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互助与穷人生计──7省11家农民合作社调查

2006-09-30 作者: 周 立 原文 #當代中國研究 的其它文章
资金互助与穷人生计
──7省11家农民合作社调查
一、农村储蓄向富裕地区转移和贫穷农民的集体“扶富”
二、对7省11家农民合作社的调查
三、资金互助合作尝试的制度创新意义
【注释】
能否获取必要的融资,对于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至关重要,因为它牵涉到能否使一个有利可图的农村小型投资进行下去,能否为解决农户的季节性收入和连续性支出之间的矛盾获得消费平滑化手段。更为关键的是,在小农最为关注的涉及婚丧嫁娶、生病上学等突发性大额而刚性的消费需求来临时,获得必要的融资。因此,信贷可得性对于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都至关重要。没有融资渠道,就意味着小农的简单再生产链条可能断裂,甚至连基本生活都会因缺乏平滑化手段而难以维持。

小农缺乏融资手段,与资金的本性和小农作为穷人的经济境遇相关。世界性消除贫困的努力既无法改变资金的本性,更无力从根本上改善穷人的境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近些年扶贫资金不断增长的情况下,穷人和穷国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寻求适合穷人生计的融资方法,才能朝着解决融资难题的方向前进。什么是适合穷人生计的融资方法?实际上,打开穷人融资难题这把锁的钥匙在穷人自己手上。本文将在中国现实背景下讨论穷人的融资问题,并以农民合作社不断创新发展的资金互助情况来说明农村金融合作的创新形式。

一、农村储蓄向富裕地区转移和贫穷农民的集体“扶富”

中国是个低收入国家,中国农民是世界上最庞大的低收入群体。然而,在低收入状况下,贫困的农民竟贡献了2万亿元的储蓄(相当于人均储蓄2千5百元),农民的储蓄动机究竟为何?人们储蓄金钱的行为多出于预防性动机。1968年,最早分析预防性动机的Leland把预防性储蓄定义为因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额外储蓄。如果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增大,预防性储蓄占全部储蓄的比重就会提高,从而导致储蓄率上升、消费率下降。跨国经验表明,收入不稳定、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时候,预防性储蓄倾向就比较强,由此会导致高储蓄率。穷人的持币动机确有很强的预防性储蓄特点。但单纯从收入的不确定性似乎不能解释大多数穷人、尤其是发展中经济体中穷人的状况。

中国农民的储蓄更多的不是为了应付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而是为了应付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在城乡分割体制下,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几乎不存在,农民们只能自我保障。千百年来,中国农民也习惯了这种系着于土地与家庭的自我保障,所以才有了浓重的“乡土情结”和“养儿防老”观念。多数农民寻求以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解决口粮,以非农收入作为生存保障的延续──解决日常消费、生病养老、子女教育、婚丧嫁娶、建房置地等生存需求。这就有了广义预防性储蓄的基本需求。为了未来的某一笔大项支出,农民不得不积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资金。

然而,穷人积蓄的存款绝大多数未能供需要贷款的穷人利用,而是在一项项制度的安排下,离开了穷人社区。比如,中国农民的钱存入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后,这些资金多为农村中的富裕农民和富裕地区所用。大多数穷困农民和穷困社区一直患着“资金饥渴症”,几乎未有治愈的时候。

农村居民居住分散、收入低下、生产有明显季节性、单笔存贷款规模小、生产项目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比较大、缺乏必要的担保与抵押品等特点,决定了农村信贷的风险较大。农业投资的长期性、高风险和低盈利性,与商业资金追求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是相悖的。农业的自然依赖性也导致信贷的地区风险较大。农村经济的独特特点决定了农村信贷的成本要大大高于城市工商信贷。不同地区,不同的自然特征、信用文化、市场结构等,又带来了一些地区性风险,这也与商业信贷服务的标准化要求不合。在其他文章中[1],我专门论述过农村金融市场的四大基本问题: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缺乏可抵押物、存在特质性成本和风险、非生产性借贷为主。这些问题都不是正式的金融机构所能解决的。

