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秦家店的来由及其内涵

2004-07-15 作者: 尹振环 原文 #炎黄春秋 的其它文章

[ 2004年第7期 也谈秦家店的来由及其内涵 作者:尹振环 ]

读2004年4月号《炎黄春秋》,颇为敬佩刘济生先生之文《打倒孔家店与打倒秦家店孰轻孰重》。正如刘文所言,秦家店乃孔家店的“仿造”,实指持续二千多年专制制度———“秦制”罢了。对此,毛主席早有名言:“百代都行秦政制”。可惜历来对“秦制”因何如何产生,它的设计者是谁,它的要点何在,为什么历史终于接受了这个设计等等均语焉不详。

今天接着刘文的话题,继续谈谈它,想来不无益处吧,

一、“秦制”的来由:战争起着巨大的作用

春秋时期,生产力产生某种质变。铁器和牛耕的推广,使大范围垦殖土地成为可能,新兴地主及农民最关注得到土地,于是争夺土地的斗争日益激烈起来。仅据《春秋》242年的记载,各国间的军事行动凡483次,朝聘盟会(也是大国对小国的一种掠夺)凡450次(引自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一册)。大国与大国、小国与小国、华夏与戎狄,动辄兵戎相见,不过春秋时期战争规模不大。到了战国中后期,战争规模十倍、百倍于春秋,达到空前的程度。

首先,全民皆兵,全民均处于战备状态。“考苏秦张仪说,计秦及山东六国,戎卒尚存五百余万,推民口数尚当千余万”(《后汉书·郡国志》刘昭注引)。惊人的兵民比例!其中秦“奋击百万”;楚“带甲百万”;齐赵燕合计约在二百万左右;魏七十万;韩三四十万(见《战国策》)。战国人口约二千万,成人以一半计,男子又以一半计,岂不是全民皆兵?看来,各国都实行兵民合一,兵民不分,有事调集为兵,无事散处为民。

其次,战争极为频繁。据《战国策》、杨宽《战国史》等载,公元前321年以后的战国最后一百年里,各国有战争的年头,秦为八十年,魏为三十八年,韩为三十一年,赵为四十七年,楚为二十七年,燕为十九年,齐为二十年。秦几乎无岁不征、无年不战;其他六国虽然平均四五年或二三年一战,但每战常常是一连数年不断。《管子·参患》说:“一期之师,十年之积蓄殚;一战之费,累代之功尽”。《侈靡》说,逢战之时,“丈夫走祸,妇人备食,内外相备”,全民投入战争,碰上种收季节,“一日,败费千金”。可见人民负担是何等之重。国家要对付战争,需要付出多大的努力!

其三,惊人的战争规模。战国前期,交战双方用兵不过十万左右。“吴起之用兵也,不过五万”(《吕氏春秋·用民》)。而战国后期已经是数十万乃至百万之众了。战争持续时期已由春秋的数天增加到数月甚至数年。战争规模大,死伤自然也多。公元前293年秦将白起大破韩魏联军于伊阙,斩首二十四万。公元前260年,秦俘虏赵军四十余万,都活埋了。由此可见,当时及龄男子随时有被编入军队的可能。“临淄七万户,不待发于远县,而临淄之卒,固以二十一万矣”(《战国策》齐二、秦三)。必要时还组成壮女军,负责运输守卫,男女之老弱担负后勤事宜。这真是罕见、独见于世界的兼并战争。在这种条件下,要么千方百计地适应战争,在战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要么国破家亡。剩下的路只能是:一切服务于战争,一切为了战争,战争的需要高于一切。久而久之,这种需要变为社会的需要,而且是社会各方面的巨大需要。

1、经济方面的需要

首先,需要足够的粮食。这么多人打仗,没有足够的粮食是万万不行的。因此农耕不能不视为国家存亡之本,不能不举国责之以农。同时理所当然地要抑制、打击影响农耕的阶级和阶层。其次,需要足够的劳动力。这些劳动力,战时必须勇猛作战,平时必须勤于耕作,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归之勤农。因此,耕与战并提,责之以农的同时,举国责之以兵。其三,需要充足的金钱、物资。孙子说:“十万之师,日费千金”。何况数十万、上百万之军,历数十数百日呢!上述需要决定了政治必须对经济进行全面的、强有力的干预;对生产、流通、交换、消费乃至分配领域,进行全面干预。

