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政、民主与所谓“恩格斯转变”
[ 2008年第1期 专政、民主与所谓“恩格斯转变” 作者:秦 晖 ]
马恩讲“专政”:内战状态,只能以暴抗暴
众所周知,马克思强调阶级斗争,在当时欧洲各国尚未完成民主化、无产阶级没有民主权利的情况下也主张以暴力革命对抗统治者的镇压,但是所谓他倡导“无产阶级专政”的说法是怎么回事,却值得研究。
例如《共产党宣言》主张阶级斗争,也有暴力革命的色彩。但对革命以后无产阶级应该如何治理、采取什么政治方式则语焉不详,其中不但没有“专政”之说,而且“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无产阶级自身”这句名言,显然表明“无产阶级”不会像他所认为的以往统治阶级那样得势后就要镇压异己。众所周知西文“解放”与“自由”二词同根,“解放”即“使自由”。因此这句话显然与后来的阶级专政论(即解放了的无产阶级至少要对人类的一部分实行专政,而不能允许他们“解放”)是矛盾的。
其实这并不难理解:自马克思有了明确的“主义”后就是以“自由个性”为核心价值的,从早期马克思文稿中对“完成的个人”的论述,《宣言》中对“每个人的自由”的关注以及《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把“自由个性”列为人类发展三阶段(“人的依赖性”、“人的独立性”与“自由个性”)的终极目标都可看到这一点。实际上如今有了电脑检索手段后人们不难发现:在马克思全部著作尤其是前期著作中作为肯定性价值出现的“民主”词频要远远高于“专政”,而“自由”又远远高于“民主”(也高于“平等”、“博爱”等当时西方文化中流行的其他正面价值)。
而且马克思弘扬“自由”价值时前面几乎从不加“阶级的”这种限制词,而多是说“每个人的自由”、“一切人的自由”、“自由个性”等等。虽然,马克思的思想属于西方思想史上所谓的“积极自由”传统,不像“消极自由”论者那样仅仅把自由看作是不强制,但“不仅仅反对”当然不是不反对。据说“积极自由论者”得势后容易强制别人,这个问题值得讨论。但就马克思而言他从来没有“得势”过,他终身争取自由、反对强制的倾向还是非常明显的。
那么“无产阶级专政”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就现在所知,在提出“无产阶级(或工人阶级)专政”这一概念之前,当1848年德国革命发展到内战状态时,马克思曾在《新莱茵报》的时评中多次提到“专政”。当时普鲁士自由派首领康普豪森在群众支持下于3月18日上台执政,但他忙于筹备立宪议会而没有用强硬手段控制局势,结果反对宪政的各邦当局举兵反扑,很快于6月20日推翻了康普豪森政府。马克思就此评论说:在这种状态下“任何临时性的国家机构都需要专政,并且需要强有力的专政。我们一开始就指责康普豪森没有实行专政”,“正当康普豪森先生陶醉于立宪的幻想时,被打垮的政党就在官僚机构和军队中巩固他们的阵地”。“如果德国各邦政府在这时已经把刺刀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那么,最好的议事日程和最好的宪法又有什么用呢?”
康普豪森本人是个银行家,他想建立的制度当然也不是社会主义。马克思在这里不是为无产阶级、而是为“资产阶级”愤愤,正如列宁后来所说:“马克思因为资产阶级民主派在革命和公开内战时期迷恋于‘立宪幻想’而痛斥了他们。”显然,在“公开内战时期”不适于搞立宪,没有“专政”,“任何临时性的国家机构”都站不住脚。
——但在和平时期呢?正式的而非“临时的”国家机构呢?