既然无力解决这四大问题,这些金融机构要么不下乡,即使下乡了也干脆只充当储蓄动员机器,成为把农村资金抽取到城市的一根根吸管。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如此,连所谓的“支农主力军”──农村信用社,自1970年代以来实际上也一直是从农村“抽血”的主力军。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1992年的数据和《中国农村住户调查》1996年的数据显示,自70年代开始,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的贷款余额就持续小于农村的存款余额(即贷/存比小于1)。80年代贷存比在二分之一左右,90年代在三分之二左右,1995年农户储蓄仅有22%用于农户贷款[2],以致于农村存贷差成为各家金融机构争夺的对象。1990年代中期的银行商业化改革使得各家金融机构出于成本收益考虑纷纷撤出农村市场。此后农村里只留下了在城市里没有大本营的农村信用社,而农信社也不能完全面向农民服务,农户从农信社获得的贷款不足其向农信社存款的三分之一,其中2002年为27%,2003年为31%。即使按宽口径的全部农业贷款计算,占农户存款比例也不足4成,2002年为36%,2003年为39%。[3]

从1996年起全国金融系统出现了资金富裕的局面,同时,支持“三农”的呼声也愈来愈响。但银行系统仍然坚持资金不下乡,反而游说决策当局,屡屡打压在吸取农户储蓄方面有竞争关系的农村非正式金融活动。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即使非正式金融屡受打压,中央政府又强令银行系统对农民贷款,中国的2.4亿农户里也只有15%的农户获得过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其余85%都是通过民间借贷融资。可见,即便逼着这些正规金融机构向农民贷款,他们也不愿意贷。1984以来的3次重大农村金融改革都力图解决农村融资难题,但成效甚微,农村“缺血”现象反而日益突出。农村资金的“净流出”使得这个世界上最大的贫困群体在集体“扶富”,出人意料地成了资金的净供给者。

二、对7省11家农民合作社的调查

据笔者的分析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正式金融体系并不能解决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四大基本问题,其在农村的发展反而导致农村资金的“城市偏向”,出现对农村资金的“多取少予”和农村金融体系的“管死”格局。因此必须探讨并实践有利于农民的非正式金融安排。农民的组织的确是个难题,本来农民就不容易联合起来行动,在资金方面更是如此。虽然农民口袋里有些余钱,但没有掏出来凑在一起使用。实际上,农村不缺乏盈利机会,农民也不缺乏盈利能力,缺乏的是农民的联合。

近几年,在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梁漱溟乡村建设中心和温铁军、姜柏林等人的发动下,少数有条件的农村合作社启动了资金互助项目,朝着解决农民融资问题的方向努力。截至2005年8月,这些项目大多运行了一年,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也面临着不少挑战。我们对7省11家合作社做了调查,这些合作社分别位于河北翟城、山东史河口、山东鱼台县姜庄、河南兰考县南马庄、贺村、陈寨、河南胡寨、重庆丰岩、山西栗家庄、安徽南塘和吉林梨树县榆树台。笔者调查了其中4省7家合作社(包括已实行资金互助的全部5家合作社),并获得了其他4家合作社的资料,还在2005年和2006年与农民合作社骨干们开会或培训这些骨干期间,访谈了合作社的主要负责人。现将其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这11家合作社中有5家开展了资金互助,其中吉林的榆树台、河南的南马庄、贺村和陈寨这4家合作社主要按照姜柏林设计的资金互助版本,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已实施1年。山东姜庄合作社则主要依托两个专业养殖协会(养猪协会和养兔协会)开展资金互助,自发摸索了资金互助的方案。2005年8月起,在晏阳初乡建学院指导下,该合作社也设计了资金互助方案,并争取尽快实施。而其他6家合作社,多因合作层次尚未达到,近期内没有推出资金互助的计划。当然,在法律与政策未明晰的条件下,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的态度是资金互助能否推动的关键因素。河南兰考县的资金互助能够推行与身为挂职副县长的何慧丽背后的努力关系甚大,而吉林榆树台则与出生于本地的银监局干部姜柏林的推动直接相关。

目前已开展资金互助的合作社各自的总金额未超过4万元,有4家每户最高入股额不过4百元,仅吉林榆树台百信合作社的单户入股额达到1千元。借贷金额也比较小,多在3千元以下,仅1户借贷金额1万元(河南兰考县陈寨合作社)。此外,资金互助中限制条款很多。例如,河南南马庄、贺村的资金互助方案都是依据姜柏林的吉林榆树台试验版本改造的,而该版本又来自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实践,风险限制措施很多,设置了5道风险“防火墙”,有过于谨慎之嫌。实际上,有了社员联保机制,加上农村熟人社会的声誉机制,已足以抑制这些小额贷款的赖帐风险;过多的限制条款可能不利于资金互助项目的开展。同时,由于借贷手续麻烦,金额控制太死等,也不利于农民抓住市场变化中的盈利机会。