2、政治方面的需要

这方面最大的需要,是要有一个适应战争的、高度集权的国家。与经济方面的需要相比,政治方面的需要显得更直接、更急切、更严峻。

首先,局部必须服从整体,地方必须服从中央。步调必须一致,号令必由一统;其次,人民必须服从统一的指挥,各级官吏必须服从君主,并且要绝对服从;其三,需要将各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并有效地加以控制,以便为战争服务。没有这三点,战争的胜利就难以保障。这些显然不是西周分封制那样的国家所能解决的。必须有一个适应战争的新国家。这种国家,第一,必须是中央集权的,不能各行其是,更不能分裂割据;第二,必须是统治阶级保持高度一致的国家,而不能是你争我夺的,因而必须是君主专制的;第三,必须用严刑峻法、专制主义的统治方法统治人民,以确保人民的服从。

3、思想文化方面的需要

这需要是双向的。一方面,战争需要控制舆论思想文化,禁止不利于战争的思想言论扩散。另方面,因为战争不仅是军事和经济力量的较量,而且是智力的较量,在某种情况下,斗智比斗力更为重要,斗智的失败同样会招致灭亡。而智力却需要自由的条件。因此,君王不得不赐予“贤智者”这种自由,以及优厚的生活条件:“卑辞厚币以招贤者”,养士游说、百家争鸣由此而兴。由于战争首先需要讲求兵法,所以军事科学最早发展起来,美籍华人何炳棣院士详证《孙子兵法》成书早于《论语》、《墨子》……百年以上(《历史研究》1997年,第五期)。汉初张良、韩信整理兵法书,共得182家,战国占大多数。同样战争更要讲求政术,发展政治科学。因而儒、墨、道、法诸家及他们各个流派的政治学说发展开来。同时兴起了合纵连横的理论,产生了一批外交家、谋略家。在“杀人盈城、杀人盈野”的条件下,幻想恢复礼制、施行仁政的孔孟学说,只能受到君王敬而远之的待遇。而兼爱、非攻、寝兵、贵生、重己诸说,就难免不遭到法家的猛烈抨击了。什么样的政治学说才是最需要的呢?那就是兵书与“举事实、去无用”、力主耕战强兵、加强专制主义的法家理论。这种理论经过治国用兵的考验,证明确实是富国强兵的:魏国最早用法家李悝、吴起进行变革,使魏成为战国前期最强国;吴起逃楚,楚用吴起变法,使楚出现“南收扬越、北并陈蔡”(《战国策》齐二、秦三),“却三晋、西伐秦”(《史记·蔡泽列传》)的强盛局面。战国中期,秦用商鞅、齐用邹忌变法,从而使秦齐同时崛起于西方、东方。商鞅死,秦法未变,以至秦越战越强,终灭六国,一统天下。法家正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逐渐总结春秋战国的历史经验,精心设计了专制主义的新型国家的。必须说明一点:吴起、商鞅不仅是法家,且兼兵家。吴起、商鞅,就有用兵专著、专论,且军功显赫。而孙武虽属兵家,同时有人认为也是法家。

二、“秦制”是法家的精心设计

专制主义本来是战争中形成的一种管理手段、统治方法,法家逐渐地将兵家的一些理论、方法改造和移植到为政治国上来,使之理论化、制度化。始初它着重于对社会的管理,人民的统治,即商鞅、慎到的“法”、“势”,韩非不仅使之进一步丰富完善,而且侧重于御制群臣的“术”。《管子》则充实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方面,综合兵家和齐、秦法家,兼及儒、道之治道。所以法家设计的专制主义,第一层次是封建统治阶级对于社会、人民的专制主义;第二层次是君王御制群臣的专制主义。此两者运用到政权建设上,则成秦制国家政体的组织原则。

1、第一层次的专制主义

法家总的主张是“务在弱民,本在制民”。《商君书·弱民》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因为“弱则轨,弱则有用”,弱之制之一如熔炉中的铁,陶范中的泥。如何治之呢?

