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苏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
朱苏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
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在北京开班。图为 朱苏力 讲授《中西方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比较》。万云 摄
( 2008年6月17日 )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要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主要的是要理解中国国情,中国的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以及与之相伴的法治,同时必须同中国的伟大复兴和中国和平发展的历史使命联系起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确实成功借鉴和吸收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许多法治经验和教训,但这种借鉴很容易造成一种错觉,似乎简单甚至全盘照搬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法治模式和理念,就能回答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问题。这种观念不但在中国法学界存在,而且在政法实践中也有一定影响。如果不加认真反思和比较,轻则中国法治实践脱离中国社会实际,社会效果不佳,也许法学学术水平上去了,但法治在社会实践中边缘化了;重则可能背离乃至有损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损害中国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基于历史和国情,比较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观念,有助于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资本主义法治的基本观点、发展和社会背景
法治是历史久远的话题,针对的主要是人治。其核心观点是,个人会有情感,有偏好,不确定;领导人交替,可能改变规则和政策,引发政治不稳定。但现代西方社会强调法治不仅如此,还因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引发的一系列条件。马克思在一系列著作中曾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有过比较初步但很深入的分析:法治属于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是由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以及其他社会条件决定的;与之相伴的法治观点并非一种抽象的理论、普遍的真理,而是对西方近现代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回应,是对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一种理论总结,同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展。
(一)促使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形成的最重要社会因素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兴起和扩张。
在封建的欧洲,是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封建生产方式,各个封建邦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极不统一。这种“各自为阵”的小型社会秩序和法律无法满足商品交换对更大范围内的统一市场的要求,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障碍。新兴的资产阶级要实现其经济利益和政治理想,必须消灭封建主义地方秩序,在更大区域内形成统一的国家,并形成不矛盾的、明确的和普遍适用的规则体系。由此产生的法治的理念,隐含的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公平效率等等理念。
促成西方法治理念的另一个要素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和确立,表现为主权国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自身发展要求在更大范围内形成统一规则体系,但这种变化会遭遇封建势力的抵抗;为促进资本主义发展,要在一定的疆域内确认统一的法律,并保证规则有效贯彻执行,这就一定要求一个对社会更具有控制和管理能力的国家。由此出现了资本主义的现代民族国家。与基于传统和“君权神授”的封建国家不同,民族国家强调政治共同体,强调国家主权的至高无上,强调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统一的规则,强调国家为保证规则执行所必需的暴力的合法垄断。由此也就产生了主权至上、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理念。
(二)但各国发展的途径并不相同,实践和理念也不相同。
在英美,法治更多是借助普通法的渐进传统逐步完成了法治的基本统一;而在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和德国,则更多是通过国家的政治统一以法典方式促成了法治的统一。这两大法系国家的法治思想的具体表述和核心关注也有所差别。不仅有地域的差别,还有因时代变化引发了不同的问题,因此形成的相关法治观念和法制观念之表达也不同。例如,最早的17世纪的英国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大致提出了近代法治的“主权至上”、“个人权利”以及“权力制约”这三个要素。强调主权至上是鉴于英国内战时期的惨痛经验;霍布斯认为,只有最高公共权力的建立或存在,才可能有每个人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的和平与安全,因此主权应当是绝对的,对主权的制约与分割都将导致主权的被架空与和平的丧失。但霍布斯并不是倡导专制主义,事实上他认为国家的权力来自个体的人,人是为了获得和平而通过契约建立了国家,这一理论否定“君权神授”,同时也奠定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思想。霍布斯强调的是单一的“生命权”,洛克则将公民的个人权利扩展至“生命、自由与财产”的权利,认为国家必须保护这三项基本权利。而为了保证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当时是王权),洛克还提出了“以权利约束权力”以及“权力分立”的主张;但他把司法权归在行政权之下。
