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个人”

2008-09-15 作者: 罗晓静 原文 #炎黄春秋 的其它文章

[ 2008年第9期 寻找“个人” 作者:罗晓静 ]

人的发生、发展的历史,就是个人观念在人的全部存在领域里展开的过程。近代欧洲自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以迄启蒙运动的文化转型,可谓一部“个人的发展”的精神史。中华文明的发展历程,也可以从“个人”的曲折遭遇中窥得一斑。寻找“个人”,或许是人类永恒的理想之一;没有“个人”,我们甚至不能解读自己乃至历史。

对此,西方思想界有比较自觉的认识。如布克哈特将文艺复兴归结为“精神的个体代替种族的成员”的过程。他说:“在中世纪,人类意识的两方面——内心自省和外界观察都一样——一直是在一层共同的纱幕之下,处于睡眠或者半醒状态。这层纱幕是由信仰、幻想和幼稚的偏见织成的,透过它向外看,世界和历史都罩上了一层奇怪的色彩。人类只是作为一个种族、民族、党派、家族或社团的一员——只是通过某些一般的范畴,而意识到自己。在意大利,这层纱幕最先烟消云散;对于国家和这个世界上的一切事物作客观的处理和考虑成为可能的了。同时,主观方面也相应地强调表现了它自己;人成了精神的个体,并且也这样来认识自己。”(雅各布·布克哈特《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第143页)从此,“个人的发现”,就一直被视为现代社会和古代社会在精神气质和价值理念上的分水岭。如耶利内克指出:“在古代,人从来就没有被明确认为是某个个人……只是到了19世纪,‘人就是个人’这一原则才获得了普遍胜利。”(乔·萨托利《民主新论》,第289页)哈贝马斯亦认为:现代性是用新的模式和标准来取代中世纪已经分崩离析的模式和标准,现代性这样一个时代,“深深地打上了个人自由的烙印”(《现代性的地平线——哈贝马斯访谈录》第122页)。

但在中国,人们很长一段时间里都不愿意,或者不敢建立以“个人”为核心或原点的理论阐释框架。这是因为,“个人”所经历的苦楚、悲哀与恐惧,在中国人心中留下了难以抹除的阴影。所以,即使谈到“个人”,也都是遮遮掩掩,不那么堂堂正正、理直气壮。最近十多年来,随着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变化,社会上“个人”的自主空间开始扩大,并要求取得相应的权利和责任;理论上“个人”及个人观念的研究引起重视,并很快在学术界得到回应且取得了一些成果。有学者甚至呼吁:“中国今天正在经历的,并需要人们进一步加以推动的,是把中国的立国之本,由抽象的集体转换为具体的个人,从而实现由集体主义社会向个人主义社会的转向。”(刘军宁《五四新论》,第211页)但相对于成为显学的“民族国家”理论来看,有关“个人”的言说仍旧是微乎其微,而且也没有从总体上实现理论视域的突破。其实,每次思想文化的昌盛,都离不开对“人”尤其是“个人”的思考与认识。如果无视或遮蔽这一事实,将直接影响到我们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文学的发展过程和呈现状态的体认与阐发。

一般说来,自有文化文明以来,任何时代和社会都有自己关于“个人”或直接或间接,或含混或明晰的观念。因此,个人观念亦就有了“古代”与“现代”,或“传统”与“现代”之别。传统社会尤其是传统封建社会中,作为个体的“个人”往往遮蔽、淹没在“非个人”的其他存在,如“天”、“帝”、“教会”、“国家”、“群体”乃至集合意义上的“人”之中。从这种意义上讲,具有个体自觉意识、本位意识尤其是权利主体意识的独立的“个人”并未真正生成。在传统神权或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意识形态中,也没有产生把个体的人看成是权利的主体和社会的基本单位的观念。因此,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以“个人”为价值之源、公开宣扬个人本位的个人观念的产生只能是一个“现代性事件”,它是现代社会、现代思想文化转型的产物。

