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条文的几度变迁
[ 2003年第8期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条文的几度变迁 作者:陆德生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党早就确认并加以坚持的一个重要法治原则,在民主革命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献中便有这样的规定。例如1934年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4条明确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农和广大劳苦大众不分男女、民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54年制定的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新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天有不测风云,1957年发生了反右派运动,随着“左”的思想日益发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重要原则,也遭到了错误的批判,说它是资产阶级法律观的重要体现,是不作阶级分析的错误论调,因此而被抛弃。“文革”期间,1975年修改的宪法,从根本上删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条。1978年又经修改的宪法,在“两个凡是”的思想支配下,仍然没有加上这条重要法治原则,这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被视为异端邪说而遭唾弃。在拨乱反正的过程中,小平同志总结长期以来在法律建设方面的沉痛教训,一再大声疾呼: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980年1月16日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中强调指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仅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恢复了名誉,重新确立为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而且为在1982年宪法中正式写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奠定了基础。
1980年8月18日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强调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进而提出反对封建特权的重大现实意义。他说:“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这里不仅重申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原则,而且阐明了这个原则的基本内容。大体来说,主要有这样四点:一是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不管是群众还是干部,不论现在职务多高,过去功劳多大,都应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的规定,平等地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二是任何公民触犯刑律,构成犯罪,都应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决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而逍遥法外。三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对一切公民应该一律平等。四是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平等地得到法律保护,决不允许任何人加以侵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种强调法治的主张,在我国古代就有这种思想萌芽。法家人物一再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又说:“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刑无等级,同罪同罚。”就国外来说,最早提出这一思想的是公元前5世纪雅典的伯里克里斯。他在赞誉雅典城邦的民主政体时说:“解决私人争执的这个方面,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但那时奴隶不被看作人,所以,这个原则只能在自由民中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口号和原则,则是资产阶级政治学家、法学家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并且在资产阶级制定的重要文献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英国的洛克就说:国家应当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进行统治,并指出:“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威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政府论》)这一思想正式确认在宪法性文献上则是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明确规定:“法律对所有的人,无论施行保护或是处罚都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在资产阶级社会由于社会基本矛盾的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与原则在实施中不能不大打折扣,具有一定虚伪性。但这个口号和原则毕竟是在法制建设上迈出的重要一步,它的积极意义是无法估量的,相对专制统治而言,是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进步。
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长期以来,经过了一段曲折的道路,就革命根据地和人民共和国来说,先是肯定,后是否定,再后又是否定之否定。在新时期经过认真反思,在新的认识基础上肯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且给它赋予了真实、深刻的内容,高度肯定了它的重大意义。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33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5条)。这个原则在一系列重要法律中也都有充分的体现。事实告诉我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人类社会进步文化的共同成果,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人民权利的重要保证,是必须遵循而不能违背的。当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原则性规定变为普遍性现实,需要有一个过程,需要有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条件和保障,我们的任务就是要为坚持和落实这个法治原则而努力。
(责任编辑江之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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