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家店”的奠基者商鞅
[ 2005年第7期 “秦家店”的奠基者商鞅 作者:尹振环 ]
承蒙《炎黄春秋》刊出拙文一谈、再谈“秦家店”后,看来得接着谈它的指导理论及其奠基者。下面先谈商鞅。
一、商鞅变法为秦开帝业
商鞅出身贵族(卫国庶出公子),有奇才,在魏国不得志,闻秦孝公求贤,于是携李悝的《法经》入秦,说服秦孝公,于公元前356年进行了第一次变法:(1)编民为十伍,严行连坐法。“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2)下令每户有二男而不分家者,加倍征收赋税。(3)重赏军功。(4)禁止私斗。(5)奖励农耕。(6)抑商抑末。凡从事工商等末业怠而贫者,全部收编为官奴隶。(7)废世卿世禄,王室宗族无军功的不能列入簿籍享受特权,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荣。变法十年,秦国大治。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
前350年进行第二次变法:(1)除井田,开阡陌,实行“授田制”。(2)迁都位于秦国中心地点的咸阳。(3)并全国乡、邑为三十一县(或四十一),加强君国对地方的控制指挥。(4)统一度量衡。(5)男子成年必须另立门户,否则增户赋。(6)革除戎狄风俗。(7)明法令,禁游说,焚毁《诗》、《书》。变法的结果是被东方诸国看不起的秦国,“天子致伯”“诸侯毕贺”,拓地千里,国势大震。一跃为一流强国。用今天的话说,变法极大加强了国家对社会各阶层和各方面的控制;政治、军事、经济、思想、文化、教育、舆论,一律纳入国家掌控之中;军力、战斗力、生产力大大增强。秦孝公死,秦惠公杀商鞅(他为太子时曾被惩罚),但商鞅之法未变,其著作《商君书》仍然指导着秦惠公及以后的历代秦王,为百年之后秦始皇灭六国,一天下,建立“秦家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所以要了解“秦家店”,首先就得具体分析它的指导理论:《商君书》。
二、残酷战争条件下的产物
读《商君书》,常感不快,有血淋淋、极残忍之感。但是放到当时特定的惨烈战争
历史条件下,又理解了为什么被当时的国君看重。秦孝公时,东边有强国六,淮、泗之间还有十多个小国,周王室徒有“王”名,诸侯想方设法内修其政,外争兼并。当时之秦被排除在“中国诸侯会盟”之外,视之为“夷翟”,三晋夺取了秦的河西大片疆土,用秦孝公的话说:“诸侯卑秦,丑莫大焉。”秦孝公以及之后数十年的兼并战争的规模及其惨烈的程度无以复加。试举两例。
其一,按照周礼,战争是征讨不义,讨伐那些贼贤害民,暴内凌外的罪国。如“入罪人之国”,不毁害庄稼,不伐树木,不烧房屋,不杀投降的人,还“不重伤(杀已受伤之人),不擒二毛(黑白发相间),不推人于险,不鼓不成列(不进攻未列成阵的敌人)。”而到了春秋后期以来,战争完全是为了大吞小,强凌弱,扩土广民。照《墨子·非攻(下)》的文字,受伐的国家,井被填塞,树被砍伐,禾被收割,粮食、车、马被掠夺,城廓被毁,祖庙被焚,人不分男女老小,逃不脱都当俘虏,为奴隶。而在被敌人围城的时候,痛苦更不堪言。《墨子》所载的守城法是:城下比较不重要的地方,每五十步置壮男十人,壮女二十人,老小十人。城上守兵每一步一人。城下重要的地方每五百步置壮男一千人,壮女二千人,老小一千人。男兵六分用弩,四分用矛戟盾等器械,女兵和老少兵全用矛。这已不是“全民皆兵”,而是“无人不兵”了。民间粮食、布帛、金钱、牛马畜产一切可用的物品,都借给公家使用。人们既要作战死伤,又要忍饿破产。有时甚至饥困到“易子而食,拆骸以炊”的地步。人民怕在战败后被俘充当奴隶,只得忍受这样的痛苦来守城。商鞅晚于墨子,但曾经生活在卫国、魏国的他,无疑有过这样的经历。