不过,资金互助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还是很明显的。首先,有效缓解了当地农村的“融资饥渴症”。大多数社员将借入资金用于种植、养殖以及商品流通领域,抓住了盈利机会。其次,解决了不少临时性生活困难。比如,河南贺村就因社员家人病故、孩子结婚,发放了2笔应急贷款;河南南马庄发放了3笔孩子上学学费和1笔办喜事贷款;吉林榆树台发放了3笔结婚费用贷款,2笔孩子上学贷款,1笔还帐贷款,1笔看病贷款,1笔打工路费贷款,占借贷笔数的一半,使这些平日求贷无门的非生产性资金需求得到了满足。再次,增强了社员们对合作社的信心,扩大了合作社在农民心中的向心力,甚至扩大了良好价值观的传递。比如,资金互助放款中,把个人人品、尊老爱幼、宗教信仰、改正错误等,都作为发放贷款的主要依据,对培育合作文化、改善民风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这在河南兰考县贺村合作社的资金互助导向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最后,积累了宝贵的金融合作经验,有利于更大规模资金互助活动的开展。比如,吉林梨树百信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经验给其他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提供了经验蓝本。

三、资金互助合作尝试的制度创新意义

这些冒着风险而开展起来的资金互助合作尝试,支付了合作社的金融创新成本,挑战了现行农村金融体制,其经验的正外部性很强。比如,已有的资金互助经验已让人看到资金互助解决农村融资问题的优势,克服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四大问题,成为目前一项十分重要的适合农民融资需求的金融安排,已反映在2006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

资金互助更为普遍和深远的意义在于,这种由农民自办的金融安排对长期以来的“口号支农”的农村金融体制挑明了改革方向。多年来,意图支援“三农”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未能解决农村金融市场的四大基本问题,按照合作制方向改革的农村信用社实际上渐行渐远,越来越走向商业化。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有合作金融之名而无合作金融之实,难以走出经营困境,无法形成良好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农村信用社要面对居住分散的单家独户的农民发放贷款,交易成本很高,难以解决农民小额而经常的金融需求,更难以支持农民抓住转瞬即逝的市场机会。交易成本过高又导致农信社难以持续经营,只能依靠国家的特殊政策(如上浮利率和补充资本金)等来维持生存。农民的资金互助则克服了农信社不能解决的四大基本问题,但其局限性也十分明显,即资金规模过小、经营管理经验不足。在此情况下,若能实现农村信用社和农民资金互助安排之间的链接,可能是农信社的生存之道,也是解决“三农”融资难题的实质性创新。

处于初级阶段的农村资金互助,在许多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研究。首先是合法性问题。由于合作社立法尚未出台,过去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关闭整顿的历史记忆以及金融管理当局对民间金融的屡屡打压,使得社员们对资金互助的合法性存在颇多顾虑。虽然2004年到2006年连续3个“中央1号文件”鼓励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创新,但社员们对此并不太了解。其次是借贷风险防火墙的设置。目前,由于社员的资金需求比较大,从合作社借入的资金相对满足不了社员生产的需求。过多的风火墙设置虽然控制了风险,但也会窒息资金互助的生命力。再次是资金互助的推出条件。金融合作,通常是高层次的合作,必然要建立在充分的社区信任和良好的制度框架之上。一般情况下,要经过长时间的劳动互助、购销合作,才能发展到资金互助。拔苗助长,可能不利于资金互助实践的健康发展。

对小农的融资,扶持了生产,就实际上是扶持了生活,反之亦然。由这些资金互助的实践可见其对于维系穷人生计的意义。研究和完善资金互助实践,并寻求真正解决农村融资难题的金融安排,尚需进一步的努力。


【作者说明】
本文的调查与写作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403019)和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05JA630058)资助。感谢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黄宗智教授的批评与建议。

【注释】
[1] 相关分析参见以下文著:周立,2004a,《中国各地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1978-2000)》,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周立,2004b,“两部门合作:农村金融体系形成的一般逻辑与中国经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04年度方案,发表于《当代银行家》,2005年第4期;周立、林荣华,2005,“新一轮农村利率改革成效与经济解释──闽东调查与垄断市场分析”,《财贸经济》第5期;周立,2005,“穷人恒穷的逻辑”,《天涯》2005年第6期;周立,2006,“由生存经济看农村高利贷的表达与实践”,《财贸经济》第4期。
[2]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1992)、中国农村住户调查(1996)的数据整理计算。
[3] 根据《中国金融年鉴》(2003)、《中国金融年鉴》(2004)的数据整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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