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t is a Firm?And Why We Should Not Ignore the Question

2013-03-15 作者: Geoff Hodgson 原文 #天则双周论坛 的其它文章

What is a Firm?And Why We Should Not Ignore the Question

时 间: 2013-03-15

地 点: 天则经济研究所会议厅

主讲人: Geoff Hodgson

主持人: 冯兴元

评议人: 陈平 邓峰 刘小玄 仲继银 刘业进 盛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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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


盛洪: 我们在山大见过一次面,他在山大教书,是来自英国的教授,应该说是研究制度经济学比较清楚的。这个题目很有意思,因为天则所就是一个比较擅长研究制度的经济学研究所。我们都知道,柯斯的企业的法律性质是一个更为深入的话题,它的演化也是令人很感兴趣的一个题目,所以我们非常期待Hodgson教授一个非常好的演讲。
Hodgson 我要讲的题目是关于企业的法律性质,最后我会讲到中国的情况,尤其会讲到企业的法律性质对中国来讲为什么是很重要的,试图使这样的问题进入我的分析框架,找到孔子的名言——"名不正,言不顺",就是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定位的话,什么事情都不好做。
对于企业的定义,目前经济学界确实是比较混乱的,这实际上是反映出一种非常不健康的状况。在数学上我们很强调精确,但是其实人们可能忽视了这种对概念的清楚,其实这同样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概念的清楚其实涉及到一个定义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讲,定义是一种很难的事情,很多原因可能都会使得一个定义非常困难。通常来讲,我们很难期待一个定义是非常完美的。这就涉及到为什么?因为一个定义往往有一些预设或者假设在这里。
提到企业的问题,我们会谈到有很多非常出名的经济学家,比如说柯斯、威廉姆森、哈耶克等等。目前,对于企业的理解大概可以归纳为四种。第一种是柯斯的著名的二分法,也就是说一边是企业,一边是市场;第二种是把这看作一个连系统。与第一种不同,这个连系统看起来好像是逐渐过来的,而第一种二分法是不连贯的,是跳过去的。第三种叫做合约的联结,代表人物提到德姆赛茨。德姆赛茨后来自己对这个观点也有所调整。第四种观点是把企业看作是一个资产的集合。
在我看来,这些全都是错的。第一种有条件地是对的,如果附加了一些条件,还是有一定的道理。这些人对企业要给一个定义,对企业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看法。比如说很著名的马克卢普,比较了各种关于企业的概念,比如说把企业看作是一个利润最大化的实体。在马克卢普看来,要给出企业一个定义这件事情好像是比较荒唐的。张五常有两个观点,最初他不知道什么是企业,同时他认为这个问题也不重要,接下来他还可以说,这个问题是无用的,把企业的概念定义得很清楚,把企业的边界搞得很清楚,他的潜台词讲企业就是讲企业的边界,这个东西是无用的,没有什么价值。马克卢普讲到其实企业有太多种概念,人们有太多种方式来使用这个概念,可能不下于10种之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对企业概念的使用花样还要更多。比如说企业是一个决策的系统,是一个资产的组合等等各种各样的。在看来,用不同的视角去看企业,用不同的方式去定义这个企业,针对的是不同的目的。既然有那么多的目的来使用企业这样一个概念,一定要给出一个所谓的企业的定义,马克卢普认为这就是比较荒唐的事情。
刚才那些都是错的,现在我就从不同的方面一个一个地来反驳。最初,就是说对于企业有各个方面的视角,并不意味着给企业一个定义就是不必要的和不可能的。比如说,在自然界中,不同的哺乳动物,鸟类等等,你会看到这些不同的东西,但是并不妨碍我们对这些有清晰的定义。
马克卢普可能没有意识到不同的定义其实指向的是不同的经验方面。所以,认为企业作为一个法律实体,它不仅仅是利润最大化,或者是说资产的集合,我们需要不同的定义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抛弃关于企业的一个统一的定义。这是从一个方面对这个事情进行的论辩。
