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凌:谷歌数字图书馆的文化战争

2012-04-22 作者: 胡凌 原文 #智识 的其它文章
胡凌:谷歌数字图书馆的文化战争

胡凌:谷歌数字图书馆的文化战争

网络杂谈 之十一

谷歌数字图书馆(Google Book Search Project)自2004年推出以来在美国国内和世界范围内都引起了较大争议。主要的法律争议在于,谷歌对图书的扫描以及向用户提供有限的内容搜索是否属于美国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经济学家论证说,谷歌数字图书馆不仅对版权人图书未来的图书销售有利,也有利于公众以低成本获得更多的信息(比如那些已经丧失版权保护的古老作品),是一个双赢。况且,由于孤儿作品不断增加,加之版权保护期限不断延长,寻找真正的版权人并进行协商会花费高额费用。谷歌数字图书馆采取的选择退出制度(opt-out)将比选择加入(opt-in)对社会福利的增加更为有利。目前,谷歌已经就版权诉讼达成和解,并等待法院对修改后的和解协议进行包括价格垄断在内的司法审查。一旦通过审查,谷歌数字图书馆将把选择退出和加入两种模式混和起来,得到进一步发展,例如,它已经开始转变角色,成为电子书销售商。

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无边界特性,谷歌数字图书馆影响的不仅仅是本国版权人的利益,也引起了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警惕。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就谷歌未经授权即对部分中国作家的作品进行扫描的做法与谷歌进行了几轮谈判,最终迫使其发布道歉声明。我不打算评论其中的法律问题,而是想从文化建设和创新的角度进行讨论,即一家全球性网络巨头的数字图书馆服务是否会影响到其它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创造;如果有影响,又该如何应对。我将从法国国家图书馆馆长让纳内的一本小册子谈起,讨论谷歌图书馆如何带来文化冲击。其次进一步分析文化冲击的目标是文化创新以及背后的一整套产业政策与生产机制。最后分析谷歌图书馆给中国带来的另类意义上的文化冲击:现代版权法观念遮蔽下的文化分享与象征交换。本文的发现是,两种挑战殊途同归,都需要对开放文化生产有某种制度上的保障和创新。

这本题为《当Google向欧洲挑战的时候——为奋起辩护》的小册子发表于2005年,正是谷歌策划推进其数字图书馆的时候。作者作为法国国家图书馆馆长,对本国和欧洲的文化怀有无比热爱之情。他担心的问题很明确:一旦谷歌数字图书馆将大量图书进行数字扫描,并提供搜索,将会对欧洲的既有文化产生重大冲击。第一,谷歌图书馆想要囊括的首先是英语作品,对于大量没有英语翻译的外文作品则不会优先考虑,这就使得英语文化通过无国界的网络传播占优。随着越来越多的欧洲人使用英语,欧洲文化将逐渐会被来自英语世界的力量主导。第二,即使谷歌扫描法语作品,也存在选择偏见的问题,一些重要的本国作品和涉及到重大历史的作品很可能由于小众市场的缘故得不到和其他大众畅销书平等的待遇。第三,与上一点相联系,谷歌搜索引擎本身会带来一些非客观的结果,搜索结果的主次排序会极大影响人们的认知和选择,一些重要的古老书籍很可能因为得不到足够数量的链接而排到后面,从而不利于文化传承。“书籍和图片领域可能受文化民粹倾向的冲击,让那些常识性的、没有争议的平庸的作品充塞市场。”(30页)最后,谷歌图书搜索会“导致发行书籍的主次排列受广告效益的支配,以最高地满足出资者的利益”,而“出资者大多是拍卖角逐获胜的大公司”,小书商出版的图书则很难得到优先认可。(31页)

