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庸伦理与文人助纣为虐
[ 2006年第10期 附庸伦理与文人助纣为虐 作者:张绪山 ]
附庸即封臣,亦称奴才,是与“主子”相对的概念。在中西方封建社会历史上,皇帝(或国王)之下公、侯、伯、子、男之类的等级,构成封建社会特有的附庸等级体系。理论上,较低等级即是较高等级的附庸,所有等级都是皇帝(或国王)的附庸。但是,由于历史条件不同,中国和欧洲的附庸制度有所不同。
在欧洲封建时代的大部分时期中,由于王权长期处于积弱状态,诸侯各自为政,表现出很大的独立性,附庸对封主的强大依附关系主要限于直接的封主,也就是说,一个人在确立了他的从属关系以后,往往只是服从他的直接的主人(这个直接的主人往往即为绝对封主),并非服从主人的主人即间接主人,即使这位间接主人是国王或皇帝本人。这就是欧洲附庸制中特有的原则:“我封主的封主不是我的封主”。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皇帝的权威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土地和国家政权被认为是皇帝的私人财产,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因此,所有等级的附庸都服从于皇帝,各等级的封臣可以不服从自己直接的封主,但不能拒绝服从皇帝这个绝对封主。所谓“良禽择木而栖,良臣择主而侍”,这一原则只适合于皇帝以下的封主,对皇帝这个绝对封主是不能自由选择的;对于各级附庸而言,“主(皇帝)忧臣辱,主辱臣死”,乃是通行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等级的附庸。这是东西方附庸关系显著不同的特点。
在封建关系中,直接的主仆关系的力量是非常强大的,它是血缘家族关系之外最强大的关系纽带。因此,主人与其他人发生矛盾或冲突时,附庸是断不能置身度外的,他必须加入到主人的行动。由于附庸本身不能以自己独立的意志行事,其行为本身所造成的后果并不由附庸来承担;附庸按主子的意志犯罪,并不需要承担罪责。在这样的社会意识中,不但附庸可以用自己的附庸地位为自己的犯罪开脱,而且整个社会也往往不加追究,这就是封建社会特有的“附庸伦理”。这种伦理培育了一种不管自己行为是非,一唯主子之命是从,也不承担个人行为后果的特有心理,即是“附庸心态”。
表现“附庸伦理”的实例,在中国历史上比比皆是。三国时期,袁绍与曹操在官渡大战之前,命记室陈琳草拟檄文声讨曹操,陈琳以其斐然文采,大挖曹操祖根,称其祖父与其他宦官“并作妖孽,饕餮放横,伤化虐民”;其父“乞携养,因赃假位,舆金辇璧,输货权门,窃盗鼎司,倾覆重器”;曹操本人则是“赘阉遗丑,本无懿德;狡锋协,好乱乐祸”,将曹操祖宗三代骂个狗血喷头,语锋犀利,用词刻薄,甚至令曹操这样处变不惊的乱世之雄听人读来都毛骨悚然,身冒冷汗。曹操击灭袁绍,俘获陈琳后,问:“卿昔为本初(袁绍)移书,但可罪状孤而已,恶恶止其身,何乃上及父祖耶?”陈琳答以“箭在弦上,不得不发”,获得曹操赦免。史书以曹操“爱其才而不咎”来解释曹操不杀陈琳之事,其实并非尽然。因为,在曹操看来,陈琳昔日在袁绍麾下为其附庸,自己是与袁绍对立的敌人,陈琳骂自己是尽其附庸的职责,当然是无可非议的,用他自己的话就是,可以“罪状孤”。曹操所不满的只是陈琳没有“恶恶止其身”,连他父、祖辈也痛骂了,这在曹操看来是太过分了。不过,就当时整个社会的附庸伦理而言,陈琳所为是情理中事,即使曹操也是不能不接受的。所以,陈琳以“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为根据为自己进行辩护,很容易得到曹操的宽宥。
儒家思想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入世哲学,使中国的士大夫很容易承认皇权的绝对“封主”地位。在春秋战国时代群雄并立的多元政治中,士子们可以凭自己的才识游刃于君主之间,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人格的独立。汉代以后,孔子的学说被定为一尊,“修齐治平”和“学而优则仕”的信条,实际上已经使传统士子下意识地在精神上确立了对皇权的主仆关系。隋唐时期科举制度的最终确立,更使这种关系制度化,所以唐太宗看到天下士子因科举之制而被笼络殆尽,自动投入附庸关系网时,大喜曰:“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其实这话的真实含义就是:“天下独立不拘之人皆为吾奴才矣!”宋代以后,皇权极力提倡“君臣”纲常礼教,实际上将士大夫置于了绝对附庸的地位;所谓“君命臣死,臣不得不死”,并非只是对某一级别的附庸,而是对所有附庸而言。
中国大一统传统下,绝对效忠只能及于作为绝对封主的皇帝;对绝对封主的效忠与其他封主的效忠发生矛盾,或绝对封主反对其他封主时,所有附庸都必须站在绝对封主一边,除非皇帝为非作歹以致天怒人怨,发生全国性的人民起义,暂时打乱附庸效忠关系。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按照皇命向任何人开战,不管正确与否,都是“名正言顺”、“理固当然”。以历史著名的秦桧杀害岳飞案,秦桧被钉在历史耻辱柱上,但就附庸伦理和“附庸心态”而言,秦桧所为只是在执行绝对封主赵构的旨意,自己的行为并没有错。岳飞一心要求收复河山、迎还徽钦二帝,是赵构极不欢迎的。如果事情真如岳飞所愿,赵构这位捡便宜登上龙位的皇帝将何以处之?因此,岳飞的雄心和执着只能导致被杀的下场。历史上并非无人看破此中机关。文征明(1470-1559)《满江红》诗作有云:
