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于轼:好事为何如此多磨?

2010-09-13 作者: 茅于轼 原文 #天则观点 的其它文章

为什么好事如此多磨?这里有许多原因,现择其要者略加探讨如下。
第一是出于妒忌心理。
俗话说 ' 见人发迹自怕穷 ' ,当见到别人有好事可以成就,便妒火中烧,必欲破坏而后已。农村中一些专业承包户由于经营得法,连年得利,原来支持承包的政府主管部门就一反初衷,处处设置障碍。有些村民出于妒忌心理,甚至毒死别人承包的池鱼,挖毁承包户的果树。这种行为对自己并无任何利益。但做起来却劲头十足。所谓绝对平均主义实际上也是妒忌心理的一种理论伪装,这种思想貌似有理,其实非但不合于道德的起码标准,而且极有害于社会发展。一个不能摆脱绝对平均主义的民族,其经济决无发展的可能。
第二是出于过度的防范心理,最后发展成为教训甚至报复别人。
任何一类好事情都可能被少数心机不良的人钻空子,为了防范这少数坏人,干脆来个一律不准,结果是好事都办不成,没有任何人从中得利。某中等城市的百货商店里出售百余元一只的高级打火机,当地某施工单位拟用公款购买,被售货员拒绝。某家大报纸发表评论,说拒绝得对,拒绝得好。
但人们也许没有想到,如果商店和其他公共服务单位有权随便拒绝服务,这个社会就无法运转。邮政局怀疑寄信人要里通外国就有权拒绝收寄;出租汽车司机怀疑乘客用车去做坏事,也可以拒绝出车,这样下去还像什么社会。当然,违反财经纪律,里通外国等等都应该被制止。但财经纪律应由单位和上级的审计部门来监督;里通外国的特务案件应由公安机关来处理。有关部门只能将疑点报告负责审计和侦查的单位,绝不能随便拒绝服务。
至今我们仍可以看到许多因过度防范而造成损人不利己的事情。某宿舍区因曾发生偷窃案件,决定将大门用砖砌没,只许走小门。飞机因发生过劫机事件、火车软卧车厢内曾发生过谋财害命事件,便要求旅客凭证明购票。铁路还因少数人用月台票进站无票乘车,决定售票月台票。最近又有人提出来,因为有人在名片上假造职务、单位、地址,要政府出来管一管。但是,因不能走大门给小偷带来的不便远不足以阻止其偷窃动机的产生,倒是每天要进出的居民百姓大大不便。劫机分子和谋财害命的人要弄一张买票的证明简直易如反掌,而千百万正常旅客为了开买票的证明又多出了许多麻烦。无票乘火车的人除了买月台票进站外还有几十种的进站办法,可是普通守法的公民特别是上了年纪上下火车需要接送的老人却深受其苦。
最近报道北京某单位因订票员倒卖火车票被铁路取消了该单位的订票资格,而不是处分订票员,结果是该单位要出差的人都倒了霉。少数老干部退休后靠过去的老关系经商,钻体制中的空子,牟得不义之财。针对这一情况理应纠正体制中的漏洞,或对具体案件加以查处。但我们的简单做法是一律禁止老干部经商,结果把守法经商的老干部也打击了。
和过度防范有关的是报复和教训别人造成的损人不利己。上面提到的取消单位订票权就带有教训的味道,其他报复和教训造成的纠纷可说是司空见惯。公共汽车售票员嫌乘客上车动作太慢,故意用车门夹他 ( 参见《民主与法制》 1992 年第 7 期:电车售票员关门夹乘客致人死亡案审判记。该案系因乘客与售票员口角,售票员在该乘客下车时关门将他夹住,并按铃起动,结果该乘客 ( 系一军人 ) 在妻子的眼前被车轮辗死。 ) 上次求人帮忙没有得到同意,这次他来求我,就给他点颜色看看。马路上骑车的人互相碰了一下,如果一方说一声对不起,就不会引起报复和教训人的心理。但如果双方相持不下,就可能听见这样的话: ' 老子今天非教训你不可。 ' 大打出手的结果就是损人不利己。
当然,人是应该受教训的,但在日常生活中说一声 ' 对不起 ' 所起到的教育作用,远大于拳脚交加的教育作用。在相互交往中,人的行为强烈地受到对方行为的暗示。一方出口伤人,招来的往往是对方的反目以待;一方以礼相遇,得来的就会是对方的投桃报李。只有具有很高性格修养的人,例如有经验的政治家,才能摆脱对方行为的暗示作用。
第三种情况是理论上的模糊和误导。
人们往往以为某种对当事人有利的行为必将损害公众的利益,因而出面禁止。但事实上这种行为并不会给任何人造成损害,禁止此种行为的结果就是损人不利己。文革中禁止集市贸易,禁止 ' 走资本主义道路 ' ,反对学生读书等等就属这种情况。禁止这一切的理由是 ' 将使红色政权改变颜色,千百万人头落地 ' 等等十分可怖的吓人前景。可是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真正证明,何以参与了市场交易,养鸡生蛋卖钱,学生读书就会遭致任何一颗人头落地。相反,倒是这种乖舛的政策真的错杀了成百上千的人,其中不少是时代的精英。其中最突出的是辽宁的张志新、上海的王申酉和北京的遇罗克。这里所强调的所要捍卫的 ' 公众利益 ' ,究竟是谁的利益 ? 也许什么人的利益都不是。所以说这是理论上的模糊和误导。
但确实也有一些事例,从其直接效果看只对当事人双方有利,但其间接效果会对第三者造成损害。对这种事情加以适当的限制是必要的,不能称为损人不利己。究竟哪类事情具有此种特点呢 ? 我们需稍加详细的讨论。
工厂生产产品出售给消费者,这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事。某人出来这种交易就是损人不利己。但如果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破坏了环境,造成了对第三者的损害,那么阻止这种交易就不属于损人不利己了。因为这种交易的背后有损人利己的行为,而且阻止损人利己的行为是维护公共利益所必要的。
类似的例子还有用户购买汽车,将汽车开上公路,增加了公路的拥挤,使全部使用公路的人增加了在道路上的延宕。这种损失是买卖汽车之外的第三者的损失,它没有反映在买卖双方的利害关系上,这一类现象在经济学中称为外部效应。处理这一类问题的方法也不是简单生硬地予以一律禁止,而是将外部效应 ' 内化 ' ,即政府对于产生污染的企业,和导致公路拥挤的汽车用户课税,将他们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表现为他们本身的经济负担,再用这笔税金去改善环境污染和道路拥挤。如果买卖双方认为在课税的情况下仍旧有必要做成交易,他们就有权利这样做。用内化的方法处理外部效应在理论上是一种最合理的解决办法,但在实行时如何确定税率以及测定外部效应的程度有一系列困难。附带提一句,避免汽车开上公路增加拥挤而课的税,不应只对新购的汽车,而应对所有的公路上行驶的汽车,因为它们对造成公路拥挤负有同样的责任,任何一辆汽车因不愿负担税金而退出公路,都具有同样的减轻公路拥挤的效果。
甲乙两人达成交易,相应地排除了丙进入交易的机会,这是不是外部效应呢 ? 不是的,这正是商品经济竞争中优胜劣汰机制的体现。在一个没有外界干预能够充分竞争的市场中,这种优胜劣败的机制可以提高整个社会各种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避免浪费。从发展中看,竞争是不断保持一个社会有充分的活力来向前发展,避免停滞所必要的。 (2010-08-31 23: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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