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六法全书》的缘由及影响

2007-03-15 作者: 熊先觉 原文 #炎黄春秋 的其它文章

[ 2007年第3期 废除《六法全书》的缘由及影响 作者:熊先觉 ]

《六法全书》被废除已逾半个多世纪,《六法全书》究为何物?为何废除?如何废除?后果如何?本文试探讨这些问题,作为引玉之砖。

《六法全书》本为法律汇编的名称,来自“六法”一词。而“六法”又从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五法典”发展而来。当年,法国陆续颁布了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总称为“五法典”。后又颁布了宪法,仍沿用“五法典”之名。日本明治初年,箕作麟祥(1846-1897)将法国法典译为日文,宪法被列为首篇而成“六法”。自此,“六法”之称在日本流行开来。民国时期从日本引进“六法”之名,将其法律汇编称为《六法全书》,最初包括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六种法律。后来将商法拆散,分别纳入民法、行政法中,以行政法取代商法而为“六法”。再有以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民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称为“六法”。通常将各种单行条例分别纳入“六法”中,如称为“宪法及关系法规”、“民法及关系法规”等等。在众多版本中,以陶百川编《六法全书》最为通行,其后有林纪东编《新编六法全书》较为别致,除“六法”外,增设一类“国际法”而成为“七法”,但仍沿用“六法”之称。而今还有主张增设社会法、经济法等类。总之,“六法”明谓六种法律,实则囊括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一切法律。“六法”中的民法典,远溯自罗马法。中国的法律制度,原称中华法系,诸法合体,也源远流长。众所周知,自清末沈家本、伍廷芳受命修律,实为沈独自负责,他聘请日本法律专家来华协助,从日本转手引进德、法大陆法系国家的现代资本主义法律,使古老的中国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面目为之一新。旋即清王朝覆灭,其新法未能实施,有的尚待颁布或未能完成编纂。国体和政体更迭后,由北京民国政府(即北洋军阀政府)继续编纂,完成了清末未竟事业,复经南京民国政府(即国民党政府)修修补补而集《六法全书》之大成。其中的“宪法”主要指1946年11月召开“伪国大”所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附加给《六法全书》的《戡乱动员令》、《紧急治罪法》等单行法规,的确是货真价实的反动法律法令;但就“六法”而言,实难称其为反共反人民的反动法律。在现代中国历史上曾有过两次国共合作时期,《六法全书》曾为解放区司法机关所适用长达十二年之久,实践证明其定纷止争、维护解放区的社会秩序,有益无害。《六法全书》应属合伙制定,并非为国民党的专利。其内容主要是现代法律制度,如其中的民法典,主要抄袭德国民法典并对中国国情进行了调研,可以说是一部中西合璧的属于当时中国法律前沿的民法典,至今仍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称其为人类先进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当之无愧。

政权更迭,新政权对旧政权法律的态度,既可废除也可援用。如果废除,一般废除其相抵触的部分。民国政府就曾明令准予援用清末法律。即便新政权要废除旧政权的法律,通常是在新政权成立之后而罕有在此之前废除的。中华民国的《六法全书》被称为“反动的国民党《六法全书》”,之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就被废除,那是因为蒋介石祈求和谈提出要保留其“法统”的缘故。即1949年元旦蒋介石发表《新年文告》,提出谈判求和的“五项条件”,其中第三项是:“神圣的宪法不由我而违反,民主宪政不因此而破坏,中华民国的国体能够确保,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致中断。”由于蒋介石提出了“法统”问题,三天之后(1月4日)毛泽东便发表《评战犯求和》一文,针锋相对地逐条给予批驳而驳斥了“伪法统”;紧接着(10天之后的1月14日)毛泽东又发表《关于时局的声明》,正式提出同国民党和平谈判的“八项条件”,其中第二条“废除伪宪法”,第三条“废除伪法统”。宪法是统治阶级权力的法律依据,通常认为只有根据宪法性法律的传统所产生的国家权力,才是所谓“合法”的“正统”的。其实,所谓“统治阶级权力”,不过是借“统治阶级”之名,行“统治集团权力”之实而已。蒋介石提出“法统不致中断”,其目的就在于以法统为护符,妄图继续维持其摇摇欲坠的反动政权。当然,这是他的一厢情愿。所以毛泽东才强调必须“废除伪宪法”,必须“废除伪法统”,此乃政治策略。