(1)以刑为主,严刑峻法

商鞅、韩非力主轻罪重罚,如此则轻罪不生、重罪不至。这叫“以刑去刑”。赏固然不能缺,但“刑九赏一”。《管子》主张“慎罚”,指出“杀戮不足恃”,但管说为秦所不取。

(2)重本抑末

农,除了是战争和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外,用《商君书·垦令》的话说,“农朴”、“畏令”、“下不非上,中不苦官”,“不贵学问”,易于统治。而“诗书游说之士”、“处士”、“隐士”、“技艺之民”、“工商”,凡此五民大不如农,他们“轻禁”、“轻君”、“易徙”、“非上”、“议上”,无耕作之劳及临战之危,却富贵于农战之民(《算地》)。因此一方面,“民之欲利者,非战不得”;另方面“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对于“事末利怠而贫者”,连同妻妾儿女,一并收为官奴婢。而所谓“尊本”,除了按夫授予田宅,重赏军功外,其他就是对人民生活的干预:“声服(音乐、服饰)无通于百县”,取消旅店、不准自由迁徙,甚至禁止饮酒等(见《垦令》)。

(3)什伍连坐,重赏告奸

农工商军、官吏及其家属,以至宫廷,一律编为什伍组织,相互监督。“夫妻交友不得弃恶盖非”,相互隐瞒。用严酷的连坐法及重赏来实现什伍的责任。“告奸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腰斩”。统治阶级上层同样行连坐(《商君书·禁使》)。

(4)国家必须掌握土地

“地者,政之本也”。要“均地分力”,“与民分货”。国家必须控制得利最厚的产业:“官山海”,“挟其食,守其系”———官营盐铁、控制粮食与货币。同时要管理市场、吞吐物资、控制物价,既可调通民利,又可伺机理财谋利(见《管子》“乘马”、“海王”、“国蓄”、“轻重”篇)。

(5)焚诗书愚黔首,实行文化思想专制

法家认为诗书游说,不仅影响耕战,而且乃是一种危险因素。《商君书·农战》曰:“农战之民千人,而有诗书辩慧者一人,皆怠于农战矣”。《韩非子》(“五蠹”、“六反”篇)把“学者”、“言古者”列为国蠹之首,“奸伪无益之民”。商鞅早就主张“燔诗书明法令”。《管子·法禁》主张“齐士义”,齐的手段是强者折、锐者挫、坚者破,绳之外诛。

2、第二层次的专制主义

其主要内容是:地方大权归于中央,中央之权集于君王。法家反对分封制:“毋与人以壤”。《管子·山至数》说:如果像西周那样分封,到一定时候,必然会“伏尸满衍(野),兵决而无止”。商鞅变法的一个主要内容是普遍推行县制。各国的变法实际上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因而法家著作对此着笔不多,而是把注意力集中在设县置郡后,如何集权于君王,如何防止人臣擅权侵主。

首先看法家的君臣观。

所谓君主专制,主要是对臣而言的,即君王独擅权势。但是在“君垂爵禄,臣卖智力”的君臣关系下,人臣在爵禄上总是贪得无厌的,而爵禄即是一种权势,因而“君臣上下一日百战”。只要条件具备,人臣都可成为“阳虎”———时刻觊觎着王位,或者做损害君王利益而符合自己利益的事。比如后妃、太子,可谓至亲至爱,但有时他们却希望君王早死。因为他们担心妻妾众多的君王会因爱的转移而变易储君,以致影响自己的利益。所以万万不可只看到君臣利益相同的一面,还必须注意到利益相异的一面。《管子·君臣下》、《韩非子》“杨权”、“奸劫弑臣”说,对于君主专制主义的主要危险来自“中央之人”、大臣、重臣,甚至主母、后妃、子姑、兄弟。“难之从内起与从外作者相半也”。因此对一切人都不可太信,“人主信人则制于人”,只有全面多方加以戒备才能有备无患。

