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中西的不同理解

2011-12-05 作者: 陈仲伟 原文 #政見 的其它文章

“公民社会”:中西的不同理解

□“政见”观察员 陈仲伟

中国学者对“公民社会”的论述与西方有何不同?中国学者对“公民社会”的见解有哪些内在张力?这一张力将带来何种后果?

赫尔辛基大学的Taru Salmenkari教授根据已刊印的公民社会领域的论著,以及对九位国内学者、NGO从业者的访谈完成了这项研究。

“策略性”讨论

根据作者的溯源,公民社会在中国的讨论开始于1988年,它源于中国学界对经济改革中政府角色的思考。

作者发现,公民社会这一议题远不如基层民主与社区发展在学术讨论中热门。而且,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时常是策略性的,带着官方话语的“帽子”——譬如“构建和谐社会”、“新农村建设”等。同时,论者往往希望借助媒体与人际关系影响法规政策制定。

公民社会≠社群

在作者看来,中国学术讨论中“公民社会”的概念往往与西方自由民主语境下的概念不同。

具体而言,差异在哪里?作者认为,在于中国学者没有留心到“公民社会”与“社群”的区别。正如他们误认为“推进公民社会”与“致力于社区的决策参与”对发展民主可以等量齐观一样。

平心而论,指出这一差别未必不是西方中心主义者的自我优越感在作祟。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学者对“公民社会”与“社群”之间边界的不察,正是基于古希腊肇始的共和主义传统。

此外,跨文化翻译也是造成中西方对“公民社会”理解差异的原因。

后果

尽管这一差异事出有因,但作者依然认为,这种差异会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带来一些后果。

在西方自由民主体制下,公民社会的特点是——非排他,且身份平等,每个人可以同时隶属不同的社团,没有任何人与社团可以宣称代表全体的利益,他们通过诸多团体各抒己见来实现利益最大化。

而在中国,NGO却被视为可以超越执政党、村委会与宗教组织的力量组织村民谋求发展,因为它自称外在于乡村的各种复杂权力关系。中国学者认为,社群构建与公民社会发展可以相互促进;而西方学者认为,社群是排他且非自愿的,要求成员全身心的奉献,只有公民社会才是自治、自愿且保障个人权利的。 中国政府通过选举、代议机构与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公民推动基层民主;而在西方,公民社会这一中介已经严格区分了政府与个人家庭的空间。

自由民主VS共和主义

往深层次说,作者认为,这一区别基于自由民主与共和主义两个价值传统。

前者主张代议制民主,以民族国家、联邦与国家联盟为单位,以有权利意识的个体为参与者,通过政党、利益集团社团为中介,在政治领域中自由参与,通过分权、法律、选举限制政府,为个人选择留有自由。

后者主张直接民主,以社群为单位诸如城邦、村镇、聚落,以承担群体责任的公民为参与者,个体直接在政治共同体中交流,社群中每一员都有参与的义务,直接参与代替分权制衡,以公意的达成为自由的实现。 尽管后者的主张为前者部分吸纳,但两者是不相容的。

除了共和主义之外,作者对中国“公民社会”的特殊性还有另一种理解,那就是东亚自身在宗族与信众方面的传统导致社群主义式的身份认同。然而,由于1949之后对传统的摧毁与现代化进程,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无法依赖社群为纽带。

三种发展路径

作者认为,中国公民社会发展有三种路径:一种是新自由主义,将政府的部分责任下放给公民社会与市场;第二种是行政管理去中心化,并把责任转移到基层;第三种是社群建设。

这三种路径皆有其短板(从后往前),社群建设的问题在于,国家留给社区的空间不足,且社群建设与公民社会存在冲突; 去中心化并未言及管理者是否需要授权同时欢迎参与,导致参与者只能选择服务的改进而无法控制管理者,或是参与度很低甚至多数参与者支持管理方;

新自由主义的路径无法满足不干涉、放权、与公民社会组织签订社会服务生产合同这些促进公民社会的假设,此外,募资的需要以及与政府的合同导致他们成为政府的执行者,而不是提出异议的角色。

如果将公民社会狭义地理解为提供社会服务的第三部门,将使我们看不到公民社会与政府的矛盾,倘如一些学术作品或是政治颂歌所言,它将沦为政府的助手与裱糊匠。

最后,作者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诸如环保、性别等全国性与国际性议题上,民间组织将更为成熟;而在基层社区建设领域,它将很难发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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