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普世价值”
[ 2009年第4期 也谈“普世价值”· 许良英 ]
(一)争论从何而来?
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后,《南方周末》于5月22日发表题为《汶川震痛,痛出一个新中国》的文章,提出:“以国民的生命危机为国家的最高危机,以国民的生命尊严为国家的最高尊严,以整个国家的力量去拯救一个一个具体的生命、一个一个普通国民的生命。国家正以这样切实的行动,向自己的人民,向全世界兑现自己对于普世价值的承诺。”
想不到10天后招来了司马南的攻击,他以“党性原则”的名义,指责《南方周末》在为西方霸权“裸体冲锋”。
接着,6月16日《北京日报》刊出甄言的理论性长文《关于“普世价值”的几个认识问题》,声称:“普世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不能把西方的价值观等同于普世价值”。此文被《人民日报》转载,足以表明它是代表掌控意识形态的官员的观点。
新加坡国立大学教授郑永年也来给普世价值泼冷水,在7月11日《国际先驱导报》上发表《不要以“乌托邦”心态看待普世价值》,声称“西方无权认定普世价值”;“西方在承认普世价值存在的同时,也想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推行这种所谓的‘普世价值’,就应该值得警惕了。”
以上这些否定普世价值的言论立即遭到鄢烈山、邵建、斯文汉等人的反驳,在网上和报刊上出现了双方争论的热潮。可惜我因视力极差,不会用电脑和上网,订阅的日报也只有《参考消息》一种,实在是孤陋寡闻。幸亏有位热心的朋友从网上下载了55篇文章,汇编成册供我阅读,对这次争论才有所了解。在这次争论中,对普世价值持否定态度的只有屈指可数的几家,大多数是为普世价值辩护的,这是一个十分可喜的现象,它充分地表现了当今人民的觉醒。
(二)对“价值”概念的误解
这次争论中出现了一个出人意外的现象,这就是争论双方对“价值”这一基本概念几乎都存在同样的误解。
例如理论架式十足的甄言的文章(刊于《北京日报》和《人民日报》)说:“所谓价值,是客体与一定主体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作用、效果的特定质态。”这也就是《辞海》中所说的“事物的用途或积极作用”。事物的效用究竟与普世价值的“价值”有何相干?作者只能用一些令人难以理解的说词硬把两者拉扯在一起。
一年前(2007年8月30日)《南方周末》上唐逸的理论考证文章《什么是普世价值》也存在这个问题,实在令人遗憾。
事实上,这两者毫不相干,只要查一下英文词典就明白了。在英文中“value”这个词的涵义,除了通常所说的事物的效用(如商品的价值)以外,还有一个完全不同的涵义(通常都用复数vauees):社会伦理道德准则(standards)。正像英文“right”在不同场合可以有完全不同的涵义,如:右,正确,正当,权利。几种意义都是常见的,决不可混为一谈。
这个问题我是1962年——1964年间编译《爱因斯坦文集》时第一次碰到的。爱因斯坦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的1939年写了一篇《我的世界观》的续篇《恶运的十年》,提到“道德标准、志向和习俗的道理……是一切文明人类所共有的不可侵犯的遗产”;又提到“关系到人类的目的和价值的安全感。”这里见到的“价值”,我感到陌生,不理解。查了词典,原来就是前面所说的“道德标准”。为了便于读者理解,在译文后我加了一条脚注:“这里的‘价值’(values)是指社会准则和道德标准。”这篇译文编在《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直至1979年才出版。这大概是最早把价值理解为道德标准的中文文献。可惜我国一般人文学者对作为科学家的爱因斯坦敬而远之,没有兴趣去阅读他的著作。
(三)从价值到普世价值
人类在物质生活上求得温饱的同时,精神生活上的理想有三;真,善,美。求真就是要获得知识,从事科学探索。古代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说过:“求知是人类的本性。”善是指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合理和谐的社会结构,表现为道德、宗教和社会政治理想。美属于文学、艺术方面的活动。
在人类文明进程中,逐渐形成人人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难则,如:“人不可说谎”。否则,人与人之间不能互信,社会必将瓦解。这种衡量行为善恶的准则就是“价值”。所谓“价值取向”,是指对道德准则的认可和遵守。在求知和科学探索过程中,要尽可能摆脱观察主体(人)对观察对象(客体)的影响,使所求得的知识尽可能符合客观实在。因此,在科学领域中,所使用的判断准则是真假,而不涉及人际关系的准则善恶,即不涉及作为道德准则的“价值”。因此,我们可以说科学是价值中立的(“neutral”或“valuefree”)。
由于价值就是人类社会的道德伦理准则,不同的人类社群可能产生不同价值。例如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汉唐以来的中国所实行的“三纲六纪”,规定君对臣民,父对子女,夫对妻,都有绝对的统治权,包括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同时规定“男女授受不亲”,即男女之间不可随意交往。这些人伦之间的道德准则,在古代希腊雅典城邦就不存在,因此这些准则(价值)是中国封建时期所特有的。
但是,作为人,人类有区别于禽兽的共同特性,即所谓“人性”。在人与人交往中,要求不许说谎(即诚信),是任何不自取毁灭的族群都必须遵守的,因此,这类价值(道德准则)就具有普遍性或普世性,可称之为普适的或普世的(universal)价值。在中国古代传统中,有许多至今仍为人所称颂的箴言,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将心比心”;“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国家兴亡,匹夫有责”,都可归于普世价值。
