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民与“贞观之治”

2004-08-15 作者: 江仁宝 原文 #炎黄春秋 的其它文章

[ 2004年第8期 李世民与“贞观之治” 作者:江仁宝 ]

李世民即唐太宗。公元599年1月23日诞生于一个李姓贵族家庭里。他十六岁就应募从军,十八岁随父起事,后来带领唐军东征西讨,统一全国。武德九年(公元626年)发动“玄武门之变”,被立为太子,继帝位,次年改年号为贞观元年。李世民在位(公元626—649年)期间,吸取隋亡的教训,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民族等诸多方面,实行了一系列的开明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整顿和改革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文化的恢复和发展,人民生活逐渐趋于安定,国力不断加强,从而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出现了一个所谓“贞观之治”的繁荣兴旺局面。为后来的“开元之治”打下了雄厚的基础,对后世、对世界都产生过比较深远的影响。这无疑是同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相一致的,确实起到了推动作用。那么,“贞观之治”涵盖些什么内容呢?据各种史料记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第一、“安人宁国”,删削繁苛。李世民是借助农民起义的力量而起家的,认识到老百姓的力量完全可以决定一个国君的命运。为了避免重蹈覆辙,他从贞观初年就开始注意处理好与老百姓的关系。李世民引古人的话说:“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贞观政要·论教戒太子诸王》)“国以民为本”,民心向背乃是国家存亡的关键。为了做到“安人宁国”,必须删削繁苛,先存百姓,“安诸黎庶”,使其“各有生业”。李世民实行了“省徭赋”,“务积于人”的政策,尽量减轻人民的徭役和赋税的负担,让老百姓能生存下去。他说:“治国犹如栽树,本根不摇,则枝叶茂荣。君能清净,百姓何得不安乐乎!”(《贞观政要·政体》)只有“徭役不兴,年谷丰稔”,百姓才能安乐,国家才有安宁的基础。他从历史的教训中认识到,“徒益其奢侈”,乃是危亡之本。为此,他于贞观之初,采取一系列厉行节约、限制奢侈的措施,如停止诸方进贡珍贵异品,限制营造宫室,破除厚葬的陈规旧俗,规定葬制一律从简,如有违反,依法问罪。在他的影响下,当时有许多重臣,一般也都崇尚俭约的生活和简肃的作风。与此同时,李世民也比较体察民间疾苦,并采取一些相应的“恤民”措施。所有这些都是服务于他“安人宁国”这一治国的总的指导思想。

第二、“为官择人”,“唯才是与”。李世民的所作所为,在这方面比历代帝王有着较突出和罕见的才华和创举。他强调“为政之要,惟在得人,用非其才,必难致治。今所任用,必须以德行、学识为本。”(《贞观政要·崇儒学》)他确实能够“拔人物则不私于党,负志业则咸尽其才。”(《旧唐书·太宗纪》)早在统一战争时,他就重视人才的搜罗,每击败一个武装集团之后,房玄龄就“先收人物,致以幕府。及其谋臣猛将,皆与之潜相申结,各尽其死力”。(《旧唐书·房玄龄传》)武德四年(公元621),尚为秦王的李世民,“以海内浸平,乃开馆于宫西,延四方文学之士”,如杜如晦、房玄龄等,“并以本官兼文学馆学士,分为三番,更日直宿,供给珍膳,恩礼优厚。世民朝谒公事之暇,辄至馆中,引诸学士讨论文籍,或夜分乃寝。”(《资治通鉴》卷189,武德四年十月)。贞观时期的文武大臣,既有早年追随他的秦府幕僚房玄龄、杜如晦、长孙无忌等,也有他的政敌李建成的旧部魏征、王、韦挺等;既有原属各个武装集团的人物岑文本、戴胄、张玄素等,也有农民出身的将领李、秦叔宝、程知节等;既有出身贵族的李靖等,也有出身寒微的尉迟敬德、张亮、马周、刘洎等;此外,还有出身少数民族的契何力、阿史那社尔等。李世民对他们不讲门户,不分亲疏,不避仇嫌,不论前后,任人唯贤,只要确有才能,忠诚于唐,都能委以重任。为了选拔人才,他还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如通过科举制度把选拔人才的权力集中到中央,以网罗人才,扩大统治基础。据史料记载,李世民“尝私幸端门,见新进士缀进而出,喜曰:‘天下英雄尽入吾彀中矣’……故有诗云:太宗皇帝真长策,赚得英雄尽白头。”(《唐摭言·述进士上》)李世民还比较知人善任,了解臣僚的长处和弱点,能够扬长避短,使其各得其所,各尽其才。如对房玄龄、杜如晦的任用就说明这点。他“每与房玄龄谋事,必曰:‘非如晦不能决。’及如晦至,卒用玄龄之策。”(《资治通鉴》卷193,贞观三年三月)因此李世民任命他俩为尚书仆射(即丞相),共掌朝政,发挥个人的长处,集中大家的智慧,使事情办得更好一点。李世民还非常重视官吏的任用,特别是地方官吏更是他经常注意的。他曾说:“朕思天下事,丙夜不安枕,永惟治人之本,莫重刺史,故录姓名于屏风,卧兴对之,得才否状,辄疏之下方,以拟废置。”(《新唐书·循吏传》)李世民还规定,凡是县令都要五品以上的中央官吏保举,而各州刺史则由皇帝亲自选拔任命。他这样做是因为他认识到:“古人云,王者须为官择人,不可造次即用。朕今行一事,则为天下所观;出一言,则为天下所听。用得正人,为善者皆劝;误用恶人,不善者竞进。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戒惧。故赏罚不可轻行,用人弥须慎择。”(《贞观政要·择官》)

