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法治古今谈

2003-04-15 作者: 官伟勋 原文 #炎黄春秋 的其它文章

[ 2003年第4期 德治法治古今谈 作者:官伟勋 ]

治理国家,究竟靠法治还是靠德治?这个问题少说也争论近三千年了。

是不是行法治就不能行德治?行德治就不能行法治?从儒法两家老祖宗的言论看,他们是这么看的。

认为法、德可以兼治的有没有?有,荀子就是一个。他既重“礼”又重“法”。他是“以礼为主,使法、礼统一的先行者。”汉宣帝则明确宣称需“王道、霸道、杂治”。王道即德治,霸道即法治,杂治即兼治。但在整个封建时代,实际上的“兼治”者多,公开承认“兼治”者少。

尽管任何朝代都离不开法,但贬法治标榜德治一直是统治者的“常态”。

兼治可行吗?若可行,是否其功能范畴应有所界定?

还有,我们今天讲的法治与德治,与法儒两家讲的法治与德治,是不是一回事?

另外,在我们的老祖宗中,还有个既反对法治又反对德治的派别,《老子》就是这派的代表。《老子》认为:法治德治都是社会病态的产物。不仅不能治天下,反而会乱天下。“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法律定得越多,对付法律的犯罪办法越多:“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混乱,有忠臣。”有了德就有不德,有了法就有不法。只有“无为”,一切顺其自然,天下才能治。“无为”派的观点,已超出本题范围,不谈它了。以下着重谈谈儒家的德治及其对法治的影响,以及社会主义时代的法治与德治问题。

德治是儒家针对法家的法治提出来的

关于德治的最早最权威的论述,见于《论语》。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用今天的话说就是:用法治来治理国家,老百姓会为了避免受刑而不敢触犯刑律,但不会有廉耻之心,内心还是想干坏事的。用德用礼治国,老百姓不但有廉耻之心,还会自觉做好人。

在孔子的心目中,德治与法治是对立的。法治会强化人的利害观念,使人趋利避害,成为无耻之徒。“无羞恶之心,非人也!”儒家把知不知道廉耻看得很重,认为不知廉耻的人不是人!

很显然,孔子提倡德治就是为了反对法治。

孔子的德治思想是对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传统观念的继承与发展,基本上坚持了西周以来的“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因此而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原则;“尊尊”要求下级贵族服从上级贵族,不许犯上;奴隶平民必须敬畏奴隶主贵族,不得反抗。

孔子思想的核心是“仁”。“仁”即“爱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克己复礼”;“己所不欲,勿施与人”;“恭、宽、信、敏、惠”。“德”的灵魂是“仁”。“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一个人如无仁爱之心,就什么也谈不到了!所以孔子认为只有“仁者”才能“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从这一理念出发,自然也就引出儒家的另一政治主张,就是“人治”思想。儒家是“德治”论者,也是“人治”论者。

由于主张“人治”,所以儒家十分重视统治者的德,强调仁德是统治者必备品质。因为只有有德的人才能实现“德治”。所以儒家强调“举贤才”。正如孔子在鲁哀公问政时说的:“为政在人”。“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强调“德治”与“人治”互相依存密不可分。

从“仁爱之心”出发,则要求尊重人民,施恩惠于人民;同时反对严刑峻法。因此,在孔、孟的言论中,都很强调富民与教化。孟子主张“省刑法,薄税敛”,“制民之产”。孟子在见梁惠王时,连老百姓应有多少地,多少房,多少桑,养好“鸡、豚、狗、彘之畜”都谈到了。他认为“有恒产”才能“有恒心”。老百姓有房产土地、有衣穿有肉吃,天下才能太平。

总的说来,德治就是要通过“庶、富、教”,让老百姓多子多孙,过上富裕生活,受到良好教育,以达到整个社会的“无讼”境界。达到这种境界,也就是孔子说的:“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统治者才能像北极星那样,永远端坐在最高统治者的崇高位子上,受到普天下的拥戴,天下也就长治久安了。

“子为政,焉用杀?”孔子在回答季康子时说,治理国家用不着刑杀。他说:“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风往哪边吹,草就往哪边倒。你好,老百姓就跟着你学好,用刑杀干什么?

