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例死刑冤案看执法黑幕
从一例死刑冤案看执法黑幕
一、见不得阳光的死刑冤案
二、“黑案”是怎样在邢台市执法机关里“炼”出来的?
三、“打黑”名义下的“黑打”
二、“黑案”是怎样在邢台市执法机关里“炼”出来的?
三、“打黑”名义下的“黑打”
在当下中国社会里,一些掌握着专政权力的党政官员和司法干员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执法犯法,此类案例屡见不鲜。本文所叙述的发生在河北省邢台市的特大涉黑冤案是众多冤案中较为典型的一例。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可以启发我们思考,为什么司法机关的干部竟敢如此猖狂地借办案敲诈索贿,索贿不成就草菅人命?当执法权力被这样的官员滥用时,司法机关的行为就越来越象黑社会,“打黑”便会堕变为“黑打”。
一、见不得阳光的死刑冤案
2002年11月27日,中共邢台市委机关报《邢台日报》于第1版显著位置刊登一则标题为“三名涉黑案犯被执行死刑”的新闻:“本报讯,刘建鹏报导:11月26日,我市涉黑案件的主要案犯张安民、和海朋(鹏)、程占房在邢台被执行死刑。张安民等3人是刘现军涉黑案的主要案犯。1996年至2001年间,他们在刘现军的组织领导下,聚集一起,交叉结伙,大肆进行抢劫等犯罪,共作案20余起,涉案总金额9.5万余元,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的20名罪犯全部处刑惩治,有4人被判处了死缓,张安民、和海朋(鹏)、程占房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安民等人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省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并核准了张安民、和海朋(鹏)、程占房等3人的死刑。”
这是一条在中共党报中最为常见的半真半假的歪曲新闻。整个“刘现军涉黑案”事实上是邢台市政法委主持操作下、通过严刑逼供捏造罗织出来的一桩“莫须有”的冤案。笔者在维权人士刘正有的协助下,接触了部分冤案受害者的亲属,取得了一系列材料,发现这个案件是司法干员执法犯法的一个典型案例。
此案“主犯”之一和海鹏,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邢台市桥东区冯家庄村,1996年参军入伍,在大庆81413部队(陆军第23集团军)服役。1998年9月参加嫩江、松花江流域的抗洪抢险并立功受奖,当年从部队复员后,由于无钱给民政部门送礼行贿而一直待业。待业期间经姐夫介绍认识刘现军,曾一度以每天10元的报酬在刘现军经营的停车厂里帮助看门,从而卷入刘现军从事的一些犯罪活动。2001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南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然后以“抢劫罪”被判处死刑。
由邢台市中院审理并经河北省高院核准的和海鹏的“抢劫事实”如下:
其一,“2001年1月13日(农历腊月十九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和海鹏、郑瑞风、侯永杰、王雅光、张富勇预谋后,在邢台市色织厂门口搭乘石家庄至邯郸的长途中巴客车,当车行至邢台市七里河附近时,五被告人持刀抢劫乘客现金3,000余元,手机1部,价值1,060元,金耳环一对,价值700元。金耳环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其二,“2001年2月27日晚,被告人和海鹏、郑瑞风、米辉、王雅光、侯永杰、许磊窜至邢台市大通街东口附近,抢劫路过此处的曲周县王文荣皮衣1件,价值300元,将皮衣给了被告人米辉。皮衣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之后,六被告人又窜至八一路地道桥东口,无故殴打路过此处的山东德州的刘华胜,抢走刘手机1部,价值1,200元。被告人和海鹏将手机以300元卖给了程占房。”
其三,“2001年5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和海鹏、米辉、常伟伟伙同杨小刚(在逃)窜至邢台市邢东市场三点饭店,无故殴打来此送货的河南人甘运泽、吕保勤,抢走甘运泽现金7000元、吕保勤现金900元。四人将赃款分掉挥霍。”
邢台市中院审判长侯春平于2003年7月29日以“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作出“(2002)邢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和海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按照以上案卷中所列的“抢劫罪”量刑,和海鹏无论如何也罪不致死。至于和海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罪,据上文提及的《邢台日报》的报导,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是刘现军。司法机关把所谓“刘现军涉黑案”的首要案犯刘现军以“有重大立功”为由判为死缓,却把受刘现军指挥的“张安民、和海朋(鹏)、程占房”执行死刑,就十分可疑了。更何况河北省高级法院于2002年9月24日在“(2002)冀刑一终字第557号”《刑事裁定书》中写道:“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邢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中对刘现军的定罪量刑部分,发回邢台市中圾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为“刘现军重大立功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