英国的法治思想直接影响了美国革命和美国的法治理念。在美国革命和建国过程中,美国政治家思想家除了强调基于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民主政治(这与美国的移民社会直接相关),更是将洛克的分权思想付诸政治实践。分权有两个方面,一是针对美国的政治现实(13个殖民地)创造了中央与地方分权的联邦制,二是在政府层面则强调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权。但分权也是有限度的,联邦分权不允许分裂国家(包括后来的南北战争),确立了联邦至上(主权至上),保证了美国作为民族国家的统一;同时又借助联邦至上原则努力促进全国经济的整合,为统一的市场经济创造了条件,支持了国家的政治统一。而三权分立则是为了权力的相互制衡,但这一制度在其他资本主义国家都没有采纳。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治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和卢梭。孟德斯鸠在法治的最主要发展是,基于对英国经验的错误理解,提出三权分立理论,把司法权独立出来;这一思想在美国得以实践。卢梭的法治思想与孟德斯鸠相反,他强调人民主权,强调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强调主权对公共利益的表达和维护;卢梭强调,法治的目的在于自由,但他的自由并不是消极的,而是任何公民都不能拒绝的;为实现真正的法治,卢梭甚至认为,应当强迫那些拒不服从公意的人服从公意,也就是要“迫使他们自由”。
德国的资本主义发展较晚。19世纪末,才通过铁血政策完成了德国的统一,进而完成了法治的统一。德国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贡献是“民族精神”,强调法治要在本国文化基础上回应本国需要;另一个思想是“法治国”,特别强调国家为公民提供福利性权利,在制度安排上则强调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预测性,强调严格执法。20世纪之后,随着资本主义危机的不断发生,资本主义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国家对社会的治理与调控。特别是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之后,福利国家与法律社会化成为20世纪上半期的主流社会思潮,劳工法和各种社会福利保障的法律发展起来了。到20世纪下半叶,随着资本主义进一步扩张,以及同社会主义制度的竞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更强调法律的同等保护、正当程序以及普遍人权。特别是后者,这已不仅是马克思分析的资本主义扩张(特别是全球化)的制度要求,同时也是资本主义同其他制度竞争的重要意识形态武器,是把西方文化普世化的一种战略性努力。
(三)尽管不同时、空以及不同理论学派之间有众多差异,但可以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做一些最粗略的概括:
1、努力维系国家主权和法治统一。这既是保证本国社会和平和发展的前提,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也是资本对外扩张和发展的需要。
2、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一方面要求强有力的国家主权作为其发展的政治制度保障,而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的发展也把先前在不同程度上束缚于土地、村落、家庭、行会、宗教和民族的个体解放出来,以各种方式自由地参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交换,从而创造了近代意义上独立的个人。注重个人权利成为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和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公民权利或个人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不仅在理论上,特别是在实践上,是一个逐渐演变和不断扩大的过程。这种个人权利的扩大不仅有宪法和法律的表达,即对本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枚举和确认;而且由于欧洲的政治现实——国家较小,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公民权利不完全相同,当越来越多的各国公民因种种原因跨越国家之边界,无法诉诸公民权要求他国保护,这就催生了对个人权利有一种更为普遍化的表达,这就是最早的“人权”概念。而到20世纪后期,这个概念先是在“冷战”中,然后又在经济“全球化”的政治经济文化竞争中又扮演了政治和文化扩张的角色。
3、权力的分立制衡。它既包括横向的分权,又包括纵向的分权:横向的分权是指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立,即所谓三权分立;纵向的分权则是指,特别是大国,中央(联邦)政府与地方(州)政府的分权。而所谓权力制衡,则是指各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相互抗衡,强调以权力约束权力。但各国的权力分立的具体形态各不相同。在中央政府这一级,英法等国均奉行议会主权的原则,议会权力在权力分立体系中居于主导,更类似中国的人大制度。美国则遵循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原则,强调权力之间的平等与抗衡;尤其重视司法部门的独立及其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有司法审查制度。此外,在美国以及德国,由于历史的原因,还实行了联邦制,在保证联邦(中央)政府的权力至上和国家统一完整的前提下,以宪政的方式来保证中央与地方的分权。
(四)以上的介绍分析表明,西方法治的核心观点体现了人类近代以来为在世俗社会的基础上构建现代民族国家,保证本国社会和平和安定,推进本国资本主义发展和国际竞争而进行的探索与思考,凝结了西方各国政治法律实践的一般经验。
鉴于现、当代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也处于这一历史进程,这些经验也为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济政治和社会转型,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大量可供借鉴与汲取的思想和制度资源。
应清醒意识到,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与价值仍然回应了当时当地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的需要,它反映了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家对资本主义经济以及本国问题的理论思考,不仅具有阶级的局限,而且有强烈的时代以及地域(本国)的印记。就根本而言,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最初回应的是资本主义发展带来的新的社会秩序的重建问题,是为建立本国的统一市场、维护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秩序服务的。其最终关心的是本国的、特别是本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努力以国家政治法律力量来推动本国在国际经济争夺和竞争中的优势。从政治上看,它首先关心本国的稳定和有效统治,充分利用法律调控来缓和国内各阶级、阶层、种族和民族之间的矛盾;对外,资本主义法治及其理念在历史上曾经与新、老殖民主义,帝国主义以及霸权主义相联系,与本国的战略利益保持和扩张相联系。即使其法治理念以普遍方式表达,抽象的代表了全人类的理想,但就这些思想之发生就针对的是本国问题,在其近代的传播中,也往往会服从本国长远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利益和战略,并构成了本国国际竞争力之一。特别是到20世纪中期之后,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扩张逐渐由商品输出和武力征服转向了资本输出与意识形态产品输出,“法治”与“民主”、“人权”等资本主义核心价值一起,成为了资本主义全球战略,维系近现代以来西方主导世界格局、防止其他大国崛起的政治措施和意识形态的核心部分之一。