其二,据《史记》记载,战国时数十万人、乃至上百万人的战争越来越多。秦将白起,为将二十五年间,斩敌八十九万。长平一役,白起计杀赵降卒四十余万人。哪里还有“不重伤、不擒二毛”呢?也许这些数字有水分,但它起码说明了战争规模何等之大,交战双方需要动员何等多之兵员,何等多为之服务的后勤人员与行政人员。正是战争频繁、残酷,新军事哲学《孙子兵法》首先诞生了;接着《孙膑兵法》、《吴起兵法》等等先后出世;“兵以诈立”,“兵者诡道也”,再也没有什么“不鼓不成列”,而是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出奇制胜。此情此景使“吾从周”的孔、孟之道,岂能不四处碰壁?这才有了毛泽东的“孔学名高实秕糠”的名句。新军事哲学催生了新政治哲学。《商君书》即其中之一。由于商鞅同时著有兵书二十七篇(已佚),所以他的政书往往也“出奇制胜”,只刚不柔。并且公开挑明:与孔孟之旧政治哲学彻底决裂。所以《商君书》是战争体制下的刚强政治哲学。
三、“务在弱民”“本在制民”
《商君书》有出自商鞅之手的,有记录商鞅的言论、政令、奏文的,也有商鞅后学者的文字,还有个别其它文字掺入。但无疑皆属商鞅思想。《商君书》的思想核心是弱民。下面先抄几段纲领式的文字。
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朴则强(人民朴实国就强);淫则弱(人民放肆,国弱)。弱则轨(人民朴实,就遵法不越轨);淫则越志(人民放肆就任意行动)。弱则有用(朴实则服从役使)。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若冶于金、陶于土也。(《画策》)
民胜其政,国弱。政胜其民,兵强。(《说民》)
竟然公开提出要“弱民”、“胜民”、“制民”——如熔炉里的金属、陶匠手里的泥土,想让它成什么样就成什么样。真匪夷所思。但细想一下“愚民”岂不就是“弱民”?只不过愚民比弱民好听些罢了。
看来,“愚民”是由“愚士卒之耳目”发展而来。《孙子兵法·九地篇》说:“将军之事,静以幽,正以治。能愚士卒之耳目。”后来《老子》把它用到为政上,“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老子》对于如何愚民,极少提及,而商鞅则提出了一系列的“弱民”方略。而且详加论述。许多变法如:严刑峻法,厉行连坐;不告奸者“腰斩”,重赏告奸(相当斩一敌首,即赏爵一级,田一顷,宅九亩,庶子一人,并可以为吏。)“抟于农”;遗贤去智等。商鞅坚定地认为:不弱民,不愚民,无以胜强敌,无以制民。还需要说明:《孙子兵法》提出“道者,令民与上同意也”。《老子》主张“圣人无常心,以百姓之心为心”。商鞅根本就不提它,相反,他公开提出要“政作民之所恶”。如农战、严刑峻法等等就是“民所恶”。所以商鞅只刚不柔,使人有血淋淋之感。
四、“抟(团聚)于农”的奥妙
在个体农业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古代经济条件下,农是国家之命脉所在。所以把重农视为基本国策,奉为国强君尊的根本所在,这十分正确。而商鞅的“重农”,是从它利于战与利于统治的政治角度出发的。这里还是用《商君书》的话来说吧:
圣人知治国之至要,故令民归心于农。归心于农则民朴而可正也。纯则易使也,信(诚信)可以守战。壹则少诈而重居。壹则可以赏罚进也。壹则可以外用也。(《农战》)
所谓的“壹”,就是统一,也是聚集于农,这是商鞅的特殊用语。他说“国之所以兴,农战也”。将全国壹于农的好处:就在于“农朴”、“纯纯”、“诚信”、“易使”、“少诈”、“重居”(不愿迁徙),既利于守,也利于战,这里无不是从政治上考虑的。当然“农”还是国之财源、兵源的主力。也是君尊的社会基础。所以商鞅一而再、再而三的申述上述主张。
“治国者贵民壹。民壹则朴,朴则农,农则勤,勤则富。”“朴则安其居恶出”(《壹言》)。
“民平则慎,慎则难变。”“民慎而难变,则下不非上,中不苦官。”“民不贵学问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驯]”(《垦令》)。