王明对毛泽东提出的“废除伪法统”,如获至宝,反应神速。当时王明担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借此大做特做其文章,赶忙亲自起草“废除六法全书”文件,抢先于建国前的1949年2月22日以《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以下简称“废除六法全书”文件)由毛泽东签发了。大家知道,王明(陈绍禹)其人,以左倾教条主义扬名,曾给中国革命事业造成过严重危害。党的“七大”,为了团结王明,照顾他当中央委员,其后又安排他做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王明深谙马列词句,撰写思想理论批判,驾轻就熟,一挥而就。从文稿的审批情况看,当时党中央对废除《六法全书》的观点,并非完全一致。王明原稿称:“应当把它(指国民党《六法全书》)看作全部不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毛泽东删掉了“全部”二字,将其改为“基本上”。周恩来明确批示:“对于旧法律条文,在新民主主义的法律精神下,还可以批判地采用和修改一些,而不是基本采用,这对今后司法工作仍然需要。此点请王明同志加以增补。”尽管“不是基本采用”的观点颇为遗憾,但总比完全彻底否定它要好些。即便如此,王明敷衍塞责,毛泽东戎马倥偬,运筹决胜,且又不谙悉法律而签发了文件。经查阅原稿,朱德未圈阅,任弼时、董必武、林伯渠已圈阅。其观点如何,不得而知。可能是由于文件系王明起草,又经过了主席首肯,当然只划个圈圈而完成了审批手续。接着,华北人民政府为贯彻该指示于4月1日给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发出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华北老区司法干部反映强烈:“司法司法,所司何法?”有“旧法可用论”、“镰刀斧头论”、“零件可用论”,等等。对此,董必武曾提出“砖瓦木石论”,意即拆掉旧房的砖瓦木石,还可以盖新房。贾潜等老司法干部因赞成此论而将其简称为“砖瓦论”,后因此获“罪”,被划为右派。

王明炮制的“废除六法全书”文件,武断宣告《六法全书》是“反动法律”,“国民党全部法律”是“保护地主和买办官僚资产阶级”、“镇压和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决不能是蒋管区和解放区均能适用的法律”,“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不能采用国民党的反动的旧法律”。必须经常“蔑视和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他一切反动法律法令”,还必须经常“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并号召“彻底粉碎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错误的和有害的思想”。所谓“食古不化的人”是指那些坚持人类先进法律文化的法律与法学界人士;所谓“错误的和有害的思想”,正是人类的先进法律文化的精髓,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主”、“自由”、“法治”、“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保障人权”、“契约自由”,等等。这个文件不仅彻底否定了《六法全书》,而且还彻底否定了人类创造的一切先进法律文化。

“废除六法全书”文件的错误,首先是它有悖于“七大”确定的政治路线,有悖于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和“联合政府”的理论主张,也不符合解放区司法机关业已适用多年并仍在继续适用的实际情况,跟革命大方向背道而驰。它要求“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资本主义的法律文化而掩盖了批判封建主义,特别是反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新民主主义历史阶段的任务应当是继续反封建主义,彻底扫除封建专制主义的流毒。但是,王明炮制的这个文件却抛弃了新民主主义,奉行了一条反资不反封的错误路线,放过了中国民主革命的最危险的敌人——政治思想和文化领域里的封建专制主义,而把斗争锋芒指向资产阶级及其法律文化。它所狠批的“旧法观点”,正是人类的先进法律文化的结晶;狠批的“旧司法作风”,是指“坐堂问案”、“不告不理”、“回避”、“合议”、“上诉不加刑”等等司法程序公正的诉讼原则和制度。它根本不批也不提反封建主义而把封建主义掩护下来了。更为荒唐的是用马克思主义的外衣来掩护封建专制主义。王明的这次错误并不亚于他过去所犯的左倾错误。