二、在中国社会背景下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中,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在当代中国政治和法治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与发展起来,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一个初步总结。这一理念与中国,与社会主义,以及与法治分不开。
第一是当代中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时、空规定。大国,人口多,底子薄,多民族,发展中国家,而且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而且面临着激烈的国际竞争,不仅是经济的、政治的,而且有文化的和意识形态的;所有这些特点,是中国法治发展一个根本的物质性条件,既是制约,也是促成。中国法治回答的不是某抽象国家的问题,也不是回答某西方国家的问题,它必须回答的是中国问题。其根本出发点必定也必须是中国国情。
第二是社会主义。这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政治性规定。中国要走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其他的道路,是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政治空间和地域内建立起植根于并超越传统中华文明、符合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必须凝聚中国社会的高度共识,而不是在中国简单移植一种符合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或模式的法治。中国法治必须同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相兼容,支撑并受制于这一制度。如果脱离了这个根本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即使理论上头头是道,或在西方曾行之有效,也未必有助于中国的当代和长远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不符合最广大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
第三是法治实践。这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性规定。尽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然会而且要借鉴西方法治思想,但法治理念不可能仅仅附着于抽象的理论思考,而必须基于中国的法治实践,必须总结中国法治实践的经验教训。这不仅因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前无古人,需要创造性的工作;更重要的是脱离实践,不考虑法律实践的现实可能性,抽象的法律原则、思想就可能与法治无关,就有可能变成一种夸夸其谈。
(一)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经验教训以及经济社会转型决定了必须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新中国成立之初建立的是计划经济体制,需要法律,但计划是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体制,一定需要有与之相匹配、能够更有效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上层建筑。市场经济要求相对统一的规则,令市场交易主体对于未来有相对稳定的预期,这些都需要依靠法治。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要创建比较完善的统一市场,需要打破区域间的分割和封锁,这都要求依法治国和法治统一。
依法治国也是中国基本国情的要求。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还不很平衡;这使中国与英国、法国、德国这些相对来说疆域较小的国家有重要区别。要在当代国际环境下有效治理这样一个大国,必须稳定保持中央的高度政治权威,保障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同时还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回答和解决地方性问题。法治不仅可以保证基本规则和政策的稳定性,而且有助于制度化中央的权威以及与地方的关系。不仅使问题处理不再依赖于当代人智慧,而且可以借助制度凝结的前代人智慧,并通过各层级之间以及同一层级的各国家机构的有效分工合作得以实现,从而保证了效率和公正。
坚持依法治国也是近代以来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决定的。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变革是“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经过一百多年艰苦卓绝的努力,新中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华民族从革命转入了建设时期。革命时期不可能通过常规化的制度来处理问题,往往必须更多依赖个人智慧在各地独立判断和处理问题。建设时期,社会需要也渐渐趋于稳定,社会呈现的问题尽管新颖却更多是常规性问题,因此可能通过相对统一规则和程序保证同类型的问题都得到类似处理。由于面对社会主义建设这一全新的事业缺乏经验,未能及时地根据社会变迁加强法治建设,中国社会曾为此付出了重大代价。错误的根源之一,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随着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清醒冷静地转向执政党,与时俱进,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依法治国最终被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二)社会主义以及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决定了必须执法为民。
