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是怎样获得“准生证”的

2007-02-15 作者: 徐庆全 原文 #炎黄春秋 的其它文章

[ 2007年第2期 雇工是怎样获得“准生证”的 作者:徐庆全 ]

20世纪70年代末,经历了十年浩劫的中国,百废待兴,8亿多饥寒农民的生计,800万回城知青和城镇失业大军,像沉重的大山压在中国决策层的心头。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土地大包干破茧而出。农民拥有承包土地权,农民第一次有了自己的经营空间。与此同时,回乡的知青自谋生路,个体工商业也在暗流涌动。中央高层顺应民意。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两个农业文件,宣布解禁农村工商业,家庭副业和农村集贸市场得到认可。197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第一个有关发展个体经济的报告:“各地可根据市场需要,在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者个体劳动。”以解决800万上山下乡的知青大军的就业问题。

是年底,全国批准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约10万户。到两年后的1981年,统计数剧变为101万,翻了10倍。

开放个体户创业,解禁乡村家庭工业,恢复城乡小商品市场。中国私营经济怀胎不足月就诞生了——而获得了一张准生证还要等若干年。随着个体企业业务的扩大,“雇工”这个在以往被视为带有剥削色彩的词汇出现了。

自1956年中国实行工商业改造以后,“雇工”几近在中国绝迹,“雇工即是剥削”成为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固有认识。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初的改革年代,如果说私营经济(准确的表述:那时应该是个体经济)就像是封建社会传统大家庭的如夫人,而与之相伴随的雇工就是如夫人的庶出。从诞生之日起,就被笼罩在政治意识的阴影里,自然要引起一番争论。至于一张“准生证”的取得,则经历漫长的时间。

陈志雄挑起的争论

1979年,广东高要县农民陈志雄承包了8亩鱼塘,辛苦一年,稍有斩获,自然喜上眉梢。1980年,他扩大再生产,跨越两个大队,承包141亩鱼塘。承包范围扩大,夫妻俩干不过来,就只好雇人,雇请固定工一人,临时工400个工日。1981年继续扩大经营,承包面积达497亩,雇请固定工5人,临时工1000个工日。

在当年,像陈志雄的情况并不少见。广州第一批个体户之一的高德良,1980年4月下海创办“周生记太爷鸡”,做了不到半年就雇了6个帮工。而安徽著名的“傻子瓜子”年广久,自挂牌以后生意就很兴旺,也雇请了一些无业青年当帮手,到1979年底,雇工达12个。

陈志雄、高德良、年广久等人的举动,触动了当年意识形态最敏感的神经: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应该有以往被视为带有剥削意味的“雇工”的存在。

而在当年,官方的说法是非常明确的。1980年中央75号文件明确规定“不准雇工”。陈志雄、高德良、年广久等人也遭到了空前的指责,“剥削”、“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帽子乱飞。指责他们的人,除了以往朴素的无产阶级感情之外,其主要根据即是来源于这一文件精神。

于是,陈志雄的事情,一下子闹到了《人民日报》。1981年5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关于一场承包鱼塘的争论》一文,介绍陈志雄承包集体鱼塘的情况后说,此事有分歧,有人赞成,有人反对。争论的焦点是:“雇工算不算剥削?”“能不能跨队承包?”为此,《人民日报》开辟了“怎样看待陈志雄承包鱼塘问题?”的专栏,展开讨论。讨论历时三个月,至8月30日结束。这次讨论,发表文章21篇。最后一篇发表的是佘大奴、黄克义带有总结性的文章:《进一步解放思想,搞活经济》。文章认为,陈可以跨队承包,也可以雇工,雇工也不算剥削,因为他的“收入比其他人高,主要是多劳多得,是无可非议的”。作为我们最高级别的党报,集中用二三十篇文章来评议一个农民的行为,可以见出对此的重视,见出在特定历史环境里我们对“雇工”的成见,见出当时人们视资本主义为洪水猛兽的恐惧。

中国有所谓“六经注我”的传统,不管怎么做,总要与经典搭上关系。讨论中,中央书记处政策研究室的经济学家林子力,从马克思《资本论》的一个算例推出结论:“8个人以下就叫做请帮手,8个人以上就叫雇工,8人以下不算剥削。”