更重要的是马克思在这里讲的很清楚:“陶醉于立宪”的康普豪森“没有实行专政”。换言之,即便都是“资产阶级”掌权,“资产阶级民主”和“资产阶级专政”还是截然不同的。后来流行的所谓“资产阶级民主”就是“资产阶级专政”之说,显然与马克思的这个说法相左。
“专政”与“布朗基思想”
人们知道:“专政”一词作为拉丁文出现于古罗马,而在近代作为政治概念起源于法国大革命。当时法国人热衷于以“复兴”古罗马的东西来对抗“中世纪”,圣茹斯特的一句名言是:“革命者都应该成为罗马人!”著名的雅各宾党人专政就体现了这种“罗马概念”的影响。
后来近代工人运动兴起,“专政”的概念同样最先出现在法国工人运动中,具体地即布朗基派最先提出这个说法。1850年,马克思在《新莱茵报》上连载《1848—1850年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其中提到1848年法国革命激化成为内战时,无产阶级“团结在被资产阶级叫做布朗基思想的共产主义周围”,这种思想“就是宣布不断革命,就是实现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该书还肯定了法国人(按:当时法国工人起义的组织者即布朗基派)在革命中提出过一个“大胆的革命战斗口号”:“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
这是迄今所知马克思最早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
在这里马克思把“共产主义”与“布朗基思想”视为一体,这是有特定背景的:不仅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提法的首创权确实属于布朗基派,而且更重要的是,当时马克思指导的“共产主义者同盟”与流亡伦敦的布朗基派法侨组织正在密切合作,甚至已经在秘密协商成立联合组织。而通过以暴抗暴来寻求无产阶级解放正是双方联合的思想基础。
就在《法兰西阶级斗争》写作期间,1850年4月,伦敦法侨布朗基派流亡组织的代表亚当、维迪尔、巴特尔米、英国宪章派左翼领袖哈尼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代表马克思、恩格斯和维利希三方七人经过谈判签订了一项秘密协议,准备建立“世界革命共产主义者协会”。由维利希(共盟中“冒险主义集团”首领,号称“德侨中的布朗基”)起草的该协议第一条就声称:“协会的宗旨是推翻一切特权阶级,使这些阶级受无产阶级专政的统治,为此采取的方法是支持不断革命。”与《法兰西阶级斗争》中提到的一样,这里“专政”是与“不断革命”相联系的,而在当时语境下所谓“革命”就是指暴力革命。这个非常激进的协议虽非马、恩所写,而且带有浓厚的布朗基主义色彩,但马、恩是同意并签了字的。
然而该“协会”实际并未成立,因为协议墨迹未干,共产主义者同盟就分裂了。协议起草者、“德侨中的布朗基”维利希急于“革命”,与反对冒险的马克思和恩格斯闹掰而同布朗基派法侨组织联手。马、恩与哈尼遂于当年10月正式通知维利希等人,宣布废除上述协议,约他们前来“当面烧毁上述文件”。此后他们与布朗基派在政治上分道扬镳,在“专政”问题上的思想分歧也凸显了。
恩格斯对“革命成功后的革命专政”的批判
原来马克思赞同布朗基的“革命专政”论,主要是赞同它不畏镇压、以暴抗暴的立场。然而布朗基“革命专政”的另一个含义,即依靠“先进的少数”来强制“落后的多数”,对此马克思、恩格斯一直是反对的。这后一含义意味着不仅“革命中”要用暴力对抗镇压者的暴力,而且“革命后”的和平条件下也要以“专政”来对付“落后者”。这就是所谓“革命成功后的革命专政”。马、恩对此十分反感。恩格斯后来指出:“布朗基把任何革命都设想为少数革命者的Handstreich(起义),于是革命成功以后的革命专政的必要性就是自然的;这自然不是无产阶级整个革命阶级的专政,而是完成了起义的少数人的专政,而且他们在起义以前就已经服从了一个或几个优秀分子的专政。”
晚年的恩格斯又进一步指出:布朗基派依靠“密谋学派的精神”和“这个学派所要求的严格纪律”,他们相信“少数坚决和组织严密的分子”能够以铁腕手段夺权和掌权,并使人民“聚集在少数领袖的周围。这首先要求把全部权力最严格地专制地集中在新的革命政府手中”。然而成为讽刺的是:正是由布朗基派作为多数派的巴黎公社,其实践却是对布朗基主义的最有力的颠覆:因为她完全反严格集权之道而行之,推动法国各地建立自治的公社并“组成一个自由的联邦”,而“军队、政治警察、官僚这些旧集权政府的压迫权力”过去每次革命后都“被每届新政府当作合意的工具接收、并利用来反对自己的敌人”,而现在“巴黎公社却一举废除了它”!