或许正是因为办案过程中黑幕重重,所以司法当局对张安民、和海鹏、程占房3人实行了秘密处决,执行死刑前不让家属见到《刑事裁定书》,执法机关也没有死刑执行令可以出示。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邢台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主管此案的审判长侯春平在此案中的行为有许多可质疑之处。笔者得到了和海鹏母亲韩凤云的谈话录音。韩凤云说:“在开庭前,侯春平让我请他们吃饭。吃饭的时候有省高院3个人,有王金忠,也是中院的一个庭长,还有侯春平、李常喜,和俺村党支部书记张建东。我和俺闺女在外边等着。那一顿饭吃了我2,700块钱,吃完饭叫我去把账结了。李常喜又叫我把发票给了侯春平,说是让他拿回去再报销一次。临走时他们又拿了6条红石林烟,每条85元。后来,李常喜到俺家,非叫我拿1万块钱给侯春平送去。我说俺没有钱了,家里也没有条件。孩子当兵回来也没有挣到钱。”“我家没有钱,他们就把俺孩子给暗害了。……等了一个多月,我才找到侯春平。我说你把人给执行了,你也不给俺说一声,连通知俺也不通知。我说你是为谁办事的?我问他:我说你知道不知道,和海鹏他一家,他爷爷弟兄四个都是八路军地下党,就这一条根,你就这样给害了。他说:我就这样办了,你能怎么着吧?!我说:你吃俺喝俺的,你还把俺给害了。他叫保安把我给拖下来,我在大厅给他们喊冤,他们叫人把我叫进去又问了我,也没咋地。我又到南和县看守所问他们见没见判决书?他们说没见,啥都没有。有一个姓李的所长说:我干了一辈子公安,还是第一次听说,犯罪头没事,下面的人给执行了。真是罕见。后来我又找人大。又跑到石家庄高院、检察院,又到北京。把俺的眼睛哭得都看不见了,孩子死后,老天爷没有晴过天,雨一天一天的在下,我说可是俺孩子给冤死了,老天爷都在掉泪。”
为了给儿子平反昭雪,韩凤云先后到过中共河北省和中共中央的相关职能部门上访申诉。她在录音中说:“当时,我们拿着报纸。我说,报纸说俺孩子96年就开始犯罪了。我说,你们来看看,俺孩子98年9月份还在部队抗洪抢险呢?!你们说这还有理没有理?!让我们哪里去说理去。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处的法官说:别光听那小报上胡说谣言,没有判决书没有执行令就把人给执行了,那不可能。但是后来又说:死了,你们还告什么?冤也不好翻,人已经没有了,回去吧,别告了。还说要告也得拿判决书。让我们回来给他们要判决书。当我们回来后,张安民的妻子给我女儿家打电话说,是邢台市中院姓侯的给她们打电话说,让她拿400块钱过来,说是张安民病了。俺闺女告诉他说:人已经执行了,人家报纸上都给登出来了。她说:不可能吧?昨天晚上打电话要400块钱。我女儿说大概让取骨灰吧。……张安民的妻子听了说:我没有钱,大老远的我花钱领一把骨灰做什么?所以至今张安民的骨灰还没有人认领。”
二、“黑案”是怎样在邢台市执法机关里“炼”出来的?
由于上述案件的办案过程存在着明显的疑点,笔者搜集了大量材料,包括被告的辩护律师所保存的该案卷宗,试图发现这个冤案的由来和黑幕。
查阅邢台市中级法院“(2002)邢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20名涉案被告人中,最早被捕的是内邱县官丘乡官二村农民薛会敏,他于2001年4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正式逮捕,6月8日被取保侯审。关于薛会敏等人的“非法拘禁罪”,《刑事判决书》的说法是:“被告人薛会军、薛会敏为了向南和县的侯志辉索要15,780元饲料款,商量将侯志辉骗出扣押。被告人薛会军找到被告人张志云,张志云又纠集被告人刘现军、和海朋(鹏)等人。2000年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薛会敏与本村的吕东升开车到南和县接侯志辉到隆尧赶会。晚9时许,薛会敏、吕东升开车送侯志辉回南和,行至任县城西一加油站处,与在此等候的薛会军、张志云、刘现军、和海朋(鹏)等人会合。之后,将侯志辉挟持到邢台铁路招待所刘现军租用的房间内拘禁,让侯给家中打电话还债。次日晚7时许,侯志辉家人带现金到薛会敏的内邱县官庄饲料厂,还清所欠饲料款15,700元。后薛会敏将侯志辉送到饲料厂,将侯志辉放回。后薛会军付给张志云2,000元。”
在薛会敏被取保侯审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于2001年6月20日以“涉嫌犯抢劫罪”的名义,把南和县张相村的郑瑞风、侯永杰和内邱县官二村的赵书江刑事拘留,次日又把刘现军、张安民、和海鹏、张志云、薛会军刑事拘留。
2001年8月30日,临时机构“邢台市公安局打黑办”的李晨锁讯问被拘留的刘现军,在讯问笔录中记下了关于张凤英、刘现军购买手枪的新案情(记录人裴银夺)。当日,裴银夺具名填写了一份“邢台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内容如下:“2000年2月,南和县西里乡粮站主任张凤英曾要求刘现军给她买支手枪。2000年秋天,犯罪嫌疑人刘现军先后从郑瑞峰、赵书江手中得到两把自制手枪,后送给张凤英。根据以上情况,拟立案侦查。妥否,请批示。”
此后,邢台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之罪,将刘现军、张安民、和海朋(鹏)、程占房、郑瑞风、侯永杰、张志云、赵书江、田万水、米辉、王雅光、张富勇、刘新旗、张凤英、常伟伟、郝海群、姚聚堂、许磊、薛会军、薛会敏共20人并案侦办。在侦办过程中多人遭到严刑逼供,但他们因畏惧监狱里的黑色恐怖,无人敢出面揭露公安机关的违法刑讯行为。
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解利平女士是该案嫌疑人刘新旗的辩护律师。她指出:该案嫌疑人“本来就不是黑社会。……那个枪都是废弃的枪,而且枪已经销毁了,烧了……按照法理的规定,就是疑罪从无”。解利平在担任辩护律师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被关押期间身上出现殴打致伤的伤痕。据她事后说明:“当时在法庭上我们就给他们说了,当事人身上有伤,然后他们就说,‘别说这个,说话慎重’。我说不让说话,你们法庭难避嫌疑。‘甭给我说这个,不管嫌疑不嫌疑,我现在不管这个。’”
养鸡专业户白江的、马书鲜夫妇仅仅因为与逃亡中的张凤英通过电话,就被南和县公安局局长王英、刑警队队长赵建业等人捉拿,遭到毒打并要他们交出8千元赎金。事后白江的、马书鲜开始上访,申诉喊冤。笔者获得了他们签名(附指纹)的控诉材料,落款时间是2001年9月4日,标题为“白江的夫妇控告无辜被南和县公安局局长王英、刑警队队长赵建业等人捉拿毒打经过”。该材料详细叙述了夫妻二人遭到县公安局长等人迫害敲诈的全过程。
