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把羞耻当羞耻,把罪恶当罪恶
许多西方人都认为德意志是一个很有教养的民族,但对纳粹时期这个民族野兽般的表现迷惑不解。人们很难想象,一个平时彬彬有礼的德国小伙子会变成屠杀犹太人的刽子手。是什么使一个有教养的民族失去理智,使一个年轻人丢掉所有道德伦理规范,而拿起杀人的屠刀的呢?
对所有的人来说,道德约束是无形的,因而似乎是最弱的;但实际上是最强的。任何人都不会去作他认为是羞耻的事情,却有可能去作法律禁止的事情。道德是人的自我约束,法律是人的外在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强于法律。不同的民族在道德伦理方面虽然存在差异,但也有共同的地方。比如,任何民族都会有这样的道德的最低标准,即:一个人起码不应该损害别人。偷别人的东西、抢别人的东西是羞耻的事情,欺骗别人是羞耻的事情,不守信用是羞耻的事情,嫉妒别人进而给别人设置障碍是羞耻的事情。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貌,也是在相当长的时间中发展起来的、使人们避免在语言上、举止上互相冲突的行为规范。在各民族的发展早期,或在现在较落后的民族中,还大量存在着在我们看来不道德的行为,这是因为人们之间的交往时间还不够长,还不足以形成一套较成熟的道德规范。但在那些已经被称为"文明"的民族中又出现了大量的野蛮行为是为什么呢?
怎么才能使一个视损害别人为不道德的人去作损害别人的事情呢?同样,一个生活在"杀人要偿命"的法律之下的人,又如何在杀人的时候克服自己的犯罪感呢?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把损害别人以至杀人的行为描绘成"正义的事业"。假如被损害的或被杀的人是"坏人",杀和损害不就言之成理了吗?"坏人"道德败坏、丧尽天良,简直就不是"人",因而不该有人的权利,也不该受到法律和道德的保护,相反,如果打击他、以至把他消灭掉,则是为民除害,办了件大好事。因此,只要证明所要损害的对象是"坏人",就有可能消除羞耻感和犯罪感。如果把犹太人看成是恶魔,即使在焚尸炉旁边,德国小伙子也会无动于衷。对"坏人"的这种态度进而发展为一种粉饰自己丑恶行为的技术。当这种技术因各种原因在社会中泛滥的时候,社会就会在对"坏人"的义愤中堕落下去。在"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的年代中,对人权的侵犯和对人格的侮辱达到了历史的巅峰。"文化革命"虽然早已过去了,但却留下了"只要是‘坏人’就可以任意侮辱以至残害"的观念,在某种程度上,这已成为我们民族中许多人的基本心理状态。
这种心态,在不少作家笔下都有过描述。在《走向混沌》中,作家从维熙讲述了他身为"右派"以及他的"右派"伙伴们的遭遇。当他为医院治好他妻子的病而向院长致谢时,"哪知,迎面给我们泼来一盆冷水,使我们的心顿时结了冰,她扳着面孔说:‘说实话吧,当时我们不知道张沪是个右派分子,如果知道的话,我们不会费那么大力气去进行抢救!’"。他的好朋友在北京街上被一辆小卧车撞死了,肇事司机却没有任何责任,只因为死者是一个右派。下面是他与死者遗孀的对话:
"沙军违反交通规则了吗?"---"是汽车闯的红灯。"
"是什么单位的汽车?"---"说是公安局的。"
"怎么处理的?"---"一埋了事!"
"肇事的司机呢?"---"没听说给什么处分。"
"难道撞死右派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说……是……说是执行一项紧急任务!"