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第九章《剩余价值率和剩余价值量》中划分 “小业主”与“资本家”的界线。按马克思的计算,在当时(19世纪中叶),雇工8人以下,自己也和工人一样直接参加生产过程的,是“介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中间人物,成了小业主”,而超过8人,则开始“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是为资本家。这就成为社会主义正统的政治经济学标准。在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理论中,“七上八下”是一条铁定的界线。由此,中央当时就出台文件,规定家庭专业户、个体经营户,雇工不能超过8个,超过八个就要限制,尤其是党员干部不能超过8个雇工。但毕竟允许它存在了。这个故事现在看起来有点可笑,但是在那个年代,林子力这种“六经注我”的做法,的的确确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生存争取到了一个政策环境。(《中国经济学家贡献何在?》,《财经时报》2005年11月14日)

陈志雄恰恰没有越过这条界线。

不过,即使有“七上八下”的界线,在当年的意识形态话语体系下,陈志雄的行为注定还要有争论。

1982年1月,在昆明召开的全国农业生产责任制讨论会上,广东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的两位与会者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再次认为,陈志雄的大户承包已经不是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经营,而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规模经营,其资本主义性质是非常明显的。这份报告罗列了应该引起注意的问题:(1)、大户承包一发展,有些农民会被迫失去土地,只能外出谋生,或去当雇工,承包大户则借此发财。(2)、包金收入在生产队总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按劳分配就失去了基础。(3)、冲击了粮食市场。

新华社记者以这份报告为根据,写成《广东沙浦公社出现一批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承包大户》一文,刊登在1月17日出刊的《国内动态清样》上,引起了中央的重视。时任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的杜润生在1月19日批示说:“瑞芝并仲夷同志此事请酌处。”1月18日,时任中央书记处书记的胡乔木的批示与上述温和的批示就大不相同。他批示道:“附上一份材料,不知确实性如何。如果属实,不知省委怎样看法?我个人认为,按这个材料所说,就离开了社会主义制度,需要作出明确规定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在全省通报。事关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局,故提请省委考虑。”他把这个批示同时抄送胡耀邦、万里和国家农委各一份。

万里见到上述批示后,批转给中央研究机构一位分管农村问题的同志,并加上了一句话:“此事请调查研究,对农民发展商品经济的积极性要珍惜和保护,不可轻易用老框框来套。”(吴象:《中国农村改革实录》,213页,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广东省委对此有些不以为然,但对来自高层的这些批示还是要作出答复的。省委书记任仲夷和分管农业的省领导杜瑞芝经过商量,决定由杜瑞芝组织人到高要县调查。4月22日,广东省委将《关于陈志雄承包经营的情况报告》送到国家农委。报告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首先肯定陈志雄开创了专业承包先例,对承包双方带来好处。认为“这种承包方法和经营方式,就其经济效益来说,比原来‘吃大锅饭’的集体经营要好”,报告同时强调:“这是发生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效益。”报告还对省社会科学院两位学者报告所说的沙浦公社“出现了一批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承包大户”作了重要更正。

稍后,广东省委专门开会讨论雇工问题。会议由农村工作部和省农业经济学会和佛山农经学会联合召开,马恩成和刘波主持,邀请北京和广东理论界、研究部门的专家,以及地、县人员参加。会议就农村当前雇工的利弊及产生的原因、两种社会制度下雇工的异同以及雇工的对策等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取得了基本上的共识。会议纪要及主要论文在北京报刊发表后,在全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以任仲夷为首的广东省委,不但对农村雇工经营未作出任何“制止”和“纠正”,而且一直在为其合法化而努力。广东的经济学家郑炎潮2004年接受访谈时回忆道,1982年,郑炎潮当时是华南师大研究生部的一名还没毕业的研究生,当时他在广东做了大量调研,断定个体经济蓬勃发展的趋势已是不可阻挡。但按照马克思的说法,雇工到了八个就不是普通的个体经济,而是资本主义经济,是剥削了。经过研究,郑炎潮认为需要一个新概念来定义和规范超过雇工八人的个体经济,但叫什么呢?就自己定义了一个概念,叫“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但这个概念很敏感。论文答辩前夕,导师告诉他,关于私营经济那一章必须放弃,不放弃,他的答辩肯定不能过关。当时他很痛苦,到底是放弃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呢?郑炎潮将毕业论文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的一章用信件单独寄给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

