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定义公有制

2009-02-15 作者: 徐 建 原文 #炎黄春秋 的其它文章

[ 2009年第2期 重新定义公有制·徐 建 ]

纵观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史,每次改革开放的高潮到来之前都是以思想解放为先导。八十年代初期,第一次思想解放的标志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争论;九十年代的第二次思想解放的标志是“社”与“资”的争论;如今第三次思想解放的标志是什么呢?我认为,应该是“公”与“私”的争论。因为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公”与“私”的矛盾日显突出,传统观念认为: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有人担心私有制的发展会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私有经济扩张造成公有资产的萎缩。有人虽然承认私有经济已成为中国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力量,但又不愿赋予其应有的名分和平等的地位,因此,《宪法》在对我国现阶段公有制性质的表述上,用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这个概念。实践证明,“非公经济”这一概念非常值得商榷。

一、不利于划分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范围

从逻辑学的角度,内涵要十分清楚,外延才能界定。所谓公有制,其内涵至今没有一个科学定义,认识模糊混乱。传统理论一般是将国有、集体所有列入公有制范围,但何为国有则说法不一,有人说,县以上政府开办的企业就为国有企业,乡镇政府开办的就不属国有;有人认为:国有资本占绝对控股权的就是国有企业,在上市公司中国有资本占相对控股权就算国有企业。至于何为集体企业,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为集体与团体、集体与合伙在现实中实在难以区别,实践中,集体企业也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如果公有制经济的内涵无法科学界定,那么非公有制经济的外延范围就无法划分。然而,这种划分界定在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往往又是必须的,因为一个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将直接决定其社会法律地位以及政府所给予的不同政策支持和优惠。

二、不利于调动非公有制企业的积极性

将我国所有制分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本意是,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以其它所有制经济为辅助,共同组成社会主义所有制体系。但在客观上,容易形成公有制企业高人一等,享有特权和优惠,而非公有制企业却寄人篱下,在市场准入、融资渠道、政府监管等方面,都无法与公有制企业同日而语,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非公有制企业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虽然政府已认识到这个问题,国务院出台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此情况有所缓解,但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全社会对非公有企业的偏见,严重挫伤非公有制企业所有人和投资者的积极性。该《意见》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其原因之一就是《意见》本身就没有何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定论,也就无从谈起何人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了。

三、不利于对非公有制资产的法律保护

划分不同的所有制,归根结底是政府根据其不同的施政纲领、价值取向和公共利益,给予不同的法律保护。现代社会政府的首要任务是营造让各行各业进行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除国防外交和公共利益需要外,政府一般不应经营企业,法律也不应根据企业所有制即股东身份的不同,给予不同的保护。法律面前应人人平等,这是普世价值观。这里的“人”,既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无论是决定财产权利的民商法,还是剥夺人身权利的刑法,都应当如此。然而,目前法律却区分所有制的不同,给予明显不同的保护。如同样一个人,非法取得同样一笔财产,如果被害单位是公有制企业,则定为贪污罪,最高刑为死刑;如果被害单位是非公有制企业,则定为侵占财产罪,最高刑只有十五年。这种不平等的歧视待遇,显然不利于对非公有制资产的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所有制是指人们对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占有关系,决定所有制形式的标准取决于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主体范围。令许多社会经济学家深感费解的我国所有制的表现形式,其实很简单,这就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流传的俗语:“一人为私,二人为公。”此语简洁质朴地道出了所有制的本质形式。

所谓“一人为私”,是指个人是所有制最基本的单位,一个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属于私有制性质。

所谓“二人为公”,是指两个人以上的主体间通过合作、合并、联合、联营等形式,对物实行的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统称为公有制。如夫妻二人对家庭财产的共同共有;公司股东按股份比例对公司权益的按份共有;国有资产为全社会所共有,或区分所有(如物权法中所有权与他物权之分)等等。为何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是规定保护私有制而不是保护公有制,其原因之一是因为私有制的范围讲的清楚且是所有制的基础。由私有制的组合、联合、并购演变出形形色色、千变万化的所有制,如中央、省、市、机关、团体、单位、公司等的不同所有制,如果要统一称呼都应为公有制。由此可见,所谓公有制,不过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组合形态,而不是一种独立的与私有制无关的所有制。

一个人的财产,自己说了算;两个人的财产,如何使用,必须商量着办。照上,更多人的财产,如何使用也只能共同协商,这实际上就是民主。由此可见,公有财产与经济民主天然相连,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言,民主也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样划分所有制的好处是:

1、正确划分不同所有制的范围。由于作为私人的个体对生产资料或劳动产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易于划分,如个人的存款、房屋、汽车等私有制的内涵十分清楚,除了私有制以外全是公有制,因此,作为外延的公有制也就容易界定划分了。

2、非公有制经济的大部分都应属公有制范畴。除了个体户和独自公司以外,只要两个人以上拥有的公司企业、团体组织,不管是国有还是民营,不管乡镇企业还是上市公司,都属于公有制的范畴,应享受同等的政策优惠和法律保护,从而使人们从理论上和观念上彻底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以及对所谓公有资产流失的恐惧。

3、扩大了公有制的范围,真正实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到现实的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伟大实践,都是为了一个人类大同、天下为公的共产主义理想,这个理想实践的步骤应该是逐渐的扩大公有制范围,最后消灭私有制,而不是逐步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缩小公有制经济。

因此,现阶段,倡导“一人为私,二人为公”的理念,将非公有制经济中除私有制以外的部分,全部纳入公有制的范围,重塑公有制界域,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也应该是思想解放的前哨,深圳不仅要出经济、政治改革成果,也要出思想解放成果。对“公”与“私”重新认识和界定,或许由此引发的大讨论,可能成为第三次改革开放浪潮中思想解放先行的又一个标志。

(作者系深圳律师)

(责任编辑 吴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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