依法治国不仅作为原则和目标符合当代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法治一定是日常实践的,这就要求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坚持执法为民,就是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落在实处。这一点是社会主义和人民共和国的性质规定和要求的,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当年作为革命党以及如今作为执政党始终追求的。这还意味着,第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绝不是为法治而法治,不是为了追求抽象的法治形式完美或完整,或要符合某个外国的模式。中国法治之优劣高下的最后判断标准是要尽可能满足中国人民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需要,无论是法律体现的价值和社会共识,还是法治得以落实的形式。因此尽管一般说来,司法是实现法治的最重要甚至主要形式,但诸如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社区建设、综合治理、普法教育,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等,只要能够回答中国的规则性治理(法治)问题,并为中国人民所接受,就都是中国法治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不能仅仅因为它们不大符合甚至不符合西方的某些经典法治表达形式就予以轻视。第二,法治的完善和发展也必须始终追随和贴近最广大人民的需要。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法治的一些具体制度必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经验不足,财力人力不足,社会发展还可能使某些曾经有效的法律制度不再有效,法治同样需要与时俱进。但判断的最终标准不能是理论推演和思辨,不是原则的清晰或”神圣”,而必须是也只能是以社会实践体现的中国人民的需要。
(三)社会主义和人民共和国的性质还决定了法治必须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永恒理想,当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但抽象的公平正义,未必足以保证具体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总是要在一定的社会实践中体现,司法为民也必定要求公平正义;此外,不同社会的人们在某些方面,或在不同时空中对公平正义的经验理解和感受也不完全相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和人民共和国从原则上就要求并且为法治的公平正义提供了根本的经济制度和宪政保证,不仅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制度原则和社会秩序,也同样关注个案中的公平正义,以及合情合理。不仅要注意形式上和程序上的公平正义,也同样关注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而且特别要防止因形式上的公平导致实质上的不正义。
不仅如此,借鉴中华传统文明和西方法治的经验,基于中国当代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面对当代中国社会的诸多转型,中国的法治不仅一定要反映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和核心道德,并且要努力通过包括司法在内的法治实践逐步凝聚中国社会在一些根本价值问题上的共识。必须注意,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尽管都说公平正义,但许多具体的理解会有某些差别。在一个陌生人社会,人们相对会更强调抽象平等,更多诉诸司法解决纠纷;在熟人社会,则会更强调实质公平,人们会更倾向以保持面子的方式解决。因此,如一味强调正式司法,即使从正式规定上看似公平的判决,也许不能为某些民众所接受;公平正义因此隐含了合情合理的维度。在更强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社会中,一般认为,言行只要不影响他人就不视为问题,但在更强调社区和社会价值的社会中,却仍可能引发冲突。因此,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虽不拒绝参考但并不可能等同于抽象自由主义的公平正义,而必须在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整体和长远利益的基础上兼顾与依法治国并不必然对立的某些传统的、民族的乃至地方的价值和习俗。对法治的公平正义的理解是要注意中国社会和文化背景的。
(四)中国基本国情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国策要求法治服务大局。
法治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并不孤立存在,既无脱离社会的法治,也无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法治。仅此就要求在法治建设之际不能脱离中国实际,不能脱离改革稳定发展的总任务,不能脱离中国社会的科学发展的基本思路。也正是在长期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中国执政党和政府逐渐形成了有关大局、全局和局部的观念,以及相应的制度。法治实践同样必须如此。法治必须保证国家安全、领土完整、社会和谐和稳定、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长期的可持续发展,这不仅关系到整个中国的根本和长远利益,而且也是中国法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在涉及这类根本问题时,拒绝法条主义的法治观,强调开阔视野和整体把握,并不与依法治国冲突,相反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只要理解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中国当前面临的根本任务,以及中国的发展前景,就不难理解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势必是第一位的,否则什么都无法进行;由于这种不平衡很难急剧改变,局部利益的分歧与冲突就会经常出现。在小国中,各地发展更容易均衡,无论立法司法对各地影响基本一致,因此不大会出现中国常提的大局问题。
中国还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之间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有时一件小事也可能引发某些利益的分歧与冲突。例如,若简单看待目前各省高考录取分数线不统一或高考移民的问题,就可能忽略政府为改善和发展基础教育相对薄弱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努力,而后者不仅是政治性努力,更是宪法性的努力;而法治必须服从宪法。