右派朋友们为死者伸张正义、按法律办事的要求,最后换来的是一顿斥责和批判。
另一位经历坎坷的女作家丁玲也有过类似的记载。她在劳改时和一群年轻的"革命女将"住在一个大屋子里。她是这样描述她第一天到那里的一段经历的:"我正想睡下去,到农场以后,我早就没有睡午觉的习惯,但实在太累。可是我还没有倒下身去,又听到火墙那边有人叫了起来:‘她怎么也敢睡觉?!她怎么能和我们一样?我们是革命派,她是反革命,我们休息,她也休息,那怎么成呢?’另一个人也说:‘对,总得有点区别。’于是好几个人都嚷起来:‘对!对!不能一样!’好几个从那边走了过来,逼着我说:‘出去,出去!下地干活去!你也配睡觉!’我站起身就向屋外走,脑子膨胀得厉害,心想:怎么能这样不讲理!"这些女孩子绝非缺乏同情心,只因为"右派"不是"人"。
也有一些角色相反的描述。比较突出的是老鬼的《血色黄昏》。他到内蒙生产建设兵团不久,为了表明自己的"革命",就和其他一些知青去抄一个老"牧主"的家,不想牧主的狗冒犯了他,他就拿牧主撒气:"…… 我抄起一根木棍,乒乒乓乓一阵乱打。那老头子双手捂着脑袋,跪在地上,噢噢惨叫。
‘不许叫!’一棍子砸下去。
老头子仍然叫。
‘不许叫!’又狠狠打了一下。
老头子仍然叫。
好个贡哥勒,真是反动透顶,死不改悔!
‘我让你叫!’一口气给了他十几棍子。
伛偻的身躯在地上滚动,躲避,然而棍子总是及时而准确地打中他。老头子徒劳地叫着……"
在当时的他看来,牧主不仅应该挨打,而且还没有叫的权利。后来当他也成了"阶级敌人"以后,才对这样的想法有些反省。在另一部记述兵团生活的书《北大荒风云录》中,也有一段类似的心理历程。在"啊,那眼睛"一文中,作者吴永成讲道,当他和他的兵团战友半夜去抄"阶级敌人"(其实就是一个华籍日本人)的家(他们没有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去看他是否在用收音机偷听敌台广播,但是结果令他失望:"收音机只发出吱吱的电流声。希望又成泡影。没有结果,我们便对屋内的所有物件发泄着。当我使劲翻动着一堆破旧连环画时,忽然觉得芒刺在背(天晓得这时怎么有了这种感觉!),转过身,我发现了一双眼睛,躲闪在女人身后的一双眼睛。那目光,满含着哀怨,惶恐,而这是从一个七八岁的小姑娘眼中流露出来的!"这个女孩叫中梅。
这双眼睛使他永远不能忘怀。"十几年后,我也有了一个远比不上中梅漂亮的女孩,每当女儿在我怀中撒骄,咯咯疯笑的时候,我眼前都会浮现出中梅的那双眼睛,那双美丽而又充满惊惶迷茫的眼睛……"
"反右"过去了。"文革"过去了。几乎所有遭到迫害的人都得到了平反。那种任意侵犯人权、侮辱人格的事情渐渐被人淡忘了,我们只是从一些文学作品中还能看到这种事情的记录。然而,在不少人看来,"反右"和"文革"中发生的事情,主要是一个错把"好人"当"坏人"的问题,他们仍然认为,如果确是"坏人",还是可以没有限度地加以惩罚的。我记得,在一次与电视剧《渴望》有关的晚会上,扮演刘惠芳的演员念了一封观众来信,信中说,"我希望王沪生出门被车撞死,月娟生孩子难产死掉",立刻赢得一片热烈的掌声。这也许是句玩笑,但题材太严肃了。当大家对他们认为的羞耻的事加以谴责的时候,他们其实作了一件更为羞耻的事情。如果说在日常生活中更多地想到自己而不顾别人不那么高尚的话,希望别人死掉的念头至少是不能说出口的。
另一个典型事例是卢刚事件。从卢刚的遗书中,我们发现,他给他所加害的每个人都安上了"罪名",这样才"出师有名"。不难看出,这仍然是一种"只要是‘坏人’就可以任意惩罚"的心理。正是这种心理,使他克服了犯罪感,而拿起了杀人的凶器。对于卢刚事件的讨论也很发人深省。无论是同情卢刚的人,还是谴责卢刚的人,其实都多少怀抱着上述心理。绝大多数人对卢刚事件的是非的判断,主要依赖于对受害者是"好人"还是"坏人"的判断。支持卢刚的人认为受害者确有卢刚所说的缺点或罪恶,反对卢刚的人则认为受害者不仅是无辜的,而且是德才兼备、出类拔萃的。很少有人问这样的问题,即使受害者们确有卢刚所指责的缺点或罪恶,卢刚的行为是正当的吗?一个人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就应该用更不公正的手段对待别人吗?一个大的罪恶能用受害者的小罪恶辩护吗?一个溜须拍马的人应该被杀死吗?一个压制不同意见的学阀应该被杀死吗?一个偏听偏信的校长应该被杀死吗?