概括说来,作者并不是从商业利益的角度(例如侵犯版权)来提醒人们注意的,而是从一个更高的有关文化传承和创新的角度进行批判。PageRank算法是谷歌的独门秘笈,它根据网络上对某些内容的页面提供的链接数量和质量综合计算出某项搜索内容结果的排序,遵循的原则是所谓“群体的智慧”,一项内容人气越旺就越可能被搜索到,无论该内容的好坏程度。谷歌相信大众需要的也就是用户所需要的,依托大众搜索和链接的庞大数据库,容易造成“富者愈富”的状况,从而扩大虚拟世界中的数字鸿沟。人们甚至可以设计“谷歌炸弹”来影响和优化搜索结果。以达到对自己有利的目标。对于图书馆而言,作者认为这种不平等是有悖于知识的储存和传播的。他坚持认为政府有责任确保那些受众范围小的作品得到和大众作品平等的保护,例如防止针对大众书籍的商业广告,否则那些图书就不会创作出来。(31页)同理,从全球范围来看,相对于英语文化的市场,欧洲国家的文化和出版就显得薄弱,但这并不意味着前者应当通过谷歌数字图书馆享有全球知识界的优越地位。不同国家和民族的知识可以交流借鉴,但一旦出现一种文化以压倒性的趋势借助市场和大众威胁到其他小众文化生存时,国家就要承担保护责任。作者的建议是针锋相对地由政府进行大规模的本国图书扫描,建立自己的数字图书馆,向公众免费提供阅读,占领文化阵地,并提供统一的技术标准。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不断生产出回应本国和民众需要的文化,这样的文化不必然是封闭的,但却是有根基的,这种根基最终只能来自于取得文化领导权的知识阶层的创造,并通过教育体制为整个社会源源不断提供精神动力。因此,借由谷歌数字图书馆引出来的数字图书模式就不单单是一个文化产业政策,更是一种文化政治考量。面对互联网上激烈的文化竞争,非英语国家和民族真正遇到了挑战。实际上,欧洲已经有一些国家开始进行这样的数字图书馆工程,作为对谷歌图书馆的抵制。

作者的分析为我们讨论中国问题提供了一个有创见的视角。目前的讨论基本上集中在法律问题上面,很少讨论作为一个整体的中国文化是否因为谷歌的行为而受到影响。按照让纳内的说法,这一影响是巨大的,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挽回,后果会十分严重。中国的情况略有不同:一方面商业数字图书馆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像超星、书生、方正这样的公司就面向社会提供电子文献阅读服务,但并没有达到引人注目的规模,不可能像谷歌一样凭借搜索技术和数据库占据市场份额;另一方面,政府的主导作用是通过“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及文化产业建设来体现的。这一工程的目标和意义在于“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的方针,用先进文化占领互联网阵地,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抵御腐朽没落文化的侵袭,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利,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工程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而是要面向大众免费提供,因此不可避免会遭遇现代版权法。按照文化共享的方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5号)):

改革开放前由国家投资生产的电影等,“工程”可以无偿使用。今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或部分投资创作的各类作品,应当事先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就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签定协议,协议确定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享有著作权的,“工程”可以无偿使用该作品。要充分利用“工程”作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影响力,积极动员著作权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工程”捐赠作品的使用权。对不能通过无偿方式获得使用许可的作品,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使用许可。

各地要处理好本地区信息资源的著作权问题,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加以解决。由国家投资的文化产品和文化系统拥有自主版权的文化产品,要无偿提供给工程使用。同时,各地也要创造条件,动员和鼓励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版权捐赠或低价转让给文化共享工程。对于农村急需的其他文化产品,可由政府购买作品使用权,提供给广大农民群众。

政府主导的国家信息数据库能够实现让纳内的梦想吗?从理念到现实,中间有很长的路。他担心的问题之一是扫描图书耗费巨大,在财力上不会比谷歌更加慷慨,技术也不够先进。在中国,为了让更多的农民也享用到文化成果,首先需要建专网,购买统一的技术,兴建场所,其次才是将一些作品搬到网上。如果加上购买版权的费用,配套资金会更庞大,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动力去完成这些艰巨的任务。这就是为什么在全国和各地的共享工程数据库中,影视和图书作品大都比较陈旧,例如电影还不如视频网站一个栏目的节目多,很难同商业化的互联网公司进行竞争,而且不少红色革命电影在其他商业网站都找得到(这是它们的免费食粮),缺乏比较优势。那么是否只有商业化的运作模式才能在动力和财力上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商业逻辑会不会反过来侵蚀文化逻辑?这不是可以简单回答的问题,就目前而言,通过市场竞争达到的文化传播和普及的效果确实要强于政府主导推进的项目。

