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官”“黑”之间的政治保护关系
二、“中国特色”的保护主义政治与黑社会兴起的关系
三、政治保护下黑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
四、警界:黑社会组织保护伞集中之地
五、黑社会势力渗透政府部门
六、研究“官黑”之间的政治保护关系:认识当代中国政治的一个窗口
【参考文献】
【注释】
编者按:本文是作者为“中国人权”撰写的研究报告《中国政府行为的黑社会化──中国统治手段非正当化趋势研究》的第二至第四章,经“中国人权”授权本刊首发。作者发表前根据研究报告原稿作了一些篇幅调整。
近20年多年来,中国的黑社会组织从无到有并逐渐兴盛,得益于它们与政府官员之间形成的“保护主义”政治关系。黑社会组织除了与警界及司法界建立关系网之外,不少政府官员(工商、税收等部门)都成了黑社会组织的有力靠山。这些官员们在政府内部也因为共同利害关系而互相支持保护。
中国为什么会成为黑社会产生的沃土?研究者通常所持的解释主要是两点,其一是中国长期以来就有秘密会社(即黑社会)的传统;其二是因为中国底层社会成员过于庞大。这两点能够解释当代中国黑社会组织兴盛的历史文化与现实背景,却未能解释中国黑社会渴慕政治权力的特点,以及黑社会势力为何能得到政府官员的大力庇护。与其他国家的黑社会相比,中国的黑社会组织与官员结盟所涉及的领域要宽广得多,而且中国的黑社会组织并不满足于依靠官员的庇护获得金钱,它们更喜欢在民间使用权力并炫耀权力,一些黑社会头目除了拥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荣誉性政治衔头之外,还为自己谋求官职,以至不少黑社会组织在当地被称为“第二政府”。
笔者认为,以往的研究者未曾触及两个原因:其一,黑社会组织之所以近20年来突然兴盛起来,与中国的社会结构特点有直接关系。中国社会在现代以前是个“倒T字型”结构。经历过20多年“改革开放”现代化历程之后,在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这一社会结构并未改变,在城市社会中则出现了“金字塔形”社会结构及少量中产阶级。从城乡总体上来看,中国的社会结构仍然是一种“倒T字形”结构,非常容易产生“结构性紧张”(Structural Strain)。中国之所以易于成为黑社会组织滋生的沃土,可从社会的“结构性紧张”中得到解释。其二,中国特色的“保护主义”政治关系有助于黑社会组织与政府官员形成利益结合。这种非制度化的保护主义政治关系既存在于政府的科层组织之中,也存在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之中。从实际情形来看,在中国政治运作过程中,正式的制度往往流于形式,真正起作用的反而是这种盘根错节的“保护主义”政治关系。
一、黑社会组织产生的温床:中国社会的“结构性紧张”
1. 社会的“结构性紧张”──反社会行为滋生的一种解释
2005年初,北京清华大学社会学者李强发表了一篇重要文章,他分析了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之后,发现目前的中国社会结构呈“倒丁字型”,这种社会结构造成了持续的“社会结构紧张”(李强,2005)。李强发现的这个现实不仅否定了许多试图把改革时期中国社会结构现状理想化的研究“成果”,更重要的是他引进了西方社会学的“社会结构紧张”这一理论。这一理论有助于理解当代中国社会出现大量异常现象的原因。可惜的是,这篇文章的重要内涵并未引起国内和西方社会学界中国研究圈应有的重视。本文中,笔者用“倒T字形”来代替他的“倒丁字型”,可能更接近他所描绘的图形。
“结构性紧张”是社会学解释社会运动生成和集体行为的一种理论。1938年,美国社会学家默顿(Merton)在分析社会的反常状态(Anomie)时提出了“结构性紧张”的概念(Merton,1938)。他认为,社会上出现沉沦或个人颓废等反常状态,是源于“社会结构性紧张”(strains in social structure)。这种结构性紧张的产生与两个因素有关:社会上多数成员普遍存在着一种渴求致富的欲望,但现行体制许可的获得成功的手段却非常有限,且许多社会群体无法利用这些手段。默顿的这一分析恰巧与中国改革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社会特征十分近似。一方面,随着中共灌输多年的革命价值观的解体,“发财致富”成了社会上下普遍通行的主流价值观,人们对金钱的渴望在暴富阶层行为的激励示范之下加倍膨胀;另一方面,致富的机会绝大多数被权贵集团所掌握与垄断,尤其是自90年代以来,普通民众连维持生计都十分艰难。正是这种普遍受到激励的“渴望”和现行体制只为权贵集团提供致富机会的现实,产生了“社会结构的紧张”,由此挤压或诱发出一系列反社会行为,而黑社会组织的兴起就是其中的典型现象。这是社会底层成员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进入中上层社会后所选择的另一种反常的谋生之道。
2. 庞大的底层社会以及黑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
溯源中国历史,秘密会社最为兴盛的明清两代的社会结构就呈现为“倒T字型”。一位美国学者研究明清历史后发现,当时的中国是一个缺少中产阶层的社会,除了庞大的社会底层之外,社会上层按等级构成一根“立柱”,社会阶层的流动只能通过一条异常狭窄的通道──科举制。这位学者关于明清时期的中国社会结构的分析完全符合中国的历史状况。当时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是升官发财、光宗耀祖。但考诸史实,升官与发财之间其实是有区别的:做官与发财往往联系在一起,而商人虽能致富,但在有抑商传统的中国其法律地位却比较低下。直至清代,当时朝廷为了缓解财政困难,特开捐官一途,让有钱人能出资买官做。由于这条向上流通的通道异常狭窄,许多人根本挤不过去,只能无望地留在社会底层。到了清代乾隆初年,中国人口超过一亿,乾隆中后期就迅速突破三亿大关,人口严重过剩,形成了庞大的流民阶层。由于人口过多与工作机会稀缺,许多社会底层成员迫于生存压力就结成秘密会社(又称江湖帮会,类于现代的黑社会组织),依靠江湖帮会维持生存并藉此获得社会尊重。清代执掌大运河运输的“漕帮”就是这类组织。[1] 这种社会结构历经几百年至今,即使是社会改造实施得最彻底的中共政府,也都未能改变这一“倒T字形”社会结构。
毛泽东时代的中国也是这种“倒T字形”社会结构,同样存在数量相当庞大的社会底层,为何在毛时代当局能消灭原有的黑社会组织,而且遏止了新的黑社会组织的产生?其原因在于,“倒T字型”社会结构虽然是黑社会组织产生的一个充分条件,但黑社会组织的大量产生还需要一个必要条件,即政府统治无法达到社会边缘与社会夹缝。中国历代王朝虽然也属于专制统治,但政府统治均无法控制社会夹缝,也无法延伸到社会边缘,俗谓“天高皇帝远”即指这种情况。然而,到了毛泽东时代,中共建立了控制一切资源的计划经济体制,并实行了严格的城乡隔离的户口制度;与此同时,居民外出住宿旅馆必须持有所属单位的介绍信(城市居民出示工作单位介绍信、农民出示生产大队的介绍信);城乡各地餐饮零售业实行凭粮票才能购买食物的制度(农村居民很难获得粮票,城市居民如未获准兑换全国粮票,则无法用本省粮票到外省购买食品或粮食)。当局通过这些手段实现了对人口流动的严格管制。95%以上的社会成员往往从出生到死亡都生活在同一个地方,不能迁往其它地区。再加上那时农村的人民公社制度与城市的居委会制度将当局对民众的监控延伸到社会的所有神经末梢,当局又极力鼓励人民(包括亲人)互相监督、检举揭发,时刻留意“阶级斗争新动向”。人们即便外出投奔亲友,都无法定居。在一个熟人社会里,任何外来人进入城市或农村社区,不可能不受注意与监督。在这种严密的监督之下,社会夹缝几乎完全消灭,任何黑社会势力都不可能生存与发展。当时只在中国的云南及边境地区存在着极小部分游离于社会边缘之人。这些人当中,有由于政治原因不见容于原居住地社会的人士;也有因经济原因被迫逃离原居住地的人。他们被迫离开家乡,到边境从事“走私”,包括倒卖当时购买粮食布匹所需要的票证(布票、粮票)等地下经济活动,被官方称为“投机倒把”。他们一旦被抓住,往往被栽上“社会渣滓”(好听一点则为“社会闲散人员”)这一名称,并判刑拘押。在这种异常严密的极权统治下,黑社会组织自然丧失了一切生存条件──这就是毛统治下的中国社会结构虽然也呈“倒T字型”结构却无黑社会组织存在的原因。
3.社会向上流通管道的梗阻和“结构性紧张”的形成
自邓小平时代开始的改革开放有两个特点。其一是鼓励人们发财致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一官方宣传鼓励的政策性口号很快就将整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引导到以追求财富为人生最高目标的道路上来。其二是社会的流动性增加。城市居民的流动始于居委会功能的弱化。90年代中国政府曾一度想恢复居委会的功能,但却因整个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就业制度的松动,使居委会控制辖区内人口的功能大大减弱,因此这一目标未能完全实现。而农村人口的流动始于农民的“离土不离乡”和外出务工。从1982年开始,大量农民流入城市,在中国每个大中城市的边缘区域都生活着大批既不属于城市社会,也不再属于农村社会的边缘化人口。
