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三人谈
[ 2010年第3期 公民教育三人谈·丁 东 智效民 赵 诚 ]
官员是公民意识教育的重点
丁东
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提出这个问题,在中共历次党代会的政治报告中是第一次。然而三年时间过去了,公民意识教育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整体上仍然处于不作为状态。相反,伤害公民教育的事件时有发生。
在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杨东平先生主持下,由100多名学者和一线中小学教师历时数年,编写了一套8册的公民课教材《新公民读本》,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已经出版的小学四册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在公民道德方面,有仁爱、宽容、感恩、友谊、尚礼、诚信、责任、尊严、合作等主题;在公民价值观方面,包括自由、平等、人权、民主、法治、正义、和平、爱国、追求真理、与自然和谐共处等主题;在公民知识方面,包括国家与政府、民主政治、政党制度、司法公正、社会公共生活、公民的权利与责任等主题;在公民参与技能方面,包括与人沟通、演讲、讨论、组织活动、参与选举、处理纠纷、维护权益、向责任部门或媒体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等主题。我认为,这是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好教材,公民教育的框架,得到了全面的体现。像“政府的职责”、“政府为什么要收税”,“新闻舆论的力量”、“维护公正”、“走近民主”,都是富有现实意义的重大主题,但课本通过孩子容易理解的小故事,做出通俗活泼的讲解,并且配了生动有趣的插图,让人耳目一新。这套教材在一些小学试用期间,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许多有识之士都期待,以这套教材的诞生为契机,让公民教育普遍走进我国中小学校的课堂。某些掌握权力者对教材有不同的看法,这本来并不奇怪。但他们不是善意地提出改进意见,也不和编者进入平等的沟通,而是强令北京大学出版社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必须收回,把这套教材打入冷宫,上百名教育工作的心血付之东流。
建国六十年来,公民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长期处于缺位状态,受到伤害的不只是一代又一代的青少年学生,同时还有各级官员。中国的平民固然需要提高公民意识,官员更需要提高公民意识。自80年代提出干部革命化、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以来,中国官员的学历提高很快,拥有大专以上的文凭是绝大多数,博士、硕士的比例也不小。他们在学校学了专业课、政治课、外语课,但并没有接受公民教育公民意识教育在许多官员那里仍然是个空白。
现在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官员在公开场所的一言一行处于众目睽睽之下。有些官员的雷人言辞,例如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面对采访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提出“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瞬间传遍了世界。也许这位官员是一时失语,但这反映了一个事实,许多官员的内心并不承认主权在民。地方官员无视公民权利的行为,也是接连不断。从贵州彭水诗案、辽宁西丰抓记者案、河南灵宝赴沪抓王帅案,一系列相似的案件,都表明一个共同的问题,大量地方领导人不知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为何物?支配他们执政的,其实还是“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古代牧民思维,还是和“公安六条”一脉相承的专政思维,与现代公民社会的理念格格不入。辽阳市进行公车改革,公长岭区给区委书记和区长每年的车补高达8万元,宏伟区书记和区长的车补也高达7.6万元,是当地职工平均收入的3倍。可见这些官员设计政策根本没有对纳税人的敬畏。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虽然也缺乏公民意识的系统教育,但他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对于公民意识有一种天然的亲和力。而对官员,如果不有意识地进行公民意识教育,权力就会使他们头脑膨胀,做出种种现代公民社会不能接受的蠢事。
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官员进行一次公民意识教育的补课。并且应当排除干扰,尽快在学校教育的课程体系中确立公民教育的应有位置,这样才可能使未来官员的政治素质有一个明显的提高。因为明天的官员必定出自今天的学生。
民国时期的公民教育与党化教育
智效民