该死刑冤案的死者之一程占房有一位妹夫林战勇,他也遇到了类似的迫害。
维权人士刘正有事后访问了林战勇,林战勇说:“我是一个在邢东市场开旧货门市的,也就是卖旧货的。自己也下去收些旧货加工后再卖。有一天,有几个人把我叫出来,说是有旧冰箱、旧电视让我看看。他们把我带到邢台市刑警支队,把我严刑拷打后,把我身上所有值钱的东西和现金全部拿走,然后把我铐在厕所的一边,非法拘禁我3天,说是找不到我哥占房,我就别想出去。他们对我一个无辜的人都这样对待,他们是怎样残害我哥的,就可想而知了。”
在该案的20名被告当中,西里粮站主任张凤英及丈夫刘新旗的遭遇最为离奇。从他们的遭遇中可以发现,这个所谓的“涉黑”大案,其实是南和县公安局长王英因敲诈勒索被张凤英举报后,为打击张凤英而炮制出来的。
张凤英原为西里粮站职工,1999年9月被聘任为西里粮站副主任。2001年3月22日下午,张凤英在建筑自家住宅时,与村民张爱民发生争执,饮酒过度的张爱民在揪打时不慎绊倒,将头部碰破,张凤英当即向110报案,警察到场后见是酒鬼闹事,未予过问。张凤英的亲属叫出租车把张爱民送到医院治疗。事发6天后,张爱民的弟弟拿着一张医院的“轻伤”鉴定到公安局报案,控告张凤英打伤张爱民。南和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于3月29日以“故意伤害罪”正式立案。此后的几个月里,南和县公安局的多名干警与张凤英、刘新旗夫妇来往密切。
张凤英亲属在一份“刑事申诉状”中列举了该公安局干警敲诈张凤英、刘新旗夫妇的细节:“2001年4月的一天,南和县公安局长王英,电话约张凤英去邢台火车站粮贸大厦。张去后,王向张提出,现在有人告你夫妻打人,今天你请客,我给你摆平此事。张说,请客可以,人我们没打。王英与同去的公安局副局长薛某某(薛顺堂)、派出所长刁某某(刁红新)、派出所长苗小臭(苗英奇)、朋友赵某某(北京市世纪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赵建平)和老二(本名豆怀申,北京市新兴保倍建筑公司二大队工作人员)酒足饭饱后,王英和苗小臭又要了小姐去嫖娼。这次共花消2,500元左右,全部由张凤英支付。随后,王英又说他要去云南旅游,要向张凤英‘借’2.5万元。张深知惹不起这位出了名的当地一霸王英,于是忍气吞声地借给他2.5万元。王英和苗小臭到云南后,又向张打电话说,到边上了,顺便去缅甸一趟,钱不够,再给他寄去1万元。张无奈,只得如数寄去。旅游回来后,王不但不还钱,还得寸进尺,故伎重演,继续以‘又有人告你’来威胁,敲诈要张给他2万元‘平安费’……忍无可忍的张严词拒绝,并向邢台市公安局、河北省公安厅等部门揭发、控告了王英索贿及其它犯罪问题(省公安厅已查实)。王英恼羞成怒,立即捕风捉影地开始编造整张凤英夫妇的材料,并部署抓人。于是一个握有专政公权的公安局长,与一对平民夫妇的殊死较量开始了……”
与上述文字相印证,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警支队2001年8月13日审问赵建平的讯问记录(赵建业、杨利武、魏强、张永哲询问,赵建业记录)中,有赵建平的如下证词:“2001年3月份,我三哥给我打电话,说有个朋友叫小凤,公安局正抓她呢,能不能找人平一下。我答复找个人看看,能帮忙就帮忙。……3月底4月初我和老二到邢台时,在邢台烟草大厦见小凤一次,当时是晚上10点多,我和老二还有奇的(刘新旗)在场。小凤说她跟邻居打架,把邻居打成轻伤了,我打了人向来不给他们赔礼道歉等话。后来小凤和奇(旗)就走了,我和老二就休息了。今年5月1日前在北京金城堡院内见了小凤和奇(旗)的一面,我和老二在场,同小凤商量去云南,看小凤能出多少钱。让小凤拿2万元钱,小凤给老二2万块钱,目的是老二同王局长去云南,把小凤的事平掉。结果老二没有给王局长说小凤的事。老二说去云南王局长没有花咱们的钱。”
西城分局刑警支队2001年8月19日在北京市中大宾馆讯问豆怀申(赵建业、师红恩、徐建波等询问,徐建波记录)的讯问笔录中,有豆怀申的如下证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住到邢台烟草大厦了。当晚在宾馆里见到了张小凤,问了一下事情的经过。到了第二天晚上,我和建平把王局长约到烟草大厦,问王局长:‘小凤在南和打架了,能不能赔对方点钱,把这件事清了。’但王局长当场严厉拒绝了说:‘小凤是南和县的恶霸,黑恶势力,这件事不能办。老二你就别再管这事了。随后,我、赵建平、王局长,还有南和公安局的苗英奇一块儿吃了点饭,随后王局长就走了,这件事也没办成。”“‘五一’的时候,我想去云南旅游,当时我给王英局长打了电话,正好王局长也说要出门,我就提出和王局长结伴去云南,王局长就同意了。在这期间,小凤又来找我,听说我要和王局长去云南,就托我再和王局长说说情,并且给了我两万元钱。去云南的时候,我把这两万元也带上了。但王局长并不知道此事。当时因为我在北京,比较方便,就失(势)把机票给王局长订好了。……”
从上述证词中可以看出,赵建平、豆怀申两人对南和县公安局长王英借办案敲诈张凤英,先吃张凤英买单的酒席、后花张凤英的钱到云南旅游一事,极力掩饰。但这两份证词还是提供了关于执法机关办案动机的种种可疑之处的线索。南和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起初不过是以“故意伤害罪” 对张凤英立案,张凤英仍有行动自由。刘现军则于6月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拘留,到了8月“邢台市公安局打黑办”才把此案归入“以刘现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大案。然而,早在刘现军案发之前,南和县公安局长王英就已经把张凤英说成是“南和县的黑恶势力”。若县公安局长王英的说法属实,执法机关本应该依据已掌握的“黑恶势力”案件的证据拘留张凤英,而不是让她逍遥法外;既然当时执法机关事实上未对张凤英采取任何措施,就说明县公安局长王英关于张凤英是“南和县黑恶势力”的说法并无法律上可以办案的证据。进一步看,如果张凤英确实是“南和县的黑恶势力”,哪怕县公安局长王英仅仅是根据经验主观认定如此,那王英就不应该与专程去为“黑恶势力”说情的赵建平和豆怀申同席吃饭。假如王英不是通过夸大案情严重性而趁机敲诈勒索,而是坚决拒绝赵建平、豆怀申替“黑恶势力”张凤英说情,怎么会在初次“说情”之后又有让“黑恶势力”提供费用的云南之游呢?