在这一阶段,中国的社会结构虽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从总量上来说,底层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不但未减少,反而迅速增加。从80年代初到90年代前期,中国社会的向上流通管道曾出现过一段短暂的畅通期。在此期间,因“文革”造成专业人才奇缺,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又急切需要各种专业人才,底层社会成员只要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就可以得到向上流动与升迁的机会。可惜这一生机勃勃的时期只是昙花一现而已,到了90年代末期,中国过早出现了“知识型劳力”过剩现象,大学生与研究生“毕业即失业”的现象逐年增加,底层社会通过读大学而向上流动的机会日见稀少。[2]
20世纪90年代后期新的社会结构逐渐成形。一个最大的变化是在城市人口中出现了中产阶层,其主体包括在党政事业机关工作的人,还有为数不少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私营企业主。不少研究者曾把这个中产阶层的不断扩大视为中国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现在看来,他们似乎高估了中国中产阶层扩大的可能性。从20世纪末开始,整个社会向上流通的渠道变得比毛泽东时代更为狭窄──毛时代提供了参军与上大学两条向上升迁的管道,而从80年代中期开始,向上流通的管道只剩下升大学这一条了,何况这条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因大学毕业后就业困难而发生梗阻。与此同时,由于农村人口增加、耕地减少,以及受教育机会的稀缺,底层人口仍然非常庞大。
1994年笔者在发表于《东方》杂志的“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一文里使用了“金字塔型社会结构”一词,此文经修改后成为《现代化的陷阱》一书的第五章。当时,我用“金字塔型社会结构”描述那种顶层呈尖端状,上层阶级人数很少,中间阶层呈过渡状,而下层阶级数量庞大的社会结构。到了2000年,笔者再次在“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总体性分析”一文中使用这个词,将中国城乡人口合计统计,可以发现,中国社会居于金字塔底层的人口高达社会总人口的83%,中产阶层11%多一点,中上层占4%多,而上层只有1%左右。[3]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李强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将中国的城市社会结构定义为“金字塔结构”,即城市底层占55%,中层共占27%,高地位群体组占18%(他对城市社会结构的分析未包括庞大的失业下岗人口,如果将这部分人口计算在内,则城市底层的比例将进一步扩大,而中层、上层的比例会相应缩小);他认为,农村呈“倒丁字形”(倒T字型)社会结构,因为农村社会成员的97%处于底层,即倒T字的那一横。[4]
社会底层人口如此庞大的现状意味着,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有大量希望向上流动而苦无出路的人存在,大多数受教育程度严重不足的社会底层成员的生存之路极其艰难,他们依靠个人正当努力几乎无法获得往上流动的机会。与此同时,主流文化鼓吹的机会主义价值观念,以及许多“成功人士”那来路不明的“第一桶金”的示范效应,也构成了产生社会“结构性紧张”的动因。对许多急于摆脱生存困境的底层社会成员来说,拉帮结派、互相扶持,通过“走黑道”摆脱生存困境,就成为一种生存选择。而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社会的控制相对放松,以及大量游离于社会边缘的生存方式的存在,就使得中国的黑社会组织滋生成为可能,而庞大的底层人口则为黑社会组织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后备力量。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黑社会(有组织犯罪)迅速上升,自1983年开始“严打”,每年全国都要摧毁各种犯罪组织数万个,甚至十多万个。[5] 但是,有组织犯罪并未因此减少,旧的还未消失,新的犯罪组织又滋生并发展起来。从已有案例分析,许多黑社会组织中的一般成员在该组织中从事的都是危险性极大、生命风险很高但报酬偏低的活动。从其动机来说,这些普通成员参与加黑社会组织,更多地带有就业目的。与正常就业不同的是,这种“就业”要求成员付出“血酬”。如吉林省著名的黑帮头子梁旭东(梁本人是警察),其帮内骨干成员均被安排在他属下的各公司任职,每月领取800元至3,000元的工资。与当时劳动力的平均报酬相比,这些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薪酬并不算高,然而他们取得薪酬的附加条件却极为严苛,如其成员违反了该帮会的严厉“家规”──即组织的一切活动均需向梁旭东请示汇报豆即剁掉手指或打断双腿。1996年6月,一名成员因违反帮规,被砍掉左手无名指。1997年,一名成员又因违反“家规”被打断双腿。[6]
二、“中国特色”的保护主义政治与黑社会兴起的关系
上面分析了当代中国黑社会组织滋生的社会背景,本节将专门探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政治社会现象──“保护主义政治”。本文涉及的“保护主义”(clientelism)主要是指中国的政府官员与黑社会组织之间在“保护者与被保护者”的利益交换关系网内将公共权力私人化,即将权力用于牟取私利。由于中国的黑社会组织已经深入渗透经济领域,这种公共权力私人化往往能够帮助黑社会组织控制当地的主要经济领域。而这些有黑社会背景的公司与正常企业不同,其经济活动凭借权力与暴力的双重保护,往往带有掠夺与强迫性质,对当地的经济不仅未起促进作用,反而产生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
1. “保护主义政治”与国家资源分配
在政治学研究中,西方学者经常使用“保护主义”这一术语来解释发展中国家政治现代化过程中一些特有的政治现象。这种保护主义关系指在地位、财富和势力上不平等的个人或团体之间为了利益交换而形成的非正式联盟关系,主要存在于规模较小的社群或者地域中。在这一社群或区域里,地位较高的人(即“保护人”)利用其权势及其掌握的资源保护并且施惠于地位较低的人(即“被保护人”),而后者以追随、服务或者上贡作为回报。[7]
在中国,“保护主义”的社会关系网络一直与正式的政治经济制度并存,二者功能的互补充分体现出华夏大地上现代政治经济制度(无论是极权制度还是威权主义,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化改革)的“中国特色”。美国的社会学者沃德 (Andrew Walder)在他1986年出版的著名的《共产党的新传统主义》一书中,曾分析过改革以前中国国有企业内上下级之间的“保护主义”关系(Walder 1986)。其实,沃德对国有企业内“保护主义”社会关系网络的剖析完全可以应用到对官场以及改革以来官商关系的分析。
中国的现状表明,“保护主义”政治关系不仅仅与传统社会的人际关系有关,而且与现存的政治制度有关。(谢岳,2005)它奠基于党政部门及其官员掌握权力、而本属于“天赋人权”范围的公民的许多基本政治经济权利被压制的制度环境里。在这样的环境里,民众不仅无法通过制度化管道得到与资源分配相关的机会,而且他们的基本权利经常遭到官员权力的侵犯。为了在这样的环境里生存与发展,许多人不得建立和发展“保护主义”的社会关系,从而通过正常制度外的管道得到别人无法获得的机会与资源。
自从中国的经济改革开启了“权贵私有化”这条化公共财为私有财的通道以来,中国官场的“保护主义”关系网络不仅服务于“红色贵族”利益集团成员之间的相互交易,而且也延伸到商界(包括具有黑社会背景的商界人士)和其他社会群体(包括黑社会组织)之中,成为“红色贵族”通过官商勾结(包括“官黑”勾结)致富的关键纽带。换言之,改革开放以来,这种“保护主义政治”沿着两个方向伸展,其一是保护主义政治关系几乎全面覆盖了党政部门,其二是官商关系日益“保护主义”化。沿着这两个方向伸展的保护主义并非各自孤立,而是互相影响。尤其是在近年基层政权黑社会化过程中,这种互相影响非常明显:在邓小平时代,官商(包括官黑)勾结的利益集团还刚开始成形;到了江泽民时代,这些利益集团的势力进一步坐大,在党政部门内已形成一层又一层盘根错节的利益保护关系,凡有利于这些利益集团的法律政策执行起来非常通畅,而任何不利于这些利益集团的法律政策则形同虚设。这种利益集团影响国家政策的情况可以被概括为利益集团“俘获国家”(Capture State)。
由于中国政府掌握了一切国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金融、重要战略物质、投资某些行业的审批权,具体掌管这些权力的官员们便成了国家资源的施舍者。于是,在代表国家管理这些资源的政府部门和需要使用这些资源的商界之间,就出现了一种受制度保障的特殊供需关系。拥有分配资源权力的官员不仅是资源的“供方”,还掌握着分配资源和为这些资源定价的权力(在市场经济的民主国家定价是由市场决定的)。商界作为“需方”,对国家资源的再分配权力有着强烈的依附性,其业务能否发展取决于它们与官场关系的密切程度。与政府部门做生意,从制度转轨过程中赚取部分垄断租金,就成了商人们最佳的经营策略。在这种环境里,企业的赢利主要是国家权力庇护和施舍的结果。“需方”和“供方”之间的寻租活动就形成了官员与企业界的“施惠─受惠”的利益关系网络。