第二,很多人,比如张五常,认为企业的边界是模糊的,那么这是不是就意味着这个企业不能清楚地定义呢?举个很现实的例子,比如说印度和巴基斯坦,它们的边界也不清楚。这种现象其实是非常常见的,边界不清楚并不意味着各自是不可定义的。在生物界也是有不同的种类,比如说像骡子,它实际上是马和驴杂交的后代。因为界定同一类的东西,在生物学上是看它们能不能够交配。有不同的类,它们也能够进行交配,这些都不能反过来说边界模糊了,我们就不能定义了。这是第二个我想反驳的。
第三,企业在不断地变化,而且变得越来越复杂,有各种各样的集团等等涌现。在我看来,这些都是事实,但是也不能反过来就认为好像企业不可定义了。这个世界是变得更复杂等等。
最后,法律学者通常喜欢强调企业是一个法律上的理智,可以翻译成虚构,但在法律,法学家更愿意翻译成理智。实际上,企业是可以与社会上的其它主体进行交易的,而并不是说它其中的个体是在做这样的事情。企业所具有的各种属性实际上,因为它确实是有它的独立性的,而法律做的事情就是界定确实是超越于其中的个体所具有的这种独立的东西。你不能认为这些就假的,它是真的存在的。所以说,企业内部有这些不同并不意味着,企业是法律上创制出来的一个东西,并不意味着这个企业不是真的,不能够独立地定义。
关于企业,我用一个图来更好地表示,一边是市场性,一边是企业性,沿着这个轴,根据它的程度来理解这个事情。威廉姆森认为把企业看成是不同的合约,长期的、短期的。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因为什么都是合约,他是从那样一个视角来看周围的事物的,所以按照他的视角,企业会消失。在我看来,这是威廉姆森的问题所在。
什么决定了在连续谱系这样一个乐观的企业呢?定义这个企业的特征,包括它的激励的强度,包括它的行动的控制,包括特别的契约的结构、机制。
威廉姆森认为在企业和市场之中有一个连续性,一个延续的东西,那个端点是什么东西?也就是什么是一个企业?我认为那个端点最极端的表现是一个激励非常一致性的一个治理机制,激励、管理、控制以及合同执行的法定模式,这样一个治理机制。企业主要运用的是各种各样的控制工具,使用的是一种阶层的管理,而比较少地动用法庭来解决纠纷。市场实际上是处于两极的另外一个端点,混合、杂交的品种就在二者中间。我认为威廉姆森的企业就是后面讲的,管理、控制以及合同法本身的治理模式。因为有不同的合同法,企业内是一种合同法,企业外是一种合同法。威廉姆森这里强调是从合约的视角来看这个问题,但是比较还是有点强调了企业内部的这种合约比较特殊的东西,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受合同法控制的。
企业是一个合同联结体,那么企业里面又是什么呢?那就是每个人都是一个节点,这就没有办法去界定,难道每个人都是一个企业吗?然后他就给了你周围的那些东西,在这里大家可以看到有六个联结体,所以你根本没有办法知道,这个企业究竟是一个什么东西。
把企业作为一个资产的集合我认为还是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什么叫做"connection"?其实在英文里面讲"connection"实际上意味着中间是有一定的结构性的联系,而不是一堆东西简单地堆到这里。所以在这里,关键的问题就是,当我们说它是资产的结合的时候,我们说是谁的资产,谁是作为这个"owner"?进一步延伸下去就会到这个问题,就是法律上的界定的问题。
在一篇非常经典的文章中,讲企业的问题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解释企业为什么要存在?你必须说明企业服务的目标是什么?为什么存在?另外一个就要说企业的边界。在我看来,我们要回答这些问题的话,其实我们就要先预设这个企业是一个真实存在的实体,这个企业是因为服务于某些目标而存在的,并且它确实是一个有边界的东西。所以说,提的问题是不错的,但是我们必须预设这些东西。
这些问题,比如说到底是自己做还是买这样的决策服务,一个企业到底是自己内部提供还是到市场上去买,这样的事情都是经典的文章中讨论的。比如说像柯斯关注过的,垂直一体化的问题是怎样产生的,也是与这个企业为什么存在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又比如说,从企业能力的角度以及从企业交易的角度去看企业,这些其实一直以来都是在企业理论这个领域大家非常关注的重大的一些话题。在我看来,这些话题之所以存在在这里,其实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目前对企业的定义实际上是非常混乱的。所有的这些问题其实都需要我们首先知道这个企业到底是什么?否则的话,每一个人都可以选择一个方面去谈。