那么国家究竟需要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让纳内并没有反对知识商品市场化,因为这是互联网时代不可逆转的潮流,“免费”正是新经济不可或缺的模式之一。国家的意义不在于参与市场竞争(否则无异于裁判进场),而在于为那些不适合以市场竞争为评价标准的作品保留一席之地,因为只有文化的繁荣才能保证在此基础上的文化创造,而繁荣的前提是避免以市场为唯一的评判标准。另一个同样的重要的角色在于确保文化能够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再创作,文化共享的着眼点不在于文化消费和宣传,而在于文化生产以及生产过程中的主体性的确立、自觉和互动。互联网极大便利了普通民众的文化创造,也即所谓的“只读文化”向“写文化”转变。在西方,“只读文化”受到现代版权法的普遍保护,尽管这并非是版权法创设的初衷。在尊重商业化作品利益的同时,国家应当保障大众的文化创造和创意,鼓励对传统文化和过去作品的开放利用。这就意味着,这些文化资源不应当成为私人所有的知识,而必须掌握在社会手中,人人都有权利进行消费和创造。

在拥有一个丰富的公有文化资源之后,如何能够保证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传统资源?缺乏市场激励的组织不太可能将有创意的作品精致化或者推广,甚至容易出现“公有资源的悲剧”。这就需要国家发挥第三个作用:维持一个开放的市场竞争机制,让较好的再创造涌现出来。文化产业不应当由国家垄断,而是必须引入竞争,降低创新的制度成本,让人们知道传统文化是可以利用的。这样一个不断创造的活生生的文化才会经久不息。这大概是让纳内未能说出的深意,而这一点对于当代中国而言尤为关键。更为具体的法律政策建议包括放宽法定许可的约束条件,允许更多地非商业使用传统和当代作品进行文化创造,繁荣文化市场。

使用作品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一直是个难题。互联网第一次提供了大规模使用和传播作品的机遇,谷歌的目的也在于成为唯一的版权在线交易平台,不仅可以详细记录和追踪各种作品的版权情况,也便利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和孤儿作品有效使用。在本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孤儿作品的使用得到原则性保护规定,即由准官方的集体管理组织预先代表孤儿作品的作者,如果他人想要使用就需要申请提存使用费。按照张洪波的说法,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谷歌一类的私人公司从中获利,国家强制代表这些作者,是应对外国公司挑战的一种不得已的方式。而且,不少潜在的使用者甚至无法分别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和孤儿作品,这就是为什么政府需要将“被代表”的范围扩大至全体著作权人,并由著作权人选择退出。这个逻辑和谷歌图书馆如出一辙,只不过主要的批评集中在代理费用过高和低效上面,并且国家还无法做到像谷歌那样精细,并提供有限的搜索。在私人之间交易成本更低的时候,国家作为中介反而增加了这类成本,阻碍作品的传播使用。

上面谈到的是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根基问题,在数字时代,其遭遇的危机尤为明显。如果仔细分析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维权行为,我们还会发现另一种被掩盖了的更为微妙的文化冲突。

单纯就版权法而言,一些作家认为谷歌图书搜索服务未经他们的许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理应得到赔偿。但其中是否存在合理使用(中美版权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却少有分析,民族主义情绪占了上风。更重要的是,商业利益可以通过合作得到完美解决,或者,直接通过谷歌的网上系统选择退出要比费尽心力打官司要好得多,即使心存一口气,高昂的费用也会阻止这样的行为发生。文字著作权协会的解决方案一开始就集中在法律权利上面,还认为有些作家“对于版权的意识并不强,甚至有些无动于衷”。由于文著协目前的成员不多,加上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出版社和作者之间的权属并不明确,集体维权显然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最终仍需要个人直接进行选择。

这样一种商业视角背后反映的并非是作家的权利意识不强,而是权利话语和法律分析并未成为人们理解事态发生和行动的首要动机。例如,当时像张抗抗、毕淑敏这样的作家得到谷歌图书馆侵权消息之后,“他们很震惊,同时表示,这并不是说我的书值多少钱,而是你用了我的书,并没有跟我打招呼”。没有打招呼的行为被文著协解读为“得到授权”,很可能是法律意识的先入为主。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没有打招呼的行为更多的是一种对作者和作品的不尊重,不是费用的问题,也和法律权利无涉。如果打了招呼,不少作者很可能就同意使用,表明自己愿意让更多人看到自己的作品。这种“礼物经济”思维并不同于“商业经济”,遵循的原则也不是金钱,而是声誉、分享、创新和社会责任。在这次《著作权法》修改争议中,媒体几乎被音乐创作者维权的声音淹没,再次教育大众:要尊重这些私人权利,网络分享是有风险的。

