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宪政与民主

2011-07-13 作者: 秋风 #立人大学 的其它文章

今天,我准备和大家讨论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这本书。

大家都是高中生或是本科低年级的学生,你们的学术事业刚刚开始,或者还没有开始,我给大家一个建议,在本科期间一定要精读几本经典,不管你学习的是什么专业。假定你学的是经济学专业,建议你花一年时间读《道德情操论》,花另外一年时间读《国富论》,一字一句地读,去思考它每一句话究竟要说什么,把一字一句拼凑成一个章节,然后去思考每个章节想要解决什么问题。如果你学的是政治学专业,要读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论美国的民主》、《联邦党人文集》,还应当有《反联邦党人文集》,它们应该对照着读。你会发现,他们围绕着建立一个伟大的政体进行了多么伟大的思考。如果你学习的是伦理学,那要去读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

你们进了大学之后,会突然觉得世界很丰富,有各种各样的书、各种各样的思想,还有各种各样的人一下子扑面而来。我自己读大学的时候也是一样,各种书都在读,尤其是读了很多没有用的文学。当然,文学对人生的成长是有用的,但对学术来说是绕了一个弯的。你有没有勇气和技巧去把本专业中的几本经典非常仔细地阅读完,是决定你以后能不能成为一个杰出的学者(假定你想要成为一名学者)的第一个前提。当然,即使你不做学者,以后到企业或政府机关工作,一本经典也要比一百本教科书、参考书,还有像美国学院的教授所生产出来的专著的效用大得多。

为什么要读经典?因为经典告诉你,这门学科的范式是什么,核心的真正的问题是什么,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是什么,最核心的概念是什么,把这些核心的概念组合起来可以解决什么问题。这是经典的真正用途。实际上,你们的老师们也是要依赖经典的。如果你自己仔细去阅读经典,基本上就可以和你的老师进行对话。这是我给大家的第一个建议。

第二点,通过阅读《论美国的民主》,希望大家以一种复杂的眼光看民主。不知道你们敬爱的刘瑜老师是怎么跟你们讲的,我与她有过交流,她的基本的看法是认为,自由与民主其实都是很简单的事情。对这种观点,我当面就以非常激烈的语言反驳过她。就像前面所讲,中国的事情是有史以来最大的一个难题。事实上,建立宪政制度,是人类所能从事的事务中最复杂的一件事情。因为,人类的大部分时间是生活在非宪政的状态中的,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一个共同体要真正过上宪政的生活,要建立起一个稳定的宪政制度,是需要非常多的必要条件、充分条件等各种条件的,因为,它涉及到共同体所有要素恰到好处地组合到一起,这个要求太苛刻了,人类历史上的大多数共同体在大多数时间都不能达到这个条件,所以,它们不能建立起宪政制度。即使偶尔因为某种原因,比如说外部因素,建立起宪政制度,很快也会退化,然后会自我崩溃。也就是说,宪政制度是非常脆弱的,虽然人类都热爱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但要把这个本性发挥出来,而且保持在一个稳定的状态,是需要非常多的条件的。所以,建立宪政制度,我想其实是对人之作为人的能力的一个根本考验,它其实是非常复杂的。

也因此,我给大家的建议是,一定要以复杂的视野去看待宪政制度,看待自由的事业。只有这样,你才能努力地去发现建立宪政制度究竟需要什么条件。首先从理论上来思考,然后才有可能在现实中去抓住每一个机会,在每一个可能的领域里去做力所能及的工作。这些工作可能看起来与宪政、自由离得相当遥远,但实际上对于一个宪政制度而言,它可能会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只不过它中间的因果链条比较长。面对这样一个比较长的因果链条,有的人可能会选择不去管它,只管原因的原因。但这个时候,从我的角度来说,我会追究原因的原因的原因。因为,人类所组成的这个世界跟物理的世界有一个根本的不同,即它是一个「复杂现象」,就像哈耶克在他晚年所进行的一般性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中反复指出的,不管是经济活动还是政治活动,由人所组成的现象都是复杂现象,其复杂程度是远远超出物理世界的。所以,我们要用复杂的心态去对待它。以上是我所认为的两个前提或是两个建议。