在官员与商人相互依存关系的形成过程中,市场准入等制度性障碍是政府官员从事“寻租”活动的便利条件。在中国,许多有稳定赢利的行业至今仍由国家垄断,只有市场竞争极强的行业才对私人经济开放;在可以竞争的行业里,只要有赢利机会,立刻就会出现“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过度竞争现象。这种过度竞争使得商人之间不得不为获得机会而贿赂官员,而掌握某些行业准入资格审批权的政府官员便有了寻租的机会与空间。对于官员们来说,许多资源(比如审批某行业的市场准入资格)并非直接以金钱形式表现,而是需要通过经营才能变成金钱。例如,煤矿等各种矿产的开采权、土地的开发权、娱乐行业的准入资格等资源必须经过政府批准方可获得,而经营者拥有特许的经营权之后方能拥有“下金蛋的母鸡”。这就使官员与商人的结合有了基础条件。
在如此这般的“市场化”过程中,商界人士的致富往往不是通过真正的市场竞争,而是依赖政府(官员)的“施惠”。一旦官员与商界人士建立了比较稳定长远的“施惠─受惠”利益关系,这种关系就开始具有“保护主义”的性质,是“中国特色”的“保护主义”政治从官场向社会内部的延伸,这种延伸链条的一部分就是“官─黑”勾结的“保护主义”关系网。
2. “政治保护”:中国黑社会组织公司化经营的必要条件
按照犯罪社会学的概念,“黑社会”或“有组织的犯罪活动(Organized Crime)”具有几个特点:其一,涉及非法的服务业或商业活动;其二,为保护自己的活动而收买执法官员;其三,在其活动中采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手段为掩护。(McCaghy 1976)中国的黑社会组织也不例外,它们以获得金钱与权力为目标,不少高级形态的黑社会组织目前已经公司化,运用非法手段经营合法生意,甚至垄断一地区的某些行业。在黑社会组织迅速的发展壮大过程中,各地腐败的官员作为黑社会势力的政治“保护伞”,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众多黑社会组织当中,低级形态的黑社会组织大多存续时间短,缺少扎实的经济基础,因此也没有足够的资源与当地政府官员建立起政治保护关系,其生命力比较脆弱,往往在政府开展“严厉打击犯罪活动”运动时归于覆亡。但还有一些黑社会组织成功地利用各种非法活动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并与当地政府官员建立了政治保护关系,它们往往凭藉权力与暴力二者兼用的手法,控制与垄断某地某行业的经济活动。就在私人企业寻找权力的庇护与施舍,而官员寻找攫取财富的代理人这一过程中,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且能力较强又能控制局面的企业实体的头目──这些”企业”往往就是黑社会组织,中国官方将其称为“带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成为一些大胆的政府官员选中的目标。
中国的黑社会组织一般都依靠一张相当庞大的关系网的保护。例如,福建陈凯的关系网共有113名包括市长、市委书记在内的政府官员,即使并不太出名的哈尔滨宋永佳黑社会集团,也织就一张牵涉近百名干部的政治保护网,其中处级干部20余名,科级干部30余名。[8] 正是在这样的“政治保护”下,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黑社会组织通过公司化规模经营,完成了从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的转化这一过程。黑社会组织开办的企业联合体在其发迹之地,俨然有如一个个享有垄断之利的经济王国。
福建厦门的赖昌星走私集团就是一种典型的黑社会组织。赖昌星的特点是利用合法的企业(“远华公司”)经营非法的走私生意,走私的物品包括汽车、电器、原油以及枪支弹药等,走私金额高达30亿人民币(也有人说达数百亿),涉案人员159人。他为自己构建了一个金字塔型的保护关系群,从中央到省、地、市,各级官员都与赖有利益交往;从部门来看,党、政、军、警、海关、银行均囊括于内。据中共中央“420专案组”(于1999年4月20日成立,故得此名)声称,经过该专案组9个多月的努力才揭开该案黑幕之一角。“远华公司”走私多年,背后有官方势力的大力支持,此集团的运作是私人企业、政府、军方及海关相互配合的结果,北京军方高层的某些人更是充当了“远华走私案”的“保驾护航”者。由此可见,赖昌星寄身其中的政治保护关系网本身异常错综复杂,正是在政治保护关系的庇护下,厦门才沦为一座“官僚黑帮控制的城市”。[9] 由于黑社会组织普遍在政府内部寻求“保护伞”,每一个稍大规模的涉黑案件后面都会牵涉出官场黑幕。
在官员的庇护下,企业主与商人几乎可以不遵守任何规则。比如,中国目前是世界上矿难最严重的国家,这与煤矿经营中普遍的“官黑结合”密切相关。从2001年到2005年10月底,全国煤矿总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88起,平均7.4天一起;其中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有28起,平均50天一起。[10] 漠视矿工生命的煤矿之所以未被查禁,就是因为严重的“官煤勾结”[11];不少煤窑老板为了逼迫矿工卖命,借助黑社会势力撑腰。这种“官煤结合”构成的保护屏障使来自中央政府的清查流于形式:2006年9月份,中国国家安全监督局与中纪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消息,宣称清查“官煤”勾结已初见成效。但事实表明,中国仍然处在矿难高发状态,该年10月至11月份全国共发生矿难22起,总计322人死亡。[12]
与西方黑社会组织的类似手法相比,中国的“黑白合流”有一个特点,即黑社会组织除了与警界及司法界建立关系网之外,还在党政机关及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了有力的靠山,这些机构的干部们则因共同利害关系而互相支持保护。
只有理解了上述几点,才可能理解中国当前“官黑”结合、政府行为黑社会化的社会背景。在各地政府官员关系网强有力的保护下,黑社会组织得以在中国各地发展成为一种呼风唤雨的社会另类权力。
三、政治保护下黑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
1. 黑社会公司:非法业务和暴力经营
有黑社会组织背景的公司主要从事非法经营和垄断经营。这两类公司在经营中往往违反法律、商业规则与社会公德,对外只能依靠与政府官员建立的政治保护关系使公司免于压力,对内则根据黑道规矩来“摆平”。仅从公司组织机构的名称来看,这些黑社会组织开办的公司其职能系统与正规合法的公司没什么区别,也照设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业务员、会计、出纳等职位。但与正规公司相比,这些黑社会背景的公司在以下两方面与正规公司有很大区别。
首先,正规公司因事设职,而这类有黑社会背景的公司往往因人定岗,公司内职位的职权与该成员在黑社会组织中的身份地位相对应,一般由“老大”掌握绝对权力,决定下属的生死荣辱。这些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利润”分配也与正规公司有很大差别。比如,云南省昆明铁路局公安分局东站派出所警察杨天勇的黑社会组织将杀人、抢车等统统称为“经营活动”,每次“活动”所得扣出20%作为“活动成本”,其余数额按两个档次分配。[13] 其次,这类公司尽管有企业组织的的合法外衣,但却不象正规企业那样通过市场竞争、依靠产品或服务质量获得市场份额而赢利。这类黑社会企业即使涉足合法行业,往往也依赖有组织暴力作后盾获取市场份额或垄断该地区的某些行业。河南省郑州市的“黑道教父”宋留根在鼎盛时期曾垄断号称“中原商都”的郑州大大小小数百个商品批发市场,他的主要手段不是正当竞争,而是制造无数血腥暴力事件,将竞争对手杀死或重伤致残。[14] 正当商家因无法与这些有黑社会背景的公司竞争,最终往往只能在暴力胁迫下退出市场。
尽管具黑社会组织背景的公司有各种合法经营作掩护,但利润来源主要依赖非法经营,涉足娱乐业几乎是黑社会组织的共同特点。更兼中国是个穷人远多于富人的社会,市场需求疲软,销售竞争极为激烈,商家仅靠正常经营极难获利,使用黑社会手段获利便成为这种经济环境下的捷径。黑社会只畏惧政府权力,因此它们寻求政治权力来庇护其“生意”就成为运作成功的前提。尤其是某些特殊行业如赌博业、陪侍服务等,按中国的现行法律本身即属违法,若没有地方警察部门与文化缉查部门做后台,一天都难以生存。所以中国的黄色产业有个特点,即由“黑”“白”两道共同控制,所谓“白道”即政府官员。政府官员为经营黄色产业的黑社会组织提供保护,政治权力即他们入股的资本;而他们对黄色产业的控制与分利,则基本上是通过“黑道”实现。2000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公布的专门调查报告指出,中国的卖淫嫖娼相当猖獗,陪侍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已形成了庞大而特殊的社会群体,无论是在海南还是在甘肃,无论是在省会城市还是在穷困县,只要有歌舞娱乐场所,就会看到“陪侍小姐”(即妓女)。这些色情场所的背后都有公安机关及其他政府部门官员为不法经营者充当“保护伞”,被称为“白道”。该报告还透露了一些特别能够说明问题的细节:“在调查中,几乎所有的经营者和陪侍人员都曾表示,‘我们这里绝对安全,如果有检查的,有人会先通知我们’;当询问到是否知道当晚有检查时,大部分‘陪侍小姐’都可以讲出检查组的派出单位。”[15] 由此可见娱乐行业的对官场的政治保护依赖之深。
2. 操纵经营合法产业
如果说经营娱乐业(含黄色产业与赌博业)的黑社会组织主要依靠与警察建立政治保护关系,那么在其他领域从事经济活动的黑社会组织则必须与政府部门建立更广泛的政治保护关系。尽管中国各地黑社会涉入的合法行业不尽相同,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那就是一个地方的什么行业、产业获利相对丰厚,黑社会组织就会成立相应的公司把持垄断这些行业与产业。这些名为企业、实为黑社会组织的公司,其成立与发展壮大,完全依赖所在地一些掌握实权的官员们之扶持。
