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思想是顶危险的行为”——李大钊论思想言论自由

2009-08-15 作者: 方 宁 原文 #炎黄春秋 的其它文章

[ 2009年第8期 “禁止思想是顶危险的行为”——李大钊论思想言论自由·方 宁 ]

李大钊从早期的民主主义者逐步转变成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其思想中有一些根本的核心理念却是一以贯之的,即现代的自由民主人权思想。李大钊既同意马克思主义与共产主义的理论,又强调民主自由人权思想,并以自由民主人权等现代人类的普世价值观来看待和理解马克思主义。同时,又将其自由民主思想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上。在诸多的自由权中,李大钊尤重思想言论自由。他强调思想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的根本基础,同时思想言论自由又必需与法治宪政相结合,为思想言论自由提供制度保障。现在看来,其思想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类关系中的完美理想便是自由。”作为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和全人类的普世价值,自由民主是五四前后李大钊、陈独秀、蔡元培以及胡适、鲁迅等新文化运动主将的普遍共识。自由更是李大钊思想的核心理念,在其价值理论体系中处于最高位置。其整个理论体系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都是人的解放与自由。在他看来,“近世之文明,解放之文明也。近世国民之运动,解放之运动也。解放者何?即将多数各个之权利由来为少数专制之向心力所吸收、侵蚀、陵压、束缚者,依离心力以求解脱而伸其个性复其自由之谓也。”

与自由相比较,即使民主人权等重要价值也只具有工具意义,是实现自由的必要工具。在生命与自由的关系上,李大钊表示极为赞同西方人所言“不自由毋宁死”的说法,“夫人莫不恶死而贪生,今为自由故,不惜牺牲其生命以为代价而购求之,是必自由之价值与生命有同一之贵重,甚或远在生命以上……盖自由为人类生存必需之要求,无自由则无生存之价值。”在谈论自杀问题时,李大钊指出自杀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现象,是“智慧的结果”,与社会环境和文明进步有莫大关系,“社会上发生了自杀的现象,总是社会制度有些缺陷。我们对于这自杀的事实,只应从社会制度上寻找他的原因,研究怎么可以补那缺陷,什么壮烈啦,罪恶啦,我们都不能拿来奖励或诽谤人家处决自己生命的举动。”因此,基于对自由的绝对崇尚,李大钊认为人甚至具有自杀的自由。“人在不与他人以迷惑与烦累的范围内,应该有他处分自己生命的自由。以国家的法律去禁止他、惩罚他、许可他、奖励他,都是不对的。”

李大钊将自由看作是人生的最高价值,而这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宪政和法治来保障。李大钊早年曾在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学习政法知识,后又东渡日本留学,入东京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本科学习,系统学习现代政治法律理论,深受近代自由主义民主、宪政观念的影响,有深厚宪政和法学理论素养,并且时时体现出法律人特有的制度思维模式,即站在宪政的高度上,为人的各种自由权利寻求制度性保障。李大钊努力想扭转中国传统的专制观念,不要总想着如何用法律来限制自由,而要改变思路,考虑宪法如何保障不制定限制自由的法律。在其看来,宪法与自由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宪法上之自由,为立宪国民生存必需之要求;无宪法上之自由,则无立宪国民生存之价值。吾人苟欲为幸福之立宪国民,当先求善良之宪法;苟欲求善良之宪法,当先求宪法之能保障充分之自由。自有英之‘大宪章法’之人权宣言为近世人类自由之保证书,各国宪法莫不宗为泰斗,如身体自由、财产自由、家宅自由、书信秘密自由、出版自由、教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信仰自由诸荦荦大端,皆以明文规定于其中。”宪政是民主与法治的结合,其成立的基础在于追求和保障自由。同时,李大钊并不是绝对的自由主义者,他的自由观是和秩序紧密相连的,不能要无自由的秩序,也没有无秩序的自由。在李大钊看来,自由与秩序根本是并行不悖的。“真正合理的个人主义,没有不顾社会秩序的;真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没有不顾个人自由的。……我们所要求的自由,是秩序中的自由;我们所顾全的秩序,是自由间的秩序。只有从秩序中得来的是自由,只有在自由上建设的是秩序。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原是不可分的东西。”