托克维尔的问题意识

接下来我们讨论《论美国的民主》这本书。我主要围绕目录和前言来讲。看任何一本书,我们要提一个问题:作者想要解决什么问题?他的意图是什么?尤其是对经典而言。现在有很多老师在写书的时候,目的经常是「这是一个课题,我必须写一本书」。其实在英文书中,百分之九十五也都是这种性质的书。因为要评职称了,所以必须要写一本书。这本书要解决什么问题,他也不知道,书都写完了也不知道自己要解决什么问题。经典一定是在解决对于人类的生存而言至关重要的问题,所以它才会是经典。我们拿到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这本书,首先要问:托克维尔想解决什么问题?写这本书的宗旨是什么?

《论美国的民主》中文版选用了第十二版序。十二版序的第一页有两句话就能够体现托克维尔写这本书的基本出发点。首先他认为,「民主即将在全世界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和普遍地到来」,底下又有一句话,「曾被君主政体的法国视为奇闻的美国各项创制,应该成为共和政体的法国的学习对象」。这就是他的两个宗旨。第一个宗旨,他认为,民主制度是世界潮流,浩浩荡荡。所以,作为一个研究社会科学的人,首先要弄清楚民主制度究竟是怎么运转的,为什么它具有必然性。托克维尔是要通过美国(当时作为一个最经典的民主制度的国家),对民主制度的基本原理作一个阐明。他准备基于美国的事实,阐明民主制度的基本原理,并且要论证民主为什么是不可避免地和普遍地到来。在第二句话中他表明,美国的制度要成为法国学习的对象,这也就是说,托克维尔写这本书的目的,就是要学习,或者说这本书本身就是他学习美国民主制度的一个心得,是他做的一个读书笔记。

从这里马上能看出托克维尔这本书与中国的相关性。什么相关性?都是要学习先进国家。就全世界的现代化历程而言,法国也是一个后发国家。相比于英美,法国是后进国家。然而,现代中国人用于构建现代国家的理论资源大部分都来自于法国和德国,这其实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因为,法国本身也是一个学习者。我们没有去找师父去学,却找了师父的徒弟去学习了,而师父本来就在那里。这是一百年来比较悲哀的一件事情。

从托克维尔的角度说,当时的法国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大家都知道,法国的革命来回地反复,这本书写在1830年左右,法国的民主政体、宪政政体始终不能稳固地建立起来。也正是基于这样一个目的,托克维尔到美国考察,他在书中特别关注美国宪政制度成功的地方究竟在哪里,它跟法国不同的地方在哪里。书中有一个很明显的框架,就是美法的对比。大家在读美法对比的时候,不妨再加入一个中国的维度,即美、法、中的对比,然后你仔细地去思考,托克维尔在如何进行比较?比较的方法是什么?用这样的方法再去进行中国和美国的比较,中国和法国的比较。这样反复的比较有助于我们理解民主内在的逻辑究竟是什么,通过比较,可以把这三个事物的边界不断地清晰化。这是阅读这本书特别需要注意的一个方法上的问题。通过比较,可以让民主这个事物的内在逻辑及其条件,变得清晰。

托克维尔还给自己提出了一个更伟大的任务,而这个任务中国学者也要有所承担。第8页有一句话,「一个全新的社会,要有一门新的政治科学」,这是托克维尔一个非常伟大的抱负,而这个抱负他基本上实现了。那么,他是怎样实现这个抱负的?我相信,他并不完全是依赖于他对美国民主政体的考察,而是他把法国的事实与美国的事实进行比较,然后站在法国的脉络中来理解美国的民主制度。这种方法深化了对美国民主制度的理解。也就是说,在一个事物中去认识这个事物本身,所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不一定能够把事物本身认识得非常清楚。托克维尔作为一个法国人,他对民主制度的失败有刻骨的经验,所以,他在考察美国民主制度的时候会特别注意到一些很微妙的地方,而这些微妙的地方是美国人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这样的视野对于托克维尔最终能够完成关于民主的一个新的政治科学的构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优势。