广西省岑溪市有三大“支柱产业”:石材、木材、液化气,90年代初期这三大行业由县委书记女婿欧杰雄的“共发实业有限公司”把持,这位县委书记退位后,该产业便由黑社会组织头目程学满、程学德两兄弟把持垄断。[16] “二程”兄弟之所以能垄断这三大产业,完全依赖县长程柱德、市委副书记莫以海等13名政府官员的保护。[17] 在福州“凯旋集团”董事长陈凯的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中,涉案的政府官员共有113名,福州市委、公安局、法院、省安全厅、反贪局、税务局、银行,以及主管娱乐行业审批的文化局等党务官、政务官以及事务官全在其关系网内,成为陈凯得力的政治保护伞[18];其中,主管文化娱乐行业审批与管辖的福建省文化厅社会文化处(该处专管公众娱乐场所,如游戏机厅、夜总会、歌厅等)副处长钱香进、福州市文化局党委书记兼文化局长吕赣明等人对陈凯的发迹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公安局副局长、治安巡警总队政委及文化局的文化稽查队队长则扮演着陈凯“自己人”的角色。[19]
许多黑社会组织都使用非法手段经营合法产业。2003年初,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张执文黑社会组织的宇龙公司在招标竞争中未能获胜,张执文遂动用黑社会手段绑架和威胁招标中获胜公司的销售人员,迫使对方让出代理权。[20]
3. 零资本起家
从已经公布的案例看,公司化黑社会组织的头目多出身寒微,并无起家资本。许多这样的公司之资本积累主要依靠在银行违规借贷,如福州的陈凯即是如此。陈凯之所以能从银行屡屡借得巨款,是因为其关系网中有一个相当重要的银行官员──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原行长陈秀竹。正是陈秀竹从资金上帮助陈凯,才使得陈凯的娱乐王国迅速扩张。陈凯案发后,在清理中国银行福州分行不良债务时发现,陈凯从陈秀竹手上获得的借贷资金多达两亿元,几乎都属于违规借贷,或没有具经济实力的企业担保,或根本没有抵押物。这些贷款不仅逾期不还,仅利息拖欠就超过3千多万元。[21] 浙江温岭黑社会组织头目张畏的13家企业多是“皮包公司”,他获得资金的主要来源也是从银行骗贷,至案发时尚有8,420多万元贷款、56万多元利息无法归还。配合张畏从银行骗取贷款的是10位在金融系统工作的银行内部人员。[22]
除了从银行骗贷之外,黑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联手吞并其它公司数亿巨额资产的事情也时有发生。2004年3月香港美邦集团老板、黑社会头目国洪起被江苏省公安厅逮捕后,他与北京市第二商业局官员联手侵吞香港嘉利来数亿资金的案件(即中国传媒习称的“北京门事件”)曝光。国洪起还是涉及北京、山东、江苏、广东等地、金额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的系列金融诈骗大案的主谋。据已披露的有限信息,国洪起长期在证券和投融资领域活动,并且编织了一张巨大的关系网,被捕前在香港和内地拥有数十家公司,所掌控的资产在80亿元以上,其中不少资产是他与一些政府官员联手,巧取豪夺而来。[23]
随着中国证券业的发展,黑社会的触角已延伸到证券市场。2001年披露的兰州黑帮操纵证券黑市、洗劫股民数亿元的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据调查,几个证券黑市幕后操纵者掠夺了股民的钱财后,将资金投入合法行业(主要是房地产)。他们的关系网盘根错节地伸展到政界各个角落。案发后工商局以涉嫌诈骗罪将此案移交公安局,而当地公安局却以证据不足为由拖着不办,任其继续诈骗。直到全国舆论群起指责,作案人才遭到惩处。[24]
四、警界:黑社会组织保护伞集中之地
2006年5月下旬,中国公安部宣布了从3月以来3个月内“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绩单:正在侦办的涉黑涉恶案件逾1千起,移送起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达28个。全国“打黑办”副主任杜航伟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出现了“企业化”、“公司化”的新趋势,境外黑社会组织也在向国内渗透;今后要将打黑恶势力的重点放在摧毁其经济依托,铲除其“保护伞”方面。[25] 这段讲话提供的其实是“迟到”的信息,因为黑社会组织的“公司化”、“企业化”趋势早在世纪之交就已经出现;只是中国的官方文件至今只肯使用“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恶势力”,不肯承认中国存在着“黑社会组织”。更重要的是,这位“打黑办”负责人没有言明一个事实:黑社会的大部分“保护伞”其实就在公安系统内。
1. 警界为黑社会组织撑开“保护伞”
已曝光的许多案例表明,中国黑社会组织的快速扩张与政府官员、尤其是公安部门的警察之扶持有直接关系。任何一个地区,只要一个黑社会组织长期存在,其背后就一定存在“保护伞”;黑社会组织存在的时间越长,它的“保护网路”就编织得越严密,公、检、法系统则是黑社会组织渗透的重点[26]。从已有案例看,黑社会组织在初起时期往往需要所在地警察的庇护;一旦警察与黑社会结成互惠关系,黑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就迅速膨胀。2004年审判的辽宁盘锦刘晓军黑社会组织在当地活动数年,通过走私、盗窃、赌博、强迫交易等手段疯狂掠夺财富,从1993年至2000年聚敛财富3,894万元人民币,他之所以如此猖狂并无人敢于管束,就因为他背后有盘锦市双台子区公安分局建设派出所所长刘晓明等三名警察做其保护伞。[27]
近年来到底有多少警察沦为黑社会组织的“保护伞”?中国政府从未系统地公布过这类数据,只在列举其“打黑”或“廉政”成就时偶而透露一些。据中国最高法院每年3月发布的工作报告,法院干警(干指干部,即官员)违纪违法犯罪数量逐年上升,从1994年以来,每年都在上千名左右,1998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高达221名,受其他处分的高达2,291人。[28] 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5,526起,涉及民警7,716名。[29] 而来自公安部的另一组数据则称,自1997年公安部推行警务督察机制至2006年,全国共有10,034名违纪民警被停止执行职务,5,856名民警被关禁闭。[30] 这些违法警察与法官中许多人均与黑社会组织有关系。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1月公布的资料,从2001年4月以来,检察机关查办557名黑恶势力“保护伞”,其中包括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其豪、周新耕等充当陈述国为首的24人黑社会组织“保护伞”等一批案件。[31]
与其它省份相比,东北三省(辽宁、吉林、黑龙江)黑社会组织有自己的特点。中国人崇拜权力,畏惧暴力,而1949年以前遍地土匪的东北更是养成一种对力量的崇拜与惧怕。而所谓“力量”,既可以是权力,也可以是任何类型的暴力。一些熟悉东北地域文化的人士总结说,“东北人对权力的崇拜是难以想像的,无论多么蛮横霸道的人,在权力面前,都异常乖顺”,而对权力的服从也表现为对暴力的服从。权力在任何社会都是稀缺之物,但暴力只需要大胆妄为即可。所以,东北地区形成了这样的风气,如果一家有几兄弟且均为亡命之徒,即可成为地方一霸;而要想长久维持地方一霸的地位,就必须与当地政府官员尤其是警察勾结。在全国的黑社会组织中,东北地区的黑社会组织与权力的结合最早。一些基层政府机构行政不力,便动用黑帮成员介入收费、征粮、拆迁等棘手事务,替代正常的行政执法。时间一长,不仅黑社会组织坐大,更为特殊的是,一些应该由基层政权所掌握的社会管理职能为黑社会组织所取代。在东北地区,民间盛传“找政府不如找黑社会管用”之说,许多黑社会组织因为用暴力介入公共事务,往往被称为“第二政府”。近十多年来,东北地区涉及黑社会组织的大要案层出不穷,轰动全国。一些黑社会组织的头目本身就在政府部门任职。比如2000年长春梁旭东案,梁本人是警察;2001年沈阳刘涌案的主角刘涌是沈阳市人大代表。2003年哈尔滨“姜氏家族”、辽宁盘锦刘晓军黑社会组织、吉林“三于”家族式黑社会组织案、吉林通化田波黑社会组织,2004年齐齐哈尔“张氏兄弟”黑社会组织以及号称“中国黑社会第一女老大”的李淑珍,其头目都与当地政府官员结成了盘根错节的“保护主义”关系。[32] 中国官方曾公布一份“2003年部分省市政府官员职务犯罪一览表”,该表显示,辽宁省官员的职务犯罪案件高达8,486宗,涉及金额至少4.8亿元,在各省市中位列第一;黑龙江官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则高达2,327件,位列第二,涉及金额1.7亿元。[33] 由此可见东北地区黑社会组织的兴盛与官场腐败有直接关系。辽宁省近几年破获的涉黑案件中,有民警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还有民警出借枪支。该省前两年侦办辽阳等地系列涉黑大案时,涉案的64名党政机关人员中有32名公安干警,其中有市公安局局长、刑警、巡警、派出所民警、看守所民警等。[34] 2006年6月,沈阳市又曝出惊天新闻:上百警察涉入黑社会组织贩毒案,被指涉案的有沈阳市禁毒支队队长陈鑫、沈河分局前任局长曲月福、现任局长张保华等。[35]
