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指示的来历靖

2008-07-15 作者: 靖 鸣 原文 #炎黄春秋 的其它文章

这是一件尘封了半个多世纪的极其重大和敏感的新闻史事件。1953年3月4日,中共广西省宜山地委机关报《宜山农民报》在一篇社论中批评宜山地委,在报社内部以及报社与地委之间引起激烈争论。党报能否批评同级党委(严格地说党报与领导它的党委不是同级)?广西省委宣传部就此请示中共中央中南局宣传部和中共中央宣传部。3月19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批示,党报“不经请示不能擅自在报纸上批评党委会,或利用报纸来进行自己与党委会的争论”,这就是新闻界惯称的“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来历,这条规定成为我国新闻媒体必须遵守的“铁律”,一向为理论界和党政、立法、司法界所关注,然而事件本身却鲜为人知。

《宜山农民报》批评宜山地委事件涉及到舆论监督有无禁区、舆论监督面前是否人人平等的问题,关乎政治体制改革、民主监督、政治文明、惩治腐败、国家长治久安等重大政治问题。这一事件当时受到周恩来、刘少奇、陆定一等高层领导的注意和批评,对1954年《中共中央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推翻1950年《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建立的批评报道事后追惩制,起到了直接的影响,导致中央改变了对新闻批评的态度和政策。

笔者通过调查考证发现,这一已作定案处理的历史事件,当时在调查处理时,有些情况有出入,有的定论有偏差,比如该报在刊发社论前是经过请示的,并非“未经请示”。这就有可能存在中央宣传部是在广西省委宣传部提供的不准确事实和不正确结论之下,未作调查匆忙作出指示的问题。这一事件已过去半个多世纪了,那么其内情到底怎样呢?

一、《宜山农民报》事件的时代背景

中共中央1950年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这一《决定》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让记者编辑(实际是编辑部——笔者注)负独立责任,放弃了过去的批评报道刊前预审制,确立了批评报道的刊后追惩制,给新闻批评提供了一个舆论空间和有利条件。这是1950年下半年至1953年初这段时间新闻批评开展得相对较好的重要因素。在全国的报刊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运动,由于中央的高度重视,一些领导人还就此发表讲话。《人民日报》刊发多篇社论,并不断检查督促各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953年元月5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和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中央指出:“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在我们党和政府中是一个大问题,各级领导机关要在1953年结合整党、建党及其他工作,从处理人民来信入手,检查一次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分子的情况,并向他们展开坚决的斗争。”

二、《宜山农民报》批评一县委书记及在相关社论中批评宜山地委

《宜山农民报》响应中央的号召,在报纸上开展了比较广泛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该报为周三刊,每期都辟有《读报人来信》专栏,刊发数篇读者来信,还经常将重要的批评稿件另发在显要的版位上,记者也采写少量批评报道。尽管如此,批评报道开展得仍然不理想。据统计该报从1952年9月到1953年1月,共收得批评稿350篇(批评农民的不在其内),在报纸上发表了34篇,来信检讨的只有14篇,转有关机关处理的316篇,来信答复的只有138篇。这些情况说明报社批评稿发表得太少,犯了软弱病,放下了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没有好好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为了改变这种情况,该报编辑部决定加强这一工作,并且在编辑部干部中作了初步的思想检查。

宜山农民报事件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发生的。这一事件是由当时的宜山专区象县县委书记祖××违法乱纪事件(因事件发生在象县的罗秀圩,事件又由祖××引起的,所以史称“罗秀事件”或称“祖××事件”——笔者注)引起的。这里以中共广西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53年6月23日《关于处分前中共象县县委在罗秀整干会议中严重违法乱纪压制民主侵犯人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所作的案情介绍和结论为据,简略介绍“罗秀事件”的经过。

1952年3月29日,前象县县委响应上级整党整风号召和部署,将县里干部集中在本县罗秀圩,开始复查干部问题。30日,县委组织部部长秦×作大会动员,号召大家开展反右倾斗争,提出“从县委开刀,层层下水”,“大胆提意见,敢提的,可以酝酿串连”。