三、“打黑”名义下的“黑打”
从南和县公安局长王英的实际作为来看,他曾经先是利用公共权力敲诈勒索,后来因张凤英告发其卑劣行径而恼羞成怒,将案件性质升级,用刑讯逼供制造证据,公报私仇。可以说,南和县公安局长王英及其同夥其实是货真价实的黑恶势力,可惜的是,正是这样的黑恶势力掌握了执法机关。于是,执法机关在“打黑”名义下所采取的行动,就变成了黑社会式的侵害公民权利的“黑打”。
张凤英、刘新旗几番托人向王英说情行贿后,王英已达到敲诈索贿的目的,却仍然不肯撤销张凤英的所谓“故意伤害罪”。其动机是否是担心撤案后自己敲诈索贿一事可能败露,就不得而知了。倘若如此,则王英寻找机会把张凤英往死里整的可能性本来就已存在。恰好张凤英因行贿无效,从2001年5月22日开始向上级有关部门寄送关于县公安局长王英敲诈索贿的检举材料,同时,张凤英也不得不离家逃亡。闻讯后南和县公安局立即开始四处搜捕张凤英,这样做并不是因为在张凤英所谓的“故意伤害罪”办案过程中发现了新的重要罪证,而是想抓住张凤英“堵口”,保护县公安局长王英的官位。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为了掩护南和县公安局不法抓捕张凤英的行动,炮制出了所谓的“刘现军为首、张凤英为重要成员”的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大案。
既然是“涉黑大案”,就要办出声势,于是本文开始时提到的张安民、和海朋(鹏)、程占房3人就被执法机关以“抢劫”为理由执行死刑。尽管死刑已是既定的了,和海鹏的亲属还是被邢台市中级法院法官侯春平敲诈勒索。由此可见,执法机关借案敲诈的情形并非罕见,仅在这一个案件中就已经发生了数起。而且这种敲诈有时是得手后毁诺,这是执法机关黑社会式行为与社会上黑社会组织行为之不同之处,按照黑社会组织的“规矩”来看,执法机关借案敲诈、得手毁诺的作法,比黑社会组织通常的作法要“黑”得多。
邢台市中级法院关于这个案件的“(2002)邢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中,一个最大的疑点就是,对“黑社会”组织的为首人物刘现军的判决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对3名从犯张安民、和海鹏、程占房的判决却是“决定执行死刑”。判决书公布的说法是刘现军“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一,“邢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证明,刘现军协助刑警支队将郑瑞风、侯永杰诱至邢台三环太阳能公司门前抓获。根据刘现军的交待还抓获了张志云。郑瑞风揭发刘现军雇佣郝海群、姚聚堂实施爆炸的行为”。其二,“南和县公安局刑警队长师红恩证明:郑瑞风协助刑警支队将和海朋(鹏)约至邢台市五彩饺子馆门前抓获;刘现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姚聚堂。”然而,根据判决书前半部分列出的案犯被拘留时间(郑瑞风和侯永杰是2001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的,刘现军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可以发现,刘现军的所谓“立功”是在逃期间配合执法机关抓捕同案嫌犯。此说实属蹊跷。作为一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刘现军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一面逃避对自己的追捕,一面与警方配合诱捕同夥。
从和海鹏母亲韩凤云的录音讲话中,笔者发现了更为可信的依据,为什么刘现军被从宽判处?韩凤云说:“开始说是公开审理,等我们都到时又说是暗审,不公开,所以,那些家属都在楼下不让进去。就在这时刘现军的大姐刘红菊说话了。她大声喊着说:我们已经花了40多万块钱了,不管你们的死活,只要能保住我兄弟现军的命就行。人家让说谁,我弟弟现军就说谁,这不就为今天能让他们当庭给俺现军出个立功证明?俺大兄弟现民亲自给师红恩(笔者注:南和县公安局刑警队长)送去3万块钱,所以俺现军的立功证明马上就到。我们有的是钱,别说40万,俺大兄弟现民说了,只要能保住俺现军的命,就是1百万我们也拿得起。任何证明我们都能买到,就是马上把俺现军保出来,我们都能办到。你们比不起。我大兄弟刘现民就在市公安局,我们上边也有人,你们谁要是说俺现军,就整死你们!这些话都是刘现军的大姐刘红菊说的。在场的人员都可以作证。”
针对邢台市中院的枉法判决,河北省高院虽然给出了“发回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裁定”,邢台市中院却置之不理,省高院对此也就听之任之了。其实,执法机关对执法的严肃性并不太当真,例如,省高院对该案的“刑事裁定书”直到张安民、和海鹏、程占房被执行死刑之后,也未送到家属手中。这种作法本身也是违法的。
当所谓的“打击黑社会组织”演变成为严刑逼供、执法犯法、权钱交易、草菅人命的司法恐怖时,没有能力给王英、侯春平们行贿送礼的弱势公民张安民、和海鹏、程占房,一旦落入司法机关的恐怖黑网之中,就只能是死路一条;稍有钱财的张凤英、刘新旗,在权钱交易归于破裂和失败之后,想通过上访举报之类的合法途径奋力一搏时,才发现上访举报之类的合法途径不过是陷人于灭顶之灾的政治圈套和制度陷阱。
在不允许言论自由和多党竞争的言禁加党禁的专政体制下,“打黑”易行,“黑打”难止。要想破除中国目前存在的以“黑”打“黑”、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唯一的抉择就是从开放言禁和党禁入手,建立普世性的宪政民主制度。
一、见不得阳光的死刑冤案
2002年11月27日,中共邢台市委机关报《邢台日报》于第1版显著位置刊登一则标题为“三名涉黑案犯被执行死刑”的新闻:“本报讯,刘建鹏报导:11月26日,我市涉黑案件的主要案犯张安民、和海朋(鹏)、程占房在邢台被执行死刑。张安民等3人是刘现军涉黑案的主要案犯。1996年至2001年间,他们在刘现军的组织领导下,聚集一起,交叉结伙,大肆进行抢劫等犯罪,共作案20余起,涉案总金额9.5万余元,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的20名罪犯全部处刑惩治,有4人被判处了死缓,张安民、和海朋(鹏)、程占房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安民等人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省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并核准了张安民、和海朋(鹏)、程占房等3人的死刑。”