在整个人类文明史中,对创建普世价值贡献最大的是:以雅典城邦为代表的古代希腊,以及文艺复兴以来产生现代文明的欧洲。
2500年前,雅典建立了历时256年的民主制,政权掌握在全体公民手中,国家政策由定期举行的公民大会决定;任用公职人员的标准是才能而不是出身门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人生活自由,独立自主,不受他人干预;公共生活以法律为准绳。认为“人是政治动物”的亚里士多德指出:“民主政体的精神是自由”。他又指出,自由并不是人人可以为所欲为,而必须与法治相结合。他强烈谴责人治,认为“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显然,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是普遍人性的体现,自然也属于普世价值。
经历了一千年中世纪神权专制统治之后,欧洲人挣脱了长期愚昧的思想禁锢,开展以恢复希腊人文精神的“文艺复兴运动”,意识到了人——首先是个人——的价值(是普遍意义上的价值,Worth,并非作为道德标准的价值)和人的尊严,不仅恢复了希腊人对人性的理解,还进一步形成人权概念,确认人人都有为维护生命和自由的不可侵犯的天赋权利。以人权概念为基础,形成现代民主理论,造就了现代人类文明,丰富并普及了普世价值。
(四)反普世价值和反西化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政府被迫结束闭关锁国政策,开始考虑学习西方文明问题,搞了所谓“洋务运动”。洋务派领袖李鸿章于1864年声称:“中国文武制度,事事远出西人之上,独火器万不能及。”企图用西方的“坚船利炮”保住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即所谓“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五四”时期,陈独秀于1915年和1919年先后振臂高呼以人权、民主和科学拯救中国。他充分认识到人权、民主这两个普世价值的伟大意义。遗憾的是,他后来走了一段弯路。
1977年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思想启蒙得以重新启动,但进展十分艰难,一面要遭受“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清除精神污染”的打压,另一面又要受到来自民间噪声的干扰。例如80年代以编《走向未来》丛书在青年知识分子中间有一定影响的金观涛,他于1988年秋发表了两个耸人听闻的论点:一是,“民主是朦胧的理想、我们不知道它是什么,只知道它不是什么。”二是,20世纪有两大遗产,其一是“西方中心论的破产”。1989年元旦他来看我,我向他指出这两个论点都是错误的。民主概念从2500年前的希腊开始就一直很清楚,大概你自己没有花工夫读这方面的书,才觉得朦胧。他倒坦率承认了。至于“西方中心论”,我指出,当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在奋力实现现代化,而现代化实质上就是西方化。因此,作为现代文明中心的西方,“西方中心论”不仅没有“破产”,反而影响日益扩展。他辩解说,他说的是指政治方面。我指出这是诡辩,因为在政治上,从古至今,世界上从未出现过一个唯一的政治中心。
为了反对普世价值,有人拿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来做挡箭牌。1997年10月,《华盛顿邮报》记者给我来电话,说他刚采访过一位即将访美的人物,访谈中有这样一段话:“爱因斯坦先生在自然科学领域中所作出的相对论,我相信也可用于政治领域。民主和人权也是相对的概念,而不是绝对的和普遍的。”记者知道我是研究爱因斯坦的,要我对此作一评论。我指出上述论点犯了双重错误。首先,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并不是说什么都是相对的。作为它的逻辑基础“相对性原理”是说:自然规律对于不同的运动状态都是一样的,也就是不变的,绝对的。因此,相对论实际上是绝对论,它揭示了自然规律不因运动状态的变化而变化的绝对性。至于民主、人权概念,是人际关系中普遍人性的体现,不分民族、阶级,不分东方、西方,都是一样的,因此也是绝对的,普适的。
附带还要说一件事。2007年2月26日温家宝总理在发表《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对外政策》的讲话中,提到:“科学、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这是中国历史上继孙中山之后第一位以国家领导人身份对普世价值的公开肯定,这是值得庆幸的。2008年5月22日《南方周末》的文章《汶川震痛,痛出一个新中国》,正是由此而发:美中不足的是,温总理讲话中有两处在文字上有瑕疵,需要作适当的改动。一是“科学”是价值中立的,不属于价值范畴。二是“法制”应改为“法治”。“法治”(rele oflaw)是与民主、自由、人权互相结合成为一体的概念,是指法律由公民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约束政府:法律至高无上,人人必须遵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只有民主政体才能有法治。至于“法制”或所谓“依法治国”(ruleby-law),在各种专制政权中都存在,统治者通过自己制定的法律来统治人民,并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约束。因此,决不可把“法治”与“法制”混为一谈。
2008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 杨继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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