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反贪的启示

2004-06-15 作者: 孟祥才 原文 #炎黄春秋 的其它文章

[ 2004年第6期 秦汉时期反贪的启示 作者:孟祥才 ]

秦汉大帝国,作为中国传统政治体制走向成熟的开端,无论是辉煌的事功和灿烂的文化,还是繁荣发达的社会经济,都达到了一个后代王朝长期难以企及的高度。尤其是所谓的西汉文景之治、昭宣中兴,东汉建武、永平之政等,皆堪称一代盛世。然而,贪污腐败的问题就像帝国的孪生姊妹一样始终伴随着帝国的行程。尽管秦汉帝国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对反贪和澄清吏治进行了较大的努力,也曾取得了相当成就,但却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贪污腐败的愈演愈烈,最终导致了吏治崩溃和政权瓦解的悲剧。纵观秦汉的反贪史,不管是其中的成功经验,还是失败的教训,无疑都是留给后人的珍贵启示。

第一、必须对贪污腐败的巨大危害性保持清醒的认识。秦商鞅,西汉董仲舒、贡禹,东汉王充、王符、仲长统等当时的思想家,都反复指明了贪污腐败对社会生活和国家政权侵蚀的严重性。事实上,秦末的腐败流行和兵徭征发等急政一样,都是秦二世灭亡的关键因素。即便是社会经济没有接近崩溃边缘的西汉和东汉后期,也由于官吏的贪污腐败和横行不法,直接造成了民众对现政权离心离德的社会大危机,并进而分别演变为王莽代汉和东汉在张角起义、董卓篡权、军阀混战等事变冲击下走向瓦解。因为,吏治腐败的直接受害对象肯定是广大无辜的普通民众,无论是横征暴敛、贪赃枉法、损公肥私等种种花样,最终的后果和负担还是不合理地压在他们的头上。所以,民众对官吏的贪污腐败最敏感也最仇视和痛恨。如果出现贪污腐败问题,他们会在忍让承受寄望于政府处理的同时,也以各种手段表达自己的不满和反抗。一旦现政权缺乏或者忽视了对贪官污吏的有效控制,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来自社会中下层的反抗风暴必然会起来以雷霆之势荡涤一切官场丑恶,秦、新朝和东汉的倒台都是如此。当然,这要以巨大的社会性牺牲为代价。所以,为了尽量避免发生伴随王朝覆灭而来的巨大社会震荡和破坏,清醒的统治者总是对贪污腐败的危害性保持高度警戒,坚持不懈地抓好反贪工作。

第二、构建严密的监察机构是反贪有效进行的必备前提。秦汉反贪的主要成功经验之一就是以很大的投入构建了由中央到地方成完整体系的监察网,东汉时遂基本定型为:尚书令、御史中丞、御史、刺史、郡守(兼)、督邮、县令、长(兼)、廷掾等共同构成的庞大监察机构,并配备有相当数量的监察官员。实践证明,当整个政治大环境比较健康的时代,秦汉监察机制确实收到了澄清吏治的良好效果。但也存在着较明显的问题,最突出的就是监察权与行政权分离不彻底。例如郡守、县令、长是地方长官,但他们同时也为辖区内的最高监察官,都是集地方行政与监察权于一身。监察权与行政权分离不彻底,不但容易造成监察与行政的互相干扰,不利于监察的进行;更重要的是由于监察权的不独立,就使其经常受到行政权力的制约,从而使秦汉时代的监察在效能上大大弱化。郡守和县令、长集行政、监察权于一身,他们自己却没有同级监察。督邮、廷掾等既为监察官又同时为郡、县长官的属吏,他们在行使监察权时当然必须秉承行政长官的意志,因而不可避免地使监察权屈从于行政权。然而,监察权一旦独立,监察体系又成为不受监督的独立王国,为害更烈。这是中国封建王朝难以跳出的怪圈。