回过头来说我们中国,作为一个中国的学者,在某种意义上说,其实是享有某种理论上的优势的。因为,我们已经看到了美国人的理论,也看到了美国人的经验,我们还有一个美国不具备的资源,就是中国失败的教训。假定我们能够把这三个因素组合到一起,从理论上讲,我们应该对民主的理论有更深入的理解。

中国目前的道德真空状况,也确实造成了市场的极度扭曲。这一现象其实是有助于我们进行理论思考的,对市场和宪政来说都是一样的。

现实的不幸通常都是思想家的幸运。一般都是国家处在悲惨状态下的时候会出思想家,这一点说起来有点残酷。我觉得最糟糕、最残酷的事情是,我们已经处在悲惨的状态,却没有出思想家,白白浪费了机会,下一次又犯同样的错误。

民主制的构成

托克维尔基于法国的经验对一般的民主理论作了非常深入的思考。下面来看他思考的一些主要结论,或者说是我自己比较偏爱的几个结论。

这本书上卷的理论意义比下卷要大一些,尤其是对于政治科学而言,下卷基本上是在讨论一个民主制度会对民情产生怎样的影响,上卷是在讨论民主制度的运转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或者更完整地说,首先,民主制度是怎么运转的,其次,它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上卷第一部分第二章讨论「英裔美国人的来源及其对未来的重大影响」。这里顺便说一句闲话,我们经常讲美国人没有传统,没有悠久的文化。人们这么说的时候,通常是在用民族国家的理论来界定文化。实际上这是一个错误。美国的文化很悠久,因为他们本来就是英国人,他们建立现代国家的时候就认为自己是英国人。他们谈论英国的制度的时候,就认为那是自己的传统。他们当时所使用的法律,包括一些政体的方案等等,都是从英国延续而来的。美国的制度我们大体上可以把它理解为英国制度的共和翻版,两家不同的地方在于,一个是君主制,一个是共和制,但两者的精神和实质是完全一致的。

接下来看托克维尔对民主制度的论述,看民主制度究竟是怎么构成的。大家都知道,民主制度有一个根本原则,或者说是第一原则,就是「人民主权」。然而,恰恰是在「人民主权」这个问题上引出了很多歧义。「人民主权」在我们中国就会被理解为「人民当家作主」,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这么说,只不过这听起来比较俗气,像一个茶叶铺老板的想法。那怎么当家作主呢?这时候就出现了分歧。

一种看法认为,由人民决定每件事情,这是卢梭的看法,叫做「直接民主」。其实,人民主权是一个政治神学原则,卢梭从这么一个政治神学原则直接推导出了一个政体设计方案。这中间的跨越是非常大的。一个政体一定要有一个神话,没有神话的政体也许可以建立起来,但绝不可能维持下去。大家可以记住这句话。

任何一个政体,不管是民主政体、君主政体还是贵族政体,都需要神话,只不过神有所不同而已。那么,民主政体的神是什么?就是人民。人民实际上是想象的存在物,你说不出人民在哪里。它不是一个客观的存在,它是一个超验性存在,所以,人民主权实际上是现代民主宪政政体的一个神话。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任何一个政体都需要有一个神话,但是,一个政体如果由神话直接推导政体设计方案,那一定会出问题。比如,君主政体需要一个神灵,比如古代中国的「天」的信仰。没有这个信仰,君主政体就无法维系。但是,假设这个政体的第一个构造原则是王可以成为天,那么,这个政体肯定要崩溃。假定「天」是这个政体的最终保障,一定会有一个原理,那就是,任何人都不能宣称自己是「天」,就好像在基督教中,任何人都不能宣称自己是上帝或耶稣一样。也就是说,神一定要高居于所有人之上,因为这样,他才是神。如果以后有机会,我愿意跟大家一起讨论《尚书·尧典》。在中国,真正有效的政治秩序的建立是以「绝地天通」为前提的,把地和天隔绝开来,简单地说,就是人不能宣称自己是神,这时候,政治秩序才可以建立起来。只要有人宣称自己可以是神,政治秩序肯定是不能维持的,就像49年以后的政体假定,有一个人可以成为神,那他当然可以胡作非为了。这是毫无疑问的,所以就没有秩序可言。

