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曙光: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目前,国内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很高,也得到了十八大的回应。但改什么,如何改,却众说纷纭。
如果说经济体制改革是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那么,政治体制改革则是要从以党代政、无限政府的党国体制走向自由、民主、共和的宪政体制。然而,民主、共和、宪政既是妥协的产物,也不可能一步实现,但在目前的形势下,则需要迈出关键的一步,以便取得突破。这一步从何处突破也有多种选择,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有两条路可走:一是让共产党内的不同派别公开,竞争国家的最高管理权,形成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二是官员申报和公布财产,形成对官员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不从这里取得突破,政治体制改革永远上不了正路。只要承认官员是人而不是神,且是常人而非超人,这就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因为权力制衡和监督官员立足于人性的弱点之上,是现代民主宪政得以运行的充分必要条件。
为此,我们本着理性、宽容、和解的精神,提出一个官员申报和公布财产的方向标和路线图,共包括四个步骤,供大家讨论。
1
.官员申报和公布财产
目前,我国政体的最大弊端是党国体制,党政不分,无限政府,权力不受约 束。党和政府控制了大量资源,直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可以说是无所不为,无所不能。在这种体制下,官员权力无限,且不受约束,吏治败坏,官员行为严重失 范,于是贪污猖獗,腐败盛行,官商勾结,积重难返。就以纪检委、监察部、公安部的内部通报提供的数据来看, 2006 年全国外逃的官员 6771 人,其中,地 厅级以上 1058 人,携带资金 3360 亿元。如果不解决贪腐问题,吏治难以好转,官员无心治国,也无法治国,一切都无从谈起,国人怨恨,丧失信心,离心离 德,国家前途堪忧。
新领导上台,人们寄以希望。但是仅靠纪检委反贪,不管力度多大,也只能 是越反越多,况且谁来监督纪检委。在这方面,新领导需要踢出像样的一脚,即实行阳光法案,官员申报和公布财产。只有官员公布了财产,进而就可以根治贪污腐 败,也就随了民心,顺了民意,官员才能有心治理国家,社会风气才能扭转,其他一系列问题才有望得到解决。
1987 年国内首次提出官员申报财产制度的话题; 1994 年《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 但一直未能进入实际立法程序;其后财产申报制度被纳入公务员法,但未作明确规定。 2006 年《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党内法规颁布 实施, 2010 年修订后把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执行情况秘而不宣,民众被蒙在鼓里,现在要抽查核实,不走公开化的路子,能解决问题吗? 8 年打败了小日本, 25 年解决不了一个官员财产公开问题。笑话!
最近,广东省制定了《从严治党五年行动方案》,决定在珠海横琴新区和韶关始 兴县进行官员财产公开试点,《行动方案》要求,从 2013 年起,推行考察对象廉政报告制度,考察对象在接受组织考察时,要如实填报个人家庭财产、投资经 商、廉洁从政等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在谈话对象中公开。尽管不少人给予了好评,但我们并不看好,一是从基层做起,根本不解决问题;二是这样的方案犹抱琵琶,做做样子;三是好说是试点,歹说是忽悠人。官员公开财产必须最高层决策,包括全部主要官员,从上而下,逐步实施。如果连这样的决心和魄力都没有,那还能做什么呢?
这里有一个最新的案例。新年伊始,澳门立法会全票细则性通过《财产及利 益申报法律制度》法案,全文 33 条,将在特首签署公布后 90 日生效。法案规定,需要申报的对象包括特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自 治部门、自治基金及等同于局长或副局长职位等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及司法官,以及公营企业、公共资本企业或公共资本占出资额多数的企业、特许企 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及监察机关的据位人。申报并公开的财产包括在海外和澳门的不动产、商业企业和工业场所、股份、出资或其他的资本参与,以及在任何非营利组 织担任的职务。不过,不动产只要求公开申报的数目、性质及用途说明,地点、物业登记标号及价值等数据无需公开。上述申报对象所须申报的财产和利益均包括其 配偶或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对象。申报人要在履新后 90 天内提交财产申报材料;当他们续任或离职时,也需在 90 天内提交一份新材料。由终审法院办事处确保公众 可在法院互联网自由查阅公开内容。