四川省黑社会组织为祸甚烈。该省共有181个市、州、县,2006年3月,四川省委副书记李崇禧公开表示,全省目前仅2个市、州和很少几个县没有黑社会组织。[36] 该省黑社会组织之猖獗与警界人士暗中充当“保护伞”有直接关系。从2001年到2003年6月,四川省共查处33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涉案35人,其中有绵阳市中级法院刑事一庭庭长李林富、绵阳市看守所副所长刘松荣,江油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黄正明、特管中队队长杨仁君、副队长何欣,井研县公安局治安科科长童加林,双流县公安局治安科科长李正行等人。[37]
山西省的警察败类也时常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2001年该省高平市宋魁详黑社会组织除拉拢市委书记张喜来之外,还有高平市公安局副政委兼城镇中心派出所所长靳某等警官充当保护伞。[38] 2005年被称为“三晋涉黑第一案”的李满林黑社会组织案,牵涉到政府官员与警官多人,不仅有山西省委常务副书记侯伍杰,还有临汾市公安局局长邵建伟、太原市公安局治安处处长范栋升、太原市杏花岭公安分局副局长牛藩等多人。正是在他们的庇护下,李满林黑帮才在太原市横行十余年。[39]
海南省三亚市林洲黑社会组织2001年被列为“公安部督办”大案,但奉命审理此案的该市公安局“严打”工作组长吴仁超却正好是林洲的“保护伞”。在其保护下,此案尽管罪证确凿,但在长达一年半的“公安部督办”期内未取得任何进展。[40]
这类现象可以开列一张长长的清单。
黑社会组织成员入狱后可能照样得到狱警的管照,这类犯人不仅在监狱里呼风唤雨,还常常在狱内宴客召妓。这相当于在看守所或监狱内形成了一套与法律完全相悖的价值和秩序,从而使监狱在司法系内臭名昭著,国家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得不下文件,声称要“打掉狱中黑社会”。[41]
2. 警察自组黑社会组织
有的警察已经不满足于仅仅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从黑社会组织手中分得一杯羹,于是干脆自己出马组织黑社会组织。
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梁旭东掌控着当时长春最大的黑社会组织,他扬言自己有三把“刀”:“第一把‘刀’,我是警察,谁敢不怕我?第二把‘刀’,我是黑社会,谁敢不服我?第三把‘刀’,我有关系网,上面有人罩着我,谁能把我咋样?”[42]
河北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韩洪润与其三位弟弟韩洪生等,从1998年开始先后办起了11家企业,并以此为依托,大肆盗窃石油原油,并从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犯罪活动。为其提供保护的有沧县公安局局长王世兰、沧县公安局政委袁永兴等9位警察。[43]
2004年2月25日,广东四会公安局经侦大队警察龙杰锋当街被杀,经调查发现,龙杰锋是一个在当地横行5年的黑社会组织“龙兴社”的“老大”,其叔叔则是广东省肇庆市一名区委书记。死时年为28岁的龙杰锋1997年进入广东省警校就读,1999年毕业后到公安系统工作后,迅速组织起以他为首的“龙兴社”,暗中招募150多人,制定了行动纲领,建立了严密的组织,内部有明确分工。自2000年起,“龙兴社”在四会的市区和乡镇开办赌庄、放高利贷,称霸鱼市,向四会市区多家娱乐场所、酒吧收取保护费。该黑社会组织横行四会的五年当中,犯下累累血案,致5人死亡,多人受伤。当地人对其非常惧怕。2004年2月24日晚龙杰锋被人刺杀身死,警方部署缉拿凶手却隐瞒龙的警察身份;与此同时,警察龙杰锋被刺身死的消息在四会不胫而走,“大街小巷顿时鞭炮齐鸣,红透了半边天”,那一夜,四会几乎彻夜狂欢,许多酒吧全免或半免对外开放。[44] 由此可见,这些由警察充当头目的黑社会组织害民残民之深。
湖南永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打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王石宾本人就是当地一个庞大的黑社会组织的后台,该组织专门聚赌、放高利贷,私藏枪枝、贩卖毒品,并经常挟持人赌博。当地人评价说,“通过王石宾的整合,永州的黑、白两道真正实现了高度的统一。只不过黑、白两道都是为他自己牟利罢了。”[45]
3. “劣币驱逐良币”:警界的逆淘汰现象
中国的警察当中当然也有一些良知未泯者,但他们若坚持良知,往往会遭遇许多坎坷,河南省驻马店平舆县公安局副政委董留民就是一个例子。董留民2002年2月接手查办一起由河南省公安厅督办的涉黑案件。案件涉及的黑势力头目叫刘明理,发迹前是平舆县金由村农民,靠经营伪劣产品、敲诈勒索等手段巧取豪夺而致富,并拥有平舆县工商联副主席、县政协常委、驻马店市政协委员等一系列头衔,在当地是个惹不起的人物。接办案件后董留民遭到黑社会组织及其“保护伞”的疯狂报复,从最初的诬陷一直到人身威胁,当面临牢狱之灾的威胁时,董被迫离乡背井,将家人转移外地,以逃避打击。在外流浪两年后,董留民通过上访获得上级政府官员的支持,另派员重新查办此案,董留民的冤情才得以洗清,但因为黑社会的“保护伞”并未全部查办,董遭受的迫害还在延续。[46] 相比之下,董留民似乎还算幸运的,因为还有人连命都丢掉,死后沉冤莫白。
4. 一位公安局长的总结:“黑社会是警察养大的”
中国的黑社会组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这个过程相当迅速。面对这种情况,人们不禁要问:是谁养大了中国的黑社会?其实,湖北省松滋市公安局长邓年炯早就明确回答过这个问题。邓在2001年曾亲手查办过一个黑社会组织,尽管近百件罪行证据确凿,罪犯本人也供认不讳,但由于案件涉及一位副县长的儿子及几位派出所所长,办案过程相当困难。邓总结了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三类阻力:一是各种权势者为之说情;二是办案人员及其家属遇到各种威胁;三是造谣,比如说办案者与黑社会本来是一夥的,有大量贪污受贿情形。有记者问邓年炯,“是谁将黑社会养大的”,邓年炯明确回答,“应该说是社会和一些警察把他们养大的”,如果没有警察庇护放纵,这些黑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均是不可能的。[47]
五、黑社会势力渗透政府部门
中国的黑社会组织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崛起,并呼风唤雨,除了“政治保护关系”之外,还因为黑社会头目们以各种方式渗透政府权力部门。这样的渗透主要采用以下方式:首先是在政权机关内寻找“保护伞”;其次是黑社会组织成员进入政府部门,直接获取政治权力;再次是通过捐助社会福利与教育事业来建立社会声誉,求取社会信任等。第一种形式最为普遍,而教育与慈善捐助则往往是获取政治资本的手段而已。笔者在《现代化的陷阱》2003年修订版(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中已多处提到这一问题,此节只撮要述之。
这种渗透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黑老大”往往通过金钱开路,谋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政府官员职位,从而戴上“红帽子”、将自己的身份“漂白”,在中国,这类政治荣衔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保护作用,有如投资营造“政治避风港”。辽宁省的刘涌[48]、浙江温岭的张畏[49]、齐齐哈尔市黑社会组织头目张执文[50]、辽宁省抚顺市曲全国[51]、深圳市的陈毅锋等[52],就是典型事例。
其二,黑社会组织在政府部门安插政治代理人,指黑社会势力渗入县、市级政府,在政府内部选取“代理人”,甚至直接干预政府内部的人事任命,或参与安排地方政府、人大与政协的负责人。例如,陕西省潼关为中国第三产金大县,矿管局长是掌握黄金开采资源的重要位置。2001年4月,该县调整县直部门班子,当地黑社会组织“老大”李文军要求县委书记李纪计让赵某当矿管局局长,李纪计临时在县委常委会上动议,改变预定人选,将赵某列入干部人选名单并提交县委常委会任命。在该黑社会组织的干预下,从1997至2001年,潼关县判决的90起刑事案件中28%成为“错案”。在黑社会支持下,29名警察竟然动用3辆警车围堵县委机关,向县委讨要官衔待遇。[53] 类似的例证还有被称为“地下组织部长”的辽宁省辽阳市黑社会头目张宏东等。[54] 而山西中阳县的“燕子帮”政治渗透的方式最为深谋远虑,除了与公安局及法院官员勾结外,该组织还有计划地鼓励其帮内成员报考警察学校,俟其毕业后到公安、检察院与法院工作,为本组织提供政治庇护。在帮主冯晓春鼓励下,“燕子帮”成员中先后有15人考取了警校,并在就学期间得到该黑社会组织的经济资助。[55]