刚才我们讨论「人民主权」这个原则也是这样的,人民是神,所以,「人民」就不能在现实的政治场域中活动,一定要把它作为神供奉起来。在中国也是一样的,我们说人民当家作主,然后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当「人民」这个词进入到现实政治中的时候,就变成了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专政。这时候,人民就有了一个对立物,就是敌人。我们去看《宪法》序言,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变成了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专政。这并不奇怪,当神行走在人间的时候,他就一定是堕落的,因为他此时无非就是具有欲望、偏见的人而已。

托克维尔下面揭示了一个核心命题,这也是美国《联邦党人文集》论述的核心命题:唯一可能的民主就是代议制民主,任何其他的民主都是胡扯。谈到代议,马上就会涉及到一个问题:谁来代议?代议是如何产生?代议是如何组织起来,才不至于冒犯人民?这是托克维尔紧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这个问题也是联邦党人讨论的主题。托克维尔在后面几章都是讨论美国的政体,也就是一个宪政政体。在这里一定要让大家有一个概念上的敏感。我建议大家,当你谈论理想的政体、理想的社会秩序的时候,最好不要用「民主」这个词,而用「宪政」这个词。当然,这是我的偏好,但我也能讲出一些理由来。因为,「民主」的意义太狭窄了,我们讨论的理想事实上包含了很多超出民主的制度,比如法治。国内有一本杂志名叫《民主与法制》,我们经常也会讲民主与法治,这样说,显然意味着民主与法治是两回事,我们后面也会讲到,它们确实是两回事,两者会发生冲突。单纯用「民主」这个词就不能包括法治。所以,我建议大家用「宪政」这个词。

我建议大家用宪政一词,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因,我们所向往的那个真正理想的社会,它的基础既不是民主,也不是法制,而是社会自治,托克维尔就是这么论述的。当他在讨论美国的宪政政体的时候,他首先讨论新英格兰的乡镇township,实际上应该叫做市镇。为什么要从这个地方开始?这是托克维尔非常敏感、也非常伟大的地方。因为,我们在思考宪政民主的问题的时候,总是在全国性的、国家的层面来讨论,中国过去一百年在这方面也花费了很大的精力。当然,这很重要,但这只是上层建筑,是宪政政体的上层结构。而一个宪政秩序真正有效运转,是需要一个稳定的基础的,这个基础就在基层自治。

谈到自治,需要强调一点,自治跟民主的关系并不是很大,因为,自治完全可以是不民主的,当然,不民主不一定意味着反民主,它可以不采取我们通常所设想的比如投票的方式来议事的决策机制。假定一个市镇中只有几百人,很多事情是不需要投票的,通过协商、互相串门就把问题解决了。自治的治理灵活性是非常高的,它可以采取多种治理的模式。

基于这一点,我对现在的村民自治制度是有很大的保留的。政权允许村民自治,这当然是值得赞赏的,但是,大家去看官方的表达,「村民民主自治」。这个概念是自相矛盾的,大家请注意这个概念,「民主自治」是自相矛盾的一个概念。「自治」是什么含义?自治首要的含义就是,我可以自己选择自己的治理模式,可以选择民主制度,也可以不选择民主制度,所以,「民主自治」从严格的政治学角度看,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尤其是在中国的乡村社会,事实上本身就存在自治。在很多地方,像家族、宗族的自治,实际上能够给乡村社会提供秩序,提供公共品。现在强行让乡村的村民通过投票再选举一套治理的人员,比如村委会,实际上会导致乡村秩序的混乱。这时候会出现权威之间的分立、分裂甚至对立,所以,它经常会影响公共品的供应,而不是改善地方的治理。最糟糕的一面是,它可能会给某些本来缺乏自然形成的权威的人提供获取权力的机会。比如,一个人人品不怎么样,但是他在上面认识什么人,或是操纵黑社会,那他就能通过操纵选票当选。如果是在一个不民主的状态下,他们反而没有这样的机会。如果我们要有一个真正的村民自治,第一条就应该让村民自己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治理模式,这才是真正的自治。

