子孙,矧自犯之乎!太宗朝尝有臣僚数人犯罪,并配少府监隶役,及该赦宥,谓近臣曰:‘此辈既犯赃滥,只可放令逐便,不可复以官爵。’其责贪残,慎名器如此。皆先朝令典,固可遵行。欲乞今后应臣僚犯赃抵罪,不从轻贷,并依条施行。纵遇大赦,更不录用。或所犯若轻者,只得授副使上佐。如此,则廉吏知所劝,贪夫知所惧矣。”包拯作为一个封建官吏,能这样全面而辩证地看待和处理问题,的确是难能可贵而应该值得充分肯定的。这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包公的清官戏兴盛不衰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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