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私有制是扬弃而不是消灭

2010-04-15 作者: 张殿清 原文 #炎黄春秋 的其它文章

[ 2010年第4期 对私有制是扬弃而不是消灭 张殿清 ]

中文版《共产党宣言》里有这样一句话:“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65页。)这句话成了我们改革以前消灭私有经济的理论根据。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意不是这样的,是中文版将它的翻译错了。在《共产党宣言》德文原版中所用的不是“消灭”而是“扬弃”。

我并不懂德文,而我对它又是如何知道的呢?那是在2000年12月22日,我去看望胡德平同志。他说:“最近,俄罗斯《真理报》政治理论部主任鲍里斯·斯拉温先生发表一篇文章。他说,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那个关于‘消灭私有制’的问题,在德文原版中所用的不是‘消灭’而是‘扬弃’。请你明天到中央编译局去找一下殷叙彝研究员,请他帮助查一下在德文原版中这句话到底是怎么写的?”

然后,胡德平就用电话同他联系好。第二天一上班,我就去找了殷先生。因为殷先生已经知道了我的来意,因此他一见到我,就很快地将德文版的《共产党宣言》拿给我看。他说:“你看,马克思在这里用的不是Abschaffung(消灭),而是Aufhebung(扬弃)!”然后,我就将有关段落复印后,拿回去给德平看。当他看后又经过我的解释而显得非常兴奋,就说:“这很重要,非常重要!我们一定要写篇文章并公开发表!”当文章写好后,他说:因为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而且也牵涉到我国在建国后的重大实践问题,因此这就应向中宣部请示一下。但是,中宣部经过研究后给予的答复就是:目前,你们的这一文章还不宜公开发表,只能在内部的有关刊物上发表。这样,胡德平也就只好选了某个内部刊物发表了。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其它著作也证明,他们二人对于私有制的立场和态度,始终都不是“消灭”而是“扬弃”。

首先让我们看一看在《共产党宣言》发表之前,他们在这一问题上的有关的论述。

1844年,马克思在《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写道:“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私有制的产生有着“历史必然性”,“从现实的发展进程中必然产生出资本家对土地所有者的胜利,即发达的私有财产对不发达的、不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胜利”;“资本必然要在它的世界发展过程中达到它的抽象的即纯粹的表现”,它必然要发展到“全部私有财产关系的顶点、最高阶段”。(《马恩全集》,42—120,121。110,106)

1845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写道:“的确,私有制在自己的经济运动中自己把自己推向灭亡。”(同上,2—44)

1846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这样地写道:“到现在为止我们都是以生产工具为出发点,这里已经表明了在工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必然会产生私有制”;“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这种交往形式在私有财产成为新出现的生产力的桎梏以前是不会消灭的,并且是直接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同上,3—74,25,410)

1847年10月,马克思指出:“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决不是什么抽象概念或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不是指从属的、已趋没落的,而正是指现存的资产阶级私有制)”,它是整个社会活动的产物,“著作家可以献身于这个历史运动,成为它的表现者,但是,不言而喻,他不能创造运动”(同上,4—352)。这就说,无产阶级或任何人都不可能按照自己的愿望去消灭或废除私有制。

1847年11月,恩格斯写道:“对于手工工场和大工业发展的最初阶段来说,除了私有制,不可能有其他任何所有制形式,除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不可能有其他任何社会制度。”(同上,4—365)这就是说,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只有资产阶级私有制才最适合生产力的发展,也只有资产阶级私有制才最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以上所述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发表之前,他们在对待私有制特别是在对待资产阶级私有制这一问题上的有关论述。

让我们再来看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发表之后,他们在这一问题上的有关论述。

1857—1858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写道:“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到一定时候就会扬弃资本本身。”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同时又是一种异化过程,即社会财富的越来越巨大的部分作为异己的和统治的权力同劳动相对立,这种颠倒的过程只是一种暂时的必然性,“而这一过程的结果和目的(内在的)是扬弃这个基础本身以及过程的这种形式。”(同上,46下—38,361)

马克思在这一手稿中又说:“资本既是合乎比例的生产的不断确立,又是这种生产的不断扬弃。现有比例必然会由于剩余价值的创造和生产力的提高而不断被扬弃。”(同上,46上—398)

1863—1864年,马克思在《资本论》手稿中写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就必然会出现彻底的经济革命,“这种革命一方面为资本对劳动的统治创造并完成它的现实条件,为它提供一种相应的形式,另一方面……这个革命又为一个新生产方式,即扬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个对立形式的新生产方式创造出现实条件,因而为一种新形成的社会生活过程,从而为新的社会形态创造出物质基础。”(同上,49—126)

1867年,马克思出版了他的《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在他的这一著作中,不但没有提到过要消灭私有制,而是相反,马克思强调:如果没有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广泛而彻底的发展,也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不是通过暴力手段去消灭私有制,而是通过市场的竞争使低级的或不发达的私有制逐渐地变为发达的或最高形式的私有制,而在这同时,社会主义公有制因素也就在其内部不断地成长壮大起来,最后,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会“自然而然地”从资本主义私有制中脱胎出来,或者说,由于自然的历史过程,最后,资本主义私有制就必定会“自然而然地”转变为或让位给社会主义公有制。(同上,31—410;16—255)

1878年,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写道:“正像以往小生产由于自身的发展而必然造成消灭自身,即剥夺小生产者的条件一样,现在资产阶级生产方式也自己造成使自己必然走向灭亡的物质条件。”(同上,20—146)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就更是强调了对资本主义私有制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扬弃”,而不是“消灭”。

例如,关于从个别资本或私人资本发展到股份公司的问题,马克思在该卷中写道:“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同上,25—493)

关于股份制度,马克思写道:“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同上,25—496)

关于资本主义的银行制度和信用制度,马克思在该卷中说道:“当然,银行制度造成了社会范围的公共簿记和生产资料的公共的分配的形式……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扬弃了资本的私人性质,它本身,但也仅仅是就它本身来说,已经包含着资本本身的扬弃。”(同上,25—686)

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这一经济形式,马克思说道:“这个一定的历史形式达到一定的成熟阶段就会被抛弃,并让位给较高的形式。”(同上,25—999)

由此可见,马克思的理论不是关于“消灭私有制”的理论,而是关于“扬弃私有制”的理论;同样,它也不是关于消灭资本主义的理论,而是关于扬弃或最彻底地发展资本主义的理论。

(责任编辑杨继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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