李大钊的自由思想具有深刻的实践性。他强调自由必须胜利,胜利则是为了实现自由,而自由与胜利的获得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实现自由与胜利的过程中,还必须付出艰辛的努力和巨大的代价。在《自由与胜利》一文中,李大钊指出:“夫人莫不欲得自由,而离于胜利则无自由;人亦莫不欲获胜利,而离于自由则无胜利。……离于自由之胜利,乃为牛马之胜利,奴隶之胜利,其得之也,不惟不足以蒙其福益,且以增长其主上之恣暴,故胜利之结果等于零度。……自吾人言之,自由与胜利,无论为一国家,为全世界,皆宣爱之,惜之,宝重之,而求所以获之。顾自由与胜利,非能不劳而获自致于吾人之前者,人苟真欲得而享之,则不能不出相当之努力。”他甚至还提出过“宪法者自由之保证书,而须以国民之血钤印,始生效力者也。”

民主自由社会的获得,必须要以自由为根基的新道德为基础,人格的解放与自由是创造新社会新生活的基础。正如胡适所言,“我们不能不深信:一个新社会、新国家,总是一些爱自由爱真理的人造成的,决不是一班奴才造成的。”李大钊也很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他所追求的理想人格其实就是以个性解放为基础、以独立自由为特征的人格。因此,在他看来,“立宪国民之仪度,当以自由、博爱、平等为持身接物之信条。此等信条人人既深,则其气质之慈祥恺悌、中正和平,必能相为感召,以成循礼守法之风习。”自由平等博爱是他道德理念的基本精神,是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力量源泉和精神支柱。

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李大钊转向对马克思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学说的大力引介,先后发表《法俄革命之比较观》、《庶民的胜利》、《Bolshevism的胜利》、《新纪元》等重要文章和演说。1919年李大钊又在《新青年》上发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这样系统介绍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长文,逐步成长为一名马克思主义者。但李大钊的自由民主思想并不因为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学说而消除,相反,马克思主义正是他实现自由民主理想的重要工具。

在李大钊看来,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自由不但毫无矛盾,而且还是相得益彰的,社会主义就是要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民主与自由。正是在自由民主这个基础上,李大钊开始接受与传播马克思主义思想,并逐步成长为马克思主义者的。马克思早就说过:“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现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他还强调:“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而已。”在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上,马克思明确表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恩还强调他们所设想的理想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与人的自由本质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那将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并且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可见,马克思主义本就是追求人的自由与解放的,专制与极权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

李大钊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概念的理解就是将自由、平等、博爱等价值理念看作其思想内涵,同时,对阶级竞争和社会革命的理解也被其自觉地限定在宪政的制度框架之内。李大钊认为:“现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底下,哪里有劳动者的自由,只有少数的资本家的自由,高楼、大厦、汽车、马车全为他们所占据,我们如牛马的劳苦终身,而衣食住反得不着适当的供养。所以我们想得到真的自由,极平等的自由,更该实现那‘社会主义的制度’,而打倒现在的‘资本主义的制度’。”因此,在他看来,只有社会主义才是实现真正自由的必然途径,才能真正确保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社会主义是保护自由、增加自由者,使农工等人均多得自由。”

在社会主义与民主的关系上,李大钊认为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是人道主义的胜利,是平和思想的胜利,是公理的胜利,是自由的胜利,是民主主义的胜利,是社会主义的胜利,是Bolshevism的胜利,是赤旗的胜利,是世界劳工阶级的胜利,是二十世纪新潮流的胜利”。这也就是说,在他看来,社会主义、世界潮流、自由民主等都是一回事。他说,“德谟克拉西(Democra-cy)、伊尔草图克拉西(Ergatocracy)、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在精神上有同一的渊源。”因此,社会主义与民主也是并行不悖的。李大钊一贯反对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同时也反对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所以在谈到民主时,他反对使用“统治”的含义,他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也是如此。1921年李大钊在作题为《由平民政治到工人政治》的演讲中说,“现代德谟克拉西的意义,不是对人的统治,乃是对事物的管理或执行。我们若欲实现德谟克拉西,不必研究怎样可以得着权力,应该研究管理事物的技术。德谟克拉西,无论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都要尊重人的个性。社会主义的精神,亦是如此。从前权势阶级每以他人为手段、为机械而利用之、操纵之,这是人类的大敌,为德谟克拉西及社会主义所不许。社会主义与德谟克拉西有同一的源流……凡此社会上不平等不自由的现象,都为德谟克拉西所反对,亦为社会主义所反对。”