这种“无讼”的理想,自然是美好的,极具诱惑力的。但在法家看来,是根本不实际的。

到汉代,董仲舒把儒家重德轻刑、德刑相济的观点加以系统化、理论化、神秘化。从而他也就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创始者、奠基者。他知道完全没有法不行,便把法置于从属地位。他把“三纲五常”立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他还多次亲自以儒家经义来审判疑难案件,树立样板。他主张“论心定罪”,首开“春秋决狱”之风,为“纳礼入律”——即把儒家法律思想法典化——开拓了道路。这是一条用德治统率法治的道路。

德治思想并不是孔子凭空想象出来的。它既是对西周传统的继承,也是适应现实需要的再创造。当时新兴的一家一户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很需要一种能巩固其生产关系的道德观念,来维持一种稳定和谐的家庭宗族与社会关系。而“亲亲”、“尊尊”、“三纲五常”、“父慈子孝”、“父母在不远游”、“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就很符合这种需要。儒家的德治对于巩固小农经济是起了极大作用的。中国封建社会之能延续这么久,与儒家理论有关。费正清把它称为“世界上最成功的保守思想”,不是“过誉”之词。

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儒家观念,一直统治了中国二千多年,在整个封建时代,除了早期的法家,几乎没有一种思想体系能与之抗衡,更不要说取而代之了!

法家的主张及其对儒家德治的批判

在先期法家中著名的有:管仲、子产、邓析、李悝、吴起、商鞅等。他们为富国强兵,在“重赏罚”、“修旧法”、“铸刑书”、“著书定律”、“明法申令”等方面,都有许多可贵的建树,而且都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管仲施行法制改革后,很快就使齐国“九合诸侯,一匡天下”,成为春秋第一霸主。并多次打败北方狄族与戎族的侵扰,保卫了中原地区的经济、文化和人民生命财产。孔子曾感叹地说:“非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没有管仲,我们都沦为夷狄了!);“民到于今受其赐”。

法家的集大成者是韩非。

韩非认为儒家的德治是不现实的。他从历史的进化谈起,说:“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劳而供应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正因为没什么好争的,所以用不着“赏罚”“而民自治”。如今呢?“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祖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加倍赏赐)累罚(严厉处罚)而不免于乱。”(《五蠹》)你要人民自觉向善行得通吗?

为什么那时不但没有杀父弑君篡位的,反而有“禅让”的?韩非说,这不仅因为那时草实兽皮够吃够穿,还因为那时生活太贫乏。尧做王时,“茅茨不翦(用不加修剪的茅草盖房子),采椽不斫(用不加修饰的栎木做椽子),粝粢之食,藜藿之羹,冬日麂裘,夏日葛衣,虽监门(看门的)之养不亏于此矣。禹之王天下也,身执耒锸以为民先,股无完肤,胫不生毛,虽臣虏(奴隶)之劳,不苦于此矣。”“禅让”是让掉“监门之苦”、“臣虏之劳”。当然是容易的事。如今,当个县官都富得流油,死后,子孙几代享受不尽,谁肯让位?

韩非还从人的本性说明法治的必要。

韩非认为人都是自私的,想“化性起伪”是没用的。这是由社会现实决定的。他用卖轿子与卖棺材的做例子:卖轿子的人希望人们发财,人们有钱才能买轿子、坐轿子;卖棺材的喜欢听到死人的消息,好卖棺材。这不是因为卖轿子的人仁爱,卖棺材的人恶毒,而是由利害决定的。一只兔子在街上跑,满街的人追。市场上挂满了兔子,没人抢。不是前面的人贪婪,后面的人无私,而是因为法的存在。追到野兔可得益,抢了市兔要受惩。

正是根据以上这些对社会对人性的基本看法,韩非提出了一系列的“以法治国”的主张。

他认为“上古”是构木为巢、钻木取火的时代;“中古”是夏禹治水的时代;“近古”是汤武征伐的殷周之世。“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战国时代)之民”,那是“守株待兔”。应该怎么办呢?他的回答是:“法与时转则治,治与时宜则有功”;因之,必须适应时代需要:“不务德而务法。”

他以“严家无悍虏,慈母有败子”来说明“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强调“明法为本”。用列国的实例说明“明法者强,慢法者弱”。说“仁政”、“德治”都是儿戏,是“尘饭涂羹”,能看不能吃,只会起到“败法”、“乱世”的作用。“释法术而任心治(即人治),尧舜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能工巧匠)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能工巧匠)不能半中(中,合格;连一半合格产品都造不出)。”

一个国家“法之不行”,是由于“自上犯之”(当官的不守法)。因此他特别强调“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绝对不能搞儒家“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那一套。

德治;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人治;血腥的怪圈

中国历史那么悠久,古代文化那么灿烂辉煌,优秀法家人物又出现得那么早,为什么却迟迟没能建成所谓的法治社会呢?