在看到郑炎潮的论文之后,任仲夷亲自约见了郑炎潮。任仲夷说:现在对个体经济,只能扶持不能压制,但要扶持个体经济,首先就要给个体经济正名,如果个体经济头上始终悬着一把“资本主义”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个体经济还怎么发展?你的论文非常好,为我们的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我支持你。并且我们还要围绕着你的这些观点,制定一个政策,给它取个正式的名字,就叫做“私营经济”怎么样?让它发展,让它壮大。(陈敏:《郑炎潮经济理论的创新与遭遇》,《炎黄春秋》2004年第7期)

广东省委的态度,为私营企业的雇工政策撕开了一道很小很小的、却决定了中国私营企业命运的小口子。

高德良上书中央争“红色”

比陈志雄稍晚一点,广东的广州市又出现了一个个体户高德良。他的行为虽然没有在报刊上争论,但由于他给中央上书的举动,对催生“雇工”合法化有重大贡献,也值得记述。

高德良是广州“周生记太爷鸡”的老板,是邓小平推行改革政策后中国第一批个体户之一,第一个得到国家银行贷款的个体户,第一批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个体工商业者。

“太爷鸡”,上世纪初与“东江盐鸡”等并称为“广东四大名鸡”。他的创始人周桂生,清末任广东新会县的知事,辛亥革命后,这位县太爷丢了官,创办“周生记”,以卖熏鸡为业,“太爷鸡”由此得名。解放后“周生记”停业,“太爷鸡”由此消失。

高德良是周桂生的外曾孙,自幼得外祖母真传,十几岁就掌握了烹制太爷鸡的技术。1980年春,当时在国营工厂当铆焊工的高德良,躺在床上突然想起了祖传的“太爷鸡”。既然不甘心在国营工厂过平庸日子,被埋没才华,何不利用祖上留下的技术,为自己创造财富,开拓前程?这个兴奋的念头使他跳下床奋笔疾书,第二天就向政府递交了申请复办“周生记太爷鸡”的报告。在家人帮助下,他筹了500元,领了工商执照,1980年7月20日这天,将消失了30年的“周生记太爷鸡”在高家的楼下重新开档。高德良由此成为中国最早的个体户之一。

周生记生意兴隆,却很快招来了麻烦。他因为生意好而雇了6个帮工,结果被社会上指责为“资本家剥削”。当时政府对个体户征的税也很重,街道又要收取占营业额3%的管理费,个体户们普遍感到负担沉重,多做不如少做,做到“够钱”就行了,高德良的经营积极性也受到挫伤,第二个月营业额降至5000元左右,第三个月降至3000元。

面对个体户遭受的不公正待遇,年轻气盛的高德良不甘逆来顺受,于是做出了一件在当时极为轰动的大事——上书党中央领导人,为个体户“请命”。1980年10月,高德良在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一位领导的鼓励下,大胆给中央领导人写了一份报告。在报告中,高德良直截了当地提出了雇工问题:“目前是个体户,只能容纳家庭成员。如要扩大必须增加人手,但一增加人手,就是‘雇工’。”个体工商业者的地位也发生质的变化。算不算“资本家”?是“红色”还是“灰色”?法律上能不能保证“他”的地位?此外,高德良在信中还就当时国家银行对个体户贷款的限额和利息的不合理的状况,对个体户税收政策的不公平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在这份报告中,高德良联系到建国以来许多以“社会主义”名义出现的“左”的思维和政策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压制,提出一个十分尖锐也十分超前的问题:“我们三十年来所做的一切,是不是都是‘社会主义’的,我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是否完善和能否跟得上历史的发展?”

