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排斥权力还是权力主导市场? ──关于市场转型过程中权力转移的讨论
──关于市场转型过程中权力转移的讨论
农村改革:从农民得利到干部得利
“权力资本化”的制度背景
权力和“市场”如何互利?
【注释】
市场转型过程中原来支配着集权体制的行政权力是否会让位给市场机制,这既是一个可以从理论上讨论的问题,也是一个值得深入观察的实证课题。国际社会学界围绕这个问题曾经有过很热烈的讨论。
权力让位于市场?
1989年10月《美国社会学评论》杂志发表了美国社会学家倪志伟(Victor Nee)的题为“市场转型理论:国家社会主义从再分配向市场的过渡”的论文[1],作者在文中提出了他构建的“市场转型理论”。一位著名的社会学家波兰尼(Michael Polanyi)早年把“国家社会主义”[2]体制定义成“再分配经济”,因为社会主义集权体制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政府把大部份资源掌握在自己手里,通过再分配来控制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倪志伟把波兰尼和匈牙利裔美国社会学家泽林尼(Ivan Szelenyi)有关再分配经济的论述运用到分析“国家社会主义”的市场转型过程之中,提出了市场权力、市场动力、市场刺激等命题,并据此构思了他的“市场转型理论”。倪在“市场转型理论”中把原来支配着集权体制的行政权力称为“再分配者”,而把依托市场体制运作的企业或个人称为“直接生产者”,然后提出了3个与权力有关的假设:
假设1:由“再分配经济”向市场机制的转型会导致社会经济资源和利益配置过程的改变,相对于再分配者而言,直接生产者将收益较多。
假设2:国家社会主义制度转型时,市场交换取代再分配机制越是彻底,政治资本相对于市场资本就越贬值。
假设3:经历了由官僚协调向市场协调过渡的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中,“再分配者”涉足私有企业经营时并无任何优势。
倪志伟的这项研究的实证材料来自于他1985年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福建省近郊县30个自然村中选取的725户样本的访谈。经过统计检验,倪的上述假设为其抽样调查所得数据证实。据此,倪作出了一系列关于中国转型过程的机制转变的推论。
他认为,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将根本改变行政权力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支配性地位;随着从“再分配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权力、刺激、机会会有利于“直接生产者”,而对“再分配”权力的拥有者不利;向市场协调的转变越彻底,经济交换就越不可能根植于干部网络之中,而市场中的“直接生产者”们(尤其是私营企业主)通过市场的自由运作可获得当权者们原来掌握的权力资源。
倪的这些观点发表后在美国社会学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其他一些社会学家或运用实证方法或从权力与社会网络、政治市场、地方主义等角度表示了不同看法。后来倪志伟又运用他在1989年至1990年秋冬季进行的中国农村25个省138个村7,950个家庭的抽样调查资料,进一步分析了这些问题,1996年他在《美国社会学学刊》发表了“一个市场社会的崛起:中国社会分层机制的变化”一文。在这篇论文中,他虽然对原来的观点作了局部修正,但仍坚持其基本看法,强调随着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干部的权力相对于生产者和企业主而言将逐步削弱。
然而,自从倪在中国的两次抽样调查之后,过去10多年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表明,尽管市场化转型不断取得进展,但是行政权利似乎并未让位给市场;一方面直接生产者和经营者确实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权,但另一面原掌握再分配资源的权力拥有者依然支配着经济活动,后者的权利仍然有效,并由此产生了普遍的“权力资本化”现象。
到底中国的经济转型过程的主要特徵是“市场排斥权力”还是“权力主导市场”?国人的直观感觉可能更接近于后者,可是为什么倪志伟的两次抽样调查资料却支持“市场排斥权力”的判断?