县委书记祖××在有关会上“严厉指示”:“哪一中队哪一小组意见提不上来,就是领导不力,要撤换领导。”第一次公开检讨时,他号召:“大胆揭发领导上的错误,坚决向错误作斗争!”但由于祖自我检查不深刻,特别是检讨到他的个人问题,“小声小气连说带哭”,谈了几句就过去了,与会基层干部一致不满,要求其再检讨。4月1日祖再作检讨,但仍通不过,与会者要求其作第三次检讨,并要求其他县委委员也要作大会检讨。归纳与会者对县委的意见共四点,主要是个人婚姻和生活作风问题:1、祖××与刁××谈恋爱,与原妻张××闹离婚,违反《婚姻法》,影响复查工作。2、县委无原则,互相包庇,如互相批准对方离婚等。3、祖工作“不艰苦”,下乡借贫雇农棉被说“有虱子”不盖。4、罗秀会议上,祖宣布不准下乡干部吃米粉,但县委却吃面加荤。与会者提意见的动机,“主要是响应县委号召,整顿领导改进工作,也有写批评县委稿件被压制打击而夹杂个人意见的,加上祖检讨不深刻,平时对干部冷酷无情,长期积压,有了机会,就爆发出来。”

4月2日,组织部长秦×在一次会上提出要扣押坏分子。4月3日,县委委员李××在一个会上提出,“有坏分子要打垮县委,要打垮共产党,号召大家起来斗争坏分子。”秦×在另一会上宣布:“有坏分子在内破坏我们的党。”有人主张逮捕法办有“历史问题”的两个人,县委当即同意。当场将两人扣押起来。会上又揭发另一人,也当即被绑起来。县委随即号召大家有受骗上当的把名字报上来,宣布要将提意见的“积极分子”管制起来。于是各中队提供名单,有15人被认为是地主阶级家庭出身,有“反党活动”。连续三天,采取农民斗地主的形式,将其管制起来。被管制的15人中有12人是党团员。被怀疑为“特务”的20人中,有17人是党团员。其中被打击最厉害、管制最严的,就是对县委特别是对祖××提意见最多的县妇联组织部部长黎瑞芳。她被当场捆起来,押在戏台下的牛栏里,和十几头牛放在一起,后改押到别处。共押两夜一天半,黎被逼得几乎自杀。另一被认为最反党的,是常写批评县委和祖××稿件的通讯员林荣章。祖××四次与其谈话,逼林承认反党。林写了承认“反党”的反省书后,4月7日上午被解除管制。这次会议,共扣押4人,管制15人,报“受骗上当”者达与会者总数的70%,有一人被判处劳改,两人因特务问题搞不清,扣押到1952年8月才“解放”。被管制的,反省后仍有4人被处分,但“反党活动”帽子未摘,档案中还有“反党”材料。

这一事件在当地反应强烈,由于当时的柳州地委认为事件没有反映得那么严重,仅派与案件查处无关的组织部组织科科长谢之雄调查过此事,且与犯有错误的该县县委商量如何处理此一事件。此前宜山农民报副社长刘国正也从编辑部得知了一些祖××违法乱纪问题的情况,便安排群众工作组副组长杨炎下去调查采访。杨炎经过调查,写出长篇报道,题为《对前中共象县县委书记祖××的离婚和因而产生的种种事件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刘国正看了《调查报告》,愈发气愤,他认为地委存在包庇祖××等人的问题,不会认真处理此事,觉得祖××问题之所以迟迟得不到解决,与地委包庇和官僚主义有关,既然这样,按照1950年《中央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当年1月《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和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精神和《人民日报》当年2月12日“报纸工作述评”的精神,根据新闻总署办公厅1951年11月编印的《联共(布)高级党校新闻班讲义选译》首篇文章《州级报纸编辑部工作的组织》一文的精神,必须以言论的方式提出来加以批评,以引起地委的重视,促进问题的及时妥善解决,便决定为这篇报道配发社论,于是安排过伟执笔撰写社论。