澳门可以做到,大陆就那么难吗?看来不只是决心和魄力问题,而且个人私利大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
2
.实行大赦,豁免原罪
由于官员贪腐相当普遍、相当严重,几乎到了无官不贪的地步,现行的反腐倡廉办法完全失败。仅 18 大以来,落马的大官就有 7 、 8 位。因此,由纪检委一个个去抓,只能越抓越多,官员真正害怕的不是纪检委,而是分开化。由于贪腐是一种罪过,没有人愿意公开示众,自投罗网。在这种情况下,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实行大赦和豁免,惩治以后,不究既往,才能使官员解除顾虑,放下包袱,公布财产一事才能启动和实行。
有人认为,官员腐败乃非法所得,必须追究,需要严惩,不能豁免和大赦。 此理虽对,也很美妙,但却不切实际,有点可笑,也不符合法不治众的道理。在官员腐败已经深入骨髓,病入膏肓的情况下,试问,如何追究,谁去追究,追究到何 时为止?能追究清楚吗,何时能追究清楚?也许不等追究清楚,社会就崩溃了。再退一步讲,即使追究清楚,又该如何,能建立起一套新制度规则吗?我们认为,这 是一个死结,追究是解不开的。解开这个死结的唯一办法就是宽容和和解:大赦和豁免。这是迫不得已而为之,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在这方面是有先例可循的。当年 面对贪腐成风,香港廉政公署就是在大赦以后才建立和行动起来的。
既然不能追究,也无法追究,那么,财产公布以后,不论是多是少, 1000 万也好, 1000 个亿也罢,都得大赦和豁免。不能因为贪污的数量大了,又要尽食前言,收回成命,重新追究。这样,就没有人会公布财产。
有人认为,大赦和豁免使官员都灰头灰脑,脸上无光,没有安全感,如何治理?其实,官员背着贪腐的包袱,随时都有被揭露的危险,才没有安全感。大赦和豁免以后,才能真正放下包袱,有了法律保障的可靠的安全,也就能直起腰杆,认真做事。
有人说,对老百姓来说,大赦和豁免显然不公。我们认为,是。但在目前的 情况下,一是我们只能承认这种不公,二是设法缓解这种不公。其实,这也许是最小的不公,如果不解开这个死结,发展下去,更大的不公还在后面,甚至就不是公 不公的问题。因此,对于目前因官员腐败造成的不公只能缩小,不能根除。为此,我们设计了下面一条配套办法。
3
.征收高额所得税,把黑钱洗白
官员贪污腐败,非法收入数量相当巨大,公布出来可能相当吓人。所以,豁 免原罪,不予追究,才能使其放心公布财产。但完全由其侵吞和占有也的确不公。缩小不公的可行办法是,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视为一次性灰色收入,征收高额个 人所得税。这样,就可能使其侵占的收入减少一半左右。通过征税,一方面使其税后收入变成合法财产,把黑钱洗白,不再提心吊胆,不再进一步敛财;另一方面, 征收的税款既可增加财政收入,也可分给老百姓,如充实社保基金。
有人认为,贪腐是非法所得,按现行税法征税,法理不通。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有很多灰色地带,合法非法很难分得清楚。在以往的岁月中,官员也做了很多工作,同时也利用权力和职位获得了过多的非应得财产。我们其所以将其视为灰色收入,其道理也在这里。既然是灰色收入,按税法征税使其变白,与情与理都说得通。
有人认为,可以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超过限额,让其主动交出。如果不主动交出,就要追究。这不是一种宽容和和解的思路,而是一种对抗的做法,而对抗是没有出路的。我们认为,确定最高限额是一个无法实施的办法,由谁制定限额,限额多少为宜,既没有理据,也无法让所有人接受,只会陷于无休止的争论之中。
在讨论这一问题时,有人集中力量反对大赦和豁免,而对这一条并不重视。其实,既然要妥协和和解,双方就要各让一步,百姓同意大赦和豁免,旨在安抚官员;征高额所得税是为了安抚百姓,大家各有所失,也各有所得,更重要的是要着眼于未来。
4
.问责和惩处
没有问责和惩处,任何制度都无法实施,再好的制度也会走到自己的反面,得到最坏的结果。这是人性使然。
制定一个法案,规定申报和公开的对象、内容和时限,由高层开始,分期分批,官员申报和公布财产就可以启动和突破。
一是凡超过时限没有公布的官员,先罢官免职,并进行审查。凡来源不明或者没有正当来源的财产,一律视为非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并以贪污腐败论罪,严加征处。可以先判几个 20 年监禁或者无期。此等威摄要足够大,以儆效尤。
二是凡公布数据不实,有意隐瞒财产,一旦有人揭发,且有理据,立即停职审查,限期查清楚。如公布无误,官复原职;如有隐瞒,比照没有公布处理。
三是财产公布以后,如再发生贪污腐败事件,按上述办法,严加追究,严加惩处。
四是实名举报,保护个人隐私。
五是启动新闻监督和司法监督。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形成一种理性、宽容、和解、妥协的行为方式和社会风气,而且可以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规则。当然,具体操作还需进一步研究设计。
2012 - 12 - 28 ,初稿
2013 - 01 - 25 ,定稿,于北京
201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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