拂拭残碑,敕飞字,依稀可读。慨当初,倚飞何重,后来何酷,岂是功成身合死?可怜事去言难赎。最无端,堪恨又堪悲,风波狱。
岂不念,封疆蹙,岂不念,徽钦辱?但徽钦既还,此身何属?千载休谈南渡错,当时自怕中原复。笑区区,一桧有何能?逢其欲。
文征明已经清楚地看到,秦桧不过是尽附庸(臣子)之道,杀岳飞的真正元凶是赵构。然而,几百年来,人们还是大诟秦桧,对赵构则少纠其咎。此中原因固无他,乃“附庸伦理”使然。秦桧遭万世唾骂,后人铸造秦桧夫妻跪拜岳飞的铜像,文人墨客则以“青山有幸埋忠骨,白铁无辜铸佞臣”来评论岳飞与秦桧,以此表达对前者的憎恨和对后者的推崇,而真正的元凶赵构却没有遭到后人的笔伐。这个事实说明,在岳飞被杀后近千年的历史中,除了文征明这样见识卓绝的少数文人外,专制政权塑造的“附庸伦理”已是根深蒂固,即使在最有思维能力的文人社会中,也已经形成一种思维定式——附庸思维定式。在这种思维定式中,皇帝作为绝对封主的权威是至上的,是所有封建等级和等级之外的普通百姓的主宰,作为这个至上封主的附庸,是不能随意诟病的,可以诟病的是其他封主如秦桧之辈。
从历史上看,以孔子学说为代表的传统儒家学说所保留的士子人格理想,并未完全扼杀中国士大夫的独立人格。孔子主张“道不行,乘桴浮于海”,“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实际上主张士子的理想无法实现时,可以固守其起码的独立人格。孟子以“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作为士子操守大丈夫人格的基本标准,比之孔子,境界似更高一筹。这些思想对以儒家经典进仕的书生不能不产生影响。加之,君王多冥顽不灵,也使士子不可能不对君主的依附有所保留。但是,我们应看到,这样的附庸“独立人格”是被动的,在“仕途经济”中衣食住行一决于最高君主皇帝(所谓“食君俸禄”)的情况下,欲保持独立人格,实在是难乎其难,除非有陶潜(渊明)、郑燮(板桥)那样的恬淡心志、超凡智慧,是难以挣脱利诱之下的附庸罗网的。这就不难理解,历史上何以许多文人犯下助纣为虐的勾当。
“附庸伦理”在近现代社会并未绝迹。“大革文化命”更将这种封建社会的心态推向极致。“最高指示”、“无限忠于”、“一切服从”之类强行灌输的咒语式的信条,重新确立了一个皇帝般的绝对封主。在这个绝对封主面前,人人都不得不纷纷表示“忠心”;在绝对封主要求人们讲究“阶级斗争”时,人人必然是不遗余力地攻击其他任何阶级的人,甚至把人置于死地。“文革”刚刚过去以后,绝对封主当时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甚至说过的每句话都被奉为至上至尊——两个“凡是”即为明证。而这个“文革”时期整个民族所遭受的灾难却被简单地推到了四个附庸身上。其实正如文征明诗所说,“笑区区,一桧有何能?”如果得不到绝对封主的赞同和支持,那四个奴才又怎能兴风作浪,将整个民族折腾得元气殆尽?
“附庸伦理”延续存留的另一表现是,“文革”结束以后,即使那些犯下滔天大罪,甚至手上沾满他人鲜血施难者,也绝少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主动忏悔自己的行为。江青受审时说过一句话:“我是他的一条狗”,这句话的潜台词是“他让我咬谁我就咬谁!”这个形象的比喻真可谓附庸伦理心态的绝妙的刻画。同样,“文革”时期形形色色的施难者,正是以同样的“附庸伦理”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找到冠冕堂皇的辩护。这种心态最明显一个例证,是一位早年留学西方的学者的所作所为。这位学者在文革中以自己旧时习得的古文竟然派上用场而沾沾自喜,与世俯仰,风光一时。文革过后,他竟然还以自己的所作所为是为最高封主服务为自己辩护,没有表现出起码的忏悔意识,更不用说以自己的教训勇敢地劝勉国人引以为戒了。这种自我辩护显示出,中国文化传统中“附庸伦理”已经浸入中国文人的骨髓。这位学者算得上是接受了欧美近代文化的洗礼,可是他偏偏忘记了西方近代文化中最重视的人格独立,忘记了学者的使命。费希特说:“基督教创始人对他的门徒的嘱咐实际上也完全适用于学者:你们都是最优秀的分子;如果最优秀的分子丧失了自己的力量,那又有什么去感召呢?如果出类拔萃的人都腐化了,那还到哪里去寻找道德善良呢?”(《论学者的使命》)他不明白,学者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而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尤其是具有独立判断力的思想者,是不能以他人的强力为自己的错误或罪行辩护的。他应该明白,尽管他躲在书斋里,没有直接赤膊上阵,参加对其他同类的肉体拷打,但正是他的一篇篇“力作”为施难者提供了有力的武器。相形之下,另一位同样留学欧美的学者,却终生坚持“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以致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为整个现代学人群体保存了起码的一点人格尊严,否则,我们的后人研究这段历史时,真要发出“十四万军齐解甲,宁无一人是男儿”的感叹了。正是从这种不可同日而语的思想境界上,我们可以明白这位师长何以送给他那位曾给予厚望的学生“曲学阿世,侮食自矜”的八字考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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