过伟是写社论的快手,他根据刘国正的意见,很快撰写了题为《把不能见天的事情拉到太阳底下来》的社论。

社论和《调查报告》的布局一样,首先批评祖××违反《婚姻法》的错误,与此同时,还点名批评前象县其他县委委员的错误,接着,辛辣尖锐地批评祖××及县委委员们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提意见的干部群众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社论最后两段对祖××事件迟迟得不到解决,加以评论:“那么这些情况,领导上是不是不知道呢?不是的!前中共柳州地委是知道的,今中共宜山地委也知道,只是没有很好进行调查处理。不论地委在主观上有没有姑息犯错误的干部,在客观上是纵容了干部的错误的。本报今天发表的《调查报告》和张××同志的《祖××为什么和我离婚》两篇文章,并且发表社论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敦请领导上重视这个事件,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专署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进行调查、严肃处理,并在报纸上公布处理结果。一个是公诸人民群众,使大家了解此一事件之真相及其原因。这样严重而恶劣的现象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与发展,除了上级领导机关之官僚主义,还因为自下而上的群众性的批评与监督没有展开,在报纸上公开的批评没有展开,没有把这些坏人坏事拉到太阳底下来!”

三、《宜山农民报》刊发的批评宜山地委的社论经过审批

《宜山农民报》事件有个关键性的细节需要考证,就是该报刊发批评地委的社论是否请示了地委。这涉及到后来地委、省委宣传部和中央宣传部对“宜山农民报事件”的事实认定和定性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共有六种说法:

第一种是刘国正本人的说法。刘国正在被打成右派后的一份辩驳材料中说:“当时所以敢于这样做是苏联的《州级报纸编辑部工作的组织》一文的精神影响的,再说这篇社论在版样上经过代表地委审查版样的地委办公室的同志王升阶同意了,所以没有给我处分。”他在另一份材料中说:“王升阶代地委处理日常事务,社论经王审过,又请示过阮庆(地委宣传部部长),阮未反对付印。”这种说法,得到副总编辑杨树森和这篇社论的撰写者过伟的印证。听了王升阶和阮庆的意见,刘国正认为地委已同意刊发,遂刊发长篇《调查报告》和社论。关于这个问题,离休前曾担任广西区政协副主席和广西区党委组织部部长、当时任宜山地委副书记的区济文对笔者说,这类事情不会拿到地委会集体讨论,宣传部长代表地委行使职权。刘国正是经请示的。如果阮庆认为决定不了这件事,他可以向地委书记汇报。地委并未接到阮庆或王升阶的请示汇报。

第二种是地委委员、宣传部部长兼宜山农民报社社长阮庆的说法。事后,阮庆在给广西省委宣传部部长的信中说:“当时地委委员都不在家,只有王升阶同志(代处理地委日常工作)在家,王听说要发表这个消息后才问了一下刘国正。但刘说已排版准备付印。王听了这个问题,即电话告诉我。我同王讲,这个问题地委已了解一些材料,但不全面,下面反映材料据陈专员说事实还有些出入,并请王转告刘要同地委纪检会联系一下,必要时请示一下石堂同志(宜山地委书记——引者注)再发表。但刘认为报社已派人去调查,事实没有出入,仍决定排版付印。”当晚,阮庆“又用电话直接同刘联系,但刘认为没有什么,可以发表。”这是阮庆反映的情况,至于阮庆本人是否同意刊发,信中未交待。但从事后广西省委纪检会的调查处理决定看,阮庆的信是推卸自己的责任。

第三种是广西日报社的说法。广西日报社在一份调查报告中说:“当宜山农民报社编辑部向阮庆请示可否发表这一新闻时,他说:‘现在发表是早一点,但你们自己处理吧,不然我怕会是压制民主。’而当报纸刊载之后,又来批评他们无组织无纪律。”

第四种是中共广西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说法。该委员会在后来的《处分决定》中说:该报“在社论中错误地批评了地委,并在处理这一严重事件中不够严肃缜密,也未很好地向地委请示,以致事实有些出入,个别论点有些武断等。”说明刘请示过,只是“未很好地向地委请示”而已。