“废除六法全书”文件,从根本上歪曲和阉割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论述有多处,除了一般谈及法的阶级性外,还深刻地阐述了法的社会性和共性。并且讲法的阶级性在前,而讲法的社会性和共性在后。即在《共产党宣言》中虽然讲过:资产阶级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的意志”的话,但恩格斯随后在《论住宅问题》中就再没有这样讲。他只是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在恩格斯看来,法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共同规则,是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反映;法的作用,最早表现为规范生产、分配和交换的行为。在阶级社会里,虽然这种规范生产、分配和交换行为的法律不免带有某些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性质,但它毕竟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法律,而这种社会公共事务是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的,这就充分显现了法律的社会性和共性。资产阶级法律是人类文化进程中的一次飞跃,它提倡平等与自由、民主与法治,着力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它是彻底反封建的产物,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代表了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先进文化,具有重大进步意义,是人类社会的优秀法律文化成果。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和制度构筑其法律体系,彻底废除了封建等级制度和封建特权,使义务本位的封建法律变成了权利本位的资本主义法律,使治民的法律变成了治权的法律,使广大民众摆脱了封建枷锁,获得了法律上的平等、自由和人权保障。

“废除六法全书”文件号召大批特批所谓“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把法律和法学界人才推向灾难的深渊。如在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之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有干部28000余名,其中有留用的所谓“旧司法人员”6000名,占总数的22%,他们大部分担任审判工作,在不少大中城市及在省以上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中,其比重相当的大,而在极个别法院还占了多数。在这次运动中他们全部被清洗了,主要是因为他们学过“六法”,认为他们有“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不能做人民司法工作。又如同年进行的大学“院系调整”,认为法学教授们划不清“新旧法律界限”,就剥夺了他们讲授法学的权利,迫使其转业改行或在家赋闲。其中有许多是法学造诣精湛的知名学者,如朝阳大学教务长、民法学家曾志时教授改教汉语,东吴大学教务长、国际法专家倪征噢教授不得已现学俄语。再如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中,法律界和法学界是重灾区,大批司法干部、法学教师、甚至还有部分学生主要因有“旧法观点”而被打成“右派”。其中有不少是对革命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的老干部、老教授和青年教师。如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委员、刑庭庭长贾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斐然,北京政法学院院长钱端升,人民大学刑法学青年教师孔钊以及曾参加接管北平法院的青年干部傅楫,等等。他们中有不少是老党员或在白区做地下工作的青年学生。再如厦门大学民法学教授李景禧被划为右派,受清洗回原籍,在“文革”中又把他定为现行反革命、特务,平反后是第一位以法学教授身份而当选为六、七、八届全国人大代表,颇孚众望,是称职的人大代表。有不少人士被错划为“右派”后,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如留美回国后被分配到司法部工作的青年干部李大光被打成“右派”后,造成全家惨死,其中有幼儿2人。这都是封建专制制度的流毒使然。马克思说:“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两机关被错划的右派占全体干部的9.5%以上,大大超过了规定的指标。他们被充军北大荒、流放,过着非人的生活。经过历次运动,我国的法律群体被毁灭,有限的法律人才资源被摧残殆尽。

人类社会应当构建和谐的社会,而构建和谐的社会又应当是法治的社会。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没有民主和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也就谈不到和谐的社会。要构建法治大厦就必需拥有雄厚的法律资源,其中包括思想理论、人才和物质等软件和硬件。实践充分证明:搞人治,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只有搞法治,萧规曹随,才能长治久安。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责任编辑 李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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