终极的原因是经济的原因。从春秋战国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几千年间,中国一直是一个封建的小农经济社会。贵族地主对农奴、农民的产品占有是掠夺性的,根本谈不到什么等价交换。法家的“法不阿贵”已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含皇帝)之意。而要使“人类平等概念”“成为国民的牢固成见”,正如马克思说的:只有在“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作为商品所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资本论》第一卷上75页)时才可能。在中国,形成这种“平等概念”与法治社会的基础是很薄弱的,

另一重要原因就是儒家德治观的影响。

本来法治与德治都是不可缺的。问题在于,法治也好,德治也好,要有个正确定位。遗憾的是,在整个封建时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始终都没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儒家片面强调德治,否定法治;法家则反其道而行之,全面否定德治。由于儒家在整个封建时代的至高无上地位,德治也就成了龙头老大。尤为严重的是,德治观还一直渗透到司法审判领域中。“春秋决狱”、“引经断案”等等就是其渗透的典型表现,从而也就更直接更全面地妨碍甚至破坏了法治社会的形成。

以下就是以德断案的两个“范例”。

《世说新语·政事三》记有这样一件事:后汉陈仲弓在任太丘长官时,他手下一个小吏想请假办点私事。由于没有正当理由,就撒了个谎,说母亲病了。陈仲弓准了他的假。后来发现,这个小吏的母亲没病,陈仲弓下令将该小吏处死。主簿(地方长官助理,主管文书簿籍)觉得处理太重,不好直接反驳,便建议再审一审?看是不是还有别的罪行一并处理?陈仲弓说:“对皇帝的官员说假话是不忠;母亲没病说母亲病了是不孝。不忠不孝,罪过大极了!再审出多少问题,还有比不忠不孝更大的罪吗?”“三纲五常”的大帽子一扣,主簿无言可对,该小吏便一命呜呼了!

还有一件事,见于明人李乐的《见闻杂记》:

一人因私自杀牛犯法畏罪潜逃。地方长官张咏出告示,允许杀牛人自首,自首可从轻发落,同时拘留了逃犯的母亲。

逃犯的母亲被拘留了10天,逃犯没来自首。张咏下令把逃犯的母亲放了,又把逃犯的老婆拘留起来,刚拘留一个晚上,逃犯自首了。张咏判案时说:“拘留母亲10天,不自首。拘留老婆一个晚上,就自首!对慈母何以如此无情!对妻子何以如此情深!”以不孝罪名而斩首。

以上就是德治,也就是以德代法,以人治代法治的典型案例。应当指出的是,这是两个在封建时代被传为美谈,认为可作典范的案例。

德是抽象的,可以这样解释也可以那样解释,伸缩性很大。对父母不敬,没“昏定晨省”是不孝,顶撞吵闹是不孝,不赡养甚至打骂虐待也是不孝。母亲没病说母亲病了,说不孝也可以。批评一下,或者最多打几板子也就可以了。把他杀了,说不定他母亲还靠他养活呢!母亲被拘留了十天不着急,老婆被拘一晚就自首,是不是还有别的原因?如若真是只疼老婆不疼娘,当然可恶。但是否因此就可以违背自首从轻的许诺把人杀掉呢?这些道理在德治的大原则下是没法说的了。

儒家的德治与人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德治离不开人治,为保证人治才强调德治。也就是使作为镇压机器的国家机构,既有刽子手的职能,也有“牧师”的职能。强调道德感化,使统治手段柔和些,就是为了起到“牧师”的职能。然而,人治的结果,却必然导致人大于法,权大于法,权的滥用。