顾全大局还要有开阔的国际眼光和敏锐的政治洞察。中国的和平发展必然且已经在国际社会中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这是国际上企图维护单极格局的政治力量不希望看到的,甚至试图破坏中国的和平发展,分裂中国,制造动乱。理解中国的法治必须考虑这个国际政治经济竞争的大背景,这就必然要求在处理国内的局部法律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对国家整体、全局和长远利益的影响,在处理看起来仅仅是法条问题之际,也必须兼有一种政治家的眼光。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居港权”问题的解释,在法律解释的视角看来也可以说是一种可能的解释,但鉴于解释侵越了全国人大对于基本法的解释权,就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解释问题,而成为一个涉及到国家主权和法制统一的问题,由全国人大释法因此是宪法的要求。顾全大局并不是迁就现状,它也意味着,必要时,有利于整个社会之际,要坚持法律的制度要求,坚持法律的统一,甚至以法律制度的变革来推动对整个社会改革、发展和调整。在改革开放初期,强调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重视分配的效率;而在改革开放深入之后,如何保障分配公平,加快实现共同富裕,就成为更为突出的要求。相关法律的关注重点,也就会有所转移。如果没有大局和全局观,就很难看到坚持的必要或改革的必要,就会看不清主次、先后,自然无法统筹兼顾。
(五)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时代特征决定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突出特点。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首先是近代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的总结。历史地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其实是自19世纪中叶以来中华民族追求伟大复兴之奋斗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在新时期的延续和补强。中国近现代史生动表明,有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革命才取得了胜利,中国社会的面貌才焕然一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的中国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归根结底是对中国国情的回应。中国是大国;中国革命和建设既是民族革命和建设,争取民族的独立与解放,完成中华民族的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民族国家;也是社会革命和建设,要推翻封建地主和官僚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起属于人民的政权;还是经济革命和建设,从传统的农业文明转向近代工业文明,并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生产力水平的根本变革。这些不同于任何其他国家发展的特点,要求中国有一个坚强有力、有理想、有承担、有组织、有纪律的政党来有效动员和整合全社会的力量,领导整个民族共同完成多方面的任务。中国共产党也有效承担了这一重任,它是一个有着明确纲领、发达组织和严明纪律的政党,它形成了社会现代化所必须的社会动员和组织机制,它事实上是唯一可以有效整合和领导中国社会各种力量的政治组织,也是唯一完成了这些历史任务的革命党。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新的实践仍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因为从一个传统的王朝国家转向一个现代的民族国家,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家转向一个发达的工业国家,从一个地区分裂、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转向一个高度统一、全面繁荣的国家,仍然都需要强有力的社会动员和组织机制,集中力量加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特别是在国家机器尚不够发达,社会组织没有充分发育的条件下,仍然需要通过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力量在各方面的动员和整合,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改革开放的历史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架构和纪律大大加快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启动和全面推动,使得中国大大先于同时期其他国家的改革开放,取得的成果也是最显著。当然整个社会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完善党的领导,但目的仍然是加强党的领导,因为在改革中的利益分化和冲突中,必须有强有力的领导核心保证这个过程不会导致社会涣散,市场需要宏观调控,甚至法治的确立和改革也都需要一个最高权威的保证,能承担起这个任务的,仍然只有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更何况,当前我国处在重要的战略机遇期,需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必须有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坚强、坚定和有经验的政治领导核心。
还必须注意,在当下,至少有些国际势力并不希望中国强大和崛起,甚至希望中国分裂,想用西方的法治民主观来改革中国的政治法律结构。通过强调三权分立或片面强调司法独立来弱化党的领导,甚至排斥党的领导,其实是某些国际政治势力破坏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破坏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对这一点,必须要有充分的警惕。
三、坚持、实践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基于各国社会背景的一些中西比较,可以表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有历史的继承,但也有一些重大、根本的差别。重大差别的形成,并非简单的是法律思想、文化传统不同,甚至也不完全因为社会制度或意识形态不同,因为社会主义法治仍然借鉴了也可以借鉴资本主义法治的某些经验;归根结底,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根本区别在于不同的法治实践回答的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治根本问题不完全相同,有些甚至有重大分歧。在回应社会实践需求的过程中,在理论基础、制度设置、核心内容、价值取向等具体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必然表现出重大差别。理解了这种不同,意义何在?