这里借由托克维尔对基层治理的讨论来谈到中国的问题。总之,我们在设计一个宪政秩序的时候,首先要从下面开始思考,自下而上地思考秩序怎么构成。

然后,托克维尔从市镇往上讨论,到了县、州、联邦。关于分权,大家都比较清楚,三权分立。我想补充一点,稍微专业一点儿地说,不应该简单地说三权分立,而应当说「三权分立与制衡」。这两种说法的区别非常大,《联邦党人文集》有三篇是专门论述这个问题的。因为孟德斯鸠所总结的英国的政体是三权分立,把三种权力分配到三个部门,让他们分别行使。如果按照这个模式,政府肯定是要解体的。如果只是三权分立,这个政府根本不可能运作。所以,麦迪逊专门辨析,孟德斯鸠本来不是这个意思,他还在讲制衡,制约与平衡。这才是美国宪政制度真正的精髓所在。

谈到这一点,托克维尔马上就讲到了司法审查制度。只有在一个制衡的设计方案中,才可能有司法审查。这里就涉及到刚刚所讲的民主与法治会产生矛盾的地方。这确实是美国当代的政治哲学、法律哲学讨论了几十年的热门话题,即「多数的悖论」,意思是说,人民的多数通过的法律,一个不经过民选的法官有什么资格判定它无效?最高法院法官不是经过民选产生的,而是总统委任的,他们有什么权威,有什么正当性来宣告两个国会的多数,包括总统这个人民选举出的代表所通过的法案无效?这实际上涉及到政治哲学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人民的意志和普遍的正当性之间的冲突,或者说多数人的意志(这时候不能说是人民的意志)与理性的冲突。一个有效的治理秩序一定要基于多数人的愿望来做决策,这是毫无疑问的,总不能基于少数人的愿望来做决策。但是,没有任何东西能保证这个多数人所做的决策是正确的。我们要给民主施加一个约束,这个约束就是司法审查。

其实,司法审查的根本并不是用法律来限制民主或限制多数的意志,它其实是用正当性来进行限制的,只不过因为法官有各种各样的优势,他们有更便利的条件能够探知这个正当性。比起其他的社会群体,他们更能够逼近、探究正当性,所以,能够拿出最接近正当性本身的一个论说。

这里的关键在于理解,一个政体总有一个追求永恒的野心,要追求不朽,就得顺服于正当性,正当性本身才最接近于神,或者说,它就是神。这个神是什么?如果在一个民主政体下,它就是人民。而我们去看《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汉密尔顿在讨论司法审查的时候,他的论述就是这样的。因为,多数并不能代表人民,多数不是人民。多数只是多数,谁都不能代表人民。法官通过几个机构共同的审议,相互的审查,最逼近人民。

我翻译过一本书,叫做《最小危险部门》,它提出一个论证,说司法审查中的法官实际上是把共同体中的永恒而普遍的价值抽象出来,用它来审查多数基于眼前的利益而制定出来的法律。那么,所谓司法审查是一个什么样的功能?是把一个长远的考虑引入到政治的决策过程中去,这是一个时间维度、时间视野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冯克利先生,他讨论过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时间意识在政治中的作用。当然,这与巴斯夏所说「看得见的」与「看不见的」的命题是有关系的。一个政治决策,是基于当下的利益、当下的需要做出的,还是在基于当下考虑、同时也考虑到长远的后果而作出的,两者区别很大。在一个宪政政体中,在民主决策之外再引入一个司法审查,实际上是要把当下的考虑和长远的考虑结合在一起,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要用长远的考虑控制当下的考虑。也就是说,要把当下的决策纳入到时间之流中去,让每一个决策都能够服务于长远的目标。

大家如果研究中国政治就会发现,这是当代中国政治最匮乏的。当代中国政治的决策机制中,没有任何一个维度,没有任何一个制度设计,能够把长远的考虑引入决策过程中。每一级政府都是这样,从县政府到省政府到中央政府。所以,我们当下所有的决策都是短期的,这是我们现在看到的种种混乱(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灾难)在政治结构上最重要的原因。以后有些同学不妨在这方面做些研究。