对企业和市场的二分法,我提出了第三种可能,就是所谓的三分法,就是在一般的企业、市场之外,我提到了一种非市场的交易,其实主要指的就是关系契约或长期契约。我对市场的定义与很多人差不多,也就是那种频繁发生交易的场所,就是市场。长期合约和人际合约,涉及到人和人之间的非人格化关系的合约,在我看来,这些都应该考虑进来。而我们作为个体来讲,不仅是在进行市场交易,其实还包括人际之间的长期合约。这些东西其实我们都在同时进行。我认为威廉姆森实际上是忽视了这种关系契约或者说长期契约,导致的问题是什么呢?就是说当他面对这种企业之间或者人与人之间长期的关系契约的时候,他就不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张五常也是基于错误的二分法,看到像香港那样的例子,就是一个企业不断往下分包,就说很复杂,有很多长期契约,他就会用这样一个概念,就说这个东西很奇怪。或者说它是一种混合的杂交的品种。在准市场用这样的概念,而在我看来,如果一旦意识到有第三种可能性,也就是说除了我们普通人讲的市场概念、企业的概念,也再加上第三种可能,也就是关系契约、长期契约的话,这些说法都没有必要了。
威廉姆森把中间形态的,长期的契约定义成考虑到安全因素的合约。其实很多现代的契约都是这种类型的。在我看来,长期的这种关系,实际上不在企业内部。所以既不是大家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市场关系,老百姓讲的那种市场,也不是企业关系,所以说威廉姆森也是错误的二分法的一个受害者。因为他这种思维,所以他理解不了长期合约在什么位置,不知道怎样归类。所以说在企业之间确实存在这样一种关系契约,没有所谓的混合品种。
企业怎样建立和实施它的权力?这里涉及到法律怎样赋予它权力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把企业视为一个法律实体的观点,并没有任何的反驳。我开始思考这个问题可能是在20年前,这篇文章大概发表在2002年,发表文章的时候我觉得自己思考这个问题非常孤立的,差不多可以说自己很异端。但是在过去这几年,情况已经有些变化,就是说我已经看到有好几篇有类似思路的文章出现了,这就使得我去了解更具体的相关法律内容,使得我现在对问题的认识更加精细化。我指导的PHD学生其实也在这方面发表了非常优秀的论文。关于企业这些方面的定义,在我看来可能,比如说作为一个集团服务于统计上的一些目的,但是最终其实还是需要一个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的企业的概念。
针对企业内部也有市场的观点,柯斯认为当时的电力公司,在各个部分之间调配电的时候,是要使用价格的,就是说要按照价格来相互调配的。在我看来,这个公司内部做的这种事情不是法律可以执行的合约,他这种做法不是市场价格,只是行政上设出来的价格,目的只是为了激励人们更好地去行事。即使它是在模拟市场,那么这个也不是市场意义上的价格,它的目的仅仅为了激励人更好地行动。有的时候,一个大的企业里面可能有多个部门,多个部门可能独立核算,各自有自己的利润任务等等,但是它们各自不是在法律上独立的、可诉的,不是可以起诉的对象。讲得更详细一点,法律上独立的行为主体,他的行为方式和在一个官僚系统之内,也就是他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的情况下,他的行为模式会有一些不同。在一个官僚系统之内,比如说少损失对他来讲就是不错的。如果尽可能地去得很多的利润,可能他不一定有这样的动机。为什么呢?因为你这个部门赚了很多的利润,可能会被拿走。如果是一个单独的企业,一个法律实体,那么你赚更多的钱,那都是你的钱,所以说就没有这个问题。所以即使一些企业内部有独立的核算,有独立的利润目标,看起来是模拟市场,但是因为它们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所以说不能认为企业内部有市场。关键的检验的标准就是企业内部分出来的这些部分是不是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不是在法律上承认为法人。
企业内部不涉及市场,因为不涉及到法律上的产权的交换,这些企业内部的所谓的交易实际上不是在法律上可以实行的合约。实际上,在企业内部,因为作为一个法律实体,内部的交易实际上是受到高度的限制的。一个集团其实往往被分割成法律上独立的多个实体,这也就意味着其实我们是有不同的词来说这个事情,一个是企业,一个是集团。
在企业内部其实没有市场这个事实意味着什么?这要求我们对所谓的讲法,就是内部市场和所谓的连系统、杂交品种等说法,一旦认识到企业内部没有市场,像这些说法都是不合适的。法律上的标准有什么用呢?就使得企业的边界我们能够想得更清楚,尤其是可以对市场和非市场的协调模式,它们之间的界面有所认识。
企业作为法律实体,如果你忽视它会带来什么后果?这个后果就是,会有很多现实的问题,其实我们作为社会科学家的话,如果要给建议,比如公司并购,或者公司的剥离、私有化等问题的时候,其实你很难做出一个很好的有现实意义的建议。
前面涉及到关于企业内部没有市场这个问题,实际上可以联系到一个更大的背景,就是关于社会主义的辩论。在社会主义辩论中,米塞思和哈耶克非常强调像价格这些东西背后其实是一个产权,然后他对市场的理解最终是回复到产权这个东西的。但是在兰格这一方来讲的话,他们就认识不到这个东西。认识不到这个东西,所以他才会说在没有私有产权的情况下,他认为还可以去模拟市场。比较奇怪的是,他认为他这个观点实际上和米塞思、哈耶克关于这个问题的东西是非常应和的,就是他现在强调的市场的法律地位的事情。那么问题是,现在经济学家在这个问题上比较忽视这个问题,不太强调。