当时的国务院领导接到信后,在1981年1月即作了批示,并把他的信转回了广州,引起了广东省、广州市领导的重视。广州市的有关部门对“太爷鸡”的经营情况作了专门调查。终于,政府部门决定通过试验的形式,着手研究该如何解决这些在实际操作中所遇到的问题。1983年,国家实施允许个体经营者贷款的政策,广州便是其中的一个试点。高德良成为了最先获得贷款的受益者。“太爷鸡”的经营得以扩大。(参见《民营经济报》纪念邓小平专栏“创业权回归小平改变我一生”,2004年8月21日)

“傻子”年广久惊动中央高层

几乎与陈志雄同时,在安徽芜湖,一个目不识丁、自称是“傻子”的小商贩年广久也对传统的意识提出了挑战。

那年42岁的年广久是为了生存无意识地进入 “雷区”的。年家很早就有个体经营意识。他7岁开始在街巷捡烟头卖钱,9岁做学徒经商,十几岁接过父亲的水果摊开始持家,1963年他因“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出狱后,同样为了生存,年广久学了一门炒瓜子的手艺,他炒起了瓜子。尽管是小偷小摸地进行,但足以让他衣食无忧。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像他这样有“投机倒把”“前科”的人自然没有工作可做,于是仍操旧业:继续靠炒瓜子为生。这一年,他要给自己的瓜子起一个名字,想来想去突然想到,他的父亲被街坊称为“傻子”,他自小也被叫成“小傻子”,于是索性叫个“傻子瓜子”得了。

“傻子瓜子”的牌子挂出后,由于他炒出来的瓜子非常好吃,慢慢地出了名,竟引来一片叫好声。“傻子”的生意越来越兴旺,一天可以卖出两三千斤,他便请来一些无业青年当帮手,这些人一个个多起来,到这一年年底居然有12个。

按照“七上八下”的理论,在当时正统的政治经济学话语体系中,年广久的剥削性质是毋庸置疑的。“傻子”无意中成为了理论上的“资本家”。

相对于在报纸上热闹的陈志雄来说,雇工达12人、理论上已经成为“资本家”的“傻子”年广久,则不在报刊讨论之列。这大约是当年办报人的聪明之处:如果讨论年广久的行为,按照“七上八下”的话语体系,“雇工”这个新生事物也就被一棍子打死了。不过,“安徽出了一个叫年广久的资本家”、“年广久是剥削分子”的流言顿时传遍安徽,在政府官员中也广为流传。流传虽流传,但也没有人来禁止他的经营行为。

不过,年广久的行为,在一些会议上还是成为讨论对象。前述的广东省委召开雇工讨论会刚结束,全国农业经济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安徽召开。在广东会上支持雇工的马恩成和刘波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的组织者听说广东刚开完农村雇工的研讨会,就临时决定,让马恩成在会议上介绍会议情况。马恩成根据刘波带来的广东会议的几期简报临时成稿,在会上作了发言。广东的经验,无疑成为如何看待年广久行为的参照物。

中央高层也在关注着“雇工”问题,关注着“傻子”年广久。

1984年10月22日,邓小平明确指出:“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你解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安,没有益处。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

邓小平的话顺应现实,一言九鼎,“傻子”和陈志雄等人从理论上摆脱了“资本家”的命运,获得了生存空间。

私营经济合法,雇工获得准生证

邓小平在1984年针对“傻子”所说的“放两年再看”的意见,此前已在中共中央文件中得到证实。1983年1月,中共中央对超出政策规定雇请较多帮工有了明确的说法:提出“三不”原则:“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

尽管如此,由于传统话语体系的影响,中央高层意见也不尽一致。

1983年8月,在“清除精神污染”的大背景下,“雇工”问题被一些人看成是“精神污染”在农村的表现。在这个月中央一次会议上,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主任杜润生汇报农村改革问题时,吞吞吐吐地说有人主张在农村“清除精神污染”。主管农业的国务院副总理万里说:“有人尽找农村的问题,而且散发材料。材料上那些事,我如果找,可以找出一百个例子。”书记处研究室主任邓力群先是否认散发万里所提到的材料,继而说:“作为研究室主任,我有权派人下去搞调查研究。材料内部登得很少。我们的老祖宗马克思讲过,有八个以上的雇工就算剥削,现在还是适用的。”胡耀邦说:“我看现在有些同志对什么是社会主义还不清楚。”另一位国务院领导人同意耀邦的意见:“我看社会主义有点剥削也没什么了不起。”于是,万里的态度十分明朗:“我的意见是农村不搞‘清污’!”(秦川:《1983年风云中的胡耀邦》)