其三,政府公务员自组黑社会组织,不少在政府部门或者其它权力部门任职者发现“以官护黑、以黑养官”这种方式最容易发财致富,于是利用自己在“白道”的身份作为保护身份与凝聚力,成立黑社会组织,成为独霸一方的垄断势力,黑白通吃。例如,辽宁省辽阳市佟二堡经济特区管委会副主任曹杰身兼特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集省、市、县、镇四级人大代表于一身,他掌管了该特区的工商、税务等政治、经济大权,又组织了全国罕见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第二政府”。通过这样的策略,他在短短几年里狂敛了2亿元资产,使佟二堡这个“中国第一皮装市场”陷入绝境。[56] 类似的例证还有吉林省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违法稽查分局局长展文波[57]、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生米镇原副镇长李本红[58]、湖南省涟源市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谭和平等[59]。
其四,政府部门雇佣黑社会组织成员执法,这种情况相当普遍。一些地方行政能力弱化,与此同时,黑社会势力却迅速发展,于是政府官员便依赖黑恶势力处理政务,而黑社会组织也借机插手、帮助政府“摆平”种种“难题”。东北农村有的乡镇雇请黑社会组织成员到农户家落实“退耕还林”政策,或收取卫生费、电费。在城市里,黑社会组织“帮助”政府部门执法,“协助”工商局、税务局公务员执法等情形亦属常见。90年代后期至今,在城市拆迁与农村征地中,地方政府更是大量借助黑社会组织力量出面,欺压凌辱民众。在有些地区,黑社会组织成员甚至身穿政府部门的制服,拿上政府的“红头文件”直接执法。如陕西长安县郑卫国为首的黑社会组织为了垄断当地的土方工程,与县土地局达成协议,每年缴纳3万元管理费,取得了长安县韦曲境内的土地开挖、销售的独家经营权和用地取土的土地监察权,并经土地局批准购买了数套土地监察部门的制服。该公司成员可以身穿土地监察的制服,随意拦挡、检查运土车辆,或到基建工地及取土点阻拦和检查,还与土地局一同上街宣传《土地法》。郑卫国的私人轿车甚至挂有“中国土地监察”的牌子,在该县招摇过市。他们打出“土地监察”的旗号,目的是收取管理费、工程款,敲诈其他工程队,强迫交易。[60]
其五,黑社会手法在官场蔓延,其最典型的表现是借助黑社会势力介入权力之争,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官杀官”事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比较有名的案件有,山东省水产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程震于1994年10月21日雇凶杀害王家斌夫妇(案情真相到2002年才暴露)[61];山西省洪洞县原城建局局长薛文勋买凶杀死其继任者朱其林(2000年)[62];1995年江西安义县长陈锦云买凶杀该县县委书记胡次干、副书记万先勇[63];1997年3月广东省阳春市委书记严文耀、副市长杨启周、财办副主任林启菊等密谋杀害原阳春市长等人[64];1999年6月28日河南省原舞钢市委书记李长河买凶杀害该市八台镇镇长吕净一夫妻[65];2000年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土地管理局原局长徐建设雇凶杀害市规划局长李文忠[66]。这些案件都是政府官员借助黑社会手段买凶杀人,凶手多是有犯罪前科者或黑社会组织成员。到了21世纪初,官场雇凶杀人的事情发生得更加频繁,而且覆盖面也更广,从最基层的村委会选举到县市一级政府,时常发生为争夺官位或因其他争执而买凶杀人之事。例如,2003年8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廷坪乡黄埔村原村委会主任肖书浙为了保住村委会主任职务,雇凶杀害另一个候选人肖书建[67];2004年陕西延安黄龙县乡党委书记王某雇凶手杀死乡长魏某[68]。乡镇是中国最低一级的政府机构所在地,而村委会主任不过是村民自治机构的负责人,根本不算国家干部,为了争夺这些微末权位而频频发生买凶杀人事件,除了证明中国是个极端崇拜权力的国度之外,更重要的是说明黑社会价值观对中国现实政治的渗透是何等普遍。中国的官场竞争本来就极不正常,往往不是凭借干部的德行、能力、勤政、绩效,而是依靠其他手段,现在黑社会手段的引入造成了中国政治的进一步恶化。不仅如此,黑社会手法的滥用还扩散到其他公共生活领域,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基层政府唆使利用黑社会组织成员殴打维权人士之情形,就是中国政治黑社会化的典型表现。
其六,中国目前“黑色经济活动”猖獗,与政府官员的暗中支持甚至直接参予有密切关系。那些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为掠夺对象的“黑色经济活动”基本上是腐败分子所为,而走私、黄色等经济活动也往往有政府官员支持。这种状况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一直延续到现在。笔者曾在《现代化的陷阱》一书中曾列举广东省走私与政府官员护私之间的关系,如湛江市遂溪县委副书记、县长刘强辉、县打击走私办公室、工商局、公安局、农业银行遂溪支行负责人等6人,不仅与走私犯罪者通谋,还为走私活动提供巨额资金(贷款)。[69] 自1998年中国开始打击走私活动以来,沿海地区海关关长的倒台象多米诺骨牌一样,一个接一个。广东茂名海关关长杨洪中、海南三亚海关关长黄贵兴、浙江舟山关长陈立钧、杭州海关关长耿永祥、深圳海关关长赵玉存等人贪污受贿的案件接连曝光,表明许多海关官员早已成了走私活动的保驾者。[70] 仅仅在2001年这一年里,全国海关系统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就达140起,303位官员因涉贪污腐败受到处分。[71] 发生于1999年的“湛江特大走私案”最生动地说明了政府官员在地下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当时,湛江市委、市政府、海关、公安边防、海警、船务代理、商检、港务等政府管理部门均参与了这一大案,涉案官员竟多达259人。[72] 在厦门“远华”走私案中,被牵扯进去的官员职务更高,人数更多,包括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厦门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厦门海关、厦门国税局、厦门海事局、厦门商检局、福建边防总队、银行等金融部门的干部共达346人,其中厅级以上高官20多人。连中共政府自己也不得不承认:“这是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之大,人员之多,案情之复杂,经济犯罪和腐败问题之严重,触目惊心。”[73] 号称“共和国第一税案”的广东省汕头、普宁等地共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2万份,虚开金额共约323亿元。此案也是在地方政府官员直接参与及指挥下发生的。一些基层政府负责人直接指挥财政所长、税务所长为假企业虚报增值税;有的税务干部自己开办多家假公司,骗税数千万元;在犯罪分子的笔记本上就记录着向海关人员送出的巨额现金数目。中纪委“807”工作组前后检查的1,142户企业中,827户是假企业,有虚开和偷骗税问题的占98.33%。[74] 可以说,自80年代以来,“黑色经济活动”在中国政府的打击中不断成长壮大,其原因就是各级政府官员成了“黑色经济活动”的积极参与者与庇护者。由于中国政府的反腐败只是运动式的,寻租活动空间极大,而腐败官员受惩率不到六分之一,政府官员参与腐败活动支付的“机会成本”极低,因此发腐败行动收效甚微。这再次证明了中国的高度“软政权化”:官员们为了获取利益而破坏法律与公务员的职业道德。
六、研究“官黑”之间的政治保护关系:认识当代中国政治的一个窗口
本研究报告使用的资料均见诸于中国媒体的报导,是已经受到法律惩治的黑社会组织案例。这些黑社会组织受到惩罚,丝毫不意味着黑社会就从中国土地上绝迹了。可以说,只要中国社会的“结构性紧张”继续下去,黑社会组织滋生的土壤就始终存在。只要研究明清以来、尤其是清代中叶以来秘密会社的历史,就不会否认这一结论。当代中国的特殊性在于:由于政治高度腐败,官员与黑社会之间存在的政治保护关系使得中国现阶段黑社会组织的存在、发展及其社会影响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从2004年以来,国际社会已经观察到中国政治的一大嬗变:在对各种维权活动与维权人士的镇压当中,政府不仅使用政治暴力,还大量借助黑社会组织并使用黑社会暴力手段。面对如此堕落的政府行为,国际社会除了表示抗议之外,还来不及做出更深刻的反应。
那么,政府行为的黑社会化与中国政治生态的变化又有什么关系?对这一点,至今还缺乏系统的研究。要理清政府行为黑社会化这一政治嬗变的脉络,还得回到中国黑社会组织与政治的关系这一研究课题上来:只有理解了黑社会组织对中国政治的日渐渗透,才能理解政府行为黑社会化这一富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现象,这也是笔者写作这个研究报告的目的。
有关中国存在黑社会组织以及黑社会组织的基本特点,笔者在以往的研究中曾有所涉猎,《现代化的陷阱》(1998年出版)的第10章就专门讨论黑社会组织的兴起及其社会影响。过去多年来中国出版了不少研究黑社会组织的专著,也有不少专门研究中国黑社会组织的专家,但由于中国并无学术自由,这些有关黑社会的研究严重滞后于中国现实生活中的政治演变,甚至远远落后于媒体报导。比如,媒体已经大量揭露黑社会组织对经济与政治领域的严重渗透,中国的学术界还在探讨中国是否存在黑社会组织。而学术界之所以不得不反复探讨“中国是否存在黑社会组织”[75],其实不过是因为中国政府至今只肯承认中国出现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76],却不愿意承认中国有“黑社会组织”。