后面三个方面都是在讲确立企业应该有一个边界,但是是从不同的视角。
第一,企业有了边界,有了实体,那么诉讼就比较方便。在企业没有形成法律实体之前,人们要去起诉的话,就很很麻烦,这个人在那里,那个人在这里,到处去起诉。所以后面两个方面都是在讲企业在法律上有了一定的边界之后有什么具体的功效。
第二个方面,比如我们成立一个合作企业的话,大家把钱投进去,那么这个钱就变成了另外一个相当于具有实体性的东西所拥有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钱就不能随便说这是我的,我把它提取出来。所以说,这就有一个锁定效应。
最后一个方面,讲的是企业的一个可塑的边界,实际上在法律上可以称为有限责任。讲得稍微具体一点,这个有限责任就是指,人们去投资的时候,有一个机率,就是免得投资之后,自己家的房子可能都被赔没了。所以要可塑,他的资产是多少,诉讼的时候他承担的责任是有边界的。这是最后一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稍微有一点不同,就是提供了模板式的人们之间互相可以进行交易,促进了经济活动。模板的意思就是说,公司是一个实体,一个firm是一个特定的治理,而且特定的治理是用一个模板,大家知道,稍微改一下就可以了。然后,现在的注册机关都允许你可以采用这种方式。里面的内容,合同关系实际上是一个标准格式。一些人形成一个契约,形成一个工商的组织模式,选择这个模式或者那个模式,提供这样一套模板。
一个企业是一个厂房在一起的持续的组织,有两个以上的人组成。我的学生提出一个反对的例子,说有一人的公司,我要回去查一下。这两个人是什么人呢?是股东,还包括其他人吗?可以包括雇员。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外行动的时候,不管是公开的还是私下的,都是完整的一个单个的主体,可以拥有资产。其实最主要的,我想强调的是他要承担这个责任,可能因为某个企业的人生产汉堡的时候把某一个汉堡生产坏了,然后把它卖给了消费者,但是消费者仍然是起诉这个企业,而不是起诉这个人。
这个表是比较清楚的,就是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国有企业,第二类是民营企业,第三类是外资企业。在这个纵向的第二栏,就是GDP这一栏,从98年到06年,基本是比较平滑的,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但是出口所占的比例是有非常明显的剧烈下降。当然,国有企业历经改革,把没有效率的一些小工厂卖掉了,变得更加集中,所以可能变得更有效率。在民营企业里面,可以看到GDP的快速增长,但是出口的增长不像GDP增长的一样强,少一点增长的能力。这是我后面讨论的重点。第三,在外资里面,我认为外资企业仍然是在不断增长的。我觉得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在出口上面也是不断增长,也就是说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建立工厂,然后雇佣中国工人,但是它的产品是要出口到国际上去。
这是前面的表格,然后我们再来讨论一下为什么民营企业出口表现不是很好。我认为中国经济在过去30年的发展主要是靠外资来推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民营企业在公司法上的地位问题,就是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够。为什么民营企业的出口不行?因为中国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所以比如说买茶叶,中国的茶叶在西方卖不了,为什么?我觉得中国的茶叶牌子、质量保证有问题,所以卖不出去。我特别喜欢中国茶,每次回去都会带一些中国茶。我参加国际展销的时候,只能买到一些日本茶。
我觉得在目前中国的问题下,下一步最重要的就是要司法独立。如果在一下步发展的时候没有司法独立的话,那么就很麻烦。当然,要司法独立,我认为首先要反腐败。这两个是相辅相成的。
中国虽然有很多的发展,但是真正的本地的大型企业除了少数的几个例外之外,实际上是没有的。虽然不能完全归结于公司法的问题,就是说归结为政策的问题,但是还是与此有很大的关系。所以,通过这个,我想说明,我在题目中强调企业的法律实体为什么对中国的现实很有相关性的。当然,听起来比较有相关性,但是还是不要问细节。
冯兴元: 非常感谢,非常精彩的报告。
有两个小问题,我提请在座的主讲人和评议人,大家考虑。一个是国有企业,今天我党可能把它归到这个部门,我党下一次又把它归到另外一个部门,根据它的定义,厂商和企业的法律性质是不是可以叫做公司?