在我国近现代诸多马克思主义者中,李大钊属于既接受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又高举自由民主人权的旗帜,大力宣扬自由民主与人权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他的这种思想甚至比许多五四同仁都显得更加深邃,是极其难能可贵的。

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李大钊接受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他的世界主义思想和进化论观念。五四启蒙知识分子大都深受世界主义的影响,追求自由民主和世界大同的启蒙理想。李大钊正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世界主义者,他说:“我们现在所要求的,是个解放自由的我,和一个人人相爱的世界。介在我与世界中间的家国、阶级、族界,都是进化的阻碍、生活的烦累,应该逐渐废除。”而且“我们要求Democracy,不是单求一没有君主的国体就算了事,必要把那受屈枉的个性,都解放了,把那逞强的势力,都摧除了,把那不正当的制度,都改正了,一步一步的向前奋斗,直到世界大同,才算贯彻了Democracy的真义。”他认为中国属于世界体系的一分子,必须跟着世界历史的进化潮流而运动,而俄国的社会主义革命正是体现了世界潮流的大势所趋。李大钊在《法俄革命之比较观》一文中说道:“法人当日之精神,为爱国的精神,俄人之今日精神,为爱人的精神。前者根于国家主义,后者倾于世界主义;前者恒为战争之泉源,后者足为和平之曙光,此其所异者耳……法兰西之革命,非独法兰西人心变动之表征,实十九世纪全世界人类普遍心理变动之表征。俄罗斯之革命,非独俄罗斯人心变动之显兆,实二十世纪全世界人类普遍心理变动之显兆。”因此,中国要顺应世界潮流的发展,就必须走社会主义的道路。

在诸多自由权中,思想言论自由是最核心也是最基本的内容。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首倡思想言论自由的当属陈独秀。早在1915年《新青年》杂志创刊时,他就提出:“我有口舌,自陈好恶;我有心思,自崇所信;绝不认他人之越俎,亦不应主我而奴他人:盖自认为独立自主之人格以上,一切操行,一切权利,一切信仰,唯有听命各自固有之智能,断无盲从隶属他人之理。”在《旧党的罪恶》一文中他进一步提出:“言论思想自由,是文明进化的第一重要条件。无论新旧何种思想,他自身本没有什么罪恶。但若利用政府权势,来压迫异己的新思潮,这乃是古今中外旧思想家的罪恶,这也就是他们历来失败的根原。”与陈独秀相比,李大钊当时的社会影响虽不如他,对思想言论自由的论述也相对较晚,但他对思想言论自由的认识、理解和倡导,却更为深刻和清晰,理论性和实践性也更强。

对思想言论自由的争取和维护,是李大钊一生奋斗的核心内容。他一贯主张学术独立、思想言论自由,在他那里,思想言论自由根本不是宣传口号,而是需要进行理性思考的重大问题。李大钊早期思想深受英国古典自由主义巨擘密尔(旧译穆勒)的影响,认为人类自由之最根本方面就是思想言论自由,思想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的根基和源泉。而且他没有只停留在空洞的理论宣传与介绍上,而是密切注意、结合当时中国具体的立宪活动与政治法律实践,并强调思想言论自由的保障必需要与法律制度相结合,要一定的制度形式固定下来。

1916年,李大钊发表《宪法与思想自由》一文,即强调:“欲畅舒国民之自由,不当仅持现存之量以求宪法之保障,并当举其可能性之全量以求宪法保障其渊源也。其渊源维何?即思想自由是已……故吾人对于今兹制定之宪法,其他皆有商榷之余地,独于思想自由之保障,则为绝对的主张。”鉴于思想自由的根本性、绝对性,李大钊强烈反对当时北洋政府《天坛草案》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的内容,认为这是思想专制的表现。他说:“孔子者,历代帝王专制之护符也。宪法者,现代国民自由之证券也。专制不能容于自由,即孔子不当存于宪法。今以专制护符之孔子,入于自由证券之宪法,则其宪法将为萌芽专制之宪法,非为孕育自由之宪法也;将为束制民彝之宪法,非为解放人权之宪法也;将为野心家利用之宪法,非为平民百姓日常享用之宪法也。此专制复活之先声也。”