如下所述,恩格斯批判“优秀者专政”的这些重要思想后来被俄国社会民主党人用于批判民粹派的“人民专制”说。
赞成暴力革命(因而也赞成赢得内战所必须的“专政”措施),但反对“革命成功后的”“优秀分子专政”——这是马、恩的共同态度。如果说两人有差异的话,那就是似乎恩格斯一方面比马克思更强调内战和“专政”不可回避,这从他公开称巴黎公社为“专政”、坚持公开发表含有“专政”内容的《哥达纲领批判》都可看出,总的来讲恩格斯公开讲“专政”的次数也多于马克思。但另一方面,恩格斯对布朗基主义和民粹主义的批判也比马克思严厉,其中包括批判所谓“革命成功后的革命专政”。尤其在俄国问题上,现有材料表明马克思对民粹派比较热情而对普列汉诺夫等人相对冷淡,而恩格斯则相反,他不仅从1870年代就开始尖锐批判特卡乔夫,而且后来普列汉诺夫等人与民粹派决裂并抨击“人民专制”,也是得到他支持的。
马克思何以很少谈“专政”?
而马克思其实很少谈“无产阶级专政”。尤其在他本人生前公开发表的文字中,正面提到这个概念的似乎只有前述《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但从1850年他称赞布朗基派的“专政”口号和一度与布朗基派签署过含有“专政”提法的协议后,他私下的确几次提到过“无产阶级专政”,而且还曾强调:“无产阶级专政”作为阶级斗争激化的必然产物、作为现存制度(“资本主义”)与未来新制度间的一个必经的“过渡”环节,是他本人的创见。
然而耐人寻味的是:这些说法几乎都是在私人通信(如今天屡被征引的《致魏德迈》)、读书摘要手稿(如对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的摘要)、不发表的同仁意见书(如《哥达纲领批判》)以及别人通讯稿中转述的他的话(如《纪念国际成立七周年》),总之都不是他自己发表出来的。而1852年后,即便在私人通信中,马克思也有很长时间未提这一概念。1980年代苏联著名的“左派异见分子”、“反对斯大林的列宁主义者”麦德维杰夫曾解释说这是因为马克思转向研究经济学去了。笔者以为这个解释是不充分的。主要的原因应当是:马克思讲的“专政”都与战争有关,而当时处在和平时期,没有现实的“专政”问题,历史上的“专政”也并非他那时的关注点。
同时还有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1859年12月卡尔·福格特发表《我对〈总汇报〉的诉讼》小册子,以“知情人爆料”的形式大肆诽谤马克思,把他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活动描绘得如同黑道帮会的密谋,其中就屡屡提到马克思想搞“专政”。马克思为此专门写了《福格特先生》一书以辩诬和反击,强调自己与维利希、布朗基这类密谋冒险家和潜在的专制者截然不同。因此他在一段时间内也似乎是有意回避“专政”这个敏感词的。
迪克推多:“专政”就是临时取消共和
不但如此,人们注意到:终其一生,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导下的各个工人运动组织,从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国际、第二国际,直到国际内他们直接指导较多的几个大党,如马克思帮助埃卡留斯建立并参与其纲领起草的英国“土地与劳动同盟”、早先拉萨尔影响很大但后来恩格斯几乎是其唯一理论权威的德国社会民主党——当时西方各国社会主义政党的“老大哥”,以及马克思两个女婿拉法格和龙格所在、拉法格为创建人、而且马克思还曾口授党纲的法国工人党,在以上述所有这些组织的名义发表的文字中、包括像《共产党宣言》、1847年和1850年两个《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1848年《革命政党章程》、1864年第一国际《成立宣言》和《共同章程》、英国的《土地与劳动同盟纲领》、德国的《哥达纲领》及《爱尔福特纲领》、法国的《哈佛尔纲领》这类纲领性文件,乃至其他一般文件中,都从未有过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而这些文件或为马、恩所写,或者至少也受到他们的强烈影响。
