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的参与干预司法公正?
媒体的参与干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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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见”观察员 汪吕杰
最近,公众舆论中为浙江女富豪吴英鸣不平的声音愈发强烈,许多人关心:吴英的生命究竟能否如邓玉娇一般被拯救。许多媒体和相关学者,都参与到了拯救吴英的行动当中。这种现象引发了人们对一个问题的关注:媒体的参与能够保证审判的公正,还是会干预司法公正?
针对媒体对司法的介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杰明·利伯曼 (Benjamin L. Liebman) ,在新近一期的学术期刊《中国季刊》中专门撰文讨论了媒体和法院之间的相互监督关系。他认为,目前媒体与法院之间所形成的相互监督的关系,正是共产党政府在稳定框架之中所鼓励的竞争性监督。
【商业化促进了媒体监督】
邓玉娇案在2009年轰动全国,出于自卫目的刺死、刺伤镇政府人员的邓最后在各界呼吁之下免受刑事处罚。实际上,邓玉娇并不是媒体拯救的第一个人,在过去15年中,媒体已经是中国司法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很多评论员认为,媒体已经成为法庭的另一种监督,增进了法律的公正和透明。
以往只是政府喉舌的媒体为何能够在今日发挥监督的作用?利伯曼教授认为,总体上的背景是新闻媒体的商业化。媒体的商业化不仅增加了媒体的自主性,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动力去挑战内容的底线。但同时他指出,因为中国依然存在极为强大的地方保护主义力量,真正在行使监督作用的媒体只是少数几家全国发行的新闻媒体,包括《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等等。绝大多数地方媒体只能依赖官方宣传作为报道内容的来源,较少参与此类的批评事件。即便能够通过网络等形式突破地方主义的限制,地方政府依然能够惩罚那些过度挑战内容底限的报道,之前的“跨省”便是明例。
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无疑是强大的,某些报道实际上推动了相关法律的进步,比如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问题就在过去几年的密集报道之后,于2009年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被纠正。2003年的孙志刚案可以认为是最好的媒体监督法院的事例,这场始于《南方都市报》的系列报道最终推动了收容遣散制度的废止。
【影响司法的不是媒体,而是行政力量】
不过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对司法的介入也开始产生极端化的影响,很多公共事件律师甚至认为,媒体的有利报道是诉讼胜利的最重要因素。
针对这种看法,文章指出,如果我们细究媒体对司法产生影响的机制,我们会发现:真正对司法产生影响的其实是行政力量。媒体以民意的名义,通过内参等形式,影响上层官员的意见,而这些地方官员能够通过指示的形式对司法进行“干涉”,这是绝大多数法官恐惧媒体的真正原因。换句话说,他们对新闻报道并不恐惧,但对行政权力却极为尊敬。媒体的这种作用在2003年的刘涌案中被展现得淋漓尽致。因此作者认为,媒体对司法的介入在实质上加强了政府对司法的控制。
当然,法院并不是一味被动。2006年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的肖扬就认为:各级法院应当主动释放相关案件信息,控制信息范围,引导媒体进行正面报道。各级法院被要求改善与媒体的关系,法院的宣传部分也被要求在案件的报道方面更加积极得回应,释放正面信息。他们奖励那些进行正面报道、提高法院声誉的记者,甚至要求地方媒体直接采取宣传部门提供的稿件进行报道。
同时,法院试图用“司法独立”的理由,以及西方的相应法律来限制媒体的报道范围。但作者认为,在中国,这些努力并不是为了增加审判的公正性,而主要是为了减少法院所受到的监督。此外,官员和法院也通过诽谤诉讼的形式对媒体实行法律层面上的监督,此类案件往往是低层次的地方官员在当地法院状告非地方性媒体的“失实报道”。同样,因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在类似案件中,媒体往往败诉。关于诽谤罪的法律条理起初并不是针对新闻界,却在实际上对新闻媒体产生了极大的制约,中国记协也因此要求相关部门能够对诽谤罪进行更加具体的解释,并对记者提供更多的保护。
总结而言,作者认为,中国正在试图建立可控制的透明政治体系,此行为的核心在于增加对权力的监督,并以此保证政府对社会事件的迅速反应,保证处理结果的社会满意度。媒体报道尺度的放大并不意味着言论自由的开放,而只是政府加强监督的有意行为,因为媒体发挥作用只能通过影响上层官员的形式,并且在客观上加强了政府对言论的掌控。
参考资料:Benjamin Liebman, The Media and the Courts: Towards Competitive Supervision?”, China Quarterly, December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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