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宪法第六条何

2008-03-15 作者: 何 伟 原文 #炎黄春秋 的其它文章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一节中,重申了十六大两个“毫不动摇”,另外加上了两个“平等”,即“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的内容。将两个“平等”作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新格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有之义。但十七大的这些内容执行起来很困难,因为现实存在着所有制的不平等,一是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二是这一规定是从苏联搬来斯大林的两种公有制理论,都规定全民所有制高于集体所有制。一个是国家大法,一个是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都把这种不平等的理论置于崇高无尚的地位,很难形成平等保护物权和平等竞争的新格局。在这一理论指导下,我国形成了一个从理论到体制、从体制到制度、从制度到政策,完整的两种公有制不平等体系。理论上全民所有制高于集体所有制,导致体制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资源占有上的物权不平等,农民除了占有集体土地之外,一无所有,其余资源均被城市占有。在资源配置、财政投入和分配、社会保障、卫生、教育等等都向城市倾斜,使城乡差别扩大,将二元结构制度化。二元结构导致政策上的不平等,农民成为二等公民。在心理上,城市人有优越感,农村人有自卑感,这就形成“三农”问题的一个完整体系。虽然本届政府史无前例的大力惠农、支农,农民状况有所改善,但据农业部披露的数字,目前国家对农民仍然是多取少予。虽然农民这些年收入连年以6%的速度增长,但城乡收入差距还在继续扩大。

两种所有制理论把农民害苦了。在经济上存在四个剪刀差:即产品价格剪刀差,农民工资剪刀差,征地价剪刀差,教育、卫生、社保剪刀差。据中央党校周天勇教授2007年7月9日,在《中国经济时报》上的文章讲,“仅仅以上工农产品剪刀差、土地、工资差和未上社保等几项,农民建国后为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的积累,最保守估计也高达30万亿!”结果是城市发展了、富起来、现代化了,而农村相对贫穷。至于知识上的差距所造成农村相对愚昧,城乡知识差距比基尼系数还大。到目前全民所有制还强制集体所有制低价出卖土地,然后高价转卖,城市发展了,而农民不能从出售土地中得到相应的增值收益,又一次剥夺了农民的利益。4千多万失地农民,耕田无地、做工无岗、经商无资本、病老无保障,成为“四无”农民。可见两种所有制理论是“三农”向题的根源,如果这一理论不突破,就不能解决“三农”问题这一顽症。目前这一理论还导致国家只维护国有经济的垄断物权,而不维护农民的物权,更不维护非公有制的物权,这怎么能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很难健全现代市场体系,这是当前改革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不解决此问题,改革难以向前推进。

邓小平曾经说过: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从苏联照搬来的,这一模式的理论基础就是两种所有制。在这一理论指导下,我国曾强制推行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穷过渡”,以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形式,对农民进行物权剥夺。它给中国人民造成的灾难,有口难叙。应当说我国的改革开放,对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有很大突破,取得巨大成就,但唯独没有触动斯大林的两种公有制理论。只有突破这一理论,农村才能发展起来。我们看到一些先进农村,就地实现工业化、就地实现城镇化、就地实现居民化、就地实现股份化。凡是实现这四个转化的,都是突破了两种所有制的束缚,摆脱了二元结构,实现了公有制和个人所有相融合的社会所有制。

目前有一些人误解宪法第六条,将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制,而以国有企业来偷换公有制。认为国有企业比重下降,就削弱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违背了宪法,公有制不占主导地位,改革的方向出了问题。其实,国有企业的内含小于国有经济,国有经济的内含小于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内含小于公有制。宪法第六条将公有制界定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国有企业既代表不了全民所有制,也代表不了集体所有制,更代表不了公有制。国有企业数量的减少,并不能证明公有制不占主体的地位,削弱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和公有制的内含和数量完全不同,不能等同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这种论点是逻辑混乱,断章取义。何况宪法还讲有集体所有制,为什么不把它包含在公有制之内。用国有经济或国有企业来偷换宪法所讲公有制的内容,倒有些违宪之嫌。

宪法所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只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现在看来已经过时了。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就明确提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还有许多其他形式的公有制。这样,公有经济不只有国有制,还有股份制、集体所有制、合作制、合伙制、各种社会基金、社团经济等等,已经打破了斯大林的人为的、封闭式的、自然经济的公有制,而出现了开放式、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公有制,即社会所有制。国有经济的相对比重下降,并不意味着公有制的比重下降,如果按社会所有制标准来统计,公有制仍占主导地位,没有动摇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宪法第六条现在的表述,我个人以为已经过时了,它不能包括现实公有制的内容。这一理论过去把农民害苦了,现在又成为维护垄断行业既得利益者的保护伞,阻碍非公有经济发展。应当用社会所有制来代替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这既符合实际,又符合马克思的学说,更具有科学性。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 杨继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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