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不要再忽悠人民群众了!

2008-10-14 作者: 爱德布克 原文 #智识 的其它文章

请不要再忽悠人民群众了!

今天,也就是10月14日,新闻媒体上公布了这个时间标记为10月10日(也就是上周五)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全面清理检查市场乳制品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明发[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杜绝问题产品的危害,经研究,决定对所有乳制品立即开展全面彻底清理检查。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在2008年9月14日以前生产的,或未经批批检验三聚氰胺的乳制品,包括婴幼儿配方奶粉、普通奶粉和其他配方奶粉、液态奶,必须全部按照卫生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2008年第25号)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以下简称“限量值”),依据《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国家标准(GB/T22388-2008)的适用方法,进行清理检查和批批检验。上述产品已进入市场销售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要全部进行清理检查和批批检验。

二、清理检查的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乳制品生产企业要立即对厂内库存和进入流通环节销售和待销的上述范围内的乳制品开展清理检查,进行三聚氰胺批批检验。各超市、商店、城镇和农村零售摊点等销售者,对清理检查范围内的各种乳制品,必须立即全部下架,停止销售,就地封存,由生产企业进行清理和批批检验。

(二)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检验,生产企业必须送省级质检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凡检出三聚氰胺不符合限量值的,企业必须立即向质检、工业主管、商务、卫生、工商、食药等部门报告。

(三)对其他乳制品的检验,生产企业可委托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的检验机构,也可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企业具备自检能力的,也可自行检验。对检出三聚氰胺不符合限量值的,企业必须立即向质检、工业主管、商务、卫生、工商、食药等部门报告。

(四)乳制品生产企业要将清理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检和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产品销售地省级商务和工商部门。报送信息项目要求及格式详见附件。

(五)乳制品经检验三聚氰胺含量符合限量值规定的,由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加贴“经检验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的标识(绿色,直径不小于2厘米),可以出厂、销售。2008年9月14日以后生产的已经过批批检验三聚氰胺含量符合限量值的乳制品,不加贴以上标识。对检出不符合限量值的产品,要立即召回、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出厂、销售。

(六)乳制品销售者销售9月14日以前生产的产品,应索要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并验明“经检验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的标识。

三、清理检查的实施

各级工业主管、商务、卫生、工商、质检、食药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监督企业认真落实清理检查的措施。各级商务、卫生、工商、质检、食药等部门要对加贴“经检验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标识的乳制品,依法组织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查,发现企业弄虚作假或产品三聚氰胺含量不符合限量值的,应立即依法责令企业停止该类产品的生产、销售,予以曝光,并依法从重进行处理。

各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及时通报工作信息,确保清理检查工作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杜绝问题乳制品的危害。

质检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即使抛开这个通知的模糊和漏洞以及能执行到什么程度这些问题都不说(这一下就抛开了多少健康甚至生命啊),在御用媒体和无耻企业为粉饰丑闻忽悠了这么多天之后,到了今天,10月14日,居然又发布通知,要求清查“9月14日以前生产的,或(9月14日以以后生产但)未经批批检验三聚氰胺的乳制品”,你看政府是多么“紧急”啊,多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放在心上呀!

要忍住愤怒,不骂人,有时候真的挺难。

结论是:中国人不适合喝牛奶。朋友们,咱们好自为之吧。

附相关报道: 《6部门紧急通知9月14日前国产奶粉液态奶全下架》 ,类似标题的报道是 大量的 ,但请注意这样的表述是误导人的。

1 Comment

  1. sunjinge · 2008-10-14 Reply

    作为一个质检行业人员,我觉得这个限量值规定令人羞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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