封建时代的德治、法治都是治老百姓的,是极少数治极大多数。在这一点上,儒家与法家的阶级性都十分鲜明。儒家说“刑不上大夫”,法家说“刑过不避大臣”。虽说比儒家进了一步,但毕竟也没说“刑过不避皇上”。从秦汉到明清,什么时候听说有皇上犯法被依法追究的?没有。皇上,这个最高的统治者,再暴虐,再淫乱,再胡作非为,给国家给人民造成的损失再大,也从来没人“依法追究”过。这就是人治顺理成章的特点。

何止对皇上。由于德治加人治,大臣贪污不叫贪污,叫“簋不饬”;大臣淫乱不叫淫乱,叫“帷薄不修”。用这套婉转的词汇为大臣遮羞开脱,成了历代朝廷不成文的规矩。称呼上都如此体贴照顾,执法上也就可想而知了。当然,大臣反皇上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德治与人治的另一特点,是易于为“治人”、“整人”提供方便。依法整人是比较麻烦的。得找法律条文,得有事实做证据,没证据得造假证据,而造假是有风险的。依德整人就方便多了。德的含义空泛,没罪可以说成有罪,有罪可以说成没罪;直言忠谏可以说成心怀叵测,为人民可以说成反人民。捅了大漏子,造成大损失,说一句“动机是好的,交了一笔学费”,立马就“摆平”了。“德”的“学问”大着呢!能“四两拨万吨”!

由德治到人治,由人治到人大于法、权大于法、权的滥用,一直到统治者的腐败,是必然归宿。当矛盾越积越多,积到极点时,宫廷阴谋、政变之类就来了;最后,人民忍无可忍了,起义了,血流漂杵了,又一出血淋淋的改朝换代悲喜剧上演了。这是一个周而复始的血腥怪圈,是儒家的德治与人治统治几千年无法摆脱的怪圈。

法治与德治混淆则相害,“各司其职”则相成

社会主义的法治与德治与封建时代的德治与法治有本质的不同。

社会主义法治、德治,“治”的主体是人民,政权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为人民服务的。封建时代“治”的主体是少数统治者。

社会主义的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的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封建统治者则是凌驾法律之上的。法家能推行法治于天下,能富国强兵,却不能推行法治于皇上。对皇上来说,仍是“天下奉一人,一人治天下”的人治。所以法家同样不能解决“血腥怪圈”问题。

法治与德治有不同的功能与范畴。社会主义的法是根据国家和人民意志制定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而德是思想意识问题,不能也不应该动用国家机器强制力执行。法是刚性的,是可做具体规定并加以量化的;德则复杂得多。一个人有德无德,德好德坏,往往众说纷纭,看法各异。

封建时代的儒家与法家是对立的。社会主义的法治、德治的本质都是反映最大多数人民利益的,所以两者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所必需的。

但是,对社会主义德治与法治的功能必须给以正确定位,不能混同。混同则相害,界定则相成。

法治就是依法治国,在任何已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问题上,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或者依法,或者依德。例如: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年一届”,到了五年就必须换届。满了五年不换而又没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就不是依法治国。又如宪法规定某些职务只能连任两届,是不是可以因为这一届干得不错,德高望重,再连任一届?不可以。又如法律规定某种选举必须“无记名投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是不是可以以“大家觉悟都很高”为由,变差额为等额,变无记名投票为举手表决?不可以。宪法规定的东西,都是综合了国内国外历史的现实的经验教训、经过深思熟虑制定的,违反了就会引发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这绝对是违背人民根本利益的。

“以德治国”不是“依德治国”。一字之差,大相径庭。我们可以说“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却不宜说“有德必依,执德必严”。德无法用法律条文裁量规范。我们应理解“以德治国”为以德育人,是指把以德育人的工作提高到治国的高度,提高到关系国家兴衰存亡的高度认真抓紧抓好。全民的道德素质越高,“依法治国”的理想就越易实现。

建设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是时代的呼唤,是我国长治久安健康发展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成功,建成法治社会的主客观条件已大体具备。汲取历史教训,学习他国经验,牢记自己的国情。不因循,以免错失时机;不照搬,以免“食古不化”、“水土不服”。停滞不前易生变,操之过急易生乱。生变生乱,都会使国受难,民遭殃。近看远望,殷鉴多多。坚定不移地、积极而又稳妥地走自己的路。苏轼说得好:“法相因则事易成,事有渐则民不惊”。(责任编辑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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