就古代中国主流和体制性话语而言,“人”基本上是被形形色色的“天”统驭的。或者说,“人”的存在与合法,只能向“天”契合或索取。“人”不是独立的、自由的、具体的、个体的存在,而是从属于或受制于“天命”、“天意”、“天理”的傀儡 。中国人心中的“天”,是最高不可知的境界,是一切现实可知世界的最后主宰。也就是说,一个无所不在的“天”成为“人”的主人,具有绝对的权威和普遍的意志;而“人”永远是匍匐于“天”之下的奴隶,并努力通过种种自律方案向天趋同。

同样的,在古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中,没有“个人”自主、自足的地位。个体的人作为一种最真实、最具体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被有意无意地架空,泯灭于人伦社群;或者被扣上沉重的包袱,成为道德的载体、礼仪的规范对象、等级制中的组成部分。就连新儒家的著名人物梁漱溟也承认:“中国文化最大之偏失,就在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一个人简直没有站在自己立场说话的机会,多少感情要求被压抑,被抹杀。”(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第259页)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人”以及“个人”的缺失,是古代中国主流文化最大的积弊之一。

这种“天主人从”、“个人缺席”的状况,一直延续到晚清。鸦片战争之后,随着传统中国社会、文化、思想和意识形态的动摇,作为其合法性来源和表征的“天”的神圣性和权威性渐次被消解,而“人”的独立性和主体性方得以逐步确立。

“天道”由于外来的打击受到动摇,“外夷”证明“天命”已不再授予这个朝廷 。“天朝上国”这一自我形象的破灭绝不是一个单纯的事件。一个由世界中心的地位降为文化边缘与落后的国度,自然产生文化失落感。中国对外国人的妄自尊大受到严重损害,并且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北京皇帝的中央集权、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正统观念以及由士大夫所组成的统治上层等事物,一个接一个被破坏或被摧毁(参见[美]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第4页)。这便意味着,以“天”为核心建构起来的古代中国社会,进入了全面危机的时代。一切社会秩序,包括政治制度、社会礼俗、道德规范、价值观念等等,均已显现新旧脱节现象。

最直观、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中国近代思想体系中,“天”的分量减轻,“人”的分量加重。一方面,“天”逐步丧失其形而上的尤其是彼岸性的规定,越来越成为经验对象的自然之天;“天道”也不再具有绝对的、本体的意义,只是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另一方面,“人”逐步加强主体性、本体性的色彩,成为有意志、有独立价值的存在;“人道”遂摆脱“天道”的制约,形成以“人”为内在依据和肯定价值的话语体系乃至人间秩序。总之,在鸦片战争以后的思想文化视域中,“天”一步步退让,“人”逐渐浮出意识地表并越来越清晰。从龚自珍、谭嗣同,到早期改良派乃至康有为,我们看到的正是这样一种情形。

因此,“人”与“天”的分离,以及“人”由此获得主体性和独立性,是中国现代个人观念发生的逻辑起点。

戊戌维新后到新文化运动发生这一段时间,中西文化进入一个全面接触、交流、融合的阶段。此时,西方“个人”话语以及西方现代个人观念的一些基本要素或理念,都先后被引入中国。目前人们一般认为,“个人”作为一个现代词汇,是1884年在日本定名,然后由日本传入中国的。1908年,鲁迅曾说到“个人一语,入中国未三四年”(鲁迅《文化偏至论》:《鲁迅全集》第1卷第50页)。最早使用现代意义上的“个人”一词并作出解释的是梁启超。1902年梁启超在《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中说“国家不过人民之结集体,国家之主权,即在个人”,并在“个人”这个词下注明“谓一个人也”。