在所有马、恩积极参与过的组织中,只有前述那个胎死腹中的“世界革命共产主义者协会”那份秘密协议有过这一提法,但这个协议恰恰既非马、恩起草,也未公布生效,而且很快就被马、恩宣布废除。
有人说,这是因为“专政”的提法刺耳,影响一般公众包括工人群众的认同。笔者以为运动的实践活动家的确有这种考虑,例如倍倍尔、李卜克内西等人拒绝在《哥达纲领》中加入“专政”字样恐怕就是这样想的。而马克思作为一个学者显然并不很在意“刺耳”与否,但他为什么对倍倍尔等人不采纳他的意见也并无强烈反应?这其实不难理解:因为这个问题并不那么重要。
在西方语言中,“专政”(dictatorship)一词意出古罗马的军事独裁官(dictator,音译迪克推多),这本是罗马共和国在遭遇战争时的一种非常体制,即临时中断共和,授予军事统帅以不受罗马法本身限制的短期独裁权力,战争结束后独裁官即卸任交权于议会,而议会则许诺不追究其在独裁期间的行为。按当时惯例,对迪克推多的授权为期仅半年,延期则需要再次授权。共和末期的独裁官逐渐不守规矩,到屋大维时干脆改称元首(prlnceps),罗马进入帝制时代,迪克推多之称便不再存在。
显然,由于“专政”是战时的应急状态,因此它与“专制”(autocracy)即当时人们在波斯等地以及此后的帝制罗马所见的那种常规独裁制度不同,进入帝制罗马及其后的中世纪与拜占庭时代,“专制”成了常规,dictator一词便极罕见了。直到近代的暴力革命中,这个名词才又在原来意义上被使用,英国革命中的克伦威尔、法国革命中的雅各宾体制是常被提到的两个典型。罗伯斯庇尔就曾明言:专政“是自由与它的敌人之间的战争状态,而宪政则是胜利了的及和平时期的自由政体”。
可见所谓专政,第一它作为一种战时独裁意味着民主的中断,即有专政则无民主,“民主专政”提法之不通,犹如说“黑色的白”。
第二它与法治不相容,“专政”意味着不受法律约束,包括专政者自己所立之法,对他也没有约束力。列宁后来一再宣称“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从该名词的原意讲,他并没有说错。
第三它是一种与紧急状态(通常是战争)相联系的临时措施,是共和制度的短期中止,而不是一种正常的执政方式,这一点它与“专制”不同。
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只讲无产阶级“专政”而从不讲无产阶级专制,之所以只在谈到1848年革命和巴黎公社“内战”时讲“专政”,马恩时代他们指导下的各左派组织之所以都没有把“专政”一说列入纲领性文件乃至一般文件(马克思偶有异议却从无强烈反应),就是因为这种临时手段就像罗马共和背景下的小插曲,无关共和宏旨。麦德维杰夫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无产阶级专政”时“是在古罗马的意义上使用‘专政’这个词的”。其实在列宁以前这也是人们通常的理解。
在马克思的时代,欧陆多数国家民主制度尚未建立或者还不健全,普选权尚未实现,财产资格制普遍存在,无产阶级仍缺乏结社、组党、竞选等民主权利。正如恩格斯所说:那时“代议制是以资产阶级在法律面前平等……为基础的。”“只有拥有一定资本的人即资产者,才有选举权。这些资产者选民选出议员,而他们的议员可以运用拒绝纳税的权利,选出资产阶级的政府。”这样的代议制无从表达穷人的意愿,下层民众没有自己的“代议士”,而他们在议会外的运动常常受到统治者暴力镇压。1848年的卡芬雅克专政与1871年的梯也尔专政就是例子。卡芬雅克作为第二共和的捍卫者曾经抵制波拿巴政变和第二帝国,梯也尔则是结束第二帝国的第三共和缔造者,应当说他们都是当时典型的共和派,但却都残酷地镇压过“草民”。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对工人们说:为了改变现存条件和使自己有进行统治的能力,你们或许不得不再经历15年、20年、50年的内战”,“工人阶级必须在战场上赢得自身解放的权利”,因此也会产生“专政”状态。这种以暴抗暴的思想也的确给后来人造成很大影响。
巴黎公社是“专政”吗?
