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生命第一,这是一个绝对命令

2011-01-27 作者: 盛洪 原文 #天则观点 的其它文章

惊闻在葫芦岛市又发生一起强拆逼使自焚事件,极为悲痛。不仅为又一生命受到损伤,更为我们社会的灵魂——正义受到残害,这必然预示着还会有新的自焚悲剧。我也看到温家宝总理在国家信访局与上访者交谈,提出要保护被拆迁户的利益。为此国务院已经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要出台有关集体土地的征收条例。这似乎给人一点儿安慰。
然而,我还是不满意。强拆现象已经持续数年以致十多年,近年来愈演愈烈。自唐福珍事件以后,又曝光数起恶性事件,加上没有曝光的事件,我们相信至少有数十名条生命逝去。比较当年孙志刚事件后,国务院迅速地废止了收容遣送制度;非典发生时,中央政府迅速调整了北京市和卫生部的领导班子,采取了信息透明政策,在短时间内克服了非典危机;在汶川地震刚刚发生两小时内,温家宝总理就到了地震现场;面对强拆所带来的对生命的威胁,现在这样的速度不是太过慢了吗,措施不是太无效力了吗?
其实,对所谓拆迁条例的设立和修改,本身就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强拆现象的根本,是我国现有的有关土地的法律制度出现偏差。其中规定,要进行城市建设,就要首先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而征地补偿被限制在农业平均产值的六到十倍。这些规定剥夺了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与土地需求者进行平等谈判的地位,压低了农民合理的出价空间,不当地扩张了地方政府权力,给他们侵夺农民土地制造了借口。只要这个制度不改,它就还会系统性地"杀人"。因此,最根本的解决方法,就是修改有关土地的根本制度,废除架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条款,限制政府部门的权力,让土地在尊重产权和保证自愿交易的条件下有效配置。
当然,修法需要一个过程。有关政府部门谈修改征地条例时也似乎在暗示,在新的条例没有实施之前,我们无法改变现状。这是极为错误的导向。这似乎是在说,现有的法律条款允许地方政府为了强拆逼死人命;好象中国现有的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滥用公共暴力为所欲为。不能不说这是对法治的亵渎。任何社会的法律体系都要服从最高的法,这就是尊重和保护生命的自然法则。即使在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制度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最高法院释法来解决。即可以根据《宪法》强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权利,强调对土地产权的保护,强调市场经济的平等交换原则,强调政府只能在公益目的范围内征用土地,等等。这都会限制地方政府相对于土地的权力。
而更为直接有效的手段是行政命令。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虽然有选举的形式,地方政府领导人实际上是由中央政府任命的;下级政府官员是由上级政府任命的。在人大没有实际上罢免行政首长的权力之前,制止强拆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直接给予强拆逼出人命的地方政府领导人撤职处分,并按抢劫罪提起公诉。当初非典时期,中央政府迫使卫生部长和北京市长辞职迅速改变了抗非典的形式,现在的形势实际上比非典时期严峻得多,该是采取霹雳手段的时候了。
在今天,我们看到,尽管出现了那么多起惨案,中央政府却像是一个旁观者,好象这引起惨案发生在别的国家。实际上,每当一个人因不堪威逼而自焚,不仅是地方政府的劣迹,而且也在显著削减着中央政府乃至执政党的政治积累。一个政权,如果不把民众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就失去了执政的基本的道德基础。因而强拆,及其导致的生命惨剧,就是对政治合法性的颠覆。从这个高度来说,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优先顺序永远应该是,生命第一,政绩第二。其实,保护生命就是政绩。生命受到残害,就是负的政绩。用一个较粗略的比喻,一条被强拆逼死的人命,至少要抵消地方全部 GDP 的增长,或全国 GDP 增长的一个百分点。如果中央政府用这样的政绩标准要求地方政府和约束自己,强拆马上就会消失。
其实,还有比中央政府的命令更高的命令。这就是天道,就是上帝的绝对命令。这个命令要求我们,尤其是政府官员,把人的生命看成是最高的价值,以任何理由对生命的损害都要被认为是犯罪。所以,根本就不需要等待所谓的新征地条例的出台,我们的所有官员都立刻可以根据这个最高的绝对命令行事。我呼吁,接到上级进行强拆命令的地方政府的公务员,要依据这个最高的绝对命令,拖延、拒绝甚至对抗来自上级的这一命令,尊重生命,保护生命,挽救生命!
2011 1 26 于修齐会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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