国际犯罪研究专家对现代黑社会组织的特点已有共识,以此来衡量中国的黑社会犯罪就可以得出结论。黑社会组织的五大特点是:一,有稳定的、长期存在的、庞大的犯罪组织与经费来源;二,集团内部有独特的行为、生活方式与准则,整个黑社会可视为一个亚文化群;三,集团的活动一般处于秘密状态之中,但在一定条件下有时能公开;四,集团之间犯罪活动有行业与地域的区别;五,集团行为与活动具有强烈的掠夺性、寄生性和反社会性。以这个标准来观照中国的黑社会组织,应该说,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中国即已出现黑社会组织,而90年代则是黑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时期。中国政府竭力限制民间社会的发育,最后却因政治腐败而导致最恶劣的民间社会之“替代品”──黑社会组织大量出现。
为了让人们了解中国政治发展中的主要危险,本研究报告主要研究黑社会组织如何在官员的庇护下垄断经济行业、参与社会公共生活,以及中国政府统治手段的非正当化。政府统治手段的非正当化在中国的主要表征就是:公共权力私人化,政府行为黑社会化,政治暴力的合法化与普遍化(见笔者“威权统治下的中国现状与前景”,《当代中国研究》2004年夏季号)。这种政治嬗变是中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必然结果,当“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形态神话破产之后,依靠枪杆子建立起来的政权最后只能借助暴力维持政权。
中国政府行为的黑社会化,为政治学与社会学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研究课题。其他国家的黑社会组织与政府官员的勾结主要限于警察与司法部门,其活动范围也主要限于黑社会组织从事的特殊经济活动;而中国的黑社会组织与政府官员的勾结几乎遍及党务、政务、金融、司法、土地管理、工商、税务等许多要害部门,其经济活动范围也较其它国家宽广得多。而黑社会价值观念对官场文化的渗透,更成为中国政府统治手段非正当化的理念支撑──这是一种潜价值观,即从来不公开宣扬,但私下里却支配着许多人行为的价值理念。
只有理解了以政府行为黑社会化为特征的统治手段非正当化,才能理解现阶段在非正义的制度压迫下,中国民众的人权状态处于何种无望状态:政治上,中国老百姓处于彻底的无权状态,面对层层官吏的压迫而无力抗争;在社会生活中,政府行为的黑社会化使得法律规定的社会秩序流于虚文,人民面对黑社会的暴力肆虐唯有忍受。更重要的是,黑社会组织特具的掠夺性、寄生性与反社会性,在中国因得到权力的庇护而更加恶劣。如果任由这类组织占领民间社会,中国清末民初的历史将会以另一种更恶劣的形式重现。
【参考文献】
Charles H. McCaghy, 1976, Deviant Behavior: Crime, Conflict, and Interest Groups. NY: Macmillan Publishing Co.
Robert K. Merton, 1938 "Social Structure and Anomie,"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3, pp.672-682. For a revised discussion see Merton, 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 revised and enlarged ed. (Glencoe, IL: Free Press, 1957), pp.131-194.
Andrew G. Walder, 1986, 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 Work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李强,2005,“‘丁字型’社会结构与‘结构紧张’”,《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谢岳,2005,“中国乡村的‘保护主义政治’极其后果”,《当代中国研究》,2005年第4期,第114至120页。
【注释】
[1] 何清涟,《人口:中国的悬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吴雨、梁立成、王道智,《民国黑社会》,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5月出版。
[2] 何清涟,“中国的发展瓶颈──扭曲的教育资源配置”,《Taiwan News财经文化周刊》,2004年6月9日。
[3] 何清涟,“当代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总体性分析”,《书屋》杂志,2000年3月号。
[4] 李强,“‘丁字型’社会结构与‘结构紧张’”,《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5] 何秉松,《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5月出版;《中国法律年鉴》,1988年-2003年。
[6] “‘打黑除恶’特别报告”,人民网,2001年1月10日。
[7] 见《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保护主义”辞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0-131页。
[8] 近年来破获的高级黑社会组织均有庞大的政治关系网。比如,福建陈凯案涉案官员共113位,包括原福州市委副书记宋立诚,原福州市委秘书长、鼓楼区委书记、区长方长明,原福清市委书记朱健,省文化厅社会文化处副处长钱香进,原福州市文化局长吕赣明,福建省反贪局长王小青,公安局长徐聪荣(陈的义父,陈凯重要生意合伙人徐力之父),公安局副局长吴玉霖,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原行长陈秀竹,原福建省国家安全厅副厅长智渡江,原省地税局副局长李康振,原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政委周刚,原鼓楼区副区长徐自才,原福州市公安局行动大队长冯怀明,原连江县公安局长陈伯炯,原福州鼓楼区法院院长刘瑞广,原福州中院副院长王余汉,原省警察官学校政委葛坚,原福州台江公安分局副局长颜景秀,福州中院民庭庭长陈时堪,原福州纪委一室主任林尔铭,原福州鼓楼区地税局办公室主任陈旋,原福州市文化局市场稽查队长梁晨光,原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于锋,原温泉派出所长王建国,后任温泉派出所长俞国平,原福州市城管执法局大队长邹义勇等人,原三明市副市长刘用昭,原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检察长陈峰,原鼓楼区法院副院长游礼杰,原鼓楼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游可为。资料摘自“福建黄赌毒王朝覆灭记:黑社会团伙的35顶保护伞”(www.sina.com.cn,原载2005年10月17日的《民主与法制时报》)和“福州首富陈凯案暴露官场黑洞”(《周末》(南京),2004年8月18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张执文、张执新两兄弟黑社会组织的关系网共有13位,即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瑞,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队长汲忠义,该市公安局经济侦察支队原队长沈俊杰,该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原局长孙柏荣,该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原副局长侯建伟,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副支队长戚兵,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重案一大队原队长宋占江,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原政治处主任吴绍华,该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警大队原民警石忠力,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原副庭长王金才,该市第一看守所原所长冯雷。见“黑龙江最大涉黑案开庭,黑老大曾经当上政协常委”,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7月19日。有关宋永佳集团的资料见“中国黑社会公司化全透视”,《中国新闻周刊》,2003年8月14日。
[9] 伊铭,“厦门远华走私案黑幕重重”( http://asiademo.org/gb/2000/01/20000123b.htm )。
[10] “中国4年间共发生死亡10人以上煤矿事故188起”,新华网(北京),2005年11月11日电。