公民与臣民,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概念。前者具有人格独立、政治参与、社会责任等特征,乃现代社会的标志;后者具有人格依附、政治陪衬、不负责任等特色,是专制时代的产物。五四运动以后,培养公民还是造就臣民,在某种程度上是通过公民教育或党化教育来实现的。因此,了解一下民国时期的公民教育与党化教育,对于当前的社会转型或有补益。
中国社会“公民”意识的觉醒,可以追溯到甲午战争以后。当时严复就认为,只有智识、力量、道德优秀者,才有实行自治、享受自由的能力。因此教育的目的,应该是培养“民智日开,民力日奋,民德日和”的新人。于是,从戊戌变法到清末新政,办学堂、废科举、兴西学、育人才,就成了浩浩荡荡的时代潮流,并终于迎来推翻专制统治的辛亥革命。
中华民国的成立,标志着公民时代的到来;但是公民社会的形成,还需要广大民众由专制社会的臣民变成现代社会的公民。于是,公民教育自然被提上议事日程。据我所知,清末学堂的修身课虽然已经初步借鉴了先进国家公民教育的内容,但并没有摆脱“忠君、尊孔、奉公、尚武、尚实”的教育宗旨。直到民国成立、蔡元培担任教育总长以后,才在原有的“修身课”内增加了“公民须知”和“中国法制大全”等内容。后来,在山西太原召开的一次全国教育会议上,又正式提出“补定公民教材案”,其中包括编写中小学公民教材等内容。1923年,教育当局终于在“新学制课程标准纲要”中,以公民课代替修身课,这可能是我国第一次将公民课正式纳入中小学课程。与此同时,在民间教育团体和基督教在华教育机构的推动下,全国各地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公民教育运动。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执政的国民党根据“训政”需要,在学校里推行党化教育。1929年4月,当局首先颁布了《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其中有“各级学校之三民主义教育,应与全体课程及课外作业相贯连,……以收笃信力行之效”的规定(参见《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第45页,江苏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随后,有关方面又在《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中公开声明,在大学设立党义课程的目的是:“一、应以阐扬孙中山先生全部遗教及本党政纲、政策及重要宣言为主要任务。二、应以理论事实,证明三民主义为完成国民革命,促进世界大同之唯一的革命原理。三、应依据三民主义,比较批判其他社会主义学说。”此外,大学生还要“一律参加孙总理纪念周及其他革命纪念日,以增进爱护党国之精神。”(同上,第53-54页)同年8月,当局在《中小学课程暂行标准》中要求将公民课与三民主义课合并为党义课,从而取消了公民教育。
把一个人或一种思想神圣化,是现代极权制度的主要特征。它的目的,就是让国民变成不会思考的工具、专制集团的奴隶。面对这种局面,以胡适为代表的自由知识分子采取了坚决抵制的态度。当时胡适正在上海担任中国公学校长,吴健雄、罗尔纲、吴晗都是该校的学生。据罗尔纲回忆,他在中国公学读书时,“进了学校,首先使我痛快的,是不挂国民党旗,星期四上午不做国民党纪念周。”(《师门五年记·胡适琐记》第89页,三联书店1995年版)
后来,胡适还在他主编的《独立评论》上发表许多文章,对党化教育予以深刻的批判。比如著名学者、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负责人任鸿隽就专门撰文分析了公民教育与党化教育的本质区别。他说:
一个理想中有教育的人,在智慧方面,至少的限度,必须对事理有正确圆满的了解,对于行事有独立自信的精神。要养成这样的人格,第一的需要,是智识上的好奇心。有了智识上的好奇心,方能对于各种的问题或事务,加以独立的研究。研究所得的结果,才是我们信仰的根据。这种教育的方法,在党的立场看来,是最危险的。他们的信仰,是早经确定了的;他们的问题,是怎么的拥护这个信仰。因为要拥护信仰,所以不能有自由的讨论与研究;因为不能有自由的讨论与研究,所以不能有智识上的好奇心。这个情形,恰恰与十七世纪初年,欧洲宗教的专制思想相类(似)……
正因为如此,任先生在文章中尖锐地指出:“教育的目的,在一个全人的发展,党的目的,则在信徒的造成。教育是以人为本位的,党是以组织为本位的。”因此“有了‘党化’,必定是没了‘教育’;反过来说,要有‘教育’,必定要除去‘党化’。”
由于遭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对,当局又很快恢复了公民课。1999年,李慎之在《修改宪法与公民教育》一文中说:“三十年代我还在读初中的时候,整整三年都学过一门公民课,用的是民营的商务印书馆编的课本。虽然份量不大,但是相当扼要而明确地教给了我们什么是国家(或政府)的权力与责任,什么是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什么叫公民,他与中国人历来说的老百姓有什么区别。”此外,他在去延安之前,还在学校里教过公民课程。这对他影响很大,可见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公民教育不但有相当大的空间,而且效果也不错。
公民教育与党化教育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教育理念。国民党搞党化教育,显然是从苏联共产党那里学来的;所幸的是,当时还给社会留下公民教育的空间。不幸的是,自从中国实行“一边倒”的基本国策之后,公民教育就在中国销声匿迹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走出缺位状态。