其次,君主独擅权势。君之所以为君,臣之所以为臣,是因为权势在君。权势是制臣胜众之资,犹如虎之爪牙筋力。“主失势则臣得国”。因此君王必须:(1)“威势独在于主,不与臣共”。君王必须控制“文武威德”,即行政权、军权、惩罚与赏赐权。同时“生法者,君也”,立法权也要控制(《管子》“明法解”、“任法”篇)。(2)法家强调权势独断,并非不要兼听多听,听要“多其门户”,甚至鼓励进谏、廷议、咨询,但君王拥有最高、最后决断权。一当决定,必须绝对服从,凡留令、亏令、不行令、不从令、益令,“五者罪死不赦”(《管子·重令》)。(3)独操对人臣的生、杀、富、贵、贫,贱之“六柄”。(4)君尊臣卑。对于君王最重要的是自身的“至贵”、“至尊”、“主势之重”、“主势之隆”(《韩非子·爱臣》),对此万万不可忽视。

其三,防止“大臣太重”。韩非认为战国后期之“公患”是“大臣贪重”,因此必须抑之:(1)不得末大于本,臣“不得藉威城市”;(2)臣不得专兵权,不得臣士卒,“命将太重,边地太守太尊”是不行的;(3)臣不得制财利专财权,“臣得制财则主失德”;(4)臣不得私施救济,不得私买人心与君争民;(5)臣不得“树人”专人权,“臣得树人曰壅”;(6)臣不得擅行令,“擅行令则主失制”;(7)臣不得有刑赏之权,“失刑德则臣易其君”;(8)禁止臣下结交成党,“大臣之门,唯恐多人”,一旦发现就要“散其党,收其余,闭其门,夺其辅”;(9)“大臣有行则尊君”,一切功德美名必须戴在君王头上;(10)必要时质其妻子,设置暗探,直至暗杀(见《韩非子》“孤愤”、“和氏”、“主道”、“爱臣”、“扬权”、“八经”篇)。

将这些主张付诸行动,不就是双层次的专制主义?运用到政权组织上,不就是全能的专制国家吗?

三、秦制:双层次专制主义国家的形成

战国后期,上述主张大都已付诸实施。秦始皇灭六国,缔造的秦王朝则完全体现了上述理论精神:

1、君主专制的国家政权组织

首先,帝王独擅权势,集权于一身,“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其次,在名实两方面加强帝王之至尊、至贵、至重、至上的地位。名的方面集三皇五帝之尊称,谓之皇帝;实的方面不惜调动大量人力,建阿房修骊山。“命为制,令为诏”,一经宣布即为法,诏令与现成文法有矛盾时,以诏令为准。其三,绝对掌握对皇室及大臣的生杀予夺大权,秦二世靠阴谋篡夺了皇位,竟毫不费力地“尽去先帝之故臣”及许多至亲(《史记·秦始皇本记》),生动说明了这一点。

2、地方大权归于中央的国家结构形式

战国时期各国已经逐渐地进行了如下三项变革:

(1)用郡县制改变分封制,用可以随时任免地方长官改变旧贵族垄断地方政权的局面。

(2)推行国家授田制,把土地作为赏赐军功、事功和鼓励人民耕战的奖品;对农民的授田,由国家直接征收赋税,改变旧贵族分级占有土地的状况。

(3)按地域,用什、伍、乡、里等居民组织,生产组织,军事组织,将劳动者组织起来,变为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民,改变旧贵族分级占有和控制劳动者的状况。秦统一天下,后来彻底废除封国建藩制度,先后在全国设四十余郡,郡之郡守(管行政)、郡尉(管军事)、监御史(监察郡守与尉),分别执行职务,互不统属。郡下设县,中央和地方所有重要官吏皆由皇帝任免调动,从而铲除了地方割据的可能性。秦始皇对六国原有法令,除吸收有用条文外,都予以废除,颁行统一的以秦法为主的法律,这即是“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同时,统一文字、统一币制、统一度量衡、统一车轨、统一历法、统一伦理,修长城,建驰道,拆除内地长城,拆除妨碍统一的关隘、堡垒,疏通河道等等。事实证明,这种中央集权式的国家结构,是先进的、有效的,它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也加强了各地的联系。如果不被错误利用,它是有利于发展经济文化的。