农村改革:从农民得利到干部得利
研究中国从“再分配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如果仅从农村抽取样本,根据改革中农村人民公社组织解体阶段不同群体的收入差异,来推论整个转型过程农村权力体系重新组合的趋势,甚或以农村一个阶段的收入分配特徵来判断城市“单位”体制下不同群体相对经济社会地位的变化,可能是值得商榷的。
如果要把波兰尼、泽林尼所讲的“再分配经济”概念应用到改革前的中国,可能最适合其定义的经济系统是城市经济,而不是农村经济。中国以“单位制”为特徵的城市经济系统是“再分配”体系的最主要基础。“单位”作为一种封闭的、多功能的经济社会组织,满足其成员的公共福利和社会需要;甚至改革已经走完了第一个十年时,“单位”的成员仍然享受着从物品到服务的范围极广且颇具潜力的种种特权。正是“单位”这种无所不包的功能导致了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
但是笔者认为,中国的农村其实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再分配体制”的特徵。由于中国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通过一系列制度作保障并制度化了的,所以象中国这样长久而明显地存在着城乡差别的情况,可以说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在这种制度下,中国农民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或者说政策性歧视,其中户籍制度是造成城乡二元结构格局的核心制度。在它的严格控制下,处处体现出农民地位的不平等。特别是在昔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民无法享有城市居民由政府提供的就业机会,农村中也没有城市里通过“单位”给与职工的各种优惠待遇,如工资、住房、免费医疗、退休金、副食补贴等等。政府通过农村社会基层组织(人民公社系统)严格控制农民的经济社会活动,集体经营、共同劳动、统一分配,农民只能分得其劳动所得的一部份,勉强维持生存。与城市里的干部相比,农村的生产队干部除了安排农业生产和结算工份外,既没有多少特权,也没有什么福利,辞职不干也许是他们仅有的权力。
中国的改革是农村改革先行,改革之初农村的发展快于城市,农村最先享受到改革的成果,所以那时农民的收入显著增加,是自1978年到现在的20多年中最辉煌的时期。而那时领政府薪水的乡镇干部基本上还处在“再分配”体制的控制下。因此,就收入上升的幅度而言,80年代前半期农民收入高于乡镇干部是不足为怪的。
尽管如此,笔者以为,农民收入的上升并不一定意味着农民获得了更大的权力,正如干部收入的暂时相对下降并不完全表示其权力的式微一样。马克斯.韦伯把权力和财富、声望作为研究社会分层的指标,他认为在社会分层上收入和财富并不能取代权力。格尔哈斯.伦斯基指出:“新的经济机会的开放,尤其是贸易和商业在短期内会增加流向商人阶级的向上流动率,在一个长时期内增加流向执政阶级的流动率,因为商人经常用财富去换取社会地位。”[3]
农村里农民和乡村干部收入的相对变化并不意味着干部权力的弱化。在市场化的转型过程中,农村社区越富饶,剩余产品就越多,于是权力在分配过程中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同时,市场越繁荣,经济越是多元化,通过权力获取资源的机会、渠道也越多样化。例如,据笔者所知,在80年代的江苏,尤其是在苏南,农村干部在乡镇企业招工招聘、农民义务工安排等方面有较大的权力;90年代随着进一步改革开放,他们又在土地转让买卖上获得了新的更大的权力。这表明,农村干部权力的获得其实与新的市场机遇的生成仍然是密切相关的。
“权力资本化”的制度背景
权力在社会学中被认为是社会地位的重要指示器。韦伯认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4] 无论是吉拉斯在50年代提出的“精英阶级”还是泽林尼70年代提出的“再分配精英”的概念,都是指社会主义国家中从事国家和经济部门管理工作的官僚,其制度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其再分配过程。这些人不仅控制着生产活动,而且还掌握着分配公共财产的权力。边燕杰、卢汉龙则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精英兼具政党国家“再分配”功能代理人和控制功能代理人的角色。边燕杰提出,应从组织和个人两个层面分析研究中国“单位制”中的权力,组织层面的观察指标是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国有、非国有)以及单位的行政级别,个人层面的观察指标是党员身份和是否从事拥有再分配权力的职业。
根据上述有关权力的界定,可以把权力理解为在占有、分配单位内各种机会和资源的过程中,“再分配者”能顺利地贯彻自己意志的能力。由此可见,干部的身份与权力并不完全等同。那些虽然具有干部身份的普通办事员、公务员、职员等,由于并不掌握“再分配”资源的权力,因而只是充当着“被分配者”的角色,并不具有实质性权力。
然而,在倪志伟的研究中,所有不同级别的县、箱、村干部都被视同对待,归类为“干部身份”和“有干部的家庭”进行访谈[5],这就把拥有实权的干部与具干部身份的一般职员的收入混为一类,无法分解开来分析。倪志伟的研究成果发表后,白威廉和麦宜生运用倪的1988年中国家庭收入课题资料重新做了分组研究,他们把具有再分配权力的官员──乡村最高领导从一般行政职员中剥离出来,结果就得出了与倪完全相反的答案:其一,行政干部可使其家庭成员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有利地位,干部家庭的成员较容易得到当地的最佳职业;其二,在所有地区干部的行政职位都获得了正回报,而干部家庭的净回报则比农户平均高达40%,而且在市场化程度更高的地区官员收入的绝对量并未下降;其三,比较地方领导和一般非农劳动力之间的收入,地方领导仍处于领先地位。看来,由于对权力的定义不够精确,倪的研究所用的权力指标未能真正反映权力的确切含义,因而严重地影响了其研究结论的有效度。
在中国的改革中行政权力的“含金量”之所以并未下降,甚至还越来越高,与中国的制度转型路径有直接关系。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局性部改革,目前所建立的也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虽然指令性计划被废除了,银行贷款代替了政府拨款,绝大部份商品的价格放开了,但这些经济改革都是在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状况下推行的,因此这种市场化改革并未触及现行政治体制保护下的权势者的利益和权力。