第五种是中共广西省委宣传部的说法。该部1953年11月4日在向中共中央中南局宣传部汇报宜山农民报事件时说:“王(升阶)得知农民报要发表这一调查报告与社论后,觉问题牵涉太大,打电话往乡下报告地委宣传部长阮庆同志。阮即在电话上与副社长刘国正同志谈,叫对此事要慎重些,发表要全面,并说农民报下去调查的材料可能与地委纪检会的材料有出入,叫向纪检会要材料来对,必要时还可请示地委书记石堂同志,但没有肯定可发或不可发。刘请示阮意见,阮答说:‘我可不敢压制批评。’就这样,报社(1)认为下去采访调查得来的材料很充分,与纪检会的材料无甚出入。(2)为了配合运动在报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3)平时地委没有看大样的制度,报社自编自发已成了习惯,社论是否应给地委审查,也不明确。于是没有很好请示与研究便在三月四日发表了。”这里“未很好地向地委请示”也表明报社还是向地委代理负责的同志请示了的。“未很好”大概是指请示的方式、程序不正规、不符合要求,以及未得到合法的书面认可。

第六种是笔者多次向该报原副总编辑杨树森同志调查了解的情况,据他回忆,社论经编委会讨论修改过。他同意社论观点,并同意刊发。他记得很清楚,当时尽管中央有决定,报社有权处理批评报道,刘国正还是将社论送审了。

经以上考证,笔者倾向于社论是经过请示并同意刊发的。并且在地委没有看大样的制度之下,请示地委,是一种组织性、纪律性强的表现。

四、批评报道和社论发表后的分歧意见

《调查报告》和社论发表后在当地引起不小的震动,该报原总编辑沙君涛向笔者回忆说:“报道和社论在专区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当时专区有些干部对他说:‘你们这样搞是不是太猛了?’但大多数干部表示支持报社的做法。”报社在短短几天,收到40多封读者和通讯员来信,他们选了两封信于3月13日刊发。然而报社党委和一部分干部之间对此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报社党委”意见以宣传部长兼农民报社社长阮庆和社论作者过伟为代表,认为《宜山农民报》不能批评地委,但可以批评地委的部门和成员;第二种意见以刘国正和副总编辑杨树森为代表,认为地委确实存在官僚主义,根据中央有关精神、《人民日报》述评和苏联《州级报纸编辑部工作的组织》精神,认为批评报道和社论可以批评地委和地委成员,何况他们还是经过地委审查的;第三种意见以沙君涛、杨晓雄等人为代表,认为《宜山农民报》既不能批评地委,也不能批评地委部门和成员。尖锐对立的是第一种意见和第二种意见。

与此同时,阮庆将报社在家的采编人员集中到宣传部,严厉地批评报社无组织无纪律,报社的人大都心里不服。宜山地委宣传部通过电话向省委宣传部反映了《宜山农民报》刊发批评地委社论的情况。

从一些档案材料看,地委在文字上是支持报社揭发祖××事件的,但不同意报社对地委的批评。3月11日,地委在“弄不清同级党委和同级报纸批评问题”的情况下,决定在《宜山农民报》上先作一个“简单检讨”,全文如下:

中共宜山地委对祖××事件的意见

一、关于祖××同志的婚姻问题与处理反党事件,过去已经柳州地委派人调查处理。

二、柳州区与宜山区合并后,我们收到关于此问题的一些反映,并已作了一些调查,由于我们存在官僚主义作风,故未及时处理。

三、为了贯彻中央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反违法乱纪的指示,我们已继续派人深入调查处理,并望大家起来大胆揭发、批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事件。

中国共产党宜山地方委员会

三月十一日

同日,中共宜山地委宣传部部长阮庆以个人名义,给广西省委宣传部贺亦然部长和史乃展副部长去函,汇报《宜山农民报》关于祖××问题的报道和社论在报社内部的不同意见。信中谈到过去的柳州地委和现在的宜山地委都调查过祖××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这里地委是存在有官僚主义,处理问题不及时”。并从个人的角度出发,反映报道和社论采写刊发经过,以及报道和社论存在政策法律的问题。