这是一条在中共党报中最为常见的半真半假的歪曲新闻。整个“刘现军涉黑案”事实上是邢台市政法委主持操作下、通过严刑逼供捏造罗织出来的一桩“莫须有”的冤案。笔者在维权人士刘正有的协助下,接触了部分冤案受害者的亲属,取得了一系列材料,发现这个案件是司法干员执法犯法的一个典型案例。
此案“主犯”之一和海鹏,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邢台市桥东区冯家庄村,1996年参军入伍,在大庆81413部队(陆军第23集团军)服役。1998年9月参加嫩江、松花江流域的抗洪抢险并立功受奖,当年从部队复员后,由于无钱给民政部门送礼行贿而一直待业。待业期间经姐夫介绍认识刘现军,曾一度以每天10元的报酬在刘现军经营的停车厂里帮助看门,从而卷入刘现军从事的一些犯罪活动。2001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南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然后以“抢劫罪”被判处死刑。
由邢台市中院审理并经河北省高院核准的和海鹏的“抢劫事实”如下:
其一,“2001年1月13日(农历腊月十九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和海鹏、郑瑞风、侯永杰、王雅光、张富勇预谋后,在邢台市色织厂门口搭乘石家庄至邯郸的长途中巴客车,当车行至邢台市七里河附近时,五被告人持刀抢劫乘客现金3,000余元,手机1部,价值1,060元,金耳环一对,价值700元。金耳环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其二,“2001年2月27日晚,被告人和海鹏、郑瑞风、米辉、王雅光、侯永杰、许磊窜至邢台市大通街东口附近,抢劫路过此处的曲周县王文荣皮衣1件,价值300元,将皮衣给了被告人米辉。皮衣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之后,六被告人又窜至八一路地道桥东口,无故殴打路过此处的山东德州的刘华胜,抢走刘手机1部,价值1,200元。被告人和海鹏将手机以300元卖给了程占房。”
其三,“2001年5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和海鹏、米辉、常伟伟伙同杨小刚(在逃)窜至邢台市邢东市场三点饭店,无故殴打来此送货的河南人甘运泽、吕保勤,抢走甘运泽现金7000元、吕保勤现金900元。四人将赃款分掉挥霍。”
邢台市中院审判长侯春平于2003年7月29日以“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作出“(2002)邢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和海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按照以上案卷中所列的“抢劫罪”量刑,和海鹏无论如何也罪不致死。至于和海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罪,据上文提及的《邢台日报》的报导,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是刘现军。司法机关把所谓“刘现军涉黑案”的首要案犯刘现军以“有重大立功”为由判为死缓,却把受刘现军指挥的“张安民、和海朋(鹏)、程占房”执行死刑,就十分可疑了。更何况河北省高级法院于2002年9月24日在“(2002)冀刑一终字第557号”《刑事裁定书》中写道:“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邢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中对刘现军的定罪量刑部分,发回邢台市中圾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为“刘现军重大立功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
或许正是因为办案过程中黑幕重重,所以司法当局对张安民、和海鹏、程占房3人实行了秘密处决,执行死刑前不让家属见到《刑事裁定书》,执法机关也没有死刑执行令可以出示。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邢台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主管此案的审判长侯春平在此案中的行为有许多可质疑之处。笔者得到了和海鹏母亲韩凤云的谈话录音。韩凤云说:“在开庭前,侯春平让我请他们吃饭。吃饭的时候有省高院3个人,有王金忠,也是中院的一个庭长,还有侯春平、李常喜,和俺村党支部书记张建东。我和俺闺女在外边等着。那一顿饭吃了我2,700块钱,吃完饭叫我去把账结了。李常喜又叫我把发票给了侯春平,说是让他拿回去再报销一次。临走时他们又拿了6条红石林烟,每条85元。后来,李常喜到俺家,非叫我拿1万块钱给侯春平送去。我说俺没有钱了,家里也没有条件。孩子当兵回来也没有挣到钱。”“我家没有钱,他们就把俺孩子给暗害了。……等了一个多月,我才找到侯春平。我说你把人给执行了,你也不给俺说一声,连通知俺也不通知。我说你是为谁办事的?我问他:我说你知道不知道,和海鹏他一家,他爷爷弟兄四个都是八路军地下党,就这一条根,你就这样给害了。他说:我就这样办了,你能怎么着吧?!我说:你吃俺喝俺的,你还把俺给害了。他叫保安把我给拖下来,我在大厅给他们喊冤,他们叫人把我叫进去又问了我,也没咋地。我又到南和县看守所问他们见没见判决书?他们说没见,啥都没有。有一个姓李的所长说:我干了一辈子公安,还是第一次听说,犯罪头没事,下面的人给执行了。真是罕见。后来我又找人大。又跑到石家庄高院、检察院,又到北京。把俺的眼睛哭得都看不见了,孩子死后,老天爷没有晴过天,雨一天一天的在下,我说可是俺孩子给冤死了,老天爷都在掉泪。”
为了给儿子平反昭雪,韩凤云先后到过中共河北省和中共中央的相关职能部门上访申诉。她在录音中说:“当时,我们拿着报纸。我说,报纸说俺孩子96年就开始犯罪了。我说,你们来看看,俺孩子98年9月份还在部队抗洪抢险呢?!你们说这还有理没有理?!让我们哪里去说理去。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处的法官说:别光听那小报上胡说谣言,没有判决书没有执行令就把人给执行了,那不可能。但是后来又说:死了,你们还告什么?冤也不好翻,人已经没有了,回去吧,别告了。还说要告也得拿判决书。让我们回来给他们要判决书。当我们回来后,张安民的妻子给我女儿家打电话说,是邢台市中院姓侯的给她们打电话说,让她拿400块钱过来,说是张安民病了。俺闺女告诉他说:人已经执行了,人家报纸上都给登出来了。她说:不可能吧?昨天晚上打电话要400块钱。我女儿说大概让取骨灰吧。……张安民的妻子听了说:我没有钱,大老远的我花钱领一把骨灰做什么?所以至今张安民的骨灰还没有人认领。”
二、“黑案”是怎样在邢台市执法机关里“炼”出来的?