如果人们经常努力粉饰侵害别人的行为,这种行为最后也许就变成了一件光荣的事情。事实上也确有这样的情形。在一个不把羞耻当羞耻的社会中,一个人的地位或实力是由他损害或侮辱别人的能力构成的。我们有时也会看到一些人很喜欢欺负残疾人、或有生理缺陷的人,其心理无非是在炫耀,看我多有本事。当社会中多了一些"右派"或"反革命"时,这些人自然就多了一些显示自己威力的靶子。在文革初年,造反派打人甚至打死人是一件值得夸耀的事情。这确实是一个把耻辱当光荣的时代。这种风气至今还残留着。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人把侮辱别人当作快事,把不尊重别人人格当作自己高人一等的标志。但是,这种行为最终只能侮辱自己,贬低自己。不仅因为任何侮辱别人、不尊重别人的行为会招致报复,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就表明行为者的道德水准的低下。
记得一位老先生曾对我说过,在文革期间,打人(当然被打的不被认为是"人")之风盛行,他对他的儿子说,"你不能去打人,因为打别人就是打自己"。这句话虽然简单,但含义深刻。它道出了任何文明所包含的伦理道德的本意。如果"只要是‘坏人’就打"可以成为一种文化,任何人最终不免要挨打的。因为任何一个想打你的人都可以先证明你是"坏人"。这种例子在"文革"中屡见不鲜。几乎没有人不整人,也几乎没有人不挨整。前述老鬼的例子就很明显。在其它著作中,这样的例子也很多。《胡风反革命集团始末记》就记载了这种整人与被整的关系。几乎所有当初批判胡风的人都先后被整,直到文革时期周扬被整为止。书中所描写的周扬与胡风在 1982 年见面一幕,实在具有戏剧性。也许只有周扬更知道他的道歉的内涵。这决不是一次敷衍,而是对自己的行为的真正忏悔,也是对自己的道歉,因为他真正明白了,在整胡风和自己挨整之间的必然联系。当一个人侮辱别人、损害别人甚至残害别人时,他就同时对这种行为构成的"文化"投了一张赞成票。这种"文化"的规则终究会反过来对付他自己。这样我们也许就更清楚地说明了为什么"打别人就是打自己,侮辱别人就是侮辱自己"。
当然我并没有对坏人不加处罚的意思。坏人是要受到惩罚的,但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不能用坏人的方法去惩罚坏人,因为一旦这样,你自己就和坏人没区别了。文革过后,如果用非法治的方法去处罚"四人帮",新的法制就建立不起来。第二是要适量。孔子早就说过,"以直报怨,以德报德"。意思是说,要用恩惠去报答恩惠,要用公正的惩罚去回敬别人加于自己的损害。如果不惩罚,则会鼓励侵害行为;如果惩罚无度,只能造成怨怨相报,永无止境;并且惩罚本身也就成了犯罪。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中,公正的惩罚和适当的量刑是非常重要的。当然还要有道德水准的提高。当人们不再以损害别人为荣,不再为损害别人而找各式各样的借口时,法律的任务也会轻松一些。不仅如此,人们也许生活得更快乐。这不仅因为人们更少地受到别人的侵害,更重要的是,人的内心不再那样充满损害他人后的窃喜,而代之以高尚的情操,能够发自内心地笑,能够与人共享幸福。人们会觉得自己更高大,活得更坦荡,更像一个堂堂正正的中国人。
把羞耻当羞耻,把罪恶当罪恶。
(写于 1993 年 7 月,刊载于《读书》 1994 年第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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