如前所述,1852年后马克思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谈论“专政”问题。直到1871年写的《法兰西内战》中,鉴于巴黎公社被暴力镇压的教训,马克思又一次强调了无产阶级以暴抗暴的思想。在后来的苏联式国家意识形态中,这本著作通常被认为是论述无产阶级专政的最经典的文献。
然而耐人寻味的是:该书实际上通篇并未出现“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术语,甚至在当时发表的文本中连“专政”一词也找不到(只有《法兰西内战》不发表的“二稿”中有一处提到“专政”,但却不是指巴黎公社,而是指“把议会纯粹当作嘲弄对象的”第二帝国。马克思称之为“僧权专政”)。但几个月后,美国一家英文报纸曾经发表一篇《纪念国际成立七周年》的通讯,其中以第三人称方式报道马克思曾在一次会议上谈到巴黎公社时说:无产阶级要解放,就“必须先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而恩格斯在马克思死后为《法兰西内战》第三版作序时,则明确指出巴黎公社就是“无产阶级专政”。这就引起了一些歧义。
把马恩视同一体的考茨基后来解释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的思想时,一方面说:“就字义来讲,专政就是消灭民主。就本义来讲,它还表明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个人独裁(dictator)。个人独裁和专制不同,它不是经常的国家机关,而是一个出于当时情况需要的临时状态。”如下所述,考茨基这样解释确实是符合专政一词的词源“本义”的。这个解释显然是要批评列宁把专政永久化。但是考茨基紧接着却又说,马克思讲的专政并不是指这个词的本义,因为巴黎公社这个“无产阶级专政”样本正是建立在多党制民主的基础上。这又是在批评列宁的“专政”破坏民主。但是这两种批评显然自相矛盾:如果说马克思讲的“专政”不是就“本义”而言,它就不必是“临时状态”;而如果是就“本义”而言,巴黎公社怎么可能是既“专政”又“民主”的呢?所以后来麦德维杰夫就不认同考茨基的解读,他认为马克思讲“专政”始终是就本义而言的,即在以暴抗暴过程中的一种临时性军事独裁。
但按这个定义,巴黎公社能否叫“专政”是很难说的。考茨基作为恩格斯的学生把马恩视同一体可以理解,马恩的思想也的确是基本一致的。但作为两个都很杰出的思想者,在细节上有所不同完全正常。恩格斯后来谈巴黎公社时关注的是她的战争措施,而马克思在写《法兰西内战》时关注的是后来被称为“巴黎公社民主原则”的那些制度安排。
众所周知,《法兰西内战》本身不但没有出现“无产阶级专政”一词,而且马克思赞赏的巴黎公社政体与后来的斯大林体制也完全不同,它尽管也并非规范的宪政民主体制,却无疑是一个竞争性选举中产生的多党(派)政体。“65个革命党人当选,反对派则有21人,其中15人是著名的反动派,6个甘必大派激进共和主义者。65个革命党人代表了当时法国社会主义的一切派别。尽管他们彼此斗争很剧烈,却没有一派对其他派行使专政”。我们知道这所谓65个革命党人主要有三派,即布朗基派、蒲鲁东派和新雅各宾派,他们都各自有公开的俱乐部(雏形政党)并进行政治竞争。马克思对公社的许多做法有批评(主要是没有乘胜进攻凡尔赛、没有没收法兰西银行等),但从未对这种多元政体持异议。
没有常备军的自治城市与“自由联邦”
不但如此,马克思大为赞赏的巴黎公社那些“摧毁旧的国家机器”的措施,主要都是弱化强制手段的措施,其中包括废除“常备军”而只保留民兵——请注意:马克思讲的决不是废除“资产阶级常备军”而建立“无产阶级常备军”。废除常备军的思想早在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中就有端倪,但19世纪的工人运动,尤其是马克思这一支,把这种思想大为提升,使其在“国际”及其各党的纲领性话语中屡见不鲜。1869年的《土地和劳动同盟》纲领、1875年的《哥达纲领》、1889年第二国际成立时的巴黎代表大会决议都提出了废除常备军的诉求。“十月革命”后正是根据这种观念,苏维埃政权也一度着手解散军队,复员官兵,只保留民兵性质的赤卫队。后来虽然为打内战很快重建并大力扩充、强化军队,但当时苏俄《建立工农红军的法令》仍然把红军定义为临时性军队,并许诺“在不久的将来实行全民武装代替常备军”。然而此后这个“不久的将来”被推迟到无限遥远。如果巴黎公社以民兵代替常备军属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特征,那苏俄岂不是从来没有过“无产阶级专政”,而美国源自殖民地时代民兵抗英传统的公民持枪权反倒更近于“无产阶级专政”了?