第三、反贪污腐败的主要武器只能是法律,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秦律》开始,就继承了战国法治文化的成果,规定有详细的以惩治渎职和贪污腐败为主要内容的官吏法规,对各级官吏的违法行为都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以“轻罪重罚”为特色的惩罚标准,对贪官污吏有着强大的震慑力。此后的《汉律》也基本继承了《秦律》的精神,并有意识地加大了对贪官污吏的惩治力度,西汉武帝朝、东汉明帝朝都是如此。此外,两汉在通行法律之外还规定有《刺史六条》、《三互法》等专门的监察法规,分门别类地针对各种贪贿行为予以惩治,确实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情况则时好时坏,像汉武帝、汉宣帝、汉明帝等都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必依,既不以贵、官抵罪,也不因功废法,保证了法律在反贪领域中的权威性。但更多时候,法律都受到了皇帝、贵戚、宠臣们的破坏,尤其是西汉中期以后,强调人治的儒学理论导入汉代法律之中,有罪不罚或同罪异罚的所谓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宪等“八义”大行其道,对贪官污吏以各种名义逃脱惩罚打开了方便之门,从而加速了西汉中、后期腐败之风的蔓延,这一历史教训值得后人吸取。

第四、官府直接经营工商业,虽然有利于改善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但却极易滋生严重的腐败问题。这不仅表现在官员直接从中损公肥私,大肆侵吞,而且往往会与商人共同勾结,出卖经济情报,或故意贵买贱卖,以此谋取一己私利。同时由于官吏直接经营工商业,也会严重败坏官吏的形象,毒化吏治空气。汉武帝朝所以在强化反贪力度的条件下仍难以有效控制腐败的蔓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推行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等官府经商政策。王莽新朝吏治的迅速腐败至不可收拾的程度,主要原因也在于此。

第五、统治阶层奢侈享受的不正之风,不仅浪费大量的社会财富,也是贪污腐败产生的重要根源之一。因为不论在任何一个政权中,官吏的合法收入总是比较固定和有限的,而奢侈享受就像无底洞一样,永远也难以得到满足。如果奢侈享乐形成风气,许多官吏便难免会走上贪污受贿、谋取不义横财的绝路上去。西汉、新莽、东汉中后期的数次吏治腐败高潮,也都与由皇帝、外戚带头掀起来的奢侈歪风有关。倘若奢侈无度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则无论怎样加大反贪力度也难以收到良好的效果,因为在享受贪欲的刺激下,贪官污吏总会层出不穷的涌现,直至吏治彻底崩溃的绝境。

第六、民众在反贪中要有发言权。秦汉反贪的一个成功经验就是在制度上保障民众参与反贪、揭发贪官污吏的权力,尽管这种权力实际上在逐渐减弱。两汉都有授权民众进京告发地方官吏横行不法的言“变事”制度,东汉时还把民间舆论即所谓的民谣作为陡黜官吏的依据之一。许多贪污腐败的大案就是在民众的揭发下败露的。其中道理也很简单,贪官污吏们无论怎样试图遮掩贪污腐败的事实,虽然可能逃脱上级的监察,但要完全逃脱民众的眼睛是不可能的。关键在于反贪过程中必须避免不应有的黑箱操作,不能单纯依赖往往有官官相护嫌疑的官僚队伍自身,要鼓励民众,并努力创造有利条件,让民众敢于也乐于参加到反贪中去。这样,哪怕是再隐晦的贪污腐败丑行,也会大白于天下。

第七、表彰廉吏、提高官吏自身修养水平对保持官吏廉洁奉公是必要的,但不能对其作用估计过高,更不能迷信。因为品质优异、能够自觉做到廉洁奉公的官吏永远只能是少数,从整体上要求官僚队伍达到他们的道德水准是不可能的。譬如汉宣帝反贪就特别重视表彰廉吏,希望全体官吏们都能以他们为榜样,可实际效果并不见佳。一方面贪官污吏们决不会按照榜样们的标准来修正自己,还是在利益驱动下照贪不误;二是反而出现了许多沽名钓誉的伪君子,像王成、黄霸等人的清廉美行都是人为宣传出来的,当谎言被戳穿以后,更加剧了腐败问题的恶化。这种情况在东汉尤其突出。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秦汉反贪皆以失败而告终的结果,证明了在专制主义政体的条件下,想要比较彻底地解决吏治的贪污腐败是不可能的,而只能取得一些局部的、阶段性的成果。中国古代社会所以不断上演“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悲喜剧,原因之一也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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