五、广西省委宣传部《关于党报批评同级党委问题的请示》与中央宣传部的《复示》

广西省委宣传部接到宜山地委宣传部关于《宜山农民报》批评地委的汇报后,未对事件本身进行进一步的了解,仅从党委会与机关报组织关系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研究,认为党报不应在报纸上批评同级党委,但可以批评同级党委的部门和党委成员。然而他们又找不到中央的明文规定,吃不准有关政策问题,于是决定向上级党的宣传部门请示。

3月12日,广西省委宣传部就《宜山农民报》的问题以《党报批评同级党委的问题》为题,发电文请示中共中央中南局宣传部和中央宣传部。全文如下:

党报批评同级党委的问题

中南局宣传部并中央宣传部:

《宜山农民报》写了社论,在揭发一县委书记错误时批评了地委,这样做有的认为不恰当,也有人认为是允许的。因此我们认为在报纸上展开自下而上的批评,如同级党委会有错误,同级党报是不应该直接在报纸上进行批评的,而应该向上级党委或党报编辑部控诉,如同级党委委员个人,或同级党委部门,如组织部、宣传部等是可以在报纸上直接批评的,这样是否恰当,请指示。

广西省委宣传部

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二日

一个星期后,中央宣传部对此作出批示,题为:《复党报批评同级党委的问题》。函头为:“广西省委宣传部并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市委宣传部”(这一《复示》收入《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标题变为《中宣部关于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问题给广西省委宣传部的复示》,去掉了函头,另外,内文上稍有变动,但意思不变。这里引用《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中的文件),全文如下:

中宣部关于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

委问题给广西省委宣传部的复示

关于宜山农民报在报纸上批评宜山地委一事,我们认为广西省委宣传部的意见是正确的。党报是党委会的机关报,党报编辑部无权以报纸与党委会对立。党报编辑部如有不同意见,它可在自己权限内向党委会提出,必要时并可向上级党委、上级党报直至中央提出,但不经请示不能擅自在报纸上批评党委会,或利用报纸来进行自己与党委会的争论,这是一种脱离党委领导的作法,也是一种严重的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党委会如犯了错误,应由党委会用自己的名义在报纸上进行自我批评。报纸编辑部的责任是:一方面不应在报纸上重复这种错误,另一方面可在自己权限内向党委会直至上级党组织揭发这些错误。报纸编辑部即在上述情况下亦无权以报纸与党委会对立。这是党报在其和党委会的关系中必须遵行的原则。

中央宣传部

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九日

六、人民日报社广西记者站和广西日报社对宜山农民报事件和宜山地委、广西省委宣传部的意见

4月8日,人民日报社广西记者站曾以书面形式对《宜山农民报》报道祖××事件提出意见,认为:“《宜山农民报》根据群众的揭发和记者的调查,发表祖××违反婚姻法而引起的侵犯人权事件是对的。”认为点干部的名字过多不妥。指出中共宜山地委“在事件发表上也不是积极支持报纸开展批评,中共广西省委宣传部仅是抓住《宜山农民报》报道祖××事件宣传中的某些错误给予通报,指出宣传中的缺点是必要的,但对该报敢于在报纸上批评、揭发祖××等违法乱纪行为这主要正确的一面,毫无支持。”“中共宜山地委、中共广西省委宣传部这种态度实际上是一种压制批评,听任批评者遭受报复迫害的表现。由于领导上这种态度在过去助长了祖××错误得以发展。在现在(《宜山农民报》批评报道和社论发表后)助长了祖××不作迅速公开的检讨。”

次日,广西日报社编委会就宜山农民报事件向省委宣传部、省委、省纪检会陈述自己的意见,认为《宜山农民报》对祖×ד展开斗争是必要的,正确的,但有些问题却是错误的,宜山地委对《宜山农民报》的领导是有缺点的。”广西日报社编委会在“意见”中说:“省委宣传部的通报指出宜山农民报在祖××事件的报道中,关于婚姻问题部分的错误是正确的,但没有同时指出,揭发祖××的违法乱纪却是正确的。”“宜山地委对《宜山农民报》领导是有缺点,不但对报社编辑部没有经常的政治和业务的指示,而且在遇到像揭发祖××严重犯法的重大事件中,地委宣传部长阮庆采取完全自由主义的态度,当报社编辑部向他请示可否发表这一新闻时,他说:‘现在发表是早一点,但你们自己处理吧,不然我怕会是压制民主。’而当报纸刊载之后,又来批评他们无组织无纪律。”