第二个是个体户,他不是法人,所以是不是也可以这样去算?供大家来考虑。
今天我们也请到了几位非常著名的学者,陈平老师、邓峰老师、刘小玄老师、仲继银老师、刘业进老师。我们首先请刘小玄老师来做评议。
刘小玄: 我觉得这个问题在中国的确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企业的法人地位如果没有的话,那么很多问题就没法解决。
从改制的经历来看,曾经我们中国的国企在改制的初期,采用过很多办法,其中有一种就是内部工厂制,内部核算、内部承包,但是最后没有法律效力,实行不了。厂长的高工资拿不了,不敢拿。工人承包失败了也不敢发。最后失败了,只好把它彻底打破,实行产权明晰的、有法人地位的这样一种国有制改革、民营化的改革。所以这就证明了那种内部工厂制生产这些东西都是不靠谱的,一定要用法律来保障,保障这个产权。如果没有法律保障产权,那么所有的改革都是空话。
Hodgson 我想回应一下刘老师提的问题,就是根据定义的话,一个个体户不能算一个企业。我觉得他的解释很有意思,很好,就是说,公司法所定义的公司其实是一个专门的关于企业的门类,公司肯定是企业,但是企业不都是公司。到底企业是不是公司,这取决于法律系统是怎样规定。一个人其实可以是一个公司,如果这样规定的话。在英国,人虽然不能当奴隶,但是并不是说在法律上有独立实体地位的财产拥有者。大陆的情况和欧洲的不一样。
刘小玄: 还说中国的改制经历,实际上还是一个企业边界很模糊,不断地想把它清晰的过程。中国最初的企业虽然是国有制,但国有制企业的边界是非常模糊的。到底边界应该放在一个什么地方?好像谁也说不清楚。比如说这个企业亏本了,由国家来承担责任。企业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法人?说不清楚。
改革过程中,企业的所有者和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完全分离了,控制人掌握着企业,而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它对企业没有什么实际行使权力的能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很大的两权分离的情况。这个时候,企业的边界更加模糊了。是控制人来控制这个企业,但是他没有所有权,而有所有权的人不能控制企业,所以我们的改制就是想把这个关系清晰化,让控制人和所有者能够一致起来。所谓一致起来就是说成为一个真正完全的独立法人企业,就是要把这个国企卖给这个控制人,卖给民营企业家或者是一个真正能够行使控制权的,使他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能够一致起来。所以改制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实现这样一个目标,就是使他能够得到真正的法律地位。
Hodgson 刘老师说的这个控制权和所有权的分立是一个很重要的话题,法律上的意图就是要保持他们之间的联系,创立董事会就是要监督股东等等。在我看来,就是不同企业内部的一种成分,这些不同的成分其实是这些国家发展出来的标准的合作,不同的利益集体标准的合作模式。当然,这里她刚才提到有一些危险,就是操纵等等大家都很熟悉。
刘小玄: 这是过去早期阶段我们做的一些工作,就是在法律上把企业的边界给它清晰地定位。但是到了现在这个阶段,我觉得又有一些倒退。当然,尽管也有一些上市公司或者股份公司还是在做这方面的工作,但是倒退体现在哪?就是政府权力决定着企业边界。我们企业的法人边界是完全服从于政府的要求,政府要他做大做强,他就拼命扩张,把自己原有的边界扩到一种非常模糊的阶段,但是他们经常用所谓社会责任来逃避法人责任,就是好像承担了社会责任,法人责任就不用再承担了。这样,有了亏损之类的,就拿社会责任来做掩护。在这种情况下,各种软预算又出现了,就是出现了早期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地位非常模糊的状态。所以我觉得这是下一步改革我们仍然要做的很重要的任务。
总的来说,就是有很多企业的内部,通过集团的方式来进行扩张,这种集团的关系有时候又把它的那种法人的关系又搞得很模糊了。所以说这些集团里面搞一些利益输送、内部的官僚交易,这些东西实际上把企业本来很清晰的边界又搞得很模糊了,亏本的企业和赢利的企业相互之间搞一些关联交易和内部利益输送。今天上午还讲到中石油把原油以很便宜的价格卖给加油站等等利益输送非常多,这些都是需要我们从法律上把它界定清楚,这样就应该完全切断这种所谓的集团的这种联系。
我就先讲这些,谢谢!
因文章较长分 2 段以下是评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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