中国社会政治的最大特徵是高度集权的专制主义不仅空前发达而且长期存在。这种政治模式及其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基础对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新型关系的重新建构是一种严重的障碍。但是,这种特点却常常被经济学家所忽视,他们倾向于假设中国转型中的经济体制就是典型的市场经济。在对待经济与社会关系的问题上,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一般持有两种对立的立场:“零嵌入性”立场和“强嵌入性型”立场。美国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vetter)还提出了“弱嵌入性”概念──既承认经济嵌入社会关系之中,也承认经济过程的自主性。中国社会的市场转型并非纯粹靠市场“无形的手”的推动,在很大程度上还靠政府强大的“有形的手”。建立在这两种力量的巧妙结合基础上的中国社会变革可以说是世界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特例。魏昂德“政府即厂商”的观点,就是指政府作为“裁判”和“球员”的双重角色参与市场改革的过程。[6]
倪的研究试图超越“国家中心分析方法(State-centered Approach)”的极权主义模式,而侧重研究社会中经济行为人的动力和行动。他将市场转型视为一个线性进化的过程,只用单一的经济学范式研究市场转型与权力问题,没有将其嵌入社会传统和政治制度变革之中,这种单一的分析难以揭示复杂的社会问题。市场制度并不处在真空之中,它需要只有政府才能提供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体系;而政府官员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个人利益而干预市场活动,必然会把血缘、亲缘、宗族、地缘等因素带进市场交换过程中,这就势必造成市场中“特殊主义”的严重存在,这种现象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表达就是不公平竞争。它一方面给了权力拥有者们任意运作的时间和空间;另一方面又阻碍了市场转型过程中正常的新型契约关系的建立。正如罗纳.塔斯(Akos Rona-Tas)所指出的,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具有再分配权力的人经历了将权力转化成社会网络资本,然后再由社会网络资本变型为私有财产的过程。[7]
权力和“市场”如何互利?
如果制度转型完全由市场机制主导,那么旧体制的权势者就可能在转型过程中失去权力和地位。倪志伟的看法与此接近:“如果社会中许多经济行为人的收入的增长速度高于政治行为人,那么干部精英的优势削弱同样不容置疑。”[8] 这种看法把转型过程中私营企业主和权力拥有者之间的关系视为一种“零和博奕”,即一方所得必为另一方所失。然而,在原来的政治权力不肯退出决策领域,而新生的市场经济活动又处处受制于政府机构的控制时,“市场”和权力这两方就可能意识到,与对方合作可能更有利于自己获利,结果双方之间的关系就既非纯粹意义上的对抗,也非完全意义上的合作,而是“对抗性合作”或称“合作性博奕”,即参与者从自己利益出发选择行动,其结果对双方都有利。
白威廉、麦宜生的“政治与市场:双重转型”一文曾透彻地分析了中国市场化进程中隐藏着的政治逻辑。他们把中国在80年代中期自上而下放松中央政府的控制视为一种非正式的讨价还价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结果。白、麦把中国的“政治市场”归为三种类型:一是工人和管理者之间、管理者与国家科层组织之间的正式与非正式的讨价还价。这样市场便会成为一种妥协性的类型,它既依赖于某种潜在的经济能动性,又依赖于更具参与性的政治体制中的讨价还价。第二种是基于国家官僚和国有企业之间需要继续保持联系而形成的。由于国家官僚控制原材料和销售渠道、可以为国有企业提供庇护,因此与官僚们保持紧密的网络关系对企业有利,这种对双方都有利的关系具有相当的持久力。第三种是地方政治。市场机制的扩大不是使地方保护主义消失,而是使其由传统形态转变为现代形态,即地方精英在国家和地区充当了沟通纽带和中介人的角色。这样,地方政治活动家所广泛拥有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对外社会联系使其成为具有相对持久力的广义交换模式中的一个组成部份,从而使与之交往的企业容易处于地方政府网络的保护之中。[9] 由于政府中那些具有控制权力的人能够决定并制约社会中为争夺报酬的竞争规则,因此权力可以对这种竞争的后果产生深远的影响,最终制定出来的法律往往也是保护精英阶层利益的。
边燕杰、罗根在依据在天津搜集的资料,通过模型分析,就找到了支持“权利维续论”的事实:如原体制内的利益源泉、党员身份仍然有效,单位制由其行政级别所显示的制度化权力会继续延续。另一方面,他们也找到了支持市场转型理论的证据:例如,论资排辈原则的削弱,教育对收入的影响越来越重要,具有高度市场关联性的工作同样享较好收益等等。
把权力和市场作简单的二元对立分析,似乎并不能揭示市场转型过程里中国经济社会的特徵。随着90年代后期对腐败的批判日益尖锐,以为在行政权力的主导下推行市场化能建立真正的市场机制,被证明只是一个幻想。
【注释】
[1] 载边燕杰主编的《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美国社会学者分析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2月)。
[2] 在西方社会学界,“国家社会主义(State Socialism)”这个词一般是用来特指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以与奉行某些社会主义政策的社会党、社会民主党执政的民主国家相区分。
[3] [美] 格尔哈斯.伦斯基,《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6月版,308页。
[4]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5月版,81页。
[5] 出处同注[1],第194页。
[6] 出处同注[1],第27页。
[7] 出处同注[1],第23页。
[8] 出处同注[1],第225页。
[9] 出处同注[1],第555-5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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