第一,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我们不否认西方各国法治对回应其本国社会需要的意义和所取得的成就,我们也不反对、甚至会以我为主地学习和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例如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普遍的公民权、公平正义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但关键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要回应也必须回应中国土地上的问题,是要回应发生在20和21世纪中国的问题。我们应当自信,应当自强,坚持以我为主地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第二,应当相信我们的法治经验教训是有意义的,是重要的,不仅对解决中国问题非常重要;而且,由于某些经验是外国经验不能替代的,因此有可能是对人类法治经验的贡献。例如,顾全大局问题,对于所有因种种原因不可能在各方面齐头并进的发展中国家就可能具有重要意义。西方法治的经验之一是先发展基于个人的权利,到30年代之后才开始发展社会福利之类的服务,其间曾发生激烈的社会阶级冲突;而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从一开始就对此有所规划。小平同志在讲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之际,就同时指出社会主义要走共同富裕之路,20年后要关注。而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出现的某些问题,诸如统一司法考试引发西部某些地区司法人才断档,因素之一就是事先对相关问题调研理解不够。因此,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不是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普世真理,是唯一正确的法治理念,而只是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唯一能够比较有效回答中国问题,指导中国法治的理念。
第三,一旦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自中国社会和法治实践,因此就应当把目光更多转向中国社会现实,而不是盯在书本,无论中外学者的书本。必须更加求真务实,实事求是,更多研究中国现实,中国问题。必须进一步实践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反对教条主义,反对本本主义。应更关注如何摸石头,如何过河,而不是争论是否要过河或用什么过河,要培养一种真正为人民办实事、做好事、做成事而不是夸夸其谈的优良作风。我们应更关心和总结中国的经验,来自各层次法治实践的成功经验,而不是仅仅关心我们的某些实践是否在文辞、概念上符合了某些书本和条条。
第四,坚持中国社会的法治实践为基础,这也就意味着要与时俱进。社会是发展的,问题也会有所变化,各地情况也一定有所不同,因此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面对中国实际,就一定要努力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向前发展。改革的日益深化、开放的逐渐扩大,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基本形成,生产方式的巨大变革,必然带动社会生活方式的根本变革,一定需要新的法治措施。全球化也会促使中国同世界各国的法治相互交错和影响,这就要求我们不能简单排斥包括来自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法治经验。例如WTO的法律规则就是中国法治建设和发展的积极因素。但借鉴不是因为其普遍正确,而是因为其有助于理解和解决中国问题。
第五,因此,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尽管不能神经过敏,但一定要保持一定的政治警惕和政治敏感。在政治上高度审慎,尤其在国际竞争中,在国际意识形态的竞争中,法律中有技术性知识,但还有一些涉及到价值判断,会伴随政治意识形态。如果我们不敏感,目光不犀利,就可能犯错误,对于个人事小,最重要的是可能贻误国家和民族,造成难以弥补的严重后果。在政治和法治问题上,是不允许中国犯错误的,特别是中国正在崛起的当下。
中国是当今世界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大国,中国的繁荣稳定,对于世界的繁荣稳定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从这一角度看,中国的法治建设其实是具有世界意义的。在中国这个发展中的、经济与社会转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起能有效回应中国问题的法治,这就是对全人类的法治的贡献;在这些实践经验基础上最终形成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将成为人类精神文明世界中的宝贵财富。比如,一国两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既超越了联邦制与单一制的两分法,也超越了一个国家只能实行一种社会制度的传统观念,为世界上其他国家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一种新思路;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类似于西方议会的上院却又有所不同。这些例子都足以表明“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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