为什么“抟于农”?因为“农朴”、“农静”、“农慎”。他们最能吃苦,享受着低得不能再低的生活,只要填满肚皮,活得下去就谢天谢地了。这就是“易勤”、“易劳”、“易力”、“易苦”。他们的茅屋、土地、老婆儿女,就是一个经济单位,这决定了他们“重居”、“安居”而“恶其出”。自给自足的经济决定了他们与外界与社会联系少,社会关系简单。简单的耕作,自然也就“不贵学”,“少学”,而“不贵学则愚”,“愚则驯”,“则易使”,“愚则易治也”。经济条件又决定了他们更爱乡土,更爱国,外敌入侵往往意味着他们的灭顶之灾,所以在战争中,他们“轻死”“乐战”。这一切又决定了他们“难变”,极少去议论统治者的是非好坏——“下不非上、中不苦官”。比起东奔西跑、社会关系丰富的商人、习闻较广的读书人、伺弄技艺的手工业者、以及城市自由民,当然易于分而治之,更遵守法令(“畏令”),容易受骗、容易利用——“乐用易力”。这自然是极理想的“良民”。但是毕竟“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比农事更苦的是战。“民之外事,莫难于战”。因此必须“劫以刑,驱以赏”,“刑则必重而严,赏则必厚而信,并且赏以官爵”。民见赏之重,则尽力;见不战之辱,则忘死,只能拼命于耕和战。
同时为了“抟之于农战”,商鞅提出行政要全面干预社会生活,干预经济。如“使民无得擅徙”——不准自由迁移;又如“废逆旅”——禁开设旅馆,还有,“壹山泽”,官家独占山泽之利,使厌农靠山泽吃饭的人“必农”。再有:要使“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听不到变革,看不到别的技艺,这样农无从离开故土,除了垦荒种地,别无它路。
无怪小拿破仑(路易·波拿巴)曾公开宣称:“我的最忠实、最真诚的朋友,不在高楼大厦里,而是在茅舍中。”恩格斯说:“作为政治力量的要素,农民至今在多数场合下,表现出自己的那种生根于农村生活孤僻的冷漠态度。广大居民中的这种冷漠态度,不仅是巴黎和罗马国会腐败情况的强有力的支柱,而且是俄罗斯专制主义的强有力支柱。”(《德法农民问题》)可见商鞅的“抟于农”的谋虑何等之早,又何等深遽。
五、“遗贤去智,治之数也”
前面已经谈到,在商鞅看来,农是国富君尊的社会基础。那么又有哪些人有碍国强君尊呢?《商君书》有多种说法。其一,《算地》列出的“五民”:“诗书谈说之士”、“勇士”(行私勇之侠客)、“处士”、“技艺之民”、“商贾”。其二,《垦令》中的“五民”,又称之为“偏急”、“狠斗”、“怠惰”、“费资”、“谀恶”之民。其三,《画策》中的“五民”是“不战而荣,不作而食,无爵而尊,无禄而富,无官而长”。上两种“五民”并没有笼统说他们是“(奸)民”,唯独对此“五民”特别指出:“此谓之民”。《商君书》一一分析了这“五民”是如何有碍国富民强的。读书人与游说者,他们游荡,“轻其君”;处士即隐士,不仅不为君上所用,而且总是“非其上”;“勇士”好斗,好仗义,“轻其禁”;手工业者不恋乡,容易迁徙;商人不事农耕,何等轻闲,而且其利数倍于农,他们也常常“议其上”。如果国家依靠扶持或任用这“五民”,人民就会向他们学习,土地就会荒废,兵力必定削弱。可见,“五民”的轻君、议上、非上、轻禁、易徙,无一不是与“农”相比较而得出的结论,他们不仅会导致田荒兵弱,而且还会使“君不尊”。后来韩非的“五蠹”就是由此发展而来的。
不过,《商君书》还是集中火力批“贤”、批“智”、批“儒”。《慎法》说:“世之所谓贤者,善正也。所以为善正也,党也。”什么“贤”?不过是为了结党营私罢了。《说民》说:“辩慧,乱之赞也。礼乐,淫佚之徵也(招致荒淫)。仁慈,过之母也。任誉(赞誉),奸之鼠也,八者成群,民胜其政,国弱。国无八者,政胜其民,上有以使守战,必兴至王。”为了战争,为了强国,必需限制乃至取缔、停止“辩慧、礼乐、慈仁”与相互的吹捧。同时《靳(饬)令》提出有十二种东西是不能让它们生根和发展的。即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有了这十二者,必定妨碍耕战,“君之治不胜其臣,官之治不胜其民”。不用十二者,国兴、国必多力,天下不敢犯。“兵出必取,取必能有之;按兵不攻,必富。”这些岂不是针对儒家、墨家,更是对商、周以来的政治道德的公开否定吗?尽管它是出于战争的需要。