这是对美国政体的一个分析,归结起来,主要就是两点:一个是基层的治理,我们怎么设计基层的治理?第二点,我强调了司法审查的重要性。

在上卷的第二部分,讨论了很多内容,其中尤其是讨论到了多数的暴政。这是托克维尔讲得非常多、同时也是被后世引用最多的一个观点。但是我想提示大家,我自己其实很少谈论「多数的暴政」这个话题,而在我看来,当代中国的很多学者喜欢谈论这一点,实在有点儿矫情。因为,托克维尔谈论的是民主的多数的暴政,中国根本就没有民主,只有暴政,当然也就没有多数的暴政。所以,在中国脉络中,我觉得这是一个虚幻的问题。

事实上,托克维尔所讲的「多数的暴政」,只是在预言这样一种危险。实际上,他并没有认为,美国就已经存在多数的暴政。因为,他下面马上就讨论了,美国人是怎么有效地预防了「多数的暴政」。这个部分是比较有意思的。

针对这一点,托克维尔讲了一个特别有意思的观点,那就是,美国不存在行政集权。这里我想给大家提供一个托克维尔的政治学分析范式。托克维尔谈到了两种不同形式的集权。在中国有一种集权太多了,而另一种集权根本就没有,这才是我们痛苦的根源。

托克维尔分析的两种集权,第一种是行政集权。这种集权很容易理解,中国多的就是行政集权。另外一种集权是政府集权,其实应该翻译成「治理的集权」,这个集权对于一个有效的宪政民主制度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没有这种集权的政府是没有办法运作的。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比如说法律的有效执行。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只要想保证大范围的合作和交易,就一定要建立一个全国性法院系统,这也是美国政体的精髓所在。美国分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两个系统,联邦法院就是全国性法院,这个法院只受理跨州的、涉及到联邦的纠纷。

回头来看中国的法院系统,中国其实是没有全国性法院的,而只有地方法院。从名义上说,所有法院都属于人民法院系统,但实际上,它们都高度地方化了。最高法院在理论上、一般来说不是一个一审法庭(当然有些案子也可能是一审法庭),也不是一个终审的法庭,因为绝大多数案子都不可能到高级法院。我们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个案子到市法院就终审了,连省法院都进不了。结果,中国没有统一的司法,国家的司法完全是地方化的。这也就意味着,中国没有统一的法律,因为,没有有效执行法律的司法,也就没有有效的法律。当司法高度地方化的时候,法律也必然高度地方化。所以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红头文件会比法律条文效力更高,因为,红头文件是地方政府自己颁布的,而法律是遥远的北京颁布的,地方政府完全可以置之不理。这就是中国的市场、社会等等各方面出现问题的最大原因。比如行政诉讼,一切涉及到地方政府的诉讼,理论上说你根本就找不到正义,在这些案件中,民众就找不到正义,也得不到正义,因为,法院已经完全地方化了。

这是中国社会现在出现紧张局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也就是说,中国社会之所以出现问题,是因为政体设计上有问题,这个政体设计在两个方面同时存在问题:一方面是行政太集权,另一方面是政治太分权,或者说,在一些必要的应当集权的领域里太分权了而没有集权。

从这么一个例子就可以看出,其实政治科学是非常复杂的,不是一个简单的分权、集权的价值判断就能够把这个问题解决的,我们需要对每一个事物本身内在的性质进行思考,然后提出一个方案,这样的方案才有可能是理性的。比如,在政体设计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要不要联邦制?我反对在中国建立联邦制,即使我们以后有机会建立一个宪政制度,我也是反对建立联邦制的。因为很简单,所有的联邦都是从邦联合而成的,你不能把一个完整的国家拆散了,变成邦。由此例证我觉得,我们思考政治问题的时候,要依据最基本的原理,面对现实,进行个别化的思考。当然在这个思考过程中,跨国的对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维度,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到什么样的制度在什么样的环境中是比较恰当的,在什么样的环境中可以有效地运转,这有助于我们在自身的文化、政治脉络中设计出能够有效运转的制度。