类似地,美国的版权文化和谷歌公司的辩护说辞也存在冲突,后者希望建造一个开放分享的信息平台供网民利用,开掘古老的知识宝库。但作为一种传统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前者仍然铿锵有力,并对世界其他国家影响深远。文著协也采用了这样一套话语,使得国内作家天然认为谷歌的扫描复制行为是为了商业目的,从而加深了对谷歌的厌恶。可以看出,在当下中国,现代法律意识形态已经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强大的正当性参照物,迫使人们不断反思,并塑造自己行为的动机和模式,最终不得不向现代法律靠拢。所谓法律意识就是一种现代意识形态的自觉表达,它尽管政治正确,却遮蔽了其他可能的丰富的伦理行为与实践,比如合作、分享、礼尚往来,这反过来又会激发人们对现代法律权利话语的质疑。

谷歌(及其所代表的互联网经济)未必是这些日常伦理的真诚同路人,尽管它们也经常打着“分享”“开放”旗号,却在鼓励人们为它们生产和创作,从中获利,人们仍然是信息产品的消费者和打工者。我们还要不断追寻:是否可能存在一种真正的“公共资源库”,供大众使用、分享和创造,并且不被某个私人商业组织垄断?这一目标又如何能够实现?

在目前状况下,不可能一切推倒重来,我们需要一种润滑剂填充在僵硬的法律体制和温情脉脉的伦理实践当中。在美国,允许“一些权利保留”的Creative Commons(CC)就是这样兴起的。通过一种分权开放式的结构(选择加入,和谷歌图书馆相反),使人们可以自由使用不同的作品共享条款,允许自己的作品在更大范围内被使用和再创作而不必担心法律问题。在中国,甚至CC本身也成为一种外来的权利体系,在受到现代版权法的挑战之前,很多网民和作者并不会意识到CC带给他们的便利,更重要的是,CC也不能阻止互联网通过用户协议强制获得来自网民的免费使用许可。而只有一些看重和标榜互联网精神的博客才采用CC授权模式表明自己的身份。在他们那里,自由的伦理开始和有关知识信息的法律并行不悖,种种发扬网络精神的法律设计也开始得到使用。

在这一点上,上面提到的经由谷歌数字图书馆引起的两种文化冲突就有了相通之处。国家需要保障一个丰富的可创新的文化资源,这仅仅依靠国家的财力投入还远远不够。它还可以从小处着手,拨开强调权利本位的法治意识形态,近距离观察丰富多样的文化生产和伦理实践,提供更加贴切的服务,增强人民的创作主体意识,才能够确保数字时代的精神世界不被像谷歌这样的全球公司所统治。文化战争将是未来互联网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谷歌数字图书馆事件无疑提供了一个思考这方面问题的机会。

(本文原载于《数字时代阅读报告》2010年9月第二期,有改动)

网络杂谈

2 Comments

  1. hutuworm · 2012-4-23 Reply

    审查、敏感词和各种文化工程共同把汉语文化逼入了死胡同。文化繁荣的背后是自由的创作和发表,没有这个基础,都是颠倒梦想。

    再说纳内的问题,英语文化跟欧洲文化是什么关系?英语难道不是一种源自于欧洲国家的语言吗?英语文化跟欧洲文化的交集远远大于法语文化和欧洲文化的交集。那么,如果存在一种主体意义上的欧洲文化,首先它就该内部解决英语文化在欧洲文化内占优的问题。

    Google有杀错无放过地扫描图书馆书籍,编排索引放在网上供读者免费取阅,当然会以合理的成本先从优先向其开放的图书馆开始工作。有识之士也可以通过建议、资助、授权等各种形式提供Google优先扫描某些书籍的便利,但是不提供任何便利,而指责Google不优先扫描法语书籍、或者指责Google扫描英语书籍会影响所谓的欧洲文化,那就未免有撒泼捣乱之嫌了。

  2. brahmss · 2012-9-29 Reply

    谷歌的搜索并不会导致“常识性的,平庸的”大众产品充斥市场,恰恰相反,谷歌尽力满足了小众的市场。通过复杂的算法,谷歌缩小特定的人与所需的特定信息之间的鸿沟,让小众的作品在网络上比现实中更容易获得,而又极大的削减现实中实现同样效果的成本。正如长尾理论所说的那样,谷歌的本质是通过整合那些现实中所忽视的,小众的,而整体数量却占据大部分的信息与知识,从而实现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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