马克思总结的巴黎公社经验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废除中央集权制:“在外省,旧的集权政府也得让位给生产者的自治政府。”“仍需留待中央政府履行的为数不多但很重要的职能”则必须严格限定并建立确实的问责制。而且这些职能似乎并不包括镇压:“旧政权的纯属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马克思甚至主张“消灭以民族统一的体现者自居同时却脱离民族、凌驾于民族之上的国家政权”。
这也是“革命者都应该成为罗马人”的表现之一:古代的罗马共和国就是城邦与城邦联盟,中世纪晚期的自治市和城市共和国乃至法国大革命后就有的“巴黎公社”都属于这个传统。1871年的公社与1789年相比,市民自治倾向更突出、与中央集权的冲突更厉害。公社不承认凡尔赛法国国民议会的权威,却并不想取而代之。公社从未声称自己是法国的中央政府,而只是自我定位为巴黎市民的自治机构。公社存在期间她向法国各城市发出的呼吁也只是号召他们都起来自治,从未要求他们接受自己的领导。显然,公社与凡尔赛之间除了其他矛盾(如阶级矛盾)外,城市自治与中央集权的矛盾也很明显。而马、恩谈到公社这方面的经验时针对的也并不仅仅是“资产阶级”的中央集权,正如恩格斯所说:主张革命专政的布朗基要求建立集权政府,而巴黎公社却违反其意愿,要搞一个各城市高度自治的“自由的联邦”。马克思与恩格斯在这个问题上都是反对布朗基而高度赞赏公社的。
因此,《法兰西内战》的核心思想,即无产阶级不能“借用”而只能“摧毁”“旧的国家机器”,这话应该如何解释的确是个问题。后来苏联人强调“摧毁”后必须建立“新的国家机器”,而且新旧之别似乎只是“机器”的主人和镇压对象倒了个个:过去“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被用来镇压无产阶级,现在“无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则用来镇压资产阶级。而镇压功能则是一样的,甚至“新机器”的镇压力量似乎还应当更强大!然而至少在军队问题上,这样的说法与马克思的说法根本相左。按马克思的说法,特别是他以巴黎公社为例表达的说法,只有资产阶级才需要常备军,无产阶级是根本不需要常备军的!这样的体制与其说接近于“先军政治加古拉格群岛”式的体制,毋宁说更接近于无政府主义。列宁后来把它称为“半国家”,即介乎于有政府无政府间的一种状态,是语出有因的。
看好议会民主不等于放弃抗暴权,承认抗暴权更不意味着否认议会民主
——关于“恩格斯转变”与此后社会民主主义的关系
显然,巴黎公社的制度安排基本上是竞争性多党民主共和制,以及以民兵、直接民主与城市自治为基础的自由联邦——后面这种半乌托邦式的体制在后世能够存在的最为近似的案例恐怕要算今日的瑞士,而苏联比美国距离这个模式更远得多。