由于上述案件的办案过程存在着明显的疑点,笔者搜集了大量材料,包括被告的辩护律师所保存的该案卷宗,试图发现这个冤案的由来和黑幕。
查阅邢台市中级法院“(2002)邢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20名涉案被告人中,最早被捕的是内邱县官丘乡官二村农民薛会敏,他于2001年4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正式逮捕,6月8日被取保侯审。关于薛会敏等人的“非法拘禁罪”,《刑事判决书》的说法是:“被告人薛会军、薛会敏为了向南和县的侯志辉索要15,780元饲料款,商量将侯志辉骗出扣押。被告人薛会军找到被告人张志云,张志云又纠集被告人刘现军、和海朋(鹏)等人。2000年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薛会敏与本村的吕东升开车到南和县接侯志辉到隆尧赶会。晚9时许,薛会敏、吕东升开车送侯志辉回南和,行至任县城西一加油站处,与在此等候的薛会军、张志云、刘现军、和海朋(鹏)等人会合。之后,将侯志辉挟持到邢台铁路招待所刘现军租用的房间内拘禁,让侯给家中打电话还债。次日晚7时许,侯志辉家人带现金到薛会敏的内邱县官庄饲料厂,还清所欠饲料款15,700元。后薛会敏将侯志辉送到饲料厂,将侯志辉放回。后薛会军付给张志云2,000元。”
在薛会敏被取保侯审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于2001年6月20日以“涉嫌犯抢劫罪”的名义,把南和县张相村的郑瑞风、侯永杰和内邱县官二村的赵书江刑事拘留,次日又把刘现军、张安民、和海鹏、张志云、薛会军刑事拘留。
2001年8月30日,临时机构“邢台市公安局打黑办”的李晨锁讯问被拘留的刘现军,在讯问笔录中记下了关于张凤英、刘现军购买手枪的新案情(记录人裴银夺)。当日,裴银夺具名填写了一份“邢台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内容如下:“2000年2月,南和县西里乡粮站主任张凤英曾要求刘现军给她买支手枪。2000年秋天,犯罪嫌疑人刘现军先后从郑瑞峰、赵书江手中得到两把自制手枪,后送给张凤英。根据以上情况,拟立案侦查。妥否,请批示。”
此后,邢台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之罪,将刘现军、张安民、和海朋(鹏)、程占房、郑瑞风、侯永杰、张志云、赵书江、田万水、米辉、王雅光、张富勇、刘新旗、张凤英、常伟伟、郝海群、姚聚堂、许磊、薛会军、薛会敏共20人并案侦办。在侦办过程中多人遭到严刑逼供,但他们因畏惧监狱里的黑色恐怖,无人敢出面揭露公安机关的违法刑讯行为。
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解利平女士是该案嫌疑人刘新旗的辩护律师。她指出:该案嫌疑人“本来就不是黑社会。……那个枪都是废弃的枪,而且枪已经销毁了,烧了……按照法理的规定,就是疑罪从无”。解利平在担任辩护律师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被关押期间身上出现殴打致伤的伤痕。据她事后说明:“当时在法庭上我们就给他们说了,当事人身上有伤,然后他们就说,‘别说这个,说话慎重’。我说不让说话,你们法庭难避嫌疑。‘甭给我说这个,不管嫌疑不嫌疑,我现在不管这个。’”
养鸡专业户白江的、马书鲜夫妇仅仅因为与逃亡中的张凤英通过电话,就被南和县公安局局长王英、刑警队队长赵建业等人捉拿,遭到毒打并要他们交出8千元赎金。事后白江的、马书鲜开始上访,申诉喊冤。笔者获得了他们签名(附指纹)的控诉材料,落款时间是2001年9月4日,标题为“白江的夫妇控告无辜被南和县公安局局长王英、刑警队队长赵建业等人捉拿毒打经过”。该材料详细叙述了夫妻二人遭到县公安局长等人迫害敲诈的全过程。
该死刑冤案的死者之一程占房有一位妹夫林战勇,他也遇到了类似的迫害。
维权人士刘正有事后访问了林战勇,林战勇说:“我是一个在邢东市场开旧货门市的,也就是卖旧货的。自己也下去收些旧货加工后再卖。有一天,有几个人把我叫出来,说是有旧冰箱、旧电视让我看看。他们把我带到邢台市刑警支队,把我严刑拷打后,把我身上所有值钱的东西和现金全部拿走,然后把我铐在厕所的一边,非法拘禁我3天,说是找不到我哥占房,我就别想出去。他们对我一个无辜的人都这样对待,他们是怎样残害我哥的,就可想而知了。”
在该案的20名被告当中,西里粮站主任张凤英及丈夫刘新旗的遭遇最为离奇。从他们的遭遇中可以发现,这个所谓的“涉黑”大案,其实是南和县公安局长王英因敲诈勒索被张凤英举报后,为打击张凤英而炮制出来的。
张凤英原为西里粮站职工,1999年9月被聘任为西里粮站副主任。2001年3月22日下午,张凤英在建筑自家住宅时,与村民张爱民发生争执,饮酒过度的张爱民在揪打时不慎绊倒,将头部碰破,张凤英当即向110报案,警察到场后见是酒鬼闹事,未予过问。张凤英的亲属叫出租车把张爱民送到医院治疗。事发6天后,张爱民的弟弟拿着一张医院的“轻伤”鉴定到公安局报案,控告张凤英打伤张爱民。南和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于3月29日以“故意伤害罪”正式立案。此后的几个月里,南和县公安局的多名干警与张凤英、刘新旗夫妇来往密切。