第三、“开直言之路”,兼听纳谏。李世民深知,治国单靠一个人是不行的,没有忠臣贤吏辅佐,不可能求得身安国宁。因此,他重视“纳谏”、“纳贤”是历代皇帝所不及的。他非常赞同魏征“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意见,懂得“明主思短而益善,暗主护短而永愚”(《贞观政要·求谏》)的道理。他说:“人欲自照,必须明镜;主欲知过,必藉忠臣。主若自贤,臣不匡正,欲不危败,岂可得乎?”“人君必须忠臣辅弼,乃得身安国宁。”(《贞观政要·求谏》)所以李世民以隋炀帝拒谏为戒,特别强调要求臣僚进谏。他曾多次说过:“朕每思之,若欲君臣长久,国无危败,君有违失,臣须极言。”(《贞观政要·行幸》)“今天下安危,系之于朕。……然耳目股肱,寄于卿辈,即义均一体,宜协力同心,事有不妥,可极言无隐。傥君臣相疑,不能各尽肝膈,实为国之大害也。”“公等但能正词直谏,裨益政教,终不以犯颜忤旨,妄有诛责。朕比来临朝断决,亦有乖于律令者。公等以为小事,遂不执言。凡大事皆起于小事,小事不论,大事又将不可救,社稷倾危,莫不由此。”(《贞观政要·政体》)李世民在贞观前期基本上能够言行一致。在他的倡导下,贞观前期进谏和纳谏蔚然成风。如魏征谏止封禅,张玄素谏止修洛阳宫,戴胄谏设义仓,李百药等谏止裂土分封等,均被采纳。在纳贤和纳谏方面,李世民同魏征的关系堪称典型。魏征原是李建成的部下,曾建议李建成早除秦王李世民。玄武门之变后,李世民召见魏征,责问他:“汝何为离间我兄弟?”魏征面无惧色,举止自若,回答说:“先太子早从征言,必无今日之祸。”李世民并未发怒治罪,却“改容礼之,引为詹事主簿”。原因就是他“素重其才”。(《资治通鉴》卷191,武德九年六月)他曾评价魏征及他同魏征的关系说:“魏征往者实我所仇,但其尽心所事,有足嘉者。朕能擢而用之,何惭古烈?征每犯颜切谏,不许我为非,我所以重之也。”如一次魏征对李世民说:“人言陛下欲幸南山,外皆严装已毕,而竟不行,何也?”唐太宗笑而答道:“初实有此心,畏卿嗔,故中缀耳。”又有一次,李世民“得佳鹞,自臂之,望见征来,匿怀中;征奏事固久不已,鹞竟死怀中。”(《资治通鉴》卷193,贞观二年十月)李世民也有按捺不住的时候,一次罢朝回宫,怒气冲冲地说:“会须杀此田舍翁”。长孙皇后问要杀谁?李世民说,杀魏征!因为他“每廷辱我”。长孙皇后退回后宫,穿上礼服再来见李世民。他惊问其故,长孙皇后说:“妾闻主明臣直;今魏征直,由陛下之明故也,妾敢不贺!”这一番恭维话,使李世民转怒为喜。(《资治通鉴》卷194,贞观六年三月)总之,李世民“自比于金”,而以魏征“为良工”。魏征也“喜逢知己之主,竭其力用”。仅贞观初年,魏征即谏奏二百余事,都被李世民所采纳。所以,李世民说:“贞观以前,从我平定天下,周旋艰险,玄龄之功无所与让。贞观之后,尽心于我,献纳忠傥,安国利人,成为今日之功业,为天下所称者,惟魏征而已。”当魏征死后,李世民“亲临恸哭”,并对侍臣说:“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朕常保此三镜,以防己过。今魏征殂逝,遂亡一镜矣!”(《贞观政要·纳贤》)