当然,在内战状态下巴黎公社也实行了某些军法统治即“专政”手段(如拘押人质、公安委员会等)。可以说它既有民主制度,也有临时性的“专政”措施,马、恩的说法各自侧重一面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无论马克思还是恩格斯都没有把两者混为一谈而造出“民主专政”之说。在这方面,对马恩理解更准确的应该是麦德维杰夫,而不是考茨基。
马克思、恩格斯当时赞成暴力革命,但从未把“暴力革命”绝对化。在巴黎公社失败不久的1872年,马克思就曾设想在英国、美国以及荷兰这类民主政治比较完善的国家工人可以和平地实现变革。恩格斯本来谈“专政”比马克思更多,但他晚年在德国废除“反社会党人法”,社会民主党完全合法化后即日益重视和平过渡,社民党竞选取得重大进展后,恩格斯更认为无产阶级党派可能通过民主程序执政,而不必通过内战了,在逝世前写的《法兰西阶级斗争》再版导言中他甚至开始指出暴力革命可能危害社会主义事业:“只有一种手段才能把德国社会主义战斗力量的不断增长的过程暂时阻止住,甚至使它在一个时期内倒退——这就是使它跟军队发生大规模冲突,像1871年在巴黎那样流血。”这些想法对于后来各民主国家的社会党人放弃暴力革命而从事议会政治,提供了思想支持。
当然,那时充满创造性的社会主义运动并不那么看重“语录”,社会党人搞议会民主并非根据恩格斯的指令,而恩格斯也并非甘地那样的“非暴力主义者”。张全景最近在声讨民主社会主义的大批判文章中力称晚年恩格斯并未放弃“革命权”。其实何止恩格斯,自从美国独立宣言以来凡是承认自由民主原理的思想家大都在原则上坚持对统治权力的不信任和对可能的暴政的警惕,承认人民有权反抗暴政(即有权“革命”)。像甘地那样把非暴力原则绝对化的人和一味鼓吹“暴力革命”的人都很少。恩格斯作为那时当局的反对派,他在日益看好议会民主前景的同时保持对统治者的警惕,不放弃公民的抗暴权利,这有什么可怪的?这其实也是公民社会的一种普遍倾向,而不仅为特定“主义”所有。例如美国从《独立宣言》起就承认人民有革命权(如果政府损害人民,“人民就有权利改变它或废除它”),从当年抗英革命时的民兵传统延续而来的公民自卫权承认民间有权持枪,就是基于这种逻辑。尽管滥用持枪权确有大弊,今天应当探索更好的办法,但是,难道美国人会因肯定持枪权而否定议会民主、会因肯定革命权而推翻宪政、会因承认公民自卫原则而拥护“迪克推多”式的统治吗?
恩格斯不是甘地,后来的社会民主党同样不是。在宪政条件下他们与对手共同承诺遵守民主规则,但从未承诺碰到暴政也不反抗。相反,社会民主党的主要思想家如鲍威尔等人都明确指出无产阶级的斗争方式必须视对手而定,即以民主对付民主,以暴力对付暴力。后来希特勒在德国刚上台,社会主义工人国际立即于1933年8月召开巴黎代表会议,并通过决议全力反对法西斯,“直至武装无产阶级,用革命暴力抗击法西斯主义暴力”。而共产国际倒是在近两年后的“七大”上才通过类似决议的。战前欧洲最大的一次反法西斯武装起义——1934年维也纳二月起义就是社会民主党人发动的。直到二战以后的社会党国际,也仍然是一方面支持议会民主,另一方面肯定(如在拉丁美洲)以暴力反抗独裁的合理性。
暴力革命必然意味着“革命后的专政”吗?