七、广西省委纪检会对祖××、宜山地委、《宜山农民报》刘国正问题的定性及处理

中共广西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在1953年6月23日作出的《处分决定》中指出,《宜山农民报》“在社论中错误地批评了地委,并在处理这一严重事件(指祖××事件——引者注)中不够严肃缜密,也未很好地向地委请示,以致事实有些出入,个别论点有些武断等。”在分析其错误根源时指出:“地委对报社政治领导薄弱,宣传部长兼报社社长阮庆不看大样,报社自编自发已成习惯,社论是否应给地委看,也不明确,加上片面理解1953年2月22日《人民日报》的报纸工作述评中,严肃批判各地报纸编辑部的软弱性一点——不敢独立负责发表批评稿件——因而造成刘国正同志在处理这个问题上,没有很好请示与研究的思想基础。”宜山地委的缺点在于:“对报社政治领导很差,看大样在3月4日前一直由刘国正负责,造成这次报纸在报道上的错误。”另外指出,阮庆在事前模棱两可,事后推卸责任的错误。《处分决定》指出,“地委在处理祖××问题上,有姑息迁就情绪。”“在第一次处理决定中,准备给祖以警告处分,并降为县委副书记,其他县委不处分;第二次处理决定中只给祖警告处分。对刘的处分存在过重的偏向。”

1953年7月8日,《宜山农民报》全文转载刊登在《广西日报》上的《处分决定》。

八、《宜山农民报》的批评报道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笔者认为:《宜山农民报》对地委存在包庇纵容犯错误的干部和有官僚主义作风的批评是正确的。报道和社论刊发后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致使违法乱纪的一批干部在较短的时间内受到了查处,一批被打击报复蒙冤的干部群众得以平反昭雪。

这一点我们从上文和本文中提供的几个事实可以说明问题。一是地委自己在“简单检讨”和“初步检讨”以及相关汇报中都承认、检讨自己确实存在官僚主义作风问题。二是对于如此重大的违纪违法现象,地委仅派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组织部去调查,仍然是不慎重的,且问题久拖不决,引起了民愤,也是不争的事实。三是中共广西省委纪检会在对罗秀事件的《处分决定》中也指出地委犯有官僚主义的错误。

批评报道和社论刊发后,地委很快承认错误,也在有关材料中指出地委支持报社批评。这一事件由于报社的及时揭露,致使地委和省委高度重视,在4个多月的时间里,就将罗秀事件彻底查清,并作出处分决定。如果没有《宜山农民报》的大胆揭露和舆论监督,罗秀事件和祖××的问题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比较圆满的处理。另外,由于宜山地委被批评后,及时在报纸上检讨认错,进行自我批评,反而使它在群众中的威信得以提高,让群众感到党组织知错就改、光明磊落的优良作风仍在发扬,更加信任和拥护党组织。而且从宜山地委后来不服中共广西省委纪检会《处分决定》,要求重新处理来看,如果该报不进行及时的批评,没有引起上级党委的高度注视,祖××的问题就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妥善解决,许多人还将继续蒙冤。

九、余墨

就笔者目前掌握的一些情况看,党报批评同级党委,除“文革”外,效果一般来说是积极的。笔者认为,就目前从我国舆论监督的现状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来说,继续实行“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禁令,弊大于利,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发展的需要,目前已具备取消中宣部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有利时机、条件和必要性。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200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用时代的要求来审视宣传思想工作,用发展的眼光来研究宣传思想工作,以改革的精神来推动宣传思想工作,努力使宣传思想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中央有关部门应该根据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按照十七大“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精神,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废止已经执行55年的“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规定,使我国的舆论监督能够充分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作者系广西师范学院新闻传播系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 李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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