胡耀邦对于支持和鼓励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等非国有制经济成分表现出了巨大的热忱。他认为,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生产力水平不高的商品经济社会里,放手让城镇人民群众兴办各种大大小小的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不仅会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的方便,而且大大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搞活经济,较快较好地发展各项建设事业;至于对扩大就业门路、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作用,则更为近几年来的实践所证明。因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应当是一项长期坚持的方针,而不是一项权宜之计。

就在这次中央会议的同月,胡耀邦和万里等人在中南海怀仁堂,亲切会见了出席全国发展个体经济、安置城镇青年就业先进表彰大会的三百多名代表,胡发表了一篇热情洋溢的讲话:《怎样划分光彩和不光彩》。他指出:从事个体劳动同样是光荣的,一切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劳动都是光荣豪迈的事业,凡是辛勤劳动,为国家为人民做了贡献的劳动者都是光彩的。他鼓励个体私营老板们要“干光彩的事,做光彩的人”。从此,个体经济劳动者有了一个“光彩事业”的美名。

胡耀邦的讲话经过广播传到了全国,在个体户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大连第一个从事照相的个体户姜维多年后回忆说,听到耀邦的讲话,他“一下子蒙了”。那个感觉他一辈子都不能忘:“昨天还说我们扰乱市容,今天总书记说我们是光彩的,一下子做人的尊严有了。第二天,我们一帮从事个体经营的哥们都拿着报纸,买卖也不做了,整整一个早上一边念一边哭。”“胡耀邦的讲话给我一种力量,让我有了新的生命和新的感觉。指出从事个体经济,为国家富强和方便人民生活做出贡献,同样是光彩的。”

1984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积极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尤其是对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明确的规定。胡耀邦要求各级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10月25日,他在听取青岛市委汇报工作时说:要“让农民进城办企业,办旅馆,办旅游业,搞城市建设。”“让农民进城,不仅是允许郊区农民进城,还要允许本省其他地区和外省的农村一些有专长的人来沿海城市兴办各种各样的企事业。”在谈到“放手发展第三产业”时,他也强调要“鼓励个体户经营第三产业”。

尽管中央对个体经济的定位有了巨大的进步,但关于“雇工”问题,还是邓小平的话:“再看看。”

“看”了几年之后,中央1987年5号文件中,去掉对雇工数量的限制,私营企业的雇工人数才被彻底放开。“三不”原则改成了十六字方针:“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

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对“雇工”问题再一次发表了看法。他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的讲话中说:“现在我们国内人们议论雇工问题,我和好多同志谈过,犯不着在这个问题上表现我们在‘动’,可以再看几年。开始我说看两年,两年到了,我说再看看。现在雇工的大致上只是小企业和农村已经承包的农民,雇工人数同全国一亿多职工相比,数目很小。从全局看,这只不过是小小的一点。要动也容易,但是一动就好像政策又在变了。动还是要动,因为我们不搞两极分化。但是,在什么时候动,用什么方法动,要研究。动也就是制约一下。像这样的事情,我们要考虑到不要随便引起动荡甚至引起反复,这是从大局来看问题。重要的是,鼓励大家动脑筋想办法发展我们的经济,有开拓的精神,而不要去损害这种积极性,损害了对我们不利。”

此后,历史的步履是这样走过来的: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私营经济”的提法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根本大法中。宪法第11条增加“国家允许私营企业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发展。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内容。这是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私营经济之后,首次在宪法上重新确立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的活动作了法律规范。这样,私营经济的“如夫人”地位终于得到了正式承认,结束了它将近十年的遮遮掩掩、躲躲藏藏、隐蔽活动的历史,正式走向公开化发展。而与之相伴随的雇工,自然也随之合法,获得了出生证。是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出台。次年底,全国第一次工商登记,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一下子达到了9.06万户。而这之前,只有温州等地的6户私企进行过正式工商注册。

1998年党的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据有关部门测算,1999年,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不包括股份制经济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非公有制部分,下同)的工业产值已占当年国内工业产值的50.88%;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已占全国社会消费零售总额的52.1%;非公有制经济的出口创汇已占全国出口创汇总额的47.8%;非公有制经济的就业人数已占全国就业人数的2/5左右。

到2005年,中国改革开放已有二十多年了,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全国有民营企业36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2350多万家,非公有制经济雇工及从业人员超过了8600多万人,非公有制经济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已经超过三分之一。

(责任编辑 致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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