公民教育需要实践
赵诚
我认为公民教育不仅是个理念的问题,更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在这方面,雅典的城邦制度堪称模范。当时社会上出现两极分化,有创意的政治家梭伦开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此基础上,经过克里斯梯尼和伯里克里的努力,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雅典建立了以直接民主为特色的政治体制,从而进入了公民社会。因为理性有趋向真理的本能,所以公民社会相信公民的理性。雅典让公民对公共事物发表意见,进行讨论,重大的决策由全体公民表决,执政官由公民选出,司法审判由公民抽签选出的陪审员进行判决,都是基于这样的理念。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理念完全是通过实践体现出来的。也就是说,雅典的公民教育就是在这种信任公民理性和判断力的基础上践行出来的。
所谓公民教育,应该落实在政治实践上,而不是局限在学校里,停留在口头和文件上。假如没有实践公民权利的条件,单靠学校教育是不可能培养出成熟公民的。因此,执政者在注重公民教育的时候,不仅要在课本上体现公民教育的内容,同时也要让社会成为一个公民教育的大课堂,让大家在实践中学习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借用毛泽东的说法,就是在游泳中学会游泳。
公民社会是一个自治及相互帮助救助的社会,公民不仅是国家的主人,是也是社会的主人。公民社会公共权力的发生,是要靠公民自己选出受委托人来执行。而且在受委托治理的全过程,始终受到公民的监督。近代以来,从尼德兰、到英国、美国、法国等都开始建立代议制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允许公民自己组织社团,自办教育、自办报纸等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公民在这些自治团体中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充分学习和履行公民的生活。这种训练使他们在国家的公共生活中能有理性的见解。马克思当年留居英国时很喜欢去海德公园,在那里听形形色色的言论。可见真正公民社会的成熟就是在公民运用自己理性的灵光进行思考、进行讨论,进行实践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所以公民教育既需要课堂的理念教育,也需要社会的实践教育。
早在一百多年前,著名思想家郑观应就提出了社会教育的思想。在这方面,他提出以下三点看法:第一,西方国家的报纸让国民了解天下事,就各种问题在报纸公开讨论,也是对国民的教育。第二,新闻媒体是人民表达意见的最重要的场所,同时也是人民终身受教育的地方。第三,不让人民办报议政,国家的政治就不可能除弊兴利。因此他在《盛世危言》中回顾了历史的教训之后说:欲通民情者,“莫如广设日报矣。”
总之,公民教育不只是一种课堂学习,更重要的是要在实践中学习。近些年,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公民意识开始觉醒,并付诸社会实践。NGO组织的发育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然而,中国现在的法律环境,对公民组成NGO,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有难以逾越的障碍。按照现行的社团登记规定,在民政部门注册为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的非营利组织,都必须找到一个托管的主管单位。找不到主管单位就不予登记。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实际上已有300万家,但只有40万家经民政部门合法登记。这种现象,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正常。绝大多数的NGO在民政登记无门,只好在非法状态下生存,或为了合法生存,被迫选择工商注册,以“公司”的面貌出现。许志永博士等人的公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于 2005年通过工商注册而成立的。外部是公司,内部是NGO,这两套模式给公益组织带来很多尴尬。NGO业内普遍认为,税务局对公盟的处罚是错误的,因为它们接收的是项目捐赠款,不是营业收入,不需要缴税。但按照现行税法,一旦是以工商注册的企业,任何捐赠都将被视为企业的收入。有关部门以罚款和查抄等强硬方式,对待公盟这样热心公益事业,追求社会正义的NGO,严重伤害了青年一代关怀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影响很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年了。如今的中国,在经济基础和人心所向上,已经具备了走向公民社会的物质条件和心理基础。及时修改不利于公民社会发育的政策法规,让下位法符合宪法,让中国公民真正行使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已经是一个不能回避和拖延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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