同时,商鞅对于当时百家争鸣、游说之风也持否定态度。战国中期各学派的辩慧游说之风盛行,但在商鞅看来:“实无用”。它不利于国家法令的贯彻实行,而且扰乱思想,最后的结果是国贫兵弱。所以《商君书》不仅反对任用结党营私的“贤者”,而且公开反对“任善”。提出要“任奸”。所谓的“善”,指儒家的修身、道义,顾全“亲亲”、“尊尊”,不肯揭发别人的过错与罪恶以自利的人。所谓的“奸”,恰恰与此相反。《说民》说:“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故曰: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强。”如此坦率的言论,读了让人心寒,但细想又不得不承认这是“真理”!任用一些善良厚道的人,他就难以去告密请赏,卖友卖人卖亲;任用那些唯害是避、唯命是从、唯利是图之徒,容易告密,并充当走狗与打手,如此,“过”从何“匿”?民何胜“法”?所以说,以奸民治,必治至强。因此结论是:“遗贤去智,治之数也。”
《老子》提出的“不尚贤”,“智者不言,言者不智”,极少阐述它的道理,更无实施方案。到了《商君书》,已经理论化,而且已经有了一整套实施方案。显然,这一切是针对儒家、墨家及社会中有思想,有头脑,社会关系丰富,较最为积极活跃的阶层。战争时期对他们作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但到了和平时期,“道已移,政不改”,遗贤去智,任奸不任善的后果岂不是阻碍社会前进,放任君王逐渐走向荒唐,直至灭亡吗?
六、六个一:壹农、壹战、壹言、壹赏、壹刑、壹教
商鞅词典里,“壹”被反反复复的强调。“国作壹一岁,十岁强;作壹十岁,百岁强。”“圣人治国也,审壹而已矣!”1、“壹农”。这是壹之于农。2、“壹战”。或“壹民于战”,“举国责之以兵”,造成人们无时不在谈论战争,“起居、饮食所歌者,战也”。使“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出征时,父送子,兄送弟,妻送夫,都说:“不斩敌首,不要回来!违反法律,背弃命令,你与我们都会死!”在争王争霸,战争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的时候,必须“壹之战”(《赏刑》)。3、《壹言》。可惜《壹言》这篇文章文义不全,文不符题,但是“遗贤去智”,“任奸不任善”,“言轨于法”,已经含有“壹言”之意。4、何谓“壹赏”?“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无有异施也”,凡是赏赐官爵,统统加于军功,不用在其它方面。无论智愚、贵贱,贤与不肖,凡用尽他们的智慧与力量,拚死为君上效力,建立军功的,必赏、重赏。战胜敌国后,用别国的财富进行赏赐,结果等于不用自己的财富赏赐,何乐不为?5、“壹刑”。“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见《赏刑》)。6、“壹教”。说穿了,就是教化这件大事,不能由那些“博闻、辩慧、信廉、礼乐、修行、群党、任誉(行侠义)、清浊(清高)”之辈去进行,既然圣智、博闻、辩慧之士不可以教,自然官和吏就成了天下之师。他们以什么为教材?人主所制定的法令,即韩非后来所说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总之,“壹赏则无敌,壹刑则令行,壹教则下听上”(《赏刑》)。