3、专制主义的统治方法

战争时期对“妄欢呼者”,称誉敌众敌巧者,要“斩之”。也许因此《法经》才有:“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与其妻氏”。但是由于战争斗智的需要,战国时期还难以取消私学,对知识阶层也难以实行专制主义。相反要尊贤重士,多方笼络知识分子,除此而外,法家其他各项主张大都在战国时期付诸实施了。秦统一天下,继承战国传统,国家控制主要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皇帝控制官僚地主、军功地主的财产权,各级官吏控制人民的财产权。重赏告奸,任用酷吏,严刑峻法,“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二十人中就有一人受刑。由于战争结束了,不再存在生存发展问题了,当务之急是稳定形势、巩固统治。在秦始皇看来,私学成风,必然混乱思想,动摇形势,危及统治。因此全面实行思想文化专制的时机成熟了:焚书坑儒,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从而双层次专制主义全能国家———“秦制”完全形成了。秦始皇用它征发了三百多万劳动大军,修宫造陵,戍五岭,筑长城,伐匈奴……如若不是全能的政治、全能的政治制度,在一个二千多万人口的国度里,是绝不可能做到这些的。

比起分封制的国家形式,中央集权国家形式是一种进步。没有它,就没有国家、民族的统一。在中央集权基础上实行君主专制,也属势在必行。因为,它能防止和减少最高统治层争夺统治权的斗争。但这里潜伏着极大的危险性:由于君王在法律、道德、舆论上都是无所限制的,一旦君王滥用权力,就会把天下投入苦海,而无可奈何。专制主义的统治方法本来是残酷战争条件下的产物,当时有其不可避免性。但是原封不动地移于和平时期,也就难免走向极端。果然,秦始皇把双层次专制主义变为他推行暴政的工具,滥用民力,滥用暴力,迅速滑向灭亡。“百代都行秦政制”,由汉至清,固然对秦制有所损益,尤其在统治方法上饰以儒术(挂“孔家店”招牌)、辅以道术,但双层次专制主义的国家仍然是秦时的模式。在一个自然经济为主的、疆域辽阔的、民族众多的大国,法家理论及其设计的国家,也许真是有其必然的不可避免性的。

四、结束语:“打倒孔家店”即企盼建立“民家店”

综上所述,现在看来可以作如下结束语了。

如果说,孟德斯鸠、洛克的理论影响了美国国家政体的形成,那么,我国“秦制”的形成则是受法家理论指导的。如果说,西欧的封建专制主义是单层次的———封建统治阶级对于人民的统治,而我国则是双层次的———统治阶级对于人民和君王对于人臣的统治。前一个层次集大成的设计者是商鞅,后一个层次集大成的设计者是韩非。而《管子》则集齐、秦法家之大成,兼及儒道。之所以时代终于接受了法家理论所设计的专制主义,是由于长期兼并战争的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说:“在真正历史上,征服、奴役、劫掠、杀戮,总之,暴力起着巨大的作用。”(见《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战争,不仅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秦制”政体的形成、双层次专制主义的形成,而且决定了“秦制”是全能主义的。双层次专制主义全能国家,即“秦制”也,“秦家店”也。由于它完全受制于一人一姓,而且它含有战争、兵家、法家的“遗传基因”,所以它的治理总是跳不出“正复为奇,善复为妖”、“正奇之变,不可胜穷”的怪圈,它的治理结果也逃不出“一治一乱,治乱循环反复”的窠臼。一旦受制于一人的“秦家店”变为受制于全民的“民家店”,这时就会只剩下“以正治国”了。那么,孟子所谓“一治一乱,久矣”,将会永远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可见,“五四”时期“打倒孔家店”,不过是对“民家店”的一种向往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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