张凤英亲属在一份“刑事申诉状”中列举了该公安局干警敲诈张凤英、刘新旗夫妇的细节:“2001年4月的一天,南和县公安局长王英,电话约张凤英去邢台火车站粮贸大厦。张去后,王向张提出,现在有人告你夫妻打人,今天你请客,我给你摆平此事。张说,请客可以,人我们没打。王英与同去的公安局副局长薛某某(薛顺堂)、派出所长刁某某(刁红新)、派出所长苗小臭(苗英奇)、朋友赵某某(北京市世纪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赵建平)和老二(本名豆怀申,北京市新兴保倍建筑公司二大队工作人员)酒足饭饱后,王英和苗小臭又要了小姐去嫖娼。这次共花消2,500元左右,全部由张凤英支付。随后,王英又说他要去云南旅游,要向张凤英‘借’2.5万元。张深知惹不起这位出了名的当地一霸王英,于是忍气吞声地借给他2.5万元。王英和苗小臭到云南后,又向张打电话说,到边上了,顺便去缅甸一趟,钱不够,再给他寄去1万元。张无奈,只得如数寄去。旅游回来后,王不但不还钱,还得寸进尺,故伎重演,继续以‘又有人告你’来威胁,敲诈要张给他2万元‘平安费’……忍无可忍的张严词拒绝,并向邢台市公安局、河北省公安厅等部门揭发、控告了王英索贿及其它犯罪问题(省公安厅已查实)。王英恼羞成怒,立即捕风捉影地开始编造整张凤英夫妇的材料,并部署抓人。于是一个握有专政公权的公安局长,与一对平民夫妇的殊死较量开始了……”
与上述文字相印证,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警支队2001年8月13日审问赵建平的讯问记录(赵建业、杨利武、魏强、张永哲询问,赵建业记录)中,有赵建平的如下证词:“2001年3月份,我三哥给我打电话,说有个朋友叫小凤,公安局正抓她呢,能不能找人平一下。我答复找个人看看,能帮忙就帮忙。……3月底4月初我和老二到邢台时,在邢台烟草大厦见小凤一次,当时是晚上10点多,我和老二还有奇的(刘新旗)在场。小凤说她跟邻居打架,把邻居打成轻伤了,我打了人向来不给他们赔礼道歉等话。后来小凤和奇(旗)就走了,我和老二就休息了。今年5月1日前在北京金城堡院内见了小凤和奇(旗)的一面,我和老二在场,同小凤商量去云南,看小凤能出多少钱。让小凤拿2万元钱,小凤给老二2万块钱,目的是老二同王局长去云南,把小凤的事平掉。结果老二没有给王局长说小凤的事。老二说去云南王局长没有花咱们的钱。”
西城分局刑警支队2001年8月19日在北京市中大宾馆讯问豆怀申(赵建业、师红恩、徐建波等询问,徐建波记录)的讯问笔录中,有豆怀申的如下证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住到邢台烟草大厦了。当晚在宾馆里见到了张小凤,问了一下事情的经过。到了第二天晚上,我和建平把王局长约到烟草大厦,问王局长:‘小凤在南和打架了,能不能赔对方点钱,把这件事清了。’但王局长当场严厉拒绝了说:‘小凤是南和县的恶霸,黑恶势力,这件事不能办。老二你就别再管这事了。随后,我、赵建平、王局长,还有南和公安局的苗英奇一块儿吃了点饭,随后王局长就走了,这件事也没办成。”“‘五一’的时候,我想去云南旅游,当时我给王英局长打了电话,正好王局长也说要出门,我就提出和王局长结伴去云南,王局长就同意了。在这期间,小凤又来找我,听说我要和王局长去云南,就托我再和王局长说说情,并且给了我两万元钱。去云南的时候,我把这两万元也带上了。但王局长并不知道此事。当时因为我在北京,比较方便,就失(势)把机票给王局长订好了。……”
从上述证词中可以看出,赵建平、豆怀申两人对南和县公安局长王英借办案敲诈张凤英,先吃张凤英买单的酒席、后花张凤英的钱到云南旅游一事,极力掩饰。但这两份证词还是提供了关于执法机关办案动机的种种可疑之处的线索。南和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起初不过是以“故意伤害罪” 对张凤英立案,张凤英仍有行动自由。刘现军则于6月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拘留,到了8月“邢台市公安局打黑办”才把此案归入“以刘现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大案。然而,早在刘现军案发之前,南和县公安局长王英就已经把张凤英说成是“南和县的黑恶势力”。若县公安局长王英的说法属实,执法机关本应该依据已掌握的“黑恶势力”案件的证据拘留张凤英,而不是让她逍遥法外;既然当时执法机关事实上未对张凤英采取任何措施,就说明县公安局长王英关于张凤英是“南和县黑恶势力”的说法并无法律上可以办案的证据。进一步看,如果张凤英确实是“南和县的黑恶势力”,哪怕县公安局长王英仅仅是根据经验主观认定如此,那王英就不应该与专程去为“黑恶势力”说情的赵建平和豆怀申同席吃饭。假如王英不是通过夸大案情严重性而趁机敲诈勒索,而是坚决拒绝赵建平、豆怀申替“黑恶势力”张凤英说情,怎么会在初次“说情”之后又有让“黑恶势力”提供费用的云南之游呢?