对于“壹刑”,商鞅还有不少独创:第一,以前立过功,现在有了过,不能因此而减轻刑法;以前有善行,现在有过失,不能因此而亏法。忠臣孝子有过,也必须按现在犯法的轻重判罪。第二,商鞅主张官吏犯法更要重刑。不仅“罪死不赦”,而且“刑及三族”,并且连及他四周的官吏,有告发他“不行王法”的,不仅自己免罪,而且无论贵贱,便可接替他的官爵、土地和俸禄。第三,重刑,连其罪,一人有罪连及别人。绝不心软、手软。这样才能以刑止刑。第四,必须以刑为主,以赏为辅。“王者刑于九而赏出一”。“削国,赏九刑一”。第五,“行刑要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或者说:“刑用于将过”,有了犯罪的萌头,就得用刑。何人再敢犯重罪?第六,“赏施于告奸”,重赏告奸,加上连坐法,就是互相监视盯梢的天罗地网。第七,“刑人无国位,戳人无官位”。凡是受到惩罚的人和他的关联人,永远钉在耻辱柱上,不给他们以爵位官位。第八,“为法,必须明白易知”,要使“天下之吏之民无不知法”。这样“吏不敢非法待民,而万民皆知避就”。商鞅大搞“冀阙”(公布教令之门),就是用以公布法令的。
可见,法家所谓的“法”,即统一和强化国君的控制、统治,使人民出力出血,而非现代意义上的保障人民的权利也。
七、结语
诸子百家中,唯独商鞅最走红。商鞅思想立即付诸实施,结果是军国大治,战功赫赫。秦国“保崤函之固,以广雍州之地,东并河西,北收上郡,国富兵强,长雄诸侯,周室归籍,四方来贺,为战国霸君。六世而并诸侯,皆商君之谋也”(《新序》)。所以说商鞅奠定了“秦家店”的基业:为秦开帝业。但是,商鞅“内刻刀锯之刑,外深铁钺之诛。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一日临渭而论囚七百人,渭水尽赤,畜怨积仇,比于丘山。”自己落得“身死车裂,灭族无姓”的下场。到后来发展到“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钱之利二十倍于古……赭衣(囚服)半道,断狱岁以千万计”(《汉书·食货志》),秦王朝十五年而亡,不能不归咎于“商鞅为秦致亡道”。马基雅弗利说:“对于君王,作恶比行善有利。”聪明的君王要想维持他的政府的生存的话,就将“经常违背真理,违背人道,违背宗教。”(对于商鞅,还要加“违背信义”,如他设计欺旧交,虏魏公子印,为秦拓地。)“为了实现统一的这个最高目标,可以不择手段”。(《君王论》)马克思认为马基雅弗利“使政治的理论观点摆脱了道德”。《商君书》不仅摆脱了儒家的政治道德,也摆脱了《老子》等道家的政治道德。他的尊本抑末,发展为历代的轻商、轻工。“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上。任何新的生产力都会引起分工的进一步发展……”(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轻商、轻工,时时加以抑制,加强自给自足的经济,阻碍分工的发展,它不是使人们交往发达起来,而是老死不相往来。否定奴隶制社会的是孕育在奴隶制社会的农奴、佃农,而不是奴隶;否定封建社会的是市民、工商者、手工业者、城市自由民,而不是农民、农奴。旧中国资产阶级少而弱,比欧洲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迟,这与商鞅的理论不无关系。还有商鞅的文化、教育、知识分子政策,样样归“壹”的主张,也给中国的发展以负面影响。刘备,这位“仁君”,死时不忘谆谆教导阿斗,常读“商、申、韩之书,增人意智”。其他羞谈商韩的帝王,何尝不会暗地里从商韩那里寻求启示呢?
(附记:1974年7月,县文化馆破四旧,烧旧书,丁中岳先生让我深夜背了一麻包线装书回家,从薄本《商子》读起,得此文初稿。1976年2月大改后,得二稿。一放放了三十年。今年得三稿。2004年11月6日记)
(作者系贵州省委党校教授)
(责任编辑吴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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