第四、李世民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实行。李世民从安人宁国的需要出发,在立法方面确定了力求宽简的原则。他说:“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贞观政要·赦令》)立法不仅应当由繁而简,而且应当去重而轻,即“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贞观政要·刑法》)他特别强调法律一旦制定之后,要力求稳定,不可“数变”,“不可轻出诏令”。“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对待立法或修改法律,应持慎重态度,不能朝令夕改,轻易变更法度。在这个思想指导下,李世民即位后,就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重新修订了《武德律》,并于贞观十一年颁布了《贞观律》,同时还编制和删定大量令、格、式作为律的补充。共“立律五百条,立刑名二十等,比隋律减大辟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资治通鉴·唐纪十》)尤其对死刑一再从轻。开初曾“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断其右趾”,后来又把断趾法改为流刑,并删去“兄弟连坐惧死”之法。这样一来,比以前的死刑规定,几乎减少一半。总之,从立法的基本倾向看,是务求宽平,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隋末法律过于苛刻的弊病,这对于减轻劳动人民遭受司法镇压的痛苦,毕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后世的封建立法也有直接影响。“贞观之治”是法制得到了较好贯彻执行的时代。这个局面的形成和李世民“守文定罪”,“恤刑慎杀”的法制思想分不开。他说:“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治者,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弊于一时,败亡亦促”,“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因人之心,去其苛刻,不作异端,自然安静”。(《贞观政要·仁义》)单靠严刑峻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兴仁义之政,力求恤刑慎杀,才能使老百姓渐知廉耻,官民奉法,盗贼日渐减少。对于执法官吏来说,重要的问题在于严格依法办事。能否依照律令断案,决不是件小事,它关系到国家存亡的问题。李世民对侍臣们说:“朕比来决事或不能皆如律令,公辈以为小事,不复执奏。夫事无不由小而致大,此乃危亡之端也。”(《资治通鉴·唐纪十》)他鼓励臣下对皇帝不守律令的做法要敢于直谏,不应等闲视之。只有君臣上下都能据律断罪,方可做到“庶免冤滥”。所以,李世民比较能够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和相对独立性,即使有损于自己的权威也在所不惜。如有一次“大开选举”,他下令“诈伪阶资”者自首,否则处死。后查出诈伪者,大理少卿戴胄“据法断流”。李世民认为,这是使自己失信。戴胄说:“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李世民听后收回成命,并说:“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有何忧也?”(《贞观政要·公平》)

第五、恢复和发展经济。李世民认识到,“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凡营衣食,以不失时本。夫不失时者,在人君简静乃可致耳。”“国以民为本,人以食为命,若禾黍不登,则兆庶非国家所有。”(《贞观政要·务农》)所以,他从“国以民为本”的思想出发,在推行均田制的同时,采取了“以农为本”、“不夺农时”、“与民休息”、“轻徭薄赋”的政策。李世民为了“不夺农时”,在赋役征收方面,推行以庸代役的租庸调制,尽量减少徭役的征发;为了鼓励垦荒,规定归来的流亡农民可以减免赋役,设置义仓,对有困难的给予一定的粮食救济;为了促进人口的增殖和劳动力的增加,规定青年男女需适时婚配,鼓励寡妇再嫁,释放宫女自由成家,用“御府金宝”赎回农民因灾荒卖掉的子女和被突厥掠夺去的人口;为了发展生产,修复和新建了一些水利工程。所有这些,都对当时社会经济迅速地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外,在军事、外交、民族关系,特别是文化建设方面都有很多建树,唐朝为当时世界上众目所瞩、人心所向的强大帝国。当然,李世民是封建帝王,不可避免的有他的局限和缺陷,本文不是全面评价李世民,只是记述“贞观之治”可资后世借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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