托克维尔在讨论怎么样限制多数的暴政或者是控制多数的暴政的时候,除了刚才所说的没有行政的集权,他还讲到了一点:法律家(lawyer,中文经常翻译成法学家,实际上是不准确的)作为贵族来发挥控制多数的作用。在这里我还是想说一句,民主究竟怎么治理?托克维尔本身是一个贵族,所以他对贵族治理是有一些情结的。在美国,汉密尔顿也是有贵族情结的,他甚至要建立一个王权制的国家。他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考虑?这背后其实有非常深刻的思考。

简单地说,民主同样是精英政治。「代议民主」这个词就包含了这个含义,代议民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精英决策的制度,因为我们选出的代表一定期望他是精英,而不会期望他是一个跟你一样的人,你肯定希望你投票选出的人是比你优秀的人,比你有更丰富的知识、更广阔的见识、更敏锐的观察力、更坚强的意志,还有演讲能力、说服人的能力,以及对于政治的理解力。这些能力都不是一般民众所能具有的,而这些品德、素质对政治的代议过程是至关重要的。

所以,大家要注意一点,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有一个非常大的差别,这个区别跟人数没有关系,而是代议民主在民主中引入了理性的因素,还引入了德性的因素,这是代议民主与直接民主在性质上的区别,而并不是一个选出代表议事,另一个自己直接议事这样简单的区别。实际上,当你选出代表来议事的时候,就把理性的因素和德性的因素同时引入到政治决策过程中,这一点才是代议民主真正的优越性所在。

代议民主需要有代议士,需要有各种各样的品德、素质,那么,有品德有素质的人从哪里来?当然他们是在社会中,就在我们民众中间,而他们在民众中间的时候大概就是领袖。为了讨论这个问题,我受别人的启发,发明了两个词:一个是「自然代表」,一个是「选举性代表」。所谓自然代表,某种意义上就是伯克所讲的自然贵族,也就是英美政治中的绅士,以及我们中国传统政治中的君子。这时候民主就变得很有意思,你去仔细观察英国、美国社会的治理会发现,其实这个社会的要害并不在于民主不民主,而在于绅士群体的存在本身。当一个社会不是民主社会的时候,普选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的时候,英国就是一个宪政的国家,普选事实上是很晚才出现的,在英国,从1840年代开始进行改革,一直到1920年代,妇女才有了选举权。这个历史说明了什么?这段历史说明,普选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绅士或君子本身。

当然我们做理论分析的时候会这样讲,普选就是一个政治神话,因为它要满足人们对于参与的期待,而这样一个期待是民主政体稳定最根本的保证。希望是政治秩序稳定的一个保证。如果剥夺了这种希望,人们就会进行破坏,或者是保持疏远的姿态。但是,只有普选,而没有绅士,普选就没有实质性意义。民主的运转,或是宪政的治理秩序,核心是有没有存在一个绅士群体,这个绅士群体是如何组织起来的,他们是怎样行使他们的权威的,这才是决定性的因素。

这就回到了昨天的一个论题:宪政并不是要改变生活本身,只不过是让生活的公共部分更加趋向于理性化。这个论题你们听起来可能缺乏一些背景,我们对比一下,法国议会与英国议会的区别就在这里。法国议会选举出的是什么样的人?用我们现在的话说,是选出了一批公共知识分子、文学青年、诗人,他们不是原来这个社会中的自然代表。他们进入议会之后所要做的工作,就是改造社会本身。他们的敌人是社会,而不是暴政。在中国也出现过这种情况,民国初年的政治混乱就是因为有一批新贵,就是原来的革命党人,他们不是从原来社会的脉络中自然提升出来的,而是空降而来的,他们的观念、思考问题的方式和普通民众是不同的,所以他们鄙视民众。这样的代表不足以支撑宪政秩序,相反,他们真的有可能带来所谓多数的暴政。当然这个时候,「多数」是伪装的多数,因为他是把多数当成敌人的。

因此,政治是非常复杂的,包括选举本身,如何通过一个选举制度的设计使得公共知识分子不容易当选,而让真正的绅士能够当选,对于政体设计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说,选举制度要让主流人群当选,而不能让边缘人群当选,否则,民主就会走向「少数人的暴政」。现代中国的历史已经为托克维尔的这个命题提供了最好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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