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愿遵循国际法?

2013-08-09 作者: 宿亮 原文 #政見 的其它文章

中国不愿遵循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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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国力增强,不少西方国家中流行“中国威胁论”,其重要论据就在于中国政府国际化程度不高,过于强调主权原则,在集体安全、气候变化议题上并不愿意遵循国际法。用国际法院中国籍女法官薛汉琴的说法:“中国坚持主权原则被西方错误地理解为无视国际法的发展,甚至认为这是中国摆脱国际责任的借口。”

国际法指的是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前者指的是各类国际条约,后者则指普遍或区域性的国际实践。在国际社会,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法律权限等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那么,中国政府实践中体现出对国际法的态度是什么?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萨尔(Ben Saul) 《亚洲研究评论(Asia Studies Review)》 上撰文指出,中国没有完全摒弃国际法,而是在外交实践中积极介入国际法;同时,中国在当代国际立法中也发挥一定的作用,并寻求用国际法保护自己。

历史上,中国与基于西方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多次“邂逅”,都没有留下什么愉快的记忆。一些法学学者认为,早期西方国家把商业、殖民和军事强权为基础的不合理法律体系强加给中国,导致长期民族屈辱历史。自从1971年加入联合国以来,中国认识到“游戏规则”的重要性,开始尝试参与国际法律活动,如1972年斯德哥尔摩环境问题会议和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一方面加强了国际法教育,另一方面采取介入国际法律体系的外交政策。迄今为止,中国已经是300多个多边条约缔约国、130个国际组织成员,并签订100多个双边合作协定。同时,中国一些国内法也受到国际法影响,刑法、民事司法合作、贸易法等越来越受到国际标准影响,一些涉及可持续发展、食品安全、消除贫困的国际“软法”也开始影响中国的行为。

另外,“中国崛起”在很大程度上使中国开始意识到自身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促使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更加紧密。

萨尔在文章中分析中国在三种国家资源活动上参与国际法互动的案例,即领土资源、自然资源和贸易资源。

就领土资源而言,一些西方国家批评中国在领土议题上强硬的主权态度,但萨尔认为,维护领土完整是国际法框架下国家特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态度无可指摘,何况中国也正努力通过国际法框架谈判解决这些问题。

以台湾问题为例,中国提出的领土声明有充分国际法证据支撑。在面对科索沃等国际领土纠纷时,中国也坚持一贯主张,符合国际法时间要求。边界争议上,中国政府采用谈判方式与俄罗斯、越南、中亚国家以及曾经剑拔弩张的印度解决边界分歧。中国在国际法律框架下的整体态度较为克制。

在领土资源上,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体现在对香港和澳门的处理上,“一国两制”可以看做是国际法的一种创新模式,也体现了中国并非西方国家所认定的过分纠结主权原则,而是具备政策弹性并坚持以国际法律框架解决问题。

在海洋纠纷上,中国的每一项主张都有国际法律依据。多次海域或岛屿归属问题上引发的军事对峙往往不是中国单方面挑起的。中国在这一议题上也没有仅仅依靠军事力量解决,而是在多种法律框架下,如东盟,尝试与争议国家接触、谈判,并就渔业等实际领域率先达成协议。

萨尔认为,这些实践活动证明中国遵从国际法原则,没有推行扩张政策,也不会推行扩张政策。中国在领土资源上强调主权原则是一种防御概念,而不是进攻概念。换句话说,中国强调保卫主权领土、资源,而不是向外扩张、侵占别国资源。在现代经济中,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比依赖于土地的第一产业相对更为要,中国不会冒着损失经济利益的风险扩张领土。即便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中,确保多边经济合作带来的利益对中国远远比领土扩张大得多。

就自然资源而言,中国支持多数发展中国家强调的自然资源国有主张,呼吁建立国际政治经济系秩序已解决争端。

当代国际法谈及自然资源时坚持的是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各国制定相关国内法以推动解决使用自然资源过程中带来的环境问题。就中国国内情况而言,存在资源分配不公、污染严重的问题,但并非不是没有相应的国内法,而是在执行环节上出现问题。在国与国层面上,中国与其他国家也就环境问题成立过联合执法机构,如松花江污染事件后与俄罗斯方面紧急联合处理机构。在环境问题上,中国对发展中国家应为防止气候边诺提出的策略体现了中国参与并影响国际法。

另外,中国对外投资缺乏国际法监督一直是国际社会批评的焦点。中国企业早期的能源投资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在非洲等地涉嫌破坏当地环境、拒不使用当地工人以及滋生腐败等。不过,从2007年开始,中国政府制定相关法规已经开始使情况有所改善。

就贸易资源而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本身意味着中国在国际法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与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进程。一方面,加入WTO保证了中国拥有稳定的贸易关系和可依据的贸易仲裁机构;另一方面,中国加入WTO一系列承诺确保了中国的贸易行为遵循国际惯例,这都体现了中国贸易活动遵从国际法体系要求。

同时,中国在WTO框架下与很多国家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并获得推动中国所主张新贸易秩序的平台和机会。这体现了中国正参与国际法改革和新法制定过程。

综上所述,萨尔认定,中国政府不是一个国际法的破坏者,而是参与者和制定者。事实上,在一个小范围的法律环境下,遵守法律要求、合理利用规则能够为个体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而在国际法环境下,作为崛起的国际行为体,中国的加入一方面确保原有法律体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能够推动这一体系在最大限度实现“共赢”。

【参考文献】

Ben Saul, China, Natural Resources, Sovereignty and International Law, Asian Studies Review, 2013, Vol. 37, No. 2, 19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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