中国用于翻译individual的词从一开始就多种多样。也就是说,individual的中文对应词在一开始并不是单一的,有“人”、“个人”、“身”、“独”、“私”、“己”、“小己”、“人人”等等。就词汇所属的话语系统来看,“身”、“独”、“私”、“己”、“小己”属于古汉语词汇系统,带有浓郁的传统文化色彩和深厚的传统文化内涵;“人”、“人人”虽然是古代汉语中的常用词,但就表达“个人”这一意义来说,已经成了一个新词汇;“个人”,则是作为一个外来词被引入中文的话语系统,与古代诗词中的“个人”基本没有任何关系。这说明,中国知识分子在引进西方的individual及现代个人观念时,将之与中国传统有关个人或个体性的理念,做了相当程度的有意组合或无意混同。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密不可分地交织在这一代知识分子的情感与理性之中。从术语、概念及观念的接收和形成过程来看,这必然产生一种全然不同于其源头的新灵感和新思想。

另外一个同样值得重视的情况是,现代意义上的“个人”一词进入中国之前,与之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群”的观念已经领先一步在思想界普遍流传。当西方的individual及现代个人观念进入中国之时,迎面遭遇逐渐白热化的关于“群”的讨论。“个人”与“群”,其地位孰高孰低、其价值孰大孰小,正是衡量中国个人观念之古典与现代的标尺。所以,“个人”与“群”的关系,自此成为中国思想文化界的一个中心话题。或者可以这样说,中国现代个人观念的发生,基本上就是围绕着“个人”与“群”之关系的讨论而展开的。这同时也说明,当西方“个人”话语进入中国之初,就受到了强大的传统文化的规约与塑型。尤其是在中国现代个人观念的起源阶段,这必然会引起西方“个人”话语的中国特色。

西方近代思想启蒙首先并始终关注的是人性的解放和个人的权利,中国近代启蒙运动一开始最关注的便是民族危亡和国家制度问题。国家思想、民族主义和爱国情操是20世纪中国人(不管是上层或下层)思想中最突出的质素。他们在争取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大力倡导国民思想,主要目的是培养适应近代政治制度(包括君主立宪制度和共和国制)的“国民”。这个“国民”尽管也有西方所提倡的各种个人权利,但更强调政治人格和道德修养,更关注国民的觉悟与国家的存亡之间的关系。对民族、国家的忧患意识大大冲淡了终极的个人关怀。因此,西方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首先是发现了个体的“人”和个体的“公民”,而中国清末民初的启蒙思潮则是发现了国家的“国民” 。

“国民”,是一个处于“人”与“个人”之间的话语表达,它成为中国现代个人观念起源的基本命题,也是中国现代个人观念发生过程中不可跨越的阶段。

“五四”前后,人们开始旗帜鲜明地提出以“个人”为价值之源,公开宣扬个人本位。由此,揭开了“个人”和“个人观念”以现代性的姿态在现代中国出场的大幕。五四新文化运动中,个人观念的变革由于知识精英的进一步推动,不仅逐步扩大了社会影响,而且其形态和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化。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个性解放思潮渐涨渐高,“个性”、“自我”等在“五四”前后一度成为时代的流行词汇;另一方面,明确提出了个人本位,个人主义在“五四”前后一度成为主流的思想倾向。简单地说,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启蒙作用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告诉人们:个人是独立的存在,独立的自我最有力量(参见李泽厚、刘再复《个人主义在中国的浮沉》,《告别革命——回望二十世纪中国》第160页)。胡适在《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一文中指出:“无疑的,民国六、七年北京大学所提倡的新运动,无论形式上如何五花八门,意义上只是思想的解放和个人的解放。……我们在当时提倡的思想,当然最显出个人主义的色彩。”

新文化运动中最有影响的发言人,包括陈独秀、李大钊、胡适、周作人、鲁迅等等,都无一例外地表达了关于“个人”的看法。《新青年》、《新潮》、《少年中国》等五四时期的重要刊物,都展开了关于“个人”的讨论。新知识分子正式打出“堂堂正正以个人主义为前提”的旗帜,拉开对“个人”的再发现运动,在中国思想史上掀起一阵飓风。这一次“个人”的再发现运动,使得现代个人观念在中国确立。它为了将“个人”凸现出来,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努力。第一,将“个人”从家族、国家、社会等群体关系中分离出来。五四新文化运动提倡个人主义、个性主义,是以自身的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为前提,不以国家、民族、社会、家族为前提和目的。第二,扩大“个人”的指称范围。近代以来,“个人”虽然逐渐浮出意识地表,但它指称的范围却在有意无意之中被框定于一个特定的群体。首先是精英,也就是“人才”,获得自身的个性内涵。然后是男性,也就是“国民”,获得独立的人格意识。直到新文化运动发生,妇女最终也被纳入“个人”的范围,得到普遍的关注和承认。第三,为“个人”注入新的内涵。个性独立、自我实现和个人本位,成为“五四”前后个人观念的核心要素。