思想自由作为现代文明的主要标志之一,其思想在人类历史上源远流长,但作为一个具体概念的提出,则是西方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革命的产物。然而现代学术界直到现在对思想自由概念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有广义理解和狭义理解之分。所谓狭义理解,即认为思想自由是一项内在的精神性权利,强调其与言论、出版等外在的表达自由的区别。而广义理解,则更多地强调思想自由与表达自由之间的联系。“原来一个人无论思想什么,只要想在肚里秘而不宣,总没人能禁止他的。限制他的心的活动者,只有他的经验和他的想象力。但这种私自思想的天赋自由是无甚价值的。一个人既有所思,若不许他传之他人,那么,他就要觉得不满足,甚至感到痛苦,而对于他人也无价值可言了。……所以思想自由,从它的任何价值的意义看来,是包含着言论自由的。”李大钊对思想自由就持广义的理解,认为思想自由涵盖了一定的表达自由的内容。他说:“思想自由之主要条目,则有三种:一出版自由,一信仰自由,一教授自由是也。”

思想自由并不是单独存在的,没有言论、出版等表达自由,仅仅存在思想自由也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在李大钊看来,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是密不可分的。他说:“立宪国之有言论,如人身之有血脉也。人身之血脉有所停滞,则其人之精神必呈麻木不仁之象。社会之言论有所阻塞,则其国之政治必呈销沉不进之观。”“人生最高之理想,在求达于真理……余爱自信之言论,余尤爱自由之言论。盖言论而基于自信本于自由者,虽不必合于真理,而与真理为邻……余故以真理之权威,张言论之权威,以言论之自由,示良知之自由,而愿与并世明达共勉之矣。”

李大钊主张思想和言论的绝对自由,反对任何形式对思想和言论的强力压制,强调对各种学术思想和言论均应保持宽容的态度。针对不同的信仰,李大钊始终认为信仰者与反对者各有其自己的自由。在宗教问题上,李大钊虽一贯反对宗教信仰,并极力开展非宗教运动,但他也说:“我们非宗教者,实在是为拥护人人的思想自由,不是为干涉他人的思想自由。因为在其看来,宗教实在是“思想自由的障蔽”。思想言论自由是绝对的,即使是所谓危险的思想也有其言论自由。正如密尔所言:“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的意见;假如我们确信,要窒闭它也仍然是一个罪恶。”因为:“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李大钊也是这样认为的,他对那些以危险为借口压制思想言论自由的做法深恶痛绝。1919年6月,李大钊发表了其探讨思想言论自由的名作《危险思想与言论自由》一文,针对危险思想能不能有言论自由的问题展开详细的阐述,有力地论证了思想言论自由的正当性。他说:“思想本身没有丝毫危险的性质,只有愚暗与虚伪是顶危险的东西,只有禁止思想是顶危险的行为……人生第一要求,就是光明与真实……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都是为保障人生达于光明与真实的境界而设的。无论什么思想言论,只要能够容他的真实没有矫揉造作的尽量发露出来,都是于人生有益,绝无一点害处……禁止思想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思想有超越一切的力量。监狱、刑罚、苦痛、穷困,乃至死杀,思想都能自由去思想他们,超越他们。这些东西,都不能钳制思想,束缚思想,禁止思想。这些东西,在思想中全没有一点价值,没有一点权威。思想是绝对的自由,是不能禁止的自由,禁止思想自由的,断断没有一点的效果。”

90多年后,重温李大钊这些振聋发聩的思想与言论,我们可以得出三点根本启示。首先,自由是人的本性追求,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既要以人的解放与自由为先导,又要以人的最终解放与自由为依归。一切社会存在的合理依据都要以是否促进人的自由为最终的衡量标准。而思想言论自由在现代诸项自由中更具有基础地位,具有根本性和绝对性。其次,思想言论自由不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而是全人类的普世价值,马克思主义深深植根于人性对自由的渴求,强调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更高级的社会形态,不但不排斥民主自由,还要在更高的层面实现它。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都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共产主义者的必然追求。再次,思想言论自由必须与民主宪政相结合,才能得到根本保障,并在现实中得以贯彻实现。法律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就是维护人的自由,自由是法律最高的价值追求,是宪政和法治的基础。同时,自由又只有得到法律的保障,才能在社会现实中真正得到实现。李大钊的思想言论自由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思想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人类思想的宝贵遗产,对我们建设民主法治国家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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