其实,后来社会民主党的“防御性暴力”主张不仅与“恩格斯转变”后的说法类似,“转变”前恩格斯也早有类似的观点。例如,早在1847年恩格斯为共产主义者同盟所写的纲领草案(即后来的《共产党宣言》最初一稿)中,就批评了“制造革命”的说法,“但我们也看到,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无产阶级的发展都受到有产阶级的暴力压制,因而是共产主义者的敌人用暴力引起革命。如果被压迫的无产阶级因此最终被推向革命,那么我们将用实际行动来捍卫无产阶级的事业,就像现在用语言来捍卫它一样”。这里讲的很清楚:无产阶级搞暴力革命并非必然,而是“如果”“被推向”才会发生。因此,所谓的“恩格斯转变”虽有思想变化的因素,主要还是形势和历史背景的变化。马克思时代无产者缺乏民主权利,因此他重视暴力革命,恩格斯晚年民主发达了,他转而重视议会斗争,但如果万一专制复归,无产阶级仍有权以暴抗暴。所以,说后来的社会民主党人沿袭了或“背叛”了恩格斯的主张都是夸大其词。应该说自恩格斯以后随着宪政民主国家民权保障的日益完善,左右派斗争采取文明的议会民主形式逐渐成为通例,以暴抗暴也就逐渐没人提了。
而更重要的是:即便需要暴力革命,它与革命后在和平时期搞“专政”也完全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英、美、法等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都经历了暴力与战争,但和平恢复后他们都建立了宪政民主和法治秩序,“无产阶级”就做不到、或者不想这样做吗?就一定要在和平时期无限期地搞“迪克推多”吗?如前所述,“专政”的定义就是战时临时独裁,和平时期的独裁就不是“专政”,而是真正的专制了,马克思、恩格斯设想过“无产阶级专制”吗?
显然,马、恩所谓的“专政”无论多么激进,它从来只意味着以无产阶级的暴力反抗统治阶级暴力,而从不意味着“无产阶级”会以暴力取缔民主,哪怕是取缔“资产阶级民主”——如果所谓“资产阶级民主”就是资产阶级享有言论、结社、竞选等权利而无产阶级却没有(应当说许多国家历史上确实有过这种情况)的话,那么马、恩的主张显然只能是把这些权利扩展到无产阶级中(假如这个过程遇到暴力镇压而无产阶级以暴抗暴,那就是“专政”了),而不是靠暴力使资产阶级也失去这些权利,同时又把所谓“无产阶级的权利”集中于“先锋队”乃至领袖之手,民众只能服从。
因此如果说后来民主国家在野的社会党人摈弃暴力而从事议会斗争还可以说是“与时俱进”、对马、恩的政治预期有所“修正”的话,他们执政后遵循宪政民主规则就完全是顺理成章,当年巴黎公社如果存在到和平时期也会这样,设想他们会像列宁、斯大林那样行事倒怪了。
当然,现代社会党对马克思学说的重大修正是明显的,它突出表现为经济上改变了消灭市场经济和取消私有财产的目标,而主要采用民主国家干预、公共福利、二次分配的手段来实现社会平等。但今天我们已经很难说这种修正不对,因为一些共产党国家的变化已经远远有甚于此。更何况,这种修正还是很久以后的事,在1917年各社会民主党与列宁分手时,他们的经济纲领以今天的眼光看绝对可以称得上是“极左”的。
总之,自由与民主本是19世纪欧洲社会主义理想的应有之义。但当时无产阶级没有民主权利,所以马恩主张暴力革命。而“专政”提法源自法国布朗基派,马恩接受这一提法,意指战争状态下的临时措施,“专政不可避免”即来自“内战不可避免”的预设。但与战争无关的布朗基派“优秀分子专政”主张,马恩是一贯反对的。马恩也从未设想和平时期的“专政”。对于内战中的巴黎公社,恩格斯肯定其战时“专政”措施,但马克思论述公社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时从未用“专政”一词,所谓“摧毁旧的国家机器”也并不包含建立反向镇压机器的意思,而是强调与后来苏联模式相反的一些原则。19世纪末民权普及,恩格斯主张无产阶级正常参与民主博弈,不再认为内战不可避免,“专政”概念因而淡出。但无论恩格斯还是后来的社会党人都并没有变成甘地式的绝对非暴力主义者,而宪政民主原则也并不必须以甘地原则为前提。因此这一转变主要是形势转变,而就“防御性暴力”的思想而言,既不存在“恩格斯转变”,也不存在“社会党背叛”。——这就是我们考察这一历史时期社会主义运动政治理念演变的结论。
(作者系清华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 吴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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