从强调人的尊严和自立、自主,到主张个人之自由、平等,再到推崇个性独立、自我实现和个人本位,现代个人观念的确立在“五四”前后成为事实。

从“天”到“人”、从“人”到“国民”,再到“个人”,与中国漫长的思想文化史相比,现代个人观念的出场真像一个短暂而苍凉的手势。随着“五四”高潮期的过去以及《新青年》同仁的分化,个性解放和个人本位的呼声在一瞬间就被集体主义所淹没。即使还有人坚守“个人”的立场,但都陷入了无可奈何的困境。而当后人回顾“五四”时,更多人会想到民主、科学甚至爱国,很少人把“个人”的凸显作为五四时期的主旋律,直到近年来这种局面才开始有所改变。胡适曾把中国现代思想划分为两个时期:“(一)维多利亚思想时代,从梁任公到新青年,多是侧重个人的解放。(二)集团主义(Collectivism)时代,一九二三年以后,无论为民族主义运动,或共产革命运动,皆属于这个反个人主义的倾向。”(胡适《日记·1933年12月22日》,《胡适全集》第32卷第244页)这表明,“五四”高潮之后“个人”的追寻虽然未曾止步,但主流话语很快趋向于构造一个新的“天”。这个“天”,它可以有不同的所指,如民族、国家、阶级、大众、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等等;这个“天”,它又有着单一的能指,它作为新的框架结构,在不断被充填的过程中始终保持“天主人从”的基本模式。因此可以说,我们始终未能挣脱“天”的束缚,未能真正走近“个人”。

从新时期开始,特别是当下,随着社会、思想、文化、文学等领域开放性和多元性格局的形成和发展,现代个人观念及其相关价值重构再次得到彰显。无论是思想文化界自由主义的出场,经济领域里市场化、私营制的改革,还是文学创作中个人化写作、身体写作的流行,都是一种反集体化、反普遍性的姿态,都是为了将人还原为“人”并进而还原为“个人”。如林白在《记忆与个人化写作》中说:“个人化写作建立在个人体验与个人记忆的基础上,通过个人化的写作,将包括被集体叙事视为禁忌的个人经历从受到压抑的记忆中释放出来,我看到它们来回飞翔,它们的身影在民族、国家、政治的集体话语中显得边缘而陌生,正是这种陌生确立了它的独特性。……个人化写作是一种真正生命的涌动,是个人的感性与理性、记忆与想象、心灵与身体的飞翔与跳跃,在这种飞翔中,真正的、本质的人获得前所未有的解放。”(林白《林白散文》,第104页)因此也可以说,我们始终未曾放弃对“个人”的追求,未曾真正走出“个人”。

当然,笔者无意于构筑一个新的“个人”的神话,用它去解释、容纳、规范一切,最终变成一条“通往奴役之路”。因为这与“个人”的初衷都是相违背的。“个人”,是要把习惯和成规的羁绊都打破,自成一统,自成中心,相互成为鲜明对照的人。对“个人”来说,任何凌驾于“个人”之上的权威,都会构成对“个人”的威胁和压制。因此,“个人”也不能成为“个人”之上的一种秩序。为此需要时时刻刻警惕着这一可能出现的矛盾和背离,谨守“个人”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笔者所要做的和希望达到的目的,是将“个人”从长期被遮蔽的状态中剥离出来,赋予其独立的意义和价值,使其成为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的核心范畴之一。它与其他的范畴之间,是一种“相在”的关系。它们相互生成、互相表征,共同参与到对中国文化、文学的解释之中。(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后)

(责任编辑 萧 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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