[11] 2005年11月2日,中国政府宣布,从今年8月22日开始的清查官员入股煤矿工作已有阶段性结果:全国共登记在煤矿投资入股的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4,578人,其中政府官员3,002人。登记入股金额6.53亿元,已经撤资4.73亿元。见“4500余名干部撤资4.73亿,四部门严查弄虚作假”,《北京娱乐信报》,2005年11月2日,据新华社电。
[12] “2006年冬季矿难之怪与恨:官煤勾结依然存在”( http://news.tom.com ,2006年12月04日05时30分。来源:人民网,“中国经济周刊”。
[13] 甄信,“黑夜里的罪恶”,《南方周末》, 2000年10月26日。
[14] 刘志明,“黑道‘变脸’,走上公司化道路”,《中国新闻周刊》总144期,2003年8月21日。
[15] 冀文海,“非法娱乐场所背后有‘黑道’”,《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4月8日。
[16] 张周来、邓苏勇,“‘保护伞’下的‘第二政府’:广西岑溪二程黑社会组织”(www.qianlong.com,2004年4月9日), 原载《南国早报》。
[17] 出处同上。
[18] “福州首富陈凯案暴露官场黑洞”,《周末》(南京),2004年8月18日。
[19] 陈凯案资料摘编,孟唤、石庆伟、曾华国,“福建黄赌毒王朝覆灭记:黑社会团伙的35顶保护伞”(www.sina.com.cn,2005年10月17日),原载于《民主与法制时报》;“福州首富陈凯案暴露官场黑洞”,《周末》(南京),2004年8月18日。
[20] 亓树新,“黑龙江最大涉黑案开庭,黑老大曾经当上政协常委”,《中国青年报》,2004年7月19日;“黑龙江打掉建国以来最大黑社会性质组织,黑恶‘保护伞’10余人落网”,《中国青年报》,2004年8月17日。
[21] 出处同注[19]。
[22] “浙江温岭特大黑帮案开审 67名国家干部涉案”,中新网,2000年12月19日;“温岭黑社会:一个标准黑社会样本的方方面面”( http://edu.sina.com.cn ,2001年1月20日),原载《三联生活周刊》。
[23] 玛雅,“北京门事件──嘉利来案显露地方官员挑战中央权威”,香港《凤凰周刊》2005年第14期(总第183期)。
[24] 赵民望,“兰州证券黑市为何猖獗”,《中华工商时报》,2001年2月16日;赵民望,“兰州证券黑市案将审,34名嫌疑人未逃法网”,《中华工商时报》,2001年12月17日。
[25] 中新社北京2006年5月25日电。
[26] “打黑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访公安部刑侦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处负责人”,《南方周末》2004年9月2日。
[27] “辽宁盘锦8·29涉黑案庭审直击”,《辽沈晚报》,2004年2月10日。
[28] 见1994年至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网上可下载。
[29] 《亚洲时报》,2005年9月2日。
[30] “9年内逾万违纪民警被处停职”,《新京报》2006年2月15日。
[31] 中国新闻网(以下简称“中新网”),2004年01月17日。
[32] 阿成、张立力,“黑社会第一女老大的覆灭”,《重庆晨报》,2004年6月6日。
[33] “2003年部分省市政府官员职务犯罪一览”,新华网,2004年1月30日。
[34] 中新网,2006年1月21日。
[35] 中新网,2006年06月14日。
[36] 《天府早报》(成都)2006年3月3日。市县州数据来源于四川省政府网行政区划栏目(www.sc.gov.cn)。
[37] 中新四川网,2003年7月27日消息。
[38] “贪市委书记培植出山西最大黑社会团伙”,新华网,2001年7月22日。
[39] “三晋涉黑第一案的案中案,侯伍杰案的前世今生”,《财经》,2005年10月20日。
[40] “三亚开审琼南最大涉黑团伙,保护伞竟是‘严打’组长”,新华网,三亚2002年8月7日电。
[41] “首先要打掉狱中‘黑社会’”,《北京青年报》,2004年3月24日。
[42] “披着警服的黑社会老大”,《南方周末》,2000年9月28日。
[43] “担当黑团伙保护伞,原沧县公安局长等9民警获刑 ”,千龙网讯(www.qianlong.com/)。
[44] “广东一名警察组织黑社团横行5年被仇家枪杀”,金羊网-新快报,2005年9月1日。
[45] “湖南永州公安局副局长王石宾成‘地下银行行长’”,原载东方网,2006年7月22日16时11分( http://news.163.com/06/0722/16/2ML9OG6G0001124J_2.html )。
[46] 搜狐网(2005年7月6日)转载,“河南平舆公安局副政委遭黑势力报复背井离乡”,原文来自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2004年7月20日节目实录。
[47] “记者暗访湖北松滋市‘扫黑局长’”,《北京青年报》,2001年11月27日。
[48] “沈阳:豪赌市长与黑帮人大代表的发迹没落”,《三联生活周刊 》,2001年3月9日;孟唤、石庆伟、曾华国,“沈阳刘涌犯罪集团背后的黑幕:‘保护伞’送‘黑道霸主’进人大” ,新华社北京2001年4月25日电。
[49] 朱海兵、曾祥生、甬仲,“浙江温岭‘黑帮老大’张畏的最后自白”,中新网宁波2001年4月27日消息。
[50] 亓树新,“黑龙江最大涉黑案开庭,黑老大曾经当上政协常委”,《中国青年报》,2004年7月19日。
[51] 段宇宏,“明星企业家的涉黑之路”,中国《新闻周刊》,2003年8月14日。
[52] 马中原,黄日飞,“内地人数最多、手段最恶劣的黑恶组织终于栽了”,《人民日报》,2004年4月26日。
[53] “渭南市纪委关于原潼关县委书记李纪计、原潼关县长王元安问题的通报”,《渭南日报》,2004年8月13日。
[54] “许文有:和黑帮较量的人”,央视国际(www.cctv.com),2005年11月04日;“我国正处于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发期”,中新网,2006年1月20日电。
[55] 帅政、刘轶芳,“山西破获‘燕子帮’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纪实”,新华网,2004年6月4日。
[56] “‘第二政府’血腥垄断,3年赚1亿,黑社会终遭灭顶”,《法制日报》,2004年4月19日。
[57] “工商局长竟是黑社会头目,敲诈勒索逼良为娼”,新华网,2004年7月19日。
[58] “林艳兴,“江西一在押‘黑老大’享受非常待遇,引起群众不安”,新华网南昌2003年7月15日电;林艳兴,“生米镇‘黑老大’案放倒三名县乡领导”,新华社,2003年9月29日。
[59] 曹陆军、陈澎,“湖南最大涉黑案一审宣判,57名被告受到严惩”,新华社,2003年4月2日。
[60] 江雪,“陕西长安县郑卫国黑恶团伙罪行录”,《华商报》,2001年7月21日。
[61] 郑燕峰,“山东破获8年悬案,已故省水产局长雇凶杀正厅高干”,《中国青年报》,2002年4月30日。
[62] 帅政、阎天星,“山西一前任局长买凶炸死新局长,一家三口被枪决”,新华网太原2003年8月22日电。
[63] 唐席平,“县委书记导演两起惊天杀官案”,《家庭》,1999年12期(总第225期)。
[64] 邹高翔,“八小时庭审广东巨贪严文耀”,《北京青年报》,1999年8月11日。
[65] “平顶山市政法委原书记李长河今日伏法”,南方网,2001年12月5日。
[66] 尚剑、王中,“商丘雇凶谋杀案有新进展”,《检察日报》,2000年8月25日。
[67] “选举现场枪杀案(上)”,2003年9月15日,《新闻调查》节目,“央视国际”,2003年9月23日转载。
[68] 舒阳、楚河,“延安黄龙一乡政府大院发命案 党委书记杀死乡长”,《华商报》,2004年12月26日。
[69] “中新社”湛江1996年9月10日电,见《深星时报》1996年9月11日。
[70] “近两年海关关长落马一览”,《羊城晚报》,2000年7月9日。
[71] 张毅,“中国海关进一步加大反腐力度”,《产经新闻》(www.chinatradenews.com.cn/old/20020208/1.htm)。
[72] 杨菊英、徐振邦,“暴风雨过后的湛江海关”,《大地》(人民日报),2001年第15期。
[73] “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厦门特大走私案首批案件,有关涉案人员党纪政纪处理情况”,《人民日报》,2000年11月09日第1版。
[74] “虚开金额达323亿,共和国第一骗税案水落石出”,中新网北京2000年12月13日消息( http://news.china.com/zh_cn/domestic/945/20011213/10170293.html )。
[75] 邱格屏,“‘黑社会组织’的性质界定与辨析”,《当代中国研究》,2005年春季号;郭自力,“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高一飞,“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出版。
[76] 根据中国最高法院2000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比较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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