三、“打黑”名义下的“黑打”
从南和县公安局长王英的实际作为来看,他曾经先是利用公共权力敲诈勒索,后来因张凤英告发其卑劣行径而恼羞成怒,将案件性质升级,用刑讯逼供制造证据,公报私仇。可以说,南和县公安局长王英及其同夥其实是货真价实的黑恶势力,可惜的是,正是这样的黑恶势力掌握了执法机关。于是,执法机关在“打黑”名义下所采取的行动,就变成了黑社会式的侵害公民权利的“黑打”。
张凤英、刘新旗几番托人向王英说情行贿后,王英已达到敲诈索贿的目的,却仍然不肯撤销张凤英的所谓“故意伤害罪”。其动机是否是担心撤案后自己敲诈索贿一事可能败露,就不得而知了。倘若如此,则王英寻找机会把张凤英往死里整的可能性本来就已存在。恰好张凤英因行贿无效,从2001年5月22日开始向上级有关部门寄送关于县公安局长王英敲诈索贿的检举材料,同时,张凤英也不得不离家逃亡。闻讯后南和县公安局立即开始四处搜捕张凤英,这样做并不是因为在张凤英所谓的“故意伤害罪”办案过程中发现了新的重要罪证,而是想抓住张凤英“堵口”,保护县公安局长王英的官位。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为了掩护南和县公安局不法抓捕张凤英的行动,炮制出了所谓的“刘现军为首、张凤英为重要成员”的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大案。
既然是“涉黑大案”,就要办出声势,于是本文开始时提到的张安民、和海朋(鹏)、程占房3人就被执法机关以“抢劫”为理由执行死刑。尽管死刑已是既定的了,和海鹏的亲属还是被邢台市中级法院法官侯春平敲诈勒索。由此可见,执法机关借案敲诈的情形并非罕见,仅在这一个案件中就已经发生了数起。而且这种敲诈有时是得手后毁诺,这是执法机关黑社会式行为与社会上黑社会组织行为之不同之处,按照黑社会组织的“规矩”来看,执法机关借案敲诈、得手毁诺的作法,比黑社会组织通常的作法要“黑”得多。
邢台市中级法院关于这个案件的“(2002)邢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中,一个最大的疑点就是,对“黑社会”组织的为首人物刘现军的判决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对3名从犯张安民、和海鹏、程占房的判决却是“决定执行死刑”。判决书公布的说法是刘现军“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一,“邢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证明,刘现军协助刑警支队将郑瑞风、侯永杰诱至邢台三环太阳能公司门前抓获。根据刘现军的交待还抓获了张志云。郑瑞风揭发刘现军雇佣郝海群、姚聚堂实施爆炸的行为”。其二,“南和县公安局刑警队长师红恩证明:郑瑞风协助刑警支队将和海朋(鹏)约至邢台市五彩饺子馆门前抓获;刘现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姚聚堂。”然而,根据判决书前半部分列出的案犯被拘留时间(郑瑞风和侯永杰是2001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的,刘现军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可以发现,刘现军的所谓“立功”是在逃期间配合执法机关抓捕同案嫌犯。此说实属蹊跷。作为一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刘现军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一面逃避对自己的追捕,一面与警方配合诱捕同夥。
从和海鹏母亲韩凤云的录音讲话中,笔者发现了更为可信的依据,为什么刘现军被从宽判处?韩凤云说:“开始说是公开审理,等我们都到时又说是暗审,不公开,所以,那些家属都在楼下不让进去。就在这时刘现军的大姐刘红菊说话了。她大声喊着说:我们已经花了40多万块钱了,不管你们的死活,只要能保住我兄弟现军的命就行。人家让说谁,我弟弟现军就说谁,这不就为今天能让他们当庭给俺现军出个立功证明?俺大兄弟现民亲自给师红恩(笔者注:南和县公安局刑警队长)送去3万块钱,所以俺现军的立功证明马上就到。我们有的是钱,别说40万,俺大兄弟现民说了,只要能保住俺现军的命,就是1百万我们也拿得起。任何证明我们都能买到,就是马上把俺现军保出来,我们都能办到。你们比不起。我大兄弟刘现民就在市公安局,我们上边也有人,你们谁要是说俺现军,就整死你们!这些话都是刘现军的大姐刘红菊说的。在场的人员都可以作证。”
针对邢台市中院的枉法判决,河北省高院虽然给出了“发回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裁定”,邢台市中院却置之不理,省高院对此也就听之任之了。其实,执法机关对执法的严肃性并不太当真,例如,省高院对该案的“刑事裁定书”直到张安民、和海鹏、程占房被执行死刑之后,也未送到家属手中。这种作法本身也是违法的。
当所谓的“打击黑社会组织”演变成为严刑逼供、执法犯法、权钱交易、草菅人命的司法恐怖时,没有能力给王英、侯春平们行贿送礼的弱势公民张安民、和海鹏、程占房,一旦落入司法机关的恐怖黑网之中,就只能是死路一条;稍有钱财的张凤英、刘新旗,在权钱交易归于破裂和失败之后,想通过上访举报之类的合法途径奋力一搏时,才发现上访举报之类的合法途径不过是陷人于灭顶之灾的政治圈套和制度陷阱。
在不允许言论自由和多党竞争的言禁加党禁的专政体制下,“打黑”易行,“黑打”难止。要想破除中国目前存在的以“黑”打“黑”、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唯一的抉择就是从开放言禁和党禁入手,建立普世性的宪政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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